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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光儀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光儀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洪光儀係水電師傅,緣尤振隆(另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日,向陳清海簽約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1樓、2樓及地下1樓,作為經營「APPLE 髮型美容院」使用,詎尤振隆為節省營業成本之電費支出,且為避免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查緝,洪光儀與尤振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電犯意聯絡,於99年3、4月間,洪光儀承包該髮型美容院配電工程時,明知上址1樓管道間緊鄰設置之1樓電箱(設於左邊)及公共設施電箱(設於右邊,電號00000000

000 ,電表號碼00000000),其中右邊之公共設施電表係三相三線220V供電(計有三條分別為110V、190V、110V之線路),三線中之190V線路需結合110V線路以形成迴路供電,避免電壓不符無法使用,且因電表對該線路未單獨計量,用戶不得單獨接用190V之線路以竊電,洪光儀竟利用該電表接用未計量元件190V線路遭人接至上方裝設之升降壓器接地使用,而改變該線路之電壓為110V或220V以供電之設施,將上開髮型美容院部分配電接至該公共設施電箱之190V線路使用,以達其等竊電之目的。嗣因臺電公司查覺上址電表之用電度偏低,於100年4月26日12時30分許派員會同員警至上址稽查,發覺「APPLE髮型美容院」1樓電源確有接至上址公共設施電表,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人尤振隆、陳怡如、劉昌仁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時具結所為之陳述,並無任何不法取供情形,本院復未發現其陳述有何顯不可信情況,揆諸上開說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洪光儀固坦承於99年3、4月間,向尤振隆承包上址「APPLE 髮型美容院」配電工程並進行施作,店內配電除接到該店使用之電箱外,並以白色電線接至公共設施電箱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電犯行,辯稱:伊不知該電箱是公共用電電箱,是尤振隆告知伊如左邊電箱不敷使用,可接右邊電箱,所以才誤接,且伊只有接白色電線(即 19475偵卷第50頁下圖編號2【同本院卷第94頁編號2】之白線、第51頁上圖左側之白線),公設電箱上方升降壓器那些設備是伊去施工前就有的,與伊無關,不在伊施工範圍云云。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查尤振隆於98年9月1日,向陳清海簽約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2樓及地下1樓,作為經營「APPLE髮型美容院」使用,屋主於99年 2月間將房屋交予尤振隆裝潢,被告於同年3、4月間承包該店配電工程並進行施作,且因開店所需電燈、吹風機、儀器、沖水等設備須較大耗電,尤振隆交待被告如其1、2樓電箱(即左邊電箱)不敷使用,可接往右邊電箱(即公共設施電箱)使用,被告即以白色電線接往右邊電箱配電使用,嗣於99年 5月間該髮型美容院開幕營業等情,業據證人尤振隆、屋主陳清海之女陳怡如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 12982偵卷第12頁正面、本院卷第34頁正面至第47頁正面、 19475偵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正面、本院卷第47頁正面至第54頁正面),並有陳清海與尤振隆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足憑(見 19475偵卷第24至27頁)。又本案因臺電公司發現上址用電異常,派員於100年4月26日至現場檢查,發現上開公共設施電箱係三相三線220V供電(即有三條分別為110V、190V、110V之線路,190V之線路需結合110V之線路以形成迴路供電,如果單獨接用190V之線路,因電壓不符而無法使用,電表對該線路亦未單獨計量),其中未計量元件190V之線路被接至上方升降壓器接地使用,改變該線路之電壓為110V或220V以供電,致使計量器失準,經測試後得知接用該190V線路之用戶為「 APPLE髮型美容院」等情,亦據證人即臺電公司人員劉昌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2577他字卷第17至18頁背面、 19475偵卷第16至17頁、第62背面至第63頁背面、本院卷第54頁正面至第62頁背面),且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臺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0年9月19日 D台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電號00-00-0000-00-0(即臺中市○○路○段○○○號公設)自98年2月至100年8月各期之用電資料表、偵查報告附系爭電表裝設之地點現場圖(見1279核交卷第 9頁、第11頁、第32-1至33頁、第35頁、第37至38頁)、電費資料、98年 4月至100年10月「臺中市○○路○段○○○號」公設及各樓使用度數暨電費資料、現場照片 13張(見 19475偵卷第21至23頁、第31頁正背面、第48至54頁)、臺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3年2月5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說明資料及附件之【100年 4月26日】公共設施開關箱照片 1張、追償電費計算單、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暨現場照片12張、「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公設、1樓、2樓」自98年2月至102年12月之用電資料(見本院卷第91至109頁)、連接線路說明照片 18張(見本院卷第151至166頁)可佐。

(二)證人劉昌仁於102年5月15日偵訊時證稱:100年4月26日去現場稽查時,一樓的電源線有部分接到公設用電,不是全部,如果全部接到公設用電,度數就會更少,馬上就會被發現,當時在現場稽查時,其把右邊開關箱190V的開關切掉時,美容院裡面的吹風機、插座、烤箱全部都沒有電,只有電燈是有電的,代表吹風機等耗電量高的都是接到公設的電,當時190V的這條線用到42.1安培,代表現場使用量是 9kw,至於左邊開關箱的用電量只有0.02、0.03安培;一般具有水電專長技能的人,不可能會不小心把吹風機插座的電源線接到190V,因為當時我們把公用電190V的開關切掉時,他們的人有過來,馬上就去開那個開關;正常的情形,變壓器是二邊帶電的線接到變壓器上面,才會變成110、220,但現場的升降壓器是一條接190V,一條是接地面上,正常的接法不可能是這樣子,如果是單獨要接到冷氣的話還有可能接錯,但他接線使用是110V的東西,不可能接錯等語(見2577他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正面);於102年12月20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19475偵卷第50頁照片)請注意看底下他的電壓寫190,就是在第2行的位置寫190,所以他們知道190這條的電錶沒有在計量,一定要配合旁邊110V兩條才有一個迴路回來,這個電表才有辦法正常計量;(同上偵卷第52頁上圖放大照片,即第50頁右邊公設電箱)上面貼得很清楚,有寫電機、一樓、電梯、美容,他還特別註記,就是預防切錯開關,就是寫一樓跟美容那個開關是接190V,因為我們要確認,我們一切下來,他們裡面的吹風機、燙頭髮都停下,所以他們裡面的小姐馬上跑過來,就直接衝入線路房裡面把開關扳上去,所以我們才知道電是接到美容院;有執照的水電他接線,絕對可以分辨哪個是公用電箱,哪個是個別樓層的電箱;坊間現在很多這種省電,都是招攬接190V,他去申請三相用電,就拉到190V,現在新來申請的,我們會裝防治型電表,因為之前沒有防治型電表出來,這個破綻在坊間網路上都已經流傳,所以水電都知道接190V的那條就是偷電;有執照的水電,他在接用110使用時,不可能會誤接到190的電壓,因為他一定要先量測,哪有可能用摸的就可以接,連我們自己本身專業也一定要量測這到底是多少;查的時候就是公用電1樓還有5樓電表有不平衡電流,1、2樓是公用電,公用電確定是只有1樓在使用,其他2、3、4樓是出租套房,都是正常,5 樓後來也發現是另外裝升降壓器,在同一個管路間,但和 1樓不同一顆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正面、第56頁正面、第58頁正面至第59頁正面、第60頁正面);於103年4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本院卷第104頁照片,即公共設施電箱近照)這邊貼有「美容室、1樓」白色標籤處,它是單獨接到190V;(本院卷第94頁照片,即19475偵卷第50頁下圖照片近照)編號2電線接公共設施電箱,再接編號 1電線進去髮型美容院天花板去配電,這個迴路有拉到升降壓器,編號3電線接1樓電箱再接編號1電線,是另外1個迴路;查獲後我們給他三天時間改善,後來再去量都是正常的,就是原來都接在公用電的線路,全部都改到他1樓的開關來,就是編號2這條白色電線不要接到右邊電箱迴路就是正常的;右邊那個開關有標籤「電機」,表示這是公用電的總開關,他就不應該去用那裡;光從外觀看不出來它用190V去接上面升降壓器,但要做水電施工,一定要先量測,不然怎麼曉得110V電壓是哪一條,所以一量測就知道那個是190V,而且接到上面去有被升降壓處理過,也會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 134頁背面至第135頁正面、第136頁正面、第137頁背面至第138頁背面、第139頁背面至第140頁正面)。證人戴滄安於103年4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100年4月26日)他們小姐打電話來說,有幾個插頭沒有電,我過去看時,剛好看到可能是屋主叫人來拆變壓器,我去配電室,那條沒有電的是用到他們開關箱,我就接過來他們自己的開關,就有電了;人家在拔變壓器,我才知道尤振隆的電有用到公用電,他們兩個開關箱在隔壁,我在公共開關那邊把螺絲帽鬆掉,把電線拉出來,接到 1樓的開關箱,再將螺帽旋緊,就有電了;(提示 19475偵卷第51頁上圖照片,問:是拉哪條電線)就是接左邊白色這一條;施工我們會量測,不然怎麼知道那是什麼線,要用到110V才要量,從外觀沒辦法確定,會去量量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正背面、第124頁正面、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正面、第127頁背面、第140頁正背面)。足見被告自承其施作時所接之白色電線,確實接用本案公設電箱之190V線路,而該190V線路業遭接至電箱上方裝設之升降壓器接地使用,致改變該線路之電壓為110V或220V,可供「 APPLE髮型美容院」內110V等電器用電使用,且以被告水電專業知識,暨配電施工均須先檢測電線電壓之常情,當知以此方式設置之該190V線路,將無法計量電度,如予接用將發生竊電之結果,其明知而予接用,要屬竊電無疑。此外,由本案查獲時公共設施電箱內幾處線路接點上貼有「美容室」、「 1樓110V」、「電機」等字樣之標籤,其用意明顯在提醒店內員工或維修人員,避免誤觸或方便使用,益徵被告與尤振隆係刻意以上揭方式配電,並非誤接,是被告辯稱本案係其疏失行為,亦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電能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刑法第 323條定有明文。是被告竊取電能之行為,同時與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電業法第106條之竊電罪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惟電業法第 106條之竊電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業於98年4月29日廢止,是電業法第106條竊電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銀元 500元以下罰金,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金;另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法定刑雖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則刑法第 320條之竊盜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新臺幣 1萬5000元以下罰金;經比較電業法第106條與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結果,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定刑所得科處之罰金為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顯較電業法第106條法定刑僅得科處罰金為銀元500元即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論以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

(二)是核被告洪光儀所為,係犯刑法第 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被告與尤振隆間,就上開之竊電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99年3、4月間起至100年4月26日本件查獲止之期間內,所犯之竊電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受尤振隆之託以上揭方式竊電,所為影響用電正常計量,造成臺電公司損失,犯罪後猶以前詞置辯,未見悔意,惟究非主導及主要獲利者,兼衡其高中畢業且現業水電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尚可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