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俊明
黃玲虹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俊明、黃玲虹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明係剴聚建材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里區○里路○○○○號,下稱剴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黃玲虹則係剴聚公司員工,緣剴聚公司前於民國100年1月5日,承攬告訴人宋淑娟之「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新建工程,並由剴聚公司向臻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臻碁公司)訂購ALC高壓蒸氣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防火分隔牆(下稱ALC輕質白磚)等防火材料後,前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施作;經剴聚公司於100年10月13日完工後,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明知前開新建工程有使用防火材料,需檢附認可通知書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亦明知臻碁公司所出具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下稱認可通知書),其上已載明「本文件僅適用於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製作日期」等文字,並有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得逕行交付前開有記載出貨證明書之認可通知書予告訴人宋淑娟,即可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詎被告王俊明、黃玲虹竟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被告王俊明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認可通知書上之「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製作日期及臻碁公司大小章」等文字、印文,以不詳方式予以塗改,另行影印後,再蓋用剴聚公司之大小章,並於101年1月12日15時許,在臺中市○里區○村路○○○巷○○○○○號之「桃太郎老人養護中心」內,由被告黃玲虹持請款單向告訴人宋淑娟請求支付尾款,並將前開變造之「認可通知書」及剴聚公司101年1月9日出貨證明交予告訴人宋淑娟而行使之;嗣因告訴人宋淑娟委請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代為申請使用執照時,發覺先前工程名稱已使用「宋淑娟新建工程」,告訴人宋淑娟之配偶張邁轟即以電話告知被告王俊明、黃玲虹另行提供防火證明文件,被告王俊明則通知臻碁公司人員另行提供認可通知書,詎被告王俊明、黃玲虹復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2月22日後之某日,收取臻碁公司出具之「本文件僅適用於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宋淑娟等二戶、工程地址: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出貨數量:10cm白磚:633.8m、施工單位:剴聚公司、製作日期:101年2月22日」,且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後,由被告王俊明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認可通知書上之「出貨證明書、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出貨數量、施工單位、製作日期及臻碁公司大小章」等文字、印文,以不詳方式予以塗改,另行影印後,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將前開變造之「認可通知書」交予告訴人宋淑娟而行使之,嗣因告訴人宋淑娟發覺前開認可通知書上並未記載出貨證明及臻碁公司大小章,要求被告王俊明另行提供,被告王俊明始於101年3月26日,另行交付前開有記載「本文件僅適用於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及出貨證明書」等字樣,並有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予告訴人宋淑娟,始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合先說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涉犯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宋淑娟之指述、證人張邁轟、劉仁隆、黃志豪、潘雪玲、張百佑於偵查中之證述、附卷之認可通知書、工程承攬契約書、剴聚公司請款單、出貨證明、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7月11日中市都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暨宋淑娟申請使用執照卷宗影本等證據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王俊明、黃玲虹固坦承:伊等曾於101年1月12日,在桃太郎老人養護中心內,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8頁之認可通知書及出貨證明交予告訴人宋淑娟以請求交付工程尾款;另被告王俊明曾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39頁之認可通知書交付告訴人宋淑娟,及前揭2份認可通知書上王俊明、剴聚公司的印文,係由被告王俊明所蓋用之事實,惟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變造文書之犯行,被告2人均辯稱:該2份認可通知書是由臻碁公司負責人黃志豪提供,再由被告王俊明蓋用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章,並未有變造該等認可通知書等語。經查:
㈠、被告王俊明為剴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黃玲虹係該公司之員工。剴聚公司於100年1月5日承攬告訴人宋淑娟起造之「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工程中之防火牆面工程,於100年10月13日完工後,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里區○村路○○○巷○○○○○號「桃太郎老人養護中心」,向告訴人宋淑娟及其配偶即證人張邁轟請求支付工程款,由被告黃玲虹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頁,蓋有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文之工程名稱為「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之認可通知書、同卷第8頁以剴聚公司名義出具之出貨證明交予告訴人宋淑娟收執。告訴人宋淑娟於同年2月間某日,將前揭蓋有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印文之認可通知書、出貨證明交予建築師即證人潘雪玲,以申請前揭建物之使用執照,證人潘雪玲向告訴人宋淑娟表示,前揭認可通知書、出貨證明書上所載之工程名稱應改為「宋淑娟新建工程」,告訴人宋淑娟於101年2月13日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將上揭認可通知書、出貨證明書寄回剴聚公司;又告訴人宋淑娟要求被告王俊明提供以「宋淑娟新建工程」名義之認可通知書、出貨證明,然被告王俊明因上開工程款之計算、給付問題而未提出,而經告訴人宋淑娟向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申請消費爭議處理,經調解後,被告王俊明於10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室,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39頁,蓋有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印文之工程名稱為「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之認可通知書交予告訴人宋淑娟等節,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且經告訴人宋淑娟於偵查中指述綦詳,並經證人潘雪玲、張邁轟、張百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復有前揭認可通知書影本2份、出貨證明、工程承攬契約書、剴聚公司請款單、支票影本、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乙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4至9、39頁)。
㈡、本件起訴書認前揭蓋有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印文,工程名稱為「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之認可通知書、蓋有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印文,工程名稱為「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之認可通知書,係被告2人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原由臻碁公司出具,工程名稱分別為「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其上均蓋有臻碁公司、負責人黃志豪印文及出貨證明書之認可通知書各乙份,將該等認可通知書上之臻碁公司、負責人黃志豪之印文及出貨證明書予以塗掉,再蓋用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文後,交予告訴人宋淑娟以行使之。然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曾將蓋有臻碁公司、負責人黃志豪印文及出貨證明書之認可通知書予以塗抹後,再加蓋被告王俊明、剴聚公司之印章,被告王俊明辯稱:上揭伊交予告訴人宋淑娟之認可通知書2份,是臻碁公司交予伊上未蓋有臻碁公司、負責人黃志豪之印文及出貨證明書之認可通知書,伊再自行加蓋伊及剴聚公司之印章等語;被告黃玲虹則辯稱:剴聚公司的大、小章係由被告王俊明自行保管,並非由伊保管,伊未在認可通知書上蓋用剴聚公司之大、小章等語。經查:
1、證人劉仁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在臻碁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伊負責的工作內容是銷售跟工地的服務,也包括認可通知書的出具及開立。伊跟本件告訴人宋淑娟間沒有業務往來,伊與剴聚公司及兩位被告也沒有直接業務往來,但他們有時要求伊處理文書,請款單、出貨單、認可通知書都有。每件工程的認可通知書都是在電腦上打,若同一個案子出過很多次,電腦檔會蓋掉。認可通知書不一定是一式幾份,要看客戶的需求。就伊公司的認可通知書,伊處理的話,通常都會有工程的名稱套印,有無出貨證明書就是看客戶需求。伊沒有開立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第7頁這種空白的認可通知書(不含剴聚公司大小章)給剴聚公司,伊開立的是第40頁這種版本。這個案件本來名稱是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後來又變成宋淑娟,實際上伊到底開過幾次,伊已經忘記了。宋淑娟跟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是不同的工程名稱,伊都有親自開過完整三合一的認可通知書,就愛老郎伊沒有印象開過幾次,但宋淑娟因為有數量問題,所以印象深刻是開過兩次,因為一開始伊記得是使用數量比較多,到最後去更改到成好像是600多、1500這個數量。伊處理三合一版的認可通知書(即套印出貨證明),伊會蓋兩大章兩小章,大章蓋在兩份文件的中間,內政部小章上面,另一個大章是蓋在右下角出貨證明這邊,一個小章是在右邊內政部三個大字的上方,伊會去套印一個未蓋大小章無效的部分,下面出貨證明大章旁邊再蓋一個小章。伊會特別加註「未蓋大小章無效」等字樣,是因為內政部發認可書給伊公司,申請的廠商必須善盡管理的責任,伊公司認為套印這個上去,伊公司才能管控伊公司的東西不要讓人家去氾濫使用。伊公司空白套印的二合一版給別人的時候,不一定會蓋好公司的大小章,要看客戶的要求。客戶可能會要求伊公司二合一的版本,但是會去蓋他們公司的大小章也不是伊公司能夠看見的。剴聚公司或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沒有跟伊提過他們蓋自己公司大小章去跟客戶證明。伊所說宋淑娟的工程有數量問題,應該是有一次他們去臺中市消保官那邊協調之後,就很急著要這一份認可通知書,那一份伊才將數量改成600多,之前是1000多。之前的1000多的那份,伊是寄給剴聚公司。後來600多那份也是給剴聚公司,伊寄了一份,也送了一份到他們公司。因為當時他們在消保官那邊協調完之後,急著要跟業主談貨款的問題,那天剛好是星期五,伊說伊寄出來了,可能星期六到,但被告王俊明說他們公司沒人上班可能收不到,星期一一大早急著要用。因伊住臺中,所以伊在星期六一大早,把它丟到他們公司的信箱。1000多的那份是何時寄的,詳細日期伊忘記了,大概是那段時間。宋淑娟工程那份有無寫1000多,伊忘記了。本案的告訴人宋淑娟一開始曾打電話到臻碁公司,是伊接到的,告訴人宋淑娟前前後後打了非常多次電話給伊,離消保官那件事至少2、3個月前開始。她一開始打電話過來不是說這個案子,是說她有案子想找伊公司配合,伊就跟她說她在臺中,可能找臺中就近服務她,後來她表明她跟剴聚公司有問題,希望伊能夠幫忙她出具證明書,讓她能夠去申請一些東西,伊想伊公司的東西是賣給剴聚公司,伊公司不能跳過剴聚公司將證明書交給業主,之後她陸陸續續打電話來,有問到伊公司的認可通知書怎麼開,也有問伊能不能私底下開給她,她沒提到工程名稱。當初伊只知道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後來名稱改成宋淑娟工程,是後來剴聚公司通知伊的。告訴人宋淑娟是說她跟被告工程間有爭議,她希望伊直接開認可通知書給她,讓她去申請建照。伊開立宋淑娟等兩戶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是後面才開的,之前是愛老郎名義,當時告訴人宋淑娟跟伊說,剴聚公司拿著認可通知書不給她,所以希望伊把已經開好的認可通知書寄給她。伊有準備好,但後來沒寄,因為伊想一想不太對,可能是他們之間有什麼問題,伊告訴她說,應該她們自己好好去溝通。伊忘了在消保官之前,伊是否已經知道工程名稱已經改成宋淑娟等兩戶。本件不是伊發現開立的數量有問題而更改,是剴聚公司通知伊數量多少就是多少。剴聚公司通知伊公司時,通常是由被告黃玲虹小姐通知,但當時她沒有跟伊說為何數量會不一樣。數量上是被告黃玲虹要開證明時,她會告訴伊這個案子什麼規格要開多少數量,被告黃玲虹跟伊講之後,伊應該有跟證人黃志豪確認數量。伊不清楚伊公司ALC輕質白磚是何時對剴聚公司出貨完畢,因為出貨業務不是伊負責的,是證人黃志豪負責的。伊曾接獲消保官的電話,詳細時間忘記了,大約在3月時,電話是誰打的,伊不知道,電話中有個男子告訴伊,他是臺中市的消保官,剴聚公司和告訴人宋淑娟兩邊在協調,他問伊開的證明是怎麼開,大小章怎麼蓋,伊就像剛才所講的那樣,就是4個章這樣。伊以簡訊跟被告王俊明聯絡認可通知書,伊寄給他跟親自拿去給他的認可通知書內容都一樣,是指600多的那份。101年3月23日伊與消保官通話以前,伊沒有主動提供宋淑娟工程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是被告黃玲虹通知從「愛老郎」改成「宋淑娟工程」,她是在何時通知伊的伊忘記了。當時在消保官那邊,伊忘了告訴人宋淑娟有無跟伊確認說她要記載的工程名稱是「宋淑娟」而不是「愛老郎」。通知伊要從「愛老郎」改成宋淑娟工程名稱的時間點,伊忘了是伊在接到消保官電話之前或之後,因為數量問題而要改認可通知書的時間點,應該是伊最後送的那一份的時間,是伊跟消保官通話之後,被告黃玲虹跟伊聯絡的。數量600多的這份認可通知書,照推斷應該是被告黃玲虹打電話給伊之後,伊才以電腦套印的。當時伊套印了幾份,伊忘記了,套印當天是星期五,套印之後伊馬上就寄了,寄了之後,被告黃玲虹有跟伊確認,但她說她急著要,可能會收不到,所以星期六伊就送一份過去剴聚公司。如果伊是同時套印的話,份數不同,包括「本證明文件大小章無效」這些字樣,位置不一定會一樣,有時候影印位置可能稍微會跑掉。伊寄出那份,跟伊隔天親自送的那一份,不是同時間印的。伊先印一份,但忘了一式幾份,印出來就去郵局寄,後來被告黃玲虹通知伊她急著要,可能收不到,伊又再印一次。101年3月23日自稱消保官的男子打電話給伊那天,被告黃玲虹有先打電話給伊。那天在電話中,伊沒有答應寄認可通知書給告訴人宋淑娟。至於那天伊有無跟消保官說已經提供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伊忘記了。在消保官電話之前,伊一直認為工程名稱是「愛老郎」,如果有問說有沒有寄,伊應該會回答有寄,只是伊不曉得是名稱改成「宋淑娟」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98頁背面至104頁);於偵查中則結證稱:伊有跟剴聚公司接洽臻碁公司的白磚業務,伊是和剴聚公司的黃玲虹接洽的。剴聚公司會依照需求向伊公司提出申請開立認可通知書,一般是一式三份或是四份。剴聚公司就「愛老郎工程」跟臻碁公司購買白磚的事,向伊公司申請認可通知書的次數,伊印象中是有申請「愛老郎工程」的認可通知書1次,之後有再改成名稱「宋淑娟等二戶」1次。當時剴聚公司申請,由伊處理的「愛老郎工程」及「宋淑娟等二戶工程」,這2次的認可通知書的右下角都有記載出貨證明。本件剴聚公司跟臻碁公司訂白磚及ALC板要去施作豐原宋淑娟的新建工程的事情,不是伊負責的,是黃仁豪負責的。本件伊有幫忙把臻碁公司的認可通知書送給剴聚公司。伊記得最後一次送到剴聚公司的是一式三份,另外也有寄了一次一式三份,這2次的內容都是一樣的,這2次的認可通知書上面是記載伊公司完工出貨證明。伊每次都是一式三份,因為剴聚公司的黃玲虹通知伊要寄認可通知書給她,因為那天是星期五,是3月25日,伊寄出去了,之後伊又接到通知說,他們星期一急著要,所以伊於星期六又送到他們公司,所以伊寄的跟送的都是同一份資料。伊另外曾寄一份記載「私立愛老郎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如果是空白的是不會有一式三份,伊寄的那一份認可通知書右下方也有記載出貨證明。認可通知書日期記載101年2月22日,這是指出貨及完工之後,剴聚公司跟伊公司申請認可通知書的日期,不是代表伊公司製作的日期,伊收到剴聚公司申請之後,伊會去確認是否已經出貨完成及完工了,才會出具認可通知書。另外一份記載「愛老郎工程」且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是記載何時,伊沒有印象,因為這種認可通知書都是電腦檔案,伊更改時會覆蓋,所以無法確認前面一份的日期為何。伊沒有印象就本件工程伊曾把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交給剴聚公司。臻碁公司出具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時,該認可通知書上右下角有出貨證明,就一定會蓋用臻碁公司負責人的大小章。伊的手機號碼是09325xxxxx(詳卷),(101年3月24日8時4分手機簡訊照片2張)裡面的簡訊是伊傳給被告黃玲虹,這是指伊把有記載出貨證明書的認可通知書送到剴聚公司。101年3月
23 日被告王俊明有打電話給伊,當時消保官有跟被告王俊明在一起,但是伊不確認那一位是消保官,當時被告王俊明有跟一個臺中市的消保官在一起,告訴人宋淑娟也在。當天他們是問伊認可通知書要怎麼開,伊就說要蓋公司大小章及騎縫章及出貨證明。在101年3月23日伊跟被告王俊明、消保官通話之前,伊應該有寄出一份記載「愛老郎工程」及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在101年3月23日通話之前,伊沒有寄出記載「宋淑娟工程」及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的給剴聚公司,是之後黃玲虹通知伊要將名稱改成「宋淑娟工程」,伊才另外再做的。101年3月23日通話時,伊忘了是否有跟被告王俊明、消保官、告訴人宋淑娟說,伊寄出的認可通知書是有記載宋淑娟的字樣的認可通知書,伊確認伊有寄出一份認可通知書,但上面是記愛老郎還是宋淑娟,伊忘記了。上開簡訊是伊傳給被告黃玲虹,伊要跟她說伊有把宋淑娟的防火證明塞在剴聚公司的鐵門左下角,簡訊中伊寫到「也有寄出一份」是指,伊在發簡訊的前一天,也有把一份宋淑娟防火證明用信件方式寄出,是因為被告黃玲虹打電話跟伊說,星期一一大早就要,所以伊才會親自下來臺中,把防火證明放在她公司,簡訊是3月24日傳的。在101年3月23日之前,伊沒有把臻基公司上面記載「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寄給或是交給剴聚公司,伊開立給剴聚公司的認可通知書,上面記載「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通知書右下角有記載出貨證明。伊沒有開立過上面寫愛老郎或宋淑娟工程,但是右下角沒有寫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伊是先開立有記載出貨證明及愛老郎字樣的認可通知書之後,才另外再開立有記載出貨證明及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剴聚公司跟臻碁公司購買ALC板及白磚的業務是負責人黃志豪在處理的,伊不清楚。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是被告王俊明在101年3月23日在消保官辦公室交給告訴人宋淑娟的這份,上一次開庭時,黃志豪說是他開給被告王俊明的,但伊不曉得當時他們在消保官那邊協調時有這一張認可通知書。記載「宋淑娟工程」,並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就是伊寄給或是交給剴聚公司的認可通知書,上面的日期寫10 1年2月22日,日期沒有代表什麼意思,2月22日並不是指開立時間,這一份應該是3月23日那一份,因為是用舊的檔案直接修改內容,並沒有去修改日期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31、32 、
89、90、1 71、172頁)。依證人劉仁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並參以卷附之簡訊翻拍照片2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83、84頁),證人劉仁隆確實曾經於101年3月23日被告王俊明與告訴人宋淑娟在臺中市法制局協調本件工程款糾紛前之不詳日期,開立工程名稱為「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上載有出貨證明之認可通知書乙份予剴聚公司;於101 年3月23日又開立工程名稱為「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上載有出貨證明之認可通知書,分別以郵寄及親自送達之方式,提供予剴聚公司。
2、證人黃志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是臻碁公司的負責人,臻碁公司以不同種類的防火材料向內政部申請核發的認可通知書只有一種,規格是10至15公分厚的ALC輕質白磚,2小時分間牆的防火時效。內政部核發的認可通知書原有格式是A4,橫式書寫總計2頁的方式核發。臻碁公司取得內政部核發的認可通知書後會掃描存檔備用,伊公司是把2頁濃縮成1頁,大小是一張A4紙。認可通知書上加註工程名稱時,是用電腦打虛字上去再套印,從原本認可通知書濃縮掃描,影印在A4紙上,再用電腦字套印。若認可通知書有加註臻碁公司出貨證明時,一樣也是用電腦套印上去。把認可通知書的縮印版以及工程名稱兩項資料合成套印的版本稱為二合一版本,縮印版加工程名稱,再加上臻碁公司的出貨證明稱為三合一版本。伊沒有固定的方式出具二合一或三合一的版本,一切是按照客戶的需求,客戶若覺得這樣子比較好,重點是他有跟伊買材料,伊就配合客戶的需求出具證明。如果要買材料的客戶只是要去投標,伊會出具二合一版本,二合一版本有廣告的效果,讓客戶強調材料是內政部認證過的防火材。三合一版本是有出貨的事實,根據客戶的要求,譬如要請款的時候,有些業主要求提供認證書,伊公司會照客戶需求提供給客戶。因為伊公司的員工只有4位,所以每位員工都有可能自己開立認可通知書,他們都有自己負責的工地。負責人不在公司時,也會請其他同事開,除非有公司用印問題,不然客戶有些也會要求以傳真等方式先看,伊公司會在第一時間點,讓客戶拿到他所需要的資料。若不是伊親自開的二合
一、三合一版本,資料不用經過伊審核才能發出,伊信任伊的員工。臻碁公司所出具的二合一、三合一版本的認可通知書,誰跟伊買材料,伊就對誰負責,除非是伊公司的客戶為了時效性,希望由伊公司這邊直接送給業主,伊公司會配合客戶直接寄給業主。臻碁公司出具的二合一、三合一版本的認可通知書,不管是何種方式出去,在認可通知書上面伊一定會用電腦字把工程名稱秀在上面,這是伊公司最大的控制點,只要把工程名稱蓋上去,伊相信要變造的機會也不大。(提示本院審理卷第78頁)這個版本是伊公司提供的認可通知書,中間的浮水印工程名稱是臻碁公司提供,但右下方的出貨證明書不是伊公司提供的,這是剴聚公司希望伊公司出具的型式,材料部分由伊負責,施工部分伊是希望剴聚公司自己用印,以示對施工品質的負責,78頁的資料伊提供給剴聚公司的是二合一版本。(提示本院審理卷第80頁)上面的認可通知書內容是由臻碁公司提供,工程名稱浮水印也是臻碁公司提供,右下方的出貨證明書也是臻碁公司提供,這是三合一版本。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工程或宋淑娟工程是伊負責出貨,至於證明文件伊覺得蠻困擾的,好像經常改來改去,就是已經出具過一次,後來又要再出具,過程讓伊覺得不是很舒服。業主經常打電話給伊公司員工,伊公司也跟她講很清楚,這部份伊公司只對伊公司的客戶,印象中劉仁隆很長一段時間很常接到這個電話,伊也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因為伊公司常出具二合一版本,伊公司出具二合一版本伊覺得很正常,伊不確定本件伊有無出具過二合一版本,但如果剴聚公司有要求,伊一定會出具。二合一版本的認可通知書的樣式,跟三合一的樣式二者之間差異在有無出貨證明、用印,若是二合一版本伊通常不用印,但不表示完全沒有。二合一版本伊有可能會用公司大小章,客戶要求有證明效力時就會用章。在出具本案的認可通知書名稱時,伊知道業主有打電話來,但內容伊不清楚,電話是劉仁隆接的,應該是在100年底、101年初這段時間。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頁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工程的認可通知書,伊印象中出貨完,隔了一段時間才開立這個證明,前後大概有半年的時間,出貨應該是在100年的8月份開始出貨。原則上伊公司出完貨後,要結案會做證明文件,伊公司知道確實有出多少貨,這時通常會用三合一版本,若客戶要求伊公司用二合一版本,伊公司也會配合。本件出完貨以後,被告要求伊開立的是二合一還是三合一,伊不是很清楚,本案出完貨以後,伊公司曾開立三合一的認可通知書,應該是100年底、101年初這段時間。
被告有無要求伊公司開立空白的二合一版本,因此案是劉仁隆負責開立的,出貨是由伊負責,若在這個過程,伊如果有接到剴聚公司的電話表達有這個需要,伊一定會開立,但是本件究竟有無開立二合一版本給被告,伊的印象不是那麼深刻。有關本案開給剴聚公司的認可通知書,伊可能有親自經手開立,這個案子最後文書部分是劉仁隆處理。伊跟劉仁隆的分工不是那麼明確,有些時候他類似伊的代理人,有時伊交付他工作,他不方便或剛好不在辦公室,伊剛好接到電話,伊還是會去處理。伊公司開立每件工程的認可通知書不一定是一式幾份,一式一份到一式四份都有。認可通知書三合一版一定會加蓋騎縫章、公司大小章,二合一版有必要時也會加,騎縫章蓋的內容沒有固定格式,只有公司大小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40頁的認可通知書上面的公司大小章,是伊公司的大小章,但有時劉仁隆蓋的和伊蓋的位置會不太一樣,大小章是同一付。剴聚公司要求伊公司開立認可通知書之情形是,工程前的文件送審或是完工出完貨之後的出立證明都會要求,二合一、三合一都有這個狀況,建設公司的案子通常以三合一為主,因為作業模式較固定,一般零星工程狀況很多。在告訴人宋淑娟反應工程的名稱問題後,被告若有要求另外開立宋淑娟工程名義認可通知書,若是二合一的認可通知書一定是從伊這邊出去,劉仁隆的部分應該都是三合一。宋淑娟、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二合一的版本,只要被告要求伊都會開。告訴人向伊公司不是爭執工程的名稱的問題,業主是要伊公司直接開立證明給他們,就立場來講,伊公司不可能直接開給業主。剴聚公司是伊公司之前的合作廠商,在工程完工之後,伊公司會出具完整的認可通知書,內有蓋伊公司的大小章來做完整的證明,二合一、三合一版本都會有。但有時被告跟伊公司購買材料完以後,沒有開立三合一認可通知書,因為有些工程不見得需要認可通知書,如果有需要的話,二合一、三合一版的認可通知書都有可能開立。如果是二合一的版本,伊的下游廠商可以直接蓋下游廠商公司的大小章,直接代替這個完整的證明,伊在乎的是,認可通知書已經蓋上工程名稱上去,至於後續他們要怎麼去做文章,不是伊可以控制的。若出具二合一版本他們要當證明的話,不一定要蓋上伊公司大小章,這部分伊公司沒有實際上的授權行為,但實際上會有這種情形發生,有可能是口頭上或是默契上。伊公司出具二合一版本,材料商自己加註出貨證明,伊公司也會同意,只要實際上這個案子是找伊公司買的材料,因為伊公司沒有辦法百分百的控制。伊公司出具二合一版本給剴聚公司,剴聚公司自己在二合一版本填上數量,只要跟伊公司實際出貨吻合,伊認為這樣的文件是OK的。一般來說,被告剴聚公司是由被告黃玲虹跟伊接洽要開立認可通知書的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40頁出貨證明、認可通知書,就有關出貨證明部分的內容是可以獨立列印。認可通知書的內政部以上部分伊是用影印的,出貨證明這部分是伊公司在電腦上打字上去套印。內政部以上的內容,跟內政部以下的出貨證明書內容是不同的文書。出貨證明書的內容要不要讓業主能夠持有,伊公司只對伊公司的材料部分負責出具認可通知書,至於其他的部分不是在伊公司決定範圍內,他們跟客戶之間到底是怎麼樣,他們比較清楚,伊只對伊公司的材料負責。認可通知書內有關內政部以上內容除了工程名稱之外,其他的是內政部公文認可通知書的內容,伊公司只有增加工程名稱。本件伊印象中,被告曾經要求伊出具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版本的認可通知書,但不能百分百確定。依伊的記憶,剴聚公司到底有無要求伊提供宋淑娟等二戶那部份的二合一版本,因為宋淑娟、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伊搞不太清楚。伊本來有出具第一份,後來改名稱,被告又要求出具第二份,如果從伊這裡出去的應該是二合一版本,伊可以肯定的是二個名稱都有出具三合一版本,但如果剴聚公司要求就第二個名稱還要出具二合一版本,如果他們有這個要求,伊不會去問原因,也是會出具給他們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88至98頁);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是臻碁限公司的負責人,臻碁公司跟被告王俊明經營的剴聚公司有生意上的往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頁的認可通知書上,除了右下角的印章之外,這份認可通知書是內政部核發給伊公司的。一般跟伊公司買材料的客戶跟伊公司要求材料證明時,伊公司都是拿這份認可通知書給客戶,剴聚公司有跟伊公司要過這份資料。臻碁公司交給其他客戶的認可通知書,會分出貨前或出貨後,出貨前及出貨後的證明資料是一樣的,就是內政部發給伊公司的認證資料,即認可通知書上內政部大印前的資料。但是出貨之後,伊公司會配合出貨證明交給廠商,會把出貨證明的資料放在內政部的下方,而且伊公司要對認可通知書負責,所以伊公司會在認可通知書上面打上工程的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7頁的認可通知書上「本文件僅施工於臺中縣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工程」這些字樣是伊公司打上去的。通常在還沒出貨前,會根據業主的需求提供一份不含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給業主。伊確定伊公司提供給剴聚公司的認可通知書,內政部下方有記載出貨的數量資料,是出貨之後給的出貨證明。本件伊不確定在出貨之前,有無提供空白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通常伊公司不主動提供認可通知書,都是由跟伊公司購買材料的客戶向伊公司申請,伊公司才會出具認可通知書給客戶。認可通知書上面,伊公司會記載是用到那個工程,至於主管機關是否會審核這些資料,伊不曉得。本件完工之後有2份,一份是「愛老郎工程」,一份是「宋淑娟工程」,完工後的2份認可證明書都是有記載出貨證明的,還沒有施作之前,伊有無提供,就不容易查。根據伊公司與剴聚公司交易往來10年,之前伊公司曾提供內政部下方是空白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使用,是要讓他們去跟施作的業主證明材料是向伊公司買的防火材料。本件伊公司有無出具空白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很難查詢,因為電腦都是同一個檔案,就直接修改。臻碁公司提供給剴聚公司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該認可通知書通常不會蓋用臻碁公司的大小章。臻碁公司提供給剴聚公司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認可通知書上面會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也會蓋騎縫章。本件剴聚公司向臻基公司訂購白磚及ALC板,要興建宋淑娟的愛老郎工程是伊負責的,伊出了多少材料給剴聚公司,伊沒有去算,但出貨的量一定大於認可通知書上面的量,因為前後拖了很久,也補了很多次。因為認可通知書上有記載材料的成份,有時候要拿給伊公司的經銷商再交給業主,以證明材料的成份。另外要證明伊公司的材料有防火的實效,另一個功能是可以去申請建物的營業申請。有時候在開發個案時,就會先拿認可通知書去跟業主證明材料的成份及防火實效。就本件宋淑娟新建工程而言,臻碁公司有無提供沒有記載出貨證明字樣的認可通知書交給剴聚公司,伊印象不是很清楚,因為經常會有這狀況,就是客戶會要求伊公司立即傳真或是郵寄空白的認可通知書,但是伊一定會押個案名稱,因為如果沒有押個案名稱,資料很容易外流。伊提供給經銷商的認可通知書上面除了會押個案名稱之外,通常不會蓋臻碁公司大小章,除非客戶有要求要蓋大小章,如果有記載出貨證明肯定會蓋大小章。經銷商要求提供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都是完工之後。伊有無提供蓋有宋淑娟等二戶工程名稱,但是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給被告王俊明,伊不是很清楚,但如果被告王俊明有要求,伊一定會配合他的要求。提供空白的認可通知書給廠商的用意是要推廣產品,伊提供空白的認可通知書給廠商時,初期不會在上面打上工程名稱,開發案子會分二個階段,第一階段還沒有特定目標時,就不會打上工程名稱,有打上工程名稱是已經確定要簽約要用,才會有打上工程名稱的認可通知書。伊對於有無提供空白且上面記載愛老郎工程、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伊沒有什麼印象,伊無法確定,但如果是客戶有要求,伊一定會提供。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有跟伊表示過,本件施作告訴人的工程,工程名稱要從愛老郎改成宋淑娟,但這部分不是伊親辦的,時間應該去年底到今年農曆過年時。如果剴聚公司要求伊公司提供空白的「宋淑娟工程」認可通知書,伊公司還是會提供。因為客戶是直接面對他們的客戶,如果客戶有需要,伊公司就提供,伊不曉得剴聚公司有什麼需求,這種案例是很經常發生的。伊有無提供空白「宋淑娟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剴聚公司,可能有,可能沒有,因為那是一個瞬間完成的動作,伊沒有去記。伊經常出具沒有蓋章,且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的給別人,就工程名稱為愛老郎工程的空白認可通知書,前面的受文者是臻碁公司,但後面蓋剴聚公司的章,這份文件的效力,在實務上伊是希望是由經銷商來蓋章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31、89、9
0、181至184頁),則依證人黃志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依其所經營之臻碁公司與被告王俊明所經營之剴聚公司往來10年之經驗,其經常提供未載有臻碁公司出貨證明、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但載有施作工程名稱之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只要剴聚公司方面向其要求,其即依照剴聚公司之請求提供等語。參以被告王俊明於偵查中陳稱:臻碁公司提供給伊,上面記載愛老郎長期照護中心等字樣的認可通知書上,臻碁公司沒有在內政部的下方填載出貨證明,並蓋用臻碁公司小大章。蓋有「本文件僅適用於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未有臻碁公司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伊原本於101年3月23日要交給告訴人宋淑娟,這份是之前告訴人宋淑娟跟伊說抬頭開錯,要更改抬頭為宋淑娟工程時,伊就請臻碁公司開,但是何時的事情,伊沒有印象,是伊第一次先拿記載愛老郎長期照護中心工程的認可通知書給告訴人宋淑娟之後,她把資料寄還給伊,伊當時就請臻碁公司再開的,臻碁公司把這份認可通知書寄給伊時,上面沒有記載出貨證明及蓋用臻碁公司的小大章及騎縫章,內政部下方是空白的,剴聚公司跟伊的章是伊自己蓋上去的。未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及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當時伊請臻碁公司提供時,伊沒有特別交待臻碁公司不要記載上開事項,當時告訴人宋淑娟沒有跟伊說要蓋用臻碁公司的印章,只有跟伊說抬頭不行而已,要伊將名稱從「愛老郎長期照護」改成「宋淑娟」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63、64頁),則本件實無法全然排除被告王俊明曾向證人黃志豪要求,證人黃志豪因而提供未載有出貨證明及未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之可能。
3、本件證人劉仁隆雖曾開立上載有出貨證明及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然據被告王俊明於偵查中之陳述,其於101年1月12日在結帳時,交給告訴人宋淑娟工程名稱為「愛老郎」,沒有記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當時其曾要求證人劉仁隆寄給其載有出貨證明之認可通知書,但其收到證人劉仁隆那一份有記載愛老郎及出貨證明的那份認可通知書時,業已跟告訴人宋淑娟結完帳了,證人劉仁隆寄給其的那份有出貨證明的認可通知書,其並未拿給告訴人宋淑娟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531號偵查卷第171頁),另本件無法排除證人黃志豪曾提供未載有出貨證明及未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但分別載有工程名稱「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工程」、「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之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之可能,已如前述,則被告王俊明於上揭時間、地點提供予告訴人宋淑娟,未載有出貨證明及未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但分別載有工程名稱「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工程」、「宋淑娟等二戶
ALC 輕質磚隔牆工程」之認可通知書,非必然係以證人劉仁隆所開立之載有出貨證明及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之認可通知書以塗改之方式所為,況公訴人亦未能提供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俊明、黃玲虹究係如何變造證人劉仁隆所開立之載有出貨證明及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
4、況依證人黃志豪前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政部核發予臻碁公司之認可通知書,與臻碁公司所開立之出貨證明係屬不同之文書,而自形式觀之,本件由臻碁公司提供之載有出貨證明及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係在內政部所核發之認可通知公文之右下方空白處,由臻碁公司另以電腦套印之方式加上出貨證明書,則內政部所為之認可通知公文,與臻碁公司所為之出貨證明,顯係二不同之文書,而非一體不可分。被告王俊明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於臻碁公司所提供,未載有出貨證明、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上蓋用剴聚公司大小章之用意是表示伊出臻碁公司的材料給客戶,伊蓋用伊公司的章以示負責,就例如伊賣電視機給客戶,表示伊是賣三洋廠牌,而不是賣國際廠牌的東西之意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154頁背面、155頁正面),是被告王俊明於臻碁公司所提供之未載有出貨證明及未蓋有臻碁公司大小章,但分別載有工程名稱「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工程」、「宋淑娟等二戶ALC輕質磚隔牆工程」之內政部所核發予臻碁公司之認可通知書公文上蓋用剴聚公司之大小章之行為,僅係表彰本件工程,剴聚公司所提供之材料係臻碁公司所生產之防火建材之意。
㈢、綜上所述,本件實難僅以證人劉仁隆曾提供上載有出貨證明、蓋用臻碁公司大小章之認可通知書予剴聚公司,即得遽以推論被告王俊明、黃玲虹係將證人劉仁隆所提供之認可通知書以不明方式塗改掉臻碁公司之出貨證明及臻碁公司大小章後,再自行蓋用剴聚公司大小章。矧且本件內政部所核發予臻碁公司之認可通知書公文,與臻碁公司所出具之出貨證明,核屬二各自獨立之文書,而被告王俊明於內政部所核發予臻碁公司之認可通知書公文蓋用剴聚公司大小章之用意,僅係表明剴聚公司為告訴人宋淑娟所施作之本件工程,所使用之防火白磚來源廠商為臻碁公司,實難認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於本件有何變造文書之違法情事。公訴人認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涉犯上開變造文書罪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王俊明、黃玲虹2人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俊明、黃玲虹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王俊明、黃玲虹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