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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明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巫明旺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9、、、、至、至、、、、、、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至、、、至、、、、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巫明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製造,惟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101年間,陸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酒空」之成年男子(下稱「酒空」),以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購買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屬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約5公斤後,欲以「紅磷法」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售牟利。巫明旺並自101年12月底開始,以其已歿之外祖母所留存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崎頂129號之房屋(下稱上址房屋),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廠,巫明旺將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載至上址房屋後,並自102年1月起,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小客車)為載運工具,分別在嘉義縣市、彰化縣、臺中市(含臺中市○區○○路○○號)等地之化學原料公司、五金行等,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化學原料及工具。而巫明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係先將紅磷及麻黃素放進大燒瓶進行加熱,過程約24小時。接著冷卻後,倒至另一水桶。接著加入氫氧化鈉,待該液體表面浮出一層油膏,再利用分液漏斗將油膏取出。接著將該油膏加入「鹽酸」,調整PH值至中性,再加熱使其水分蒸發。之後靜待等其結晶,結晶即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嗣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2年3月22日下午,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巫明旺上址房屋內拘提巫明旺而查獲,並經巫明旺同意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及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公訴人、被告巫明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㈡次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

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命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可參)。法務部調查局102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7412號卷(下稱偵卷)第173至247頁〉,係司法警察機關依檢察機關概括授權而送請鑑定,由鑑定機關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揆諸上揭說明,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25至33、89至96、141至145頁、本院卷第43頁背面),並有下列之證據可資佐證:

㈠復有蒐證照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上址房屋地圖、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至39、45至85、123、124頁)。

㈡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至、所示之物

,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至、「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欄所載。其中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物,經檢驗均有以紅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且依該檢驗結果,並勘驗現場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麻黃粉末、假麻黃粉末、甲基安非他命液體、「毒品廢水」、「二甲苯」、「鹽酸」、「化學藥劑」、「攪拌器」、「冷凝管」、「大燒瓶」、「加熱器」、「酒精」、「真空馬達」、「氫氧化鈉」、「陶瓷漏斗」、「分液漏斗」、「燒杯」、「溫度計」、「電子磅秤」、「濾紙」、「活性炭」、「攪拌棒」、「脫水機」、「大燒杯」、「紅磷」及「冰箱」等證物,符合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73至247頁)。另脫水機於製毒過程中,可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快速去除水分之用,但並非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之必要設備。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之脫水機,前經檢驗未檢出有法定毒品成分殘留,尚無法研判有無被使用於製毒過程中之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7頁)。

㈢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袋,經檢

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95公克,純度

94.04%,純質淨重約89.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7頁)。然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袋並非伊所製造而出,係伊拜託「酒空」幫伊購買,因伊不知道正常係如何,故想買來作比較等語(見偵卷第94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該袋甲基安非他命係伊之前所購買,供伊自己吸食所用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參之被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經警於102年3月23日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項目均呈陽性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2年6月19日以中緝機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之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至70頁),並有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可資佐證。再核之法務部調查局於102年6月20日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袋,並無法單純依化學鑑定結果(無論是否有碘及其他成分殘留)明確研判是否係被告製得之成品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而公訴人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袋係被告所製造而成。是堪認被告陳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袋係其購買供作製造時比較之用及供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應堪憑信。從而,尚難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1袋係被告所製造。㈣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依毒

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級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製造。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過程中,持有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純質淨重合計超過20公克以上,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所為;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自101年間至102年3月22日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查獲止,陸續向「酒空」購買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屬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後,以上址房屋為製毒工廠,而載運製毒原料至上址房屋,復購買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及工具,及持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為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所明文。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自白不諱(見偵查卷第25至33、89至96、141至145頁、本院卷第43 頁背面),自應就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雖於偵查中供述麻黃素來源係向「酒空」所購買,惟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2年5月28日以中緝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經調查被告所陳述「酒空」使用過之電話門號,研判被告係陳述不實之電話門號,故無從追查被告製毒原料來源或毒品上手,另該處於102年5月6日借提被告調查本案製毒原料來源、毒品上手以及其他販毒集團之不法情事,惟被告並未提供可查證之路線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另臺中地檢署於102年6月13日以中檢秀實102偵7412字第057180號函表示:被告雖供述其毒品原料來源,惟未提供具體事證,以供該署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是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或前手,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身心之危害,竟貪圖製毒暴利,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他人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且減損國家國力、競爭力,又被告所製造經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純質淨重逾6千公克,數量非微,被告本案犯行之惡性非輕。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3、4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117號判決、96年度臺上字第728號判決參照)。復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所明定。又按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為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所明定。因之依此規定拍賣所得之價金,係由得沒收之扣押物變換而來,即以保存扣押物應得之原價代替原物之保存,兩者不失為同一性,如該扣押物依法應予沒收,因原物已因拍賣而喪失,自非不得沒收其保管之價金(最高法院82年度臺非字第25號判決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9、、、、至、至、

、、、、、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3至247頁),而其上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均無法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屬第四

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屬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屬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屬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3至247頁),而其上所含之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衡情均無法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為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揆諸前開說明,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屬違禁物,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㈣再扣按如附表編號1、至、至、、、、、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秤重、盛裝之化學溶劑、器材、設備、工具等情,業經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25至33、89至96、141至145頁、本院卷第43頁背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㈤且上開小客車1臺,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41至145頁),復有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陳家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變價字第6號卷(下稱變價卷)第13至14頁〉,並有說明書及請求書在卷可稽(見變價卷第15至17頁)。而上開小客車1臺經臺中地檢署拍賣,由案外人蔡坤宗以126,000元得標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拍賣登記簿、訊問筆錄、計算書、領據、贓證物款收據、債務清償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註銷登記申請書影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2年5月28日中監彰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變價卷第79至86、91、94至98頁、見本院卷第32、54、66-1頁),是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小客車1臺拍賣所得之價金126,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係由得沒收之扣押物變換而來,自應對該筆拍賣所得價金,併予宣告沒收。

㈥被告陳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係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脫水機,係其自己洗衣服在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IC公用電話卡及電話簿,係其自己打電話所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隨身碟,係其自己存MP3所用,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復有法務部調查局於102年6月20日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脫水機,前經檢驗未檢出有法定毒品成分殘留,尚無法研判有無被使用於製毒過程中等語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而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上開物品係被告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尚乏證據證明為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即無證據足證為供被告為本案犯罪之用,是均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附表一┌─┬────────┬───┬───┬───────────────┐│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數量 │扣押物│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 ││號│載之品名 │ │品目錄│ ││ │ │ │表所載│ ││ │ │ │之編號│ │├─┼────────┼───┼───┼───────────────┤│1│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1;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 │ │ │ │毒品成分,成分為二甲苯。 │├─┼────────┼───┼───┼───────────────┤│2│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2;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2,700 ││ │ │ │ │公克,純度2.04%,純質淨重約55.││ │ │ │ │1公克。 │├─┼────────┼───┼───┼───────────────┤│3│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3;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9,200 ││ │ │ │ │公克,純度0.93%,純質淨重約85.││ │ │ │ │6公克。 │├─┼────────┼───┼───┼───────────────┤│4│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4;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4,││ │ │ │ │20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 │重約21.0公克。 │├─┼────────┼───┼───┼───────────────┤│5│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5;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1││ │ │ │ │,20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重約56.0公克。 │├─┼────────┼───┼───┼───────────────┤│6│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6;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6,││ │ │ │ │20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 │重約31.0公克。 │├─┼────────┼───┼───┼───────────────┤│7│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7;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3││ │ │ │ │,20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重約66.0公克。 │├─┼────────┼───┼───┼───────────────┤│8│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8;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2││ │ │ │ │,20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重約61.0公克。 │├─┼────────┼───┼───┼───────────────┤│9│毒品廢水 │壹桶 │壹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壹-9;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8,││ │ │ │ │200公克,純度以0.5%計,純質淨 ││ │ │ │ │重約41.0公克。 │├─┼────────┼───┼───┼───────────────┤││二甲苯 │壹桶 │貳 │已開封,經檢驗主成分為二甲苯。│├─┼────────┼───┼───┼───────────────┤││鹽酸 │伍拾伍│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叁-1-1至││ │ │瓶 │ │叁-1-55(均未開封);經檢視瓶 ││ │ │ │ │上成分標示均為鹽酸。 │├─┼────────┼───┼───┼───────────────┤││鹽酸 │壹瓶 │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叁-2(未││ │ │ │ │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 │ │ │ │酸。 │├─┼────────┼───┼───┼───────────────┤││鹽酸 │貳瓶 │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叁-3-1及││ │ │ │ │叁-3-2(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 │ │ │ │成分標示均為乙醚。 │├─┼────────┼───┼───┼───────────────┤││鹽酸 │貳瓶 │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叁-4-1(││ │ │ │ │未開封)及叁-4-2(已開封);經││ │ │ │ │檢視瓶上成分標示均為二氯甲烷。│├─┼────────┼───┼───┼───────────────┤││化學藥劑 │陸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1-1至││ │ │ │ │肆-1-6(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 │ │ │ │成分標示均為氫氧化鈉。 │├─┼────────┼───┼───┼───────────────┤││化學藥劑 │叁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2-1、││ │ │ │ │肆-2-2(均未開封)及肆-2-3(已││ │ │ │ │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均為││ │ │ │ │甲醇。 │├─┼────────┼───┼───┼───────────────┤││化學藥劑 │貳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3-1及││ │ │ │ │肆-3-2(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 │ │ │ │成分標示均為乙醇。 │├─┼────────┼───┼───┼───────────────┤││化學藥劑 │貳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4-1及││ │ │ │ │肆-4-2(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 │ │ │ │成分標示均為無水硫酸鈉。 │├─┼────────┼───┼───┼───────────────┤││化學藥劑 │貳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5-1(││ │ │ │ │未開封)及肆-5-2(已開封);經││ │ │ │ │檢視瓶上成分標示均為無水硫酸鎂││ │ │ │ │。 │├─┼────────┼───┼───┼───────────────┤││化學藥劑 │壹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6(未││ │ │ │ │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草││ │ │ │ │酸。 │├─┼────────┼───┼───┼───────────────┤││化學藥劑 │貳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7-1及││ │ │ │ │肆-7-2(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 │ │ │ │成分標示均為酒石酸。 │├─┼────────┼───┼───┼───────────────┤││化學藥劑 │貳瓶 │肆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肆-8-1(││ │ │ │ │未開封)及肆-8-2(已開封);經││ │ │ │ │檢視瓶上成分標示均為Nicotinami││ │ │ │ │de。 │├─┼────────┼───┼───┼───────────────┤││攪拌器 │壹組 │伍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殘留。 │├─┼────────┼───┼───┼───────────────┤││冷凝管 │肆支 │陸 │經全數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大燒瓶 │壹瓶 │柒 │液體檢品1瓶,經檢驗含苯基丙酮 ││ │ │ │ │成分,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製造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 │ │ │ │之碘成分殘留。 │├─┼────────┼───┼───┼───────────────┤││加熱器 │壹臺 │捌 │經檢驗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酒精 │壹桶 │玖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酒精。 │├─┼────────┼───┼───┼───────────────┤││二甲苯 │壹桶 │拾 │已開封,經檢驗主成分為二甲苯。│├─┼────────┼───┼───┼───────────────┤││真空馬達 │壹臺 │拾壹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殘留。 │├─┼────────┼───┼───┼───────────────┤││氫氧化鈉 │貳袋 │拾貳 │均已開封,經檢視袋上成分標示均││ │ │ │ │為氫氧化鈉。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桶 │拾叁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叁-1;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 ││ │ │ │ │305公克,純度1.47%,純質淨重約││ │ │ │ │19.2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製││ │ │ │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 │ │ │ │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桶 │拾叁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叁-2;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243 ││ │ │ │ │公克,純度1.61%,純質淨重約3.9││ │ │ │ │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製造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 │ │ │ │之碘成分殘留。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桶 │拾叁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叁-3;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 ││ │ │ │ │021公克,純度1.21%,純質淨重約││ │ │ │ │12.4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製││ │ │ │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 │ │ │ │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桶 │拾叁 │液體檢品1桶,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叁-4;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5, ││ │ │ │ │350公克,純度2.80%,純質淨重約││ │ │ │ │149.8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 ││ │ │ │ │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 │ │ │ │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壹袋 │拾肆 │結晶檢品1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95公││ │ │ │ │克,純度94.04%,純質淨重約89.3││ │ │ │ │公克。 │├─┼────────┼───┼───┼───────────────┤││麻黃素 │壹包 │拾伍 │粉末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伍-1;經檢驗含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160公克,純度85.92%,純質淨重 ││ │ │ │ │約137.5公克。 │├─┼────────┼───┼───┼───────────────┤││麻黃素 │壹包 │拾伍 │粉末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伍-2;經檢驗含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1公克,純度74.44%,純質淨重約 ││ │ │ │ │0.7公克。 │├─┼────────┼───┼───┼───────────────┤││麻黃素 │壹包 │拾伍 │結晶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伍-3;經檢驗含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淨重││ │ │ │ │約3公克,純度98.72%,純質淨重 ││ │ │ │ │約3.0公克。 │├─┼────────┼───┼───┼───────────────┤││麻黃素 │壹包 │拾伍 │粉末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拾伍-4;經檢驗含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淨重││ │ │ │ │約1公克,純度95.17%,純質淨重 ││ │ │ │ │約1.0公克。 │├─┼────────┼───┼───┼───────────────┤││麻黃素殘渣袋 │壹袋 │拾陸 │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陶瓷漏斗 │壹組 │拾柒 │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加熱器 │貳臺 │拾捌 │經全數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殘留。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桶 │拾玖 │液體檢品1桶,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5, ││ │ │ │ │800公克,純度22.32%,純質淨重 ││ │ │ │ │約1,294.6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 ││ │ │ │ │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分液漏斗 │壹組 │貳拾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殘留。 │├─┼────────┼───┼───┼───────────────┤││燒杯 │壹杯 │貳拾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貳拾貳-1││ │ │ │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殘留。 │├─┼────────┼───┼───┼───────────────┤││燒杯 │壹杯 │貳拾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貳拾貳-2││ │ │ │ │;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麻││ │ │ │ │黃成分殘留。 │├─┼────────┼───┼───┼───────────────┤││溫度計 │壹支 │貳拾叁│經檢驗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杯 │貳拾肆│液體檢品1杯,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1公││ │ │ │ │克,純度45.77%,純質淨重約5.0 ││ │ │ │ │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製造第││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 │ │ │ │之碘成分殘留。 │├─┼────────┼───┼───┼───────────────┤││電子磅秤 │壹臺 │貳拾伍│經檢驗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濾紙 │壹盒 │貳拾陸│未檢驗 │├─┼────────┼───┼───┼───────────────┤││麻黃 │壹包 │貳拾柒│粉末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貳拾柒-1;經檢驗含第四級││ │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淨││ │ │ │ │重約406公克,純度71.83%,純質 ││ │ │ │ │淨重約291.6公克。 │├─┼────────┼───┼───┼───────────────┤││麻黃 │壹包 │貳拾柒│結晶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貳拾柒-2;經檢驗含第四級││ │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淨││ │ │ │ │重約91公克,純度96.77%,純質淨││ │ │ │ │重約88.1公克。 │├─┼────────┼───┼───┼───────────────┤││麻黃 │壹包 │貳拾柒│粉末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 │ │ │ │書編號貳拾柒-3;經檢驗含第四級││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 │ │ │ │約39公克,純度77.72%,純質淨重││ │ │ │ │約30.3公克。 │├─┼────────┼───┼───┼───────────────┤││活性炭 │肆袋 │貳拾捌│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貳拾捌-1││ │ │ │ │至貳拾捌-3(均未開封)及貳拾捌││ │ │ │ │-4(已開封);經檢視成分均為活││ │ │ │ │性炭。 │├─┼────────┼───┼───┼───────────────┤││攪拌棒 │壹捆 │貳拾玖│未檢驗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桶 │叁拾壹│液體檢品1桶,經檢驗含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6, ││ │ │ │ │000公克,純度28.29%,純質淨重 ││ │ │ │ │約4,526.4公克,且經檢驗有以紅 ││ │ │ │ │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過程中所需之碘成分殘留。 │├─┼────────┼───┼───┼───────────────┤││真空馬達 │壹臺 │叁拾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叁拾貳-1││ │ │ │ │;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麻││ │ │ │ │黃成分殘留。 │├─┼────────┼───┼───┼───────────────┤││真空馬達 │壹臺 │叁拾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編號叁拾貳-2││ │ │ │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殘留。 │├─┼────────┼───┼───┼───────────────┤││加熱器 │壹臺 │叁拾叁│經檢驗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安非他命半成品 │壹組 │叁拾肆│液體檢品1瓶(不含陶瓷漏斗及濾 ││ │ │ │ │布),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6,000公克,││ │ │ │ │純度3.21%,純質淨重約513.6公克││ │ │ │ │,且經檢驗有以紅磷法製造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碘││ │ │ │ │成分殘留。 │├─┼────────┼───┼───┼───────────────┤││大燒瓶 │壹個 │叁拾伍│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殘留。 │├─┼────────┼───┼───┼───────────────┤││紅磷 │壹箱 │叁拾陸│壹箱共計24瓶(均未開封),經檢││ │ │ │ │視成分均為紅磷。 │├─┼────────┼───┼───┼───────────────┤││行動電話(各含門│叁支 │叁拾柒│未檢驗 ││ │號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09│ │ │ ││ │00000000號SIM卡 │ │ │ ││ │壹張) │ │ │ │├─┼────────┼───┼───┼───────────────┤││冰箱 │壹臺 │肆拾 │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殘留。 │├─┴────────┴───┴───┴───────────────┤│備註: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記載,其中編號4至9檢品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均││小於0.5%,以0.5%計 │└──────────────────────────────────┘附表二┌─┬────────────┬───────────────┐│編│ 名稱 │ 備 註 ││號│ │ │├─┼────────────┼───────────────┤│1│新臺幣126,000元(車牌號 │詳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變價字第 ││ │碼7620-YG號自用小客車變 │6號卷 ││ │價而來) │ │└─┴────────────┴───────────────┘附表三┌─┬────────┬───┬───┬───────────────┐│編│ 名稱 │數量 │扣押物│ 備 註 ││號│ │ │品目錄│ ││ │ │ │表所載│ ││ │ │ │之編號│ │├─┼────────┼───┼───┼───────────────┤│1│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壹組 │貳拾壹│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器 │ │ │成分殘留。 │├─┼────────┼───┼───┼───────────────┤│2│脫水機 │壹臺 │叁拾 │經檢驗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假││ │ │ │ │)麻黃成分殘留。 │├─┼────────┼───┼───┼───────────────┤│3│IC公用電話卡及電│壹袋 │叁拾捌│ ││ │話簿 │ │ │ │├─┼────────┼───┼───┼───────────────┤│4│隨身碟 │貳支 │叁拾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