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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仕獻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

宋永祥律師被 告 涂展榮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被 告 吳峻瑞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被 告 陳柏松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102年度偵字第28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9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涂展榮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吳峻瑞意圖使廠商違反其意願投標,而施脅迫,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張仕獻、陳柏松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吳峻瑞(綽號「小胖」)係勁齊有限公司(下稱勁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8樓之5,負責人為洪慶淵)、庭鶴有限公司(下稱庭鶴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負責人許麗玉)之業務招攬人員,負責為勁齊公司、庭鶴公司接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於臺中市消防局辦理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時,因得知劉彩倩亦有投標意願,為順利使該採購案順利開標並取得標案,竟於本件採購案公告後截止日前之某日下午(該標案係於民國100年7月5日公開招標,於同年月14日開標),前往劉彩倩經營之高山青戶外精品器材社(下稱高山青器材社,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表明本件伊與臺中市消防局人員已談好由伊代表之勁齊公司承作,希望劉彩倩不要插手本件採購案;而當時劉彩倩因已標得新竹縣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器材採購之標案,須透過吳峻瑞向勁齊公司訂購F2救助帽、捲式擔架等產品,以便完成履約交貨,吳峻瑞竟意圖為使劉彩倩違反其本意投標,而施以脅迫之犯意,向劉彩倩恐嚇並要求劉彩倩須以高山青器材社之名義前去陪標,並將投標價格定於新台幣(下同)420萬元(即高於勁齊公司之413萬1180元),否則上開劉彩倩所訂購之F2救助帽、捲式擔架等貨品將不予出貨,使劉彩倩心生畏懼,擔心勁齊公司不如期出貨,吳峻瑞同時又另向劉彩倩保證如伊得標後,會向劉彩倩購買本件標案之部分品項產品,包含保暖衣、保暖褲、高山瓦斯爐、指北針、GPS、山岳地圖等。劉彩倩為免其經營之高山青器材社於上開新竹縣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得標之採購案未能如期履約,遂僅得依吳峻瑞之要求,於100年7月14日以高山青器材社之名義前去投標,並將投標價格定於420萬元,使勁齊公司得以順利於當日第一次開標作業時以413萬1180元得標。

二、涂展榮係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負責臺南市消防局研考、營繕採購業務之督導審核、庶務性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臺南市消防局民力運用科於101年5月2日,先行簽辦35套消防衣需求採購,並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即庭鶴公司得標,臺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廣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供貨)採用之規格為基礎,移請該局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嗣於101年5月22日,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80套消防衣需求採購(後因預算控管2成,實際採購數量為64套),另提出歐式消防衣規格版本,移請該局秘書室辦理採購時,涂展榮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且採購案之消防衣規格版本係公開招標前應予保密、如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1年5月30日,本件災害搶救科簽辦採購公文會簽至涂展榮後,吳峻瑞於同年5月31日上午11時26分5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時,涂展榮告知欲傳真一份資料(即指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採購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予吳峻瑞,並要吳峻瑞檢視:「你看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意指黃聖祐簽辦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有改過ㄟ」,並將應為採購秘密之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採購時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書之消息洩露傳真予吳峻瑞,嗣吳峻瑞接獲涂展榮所傳真之規格書後,旋於同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22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涂展榮聯繫,並告知涂展榮:「應該是(烜)毅的」,涂展榮便再詢問吳峻瑞依此規格是否可以承作,經吳峻瑞表示「沒辦法」後,雙方即達成由吳峻瑞整理出1份報告,由涂展榮向臺南市消防局內部進行溝通,以便更改本件招標之規格。嗣於101年8月13日,本件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TNCFD0000000號,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公開招標,並於同年8月28日開標,即由開廣公司得標,由吳峻瑞提供開廣公司本標案除消防衣、褲以外之品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按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其監聽且經錄音者與僅監聽而未錄音者,兩者之證據性質截然不同,後者係以執行監聽者依聽聞所得之言詞供述或書面紀錄作為證據,固有傳聞排除法則或文書記載之形式上要件問題須加以斟酌,惟前者既以監聽之錄音本身作為證據,至其譯文僅使顯現錄音之內容而已,並非證據本身,亦不得視之為通訊監察另外衍生之證據。蓋在前者,於譯文與錄音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固得直接以譯文替代錄音而呈現為證據,但於同一性有爭議時,仍不得不進而檢驗通訊監察之錄音證據(例如行勘驗或命辨認或實施鑑定),以確定錄音內容為何。本件執行通訊監察既經錄音,係以錄音作為證據,屬於前者,僅因譯文與錄音同一性無爭議之故,以譯文替代錄音證據顯現於公判庭,揆之前開說明,譯文不生傳聞排除法則或文書記載之形式上要件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66號判決亦可參照)。本件通訊監察錄音依錄音內容製有譯文,而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對於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同意作為證據,即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本院並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交付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審酌該書面作為時之情況,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證人劉彩倩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其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而被告及其辯護人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此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同法第

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檢察官、法官應依同法第186條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例如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或鑑定人,即與前述「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在客觀上有不能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到庭陳述之情形外,如嗣後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非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吳峻瑞、陳柏松,雖未命其具結,然本院於審理時既已依證人身分傳喚吳峻瑞、陳柏松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涂展榮及其選任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則證人吳峻瑞、陳柏松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雖屬傳聞證據,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案卷內其餘相關證據資料,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就有何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該證據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據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上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峻瑞矢口否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犯行,辯稱:劉彩倩與勁齊公司有長期的交易行為,伊僅是勁齊公司之業務人員,對公司之業務並無決定權,並沒有以脅迫方式使劉彩倩違反本意投標云云。另被告涂展榮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洩密,該採購規格資訊係相關人員向各廠商詢問後提供之訊息,尚未成為採購文件,並非應保密之文書,自無秘密可言云云。經查:

㈠被告吳峻瑞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部分:

⒈被告吳峻瑞係勁齊公司之業務招攬人員,負責為勁齊公司接

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而臺中市消防局於100年間辦理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

0000000號),該標案於100年7月5日公開招標,於同年月14日開標,劉彩倩以高山青器材社之名義前去投標,並將投標價格定於420萬元,而勁齊公司於當日第一次開標作業時以413萬1180元得標之事實,為被告吳峻瑞所不爭執,而該標案簽辦招標、公告、開標及驗收過程,並有該標案之公開招標簽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簽稿會核單、內政部消防署函補助及同意辦理公文、承辦採購案簽呈、10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經費概算表、規格書、承辦公開招標簽呈、承辦標案之規格文件內容修正簽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秘書室會簽意見表、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含規格書(100/7/5)、開標/決標紀錄及簽到廠商紀錄(101/7/14、第一次開標)、驗收紀錄(100/10/26、100/11/18)、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100/11/21)等附卷可稽(見法務部廉政署廉查中案件卷宗【下稱廉政署卷】二第1014至1046頁),該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⒉又證人劉彩倩於偵查中證稱:「(現職?)高山青戶外休閒

用品店負責人」、「(是否曾經投標過台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提示標案案號0000000】之相關文件?)有」、「(台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講案《標案案號0000000》與你共同兢標的廠商是否為勁齊與榮格公司?)是」、「(台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岬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的得標廠商為何?)勁齊公司」、「(代表勁齊公司投標的業務是何人?)吳峻瑞,綽號小胖」、「(就台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高山青戶外休閒用品店及榮格公司是否為陪標廠商?)這件案子我本來有想要投標,但吳峻瑞有跑來找我要求我配合他將標單標價寫明為420萬元,也就是高於勁齊公司的標價,讓他可以順利得標,但我是因為吳峻瑞在另外一個標案會卡住我的產品,讓我無法交貨,因此我才必須配合他,填寫標單,讓其順利得標……」、「(吳峻瑞到你公司與你接洽的內容?)他應該是先到消防局之後,下午才來我公司找我,他剛開始是說就台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這個標案他希望我不要插手,但我表明我會去標,吳峻瑞表示若我去標這個案子,我在彰化100年得標的標案,裡面品項有向勁齊公司訂購的F2救助帽,還有向萬才公司訂購的救助服,沒有辦法準時交貨,還有新竹縣消防局100年得標的標案裡面品項有我向勁齊公司訂購的捲式擔架,也是會無法準時交貨,吳峻瑞就是要卡我這三項產品,這件事情我曾經跟小洪,也就是洪富蓁說過,我聽到之後,因為我擔心我的標案無法如期履約及會損害我公司的商譽,所以我就聽從吳峻瑞的交待與指示,他當時有說就台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可以跟我購買相關產品,要我報價給他,但最後他並沒有跟我買,因為這些因素,我才會在這個標案配合他在標價金額寫420萬元,所以我就按他的指示以420萬的投標價去投標」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3269號偵查卷一第114、115頁);證人劉彩倩又於偵查中證述:「(你於前次偵訊時,供述吳峻瑞以威脅恐嚇之方式要求你配合投標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是否屬實?)屬實」、「(吳峻瑞是否有告知你若配合他前去投標,他得標後將向你購買此件標案中之部分產品?)有」、「(吳峻瑞係於何時地向你說明上開配合投標並要向你購買產品?)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我只能夠記得是公告後開標前的那段期間,地點是在我臺中市○○路的高山青戶外用品店裡說的」、「(有無任何證據可證明上述過程?)當時吳峻瑞有在店內,在一張紙上寫了一些要向我購買的裝備,都是在本件採購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要採購的裝備,我有將該紙張交予廉政官」、「(【提示保暖衣等品項、單價資料之紙張影本】卷附資料所示之紙張是否即為吳峻瑞向你說明要購買裝備時,所寫下之紙張?)是,上面的『保暖衣:1500*30=45000、保暖褲:1300*30=39000、高山瓦斯爐:2900*30=87000、指北針:550*30=16500、GPS:14500*6=87000、山岳地圖:?*2=』,以及『274500、4000』、『292425』等字眼都是吳峻瑞寫的」、「(吳峻瑞是否以要跟你購買上開採購裝備來請妳作為陪標的條件?)應該可以這麼說,但其實當時我就覺得應該不可能跟我買這些東西,所以最主要是他恐嚇我如果我不陪標的話,就會讓我在其他我巳得標的標案中,有向勁齊、萬才公司購買產品的部分無法順利交貨,我覺得這樣會讓我的公司聲譽受損,我才配合他前去陪標」、「(上開你已得標的標案,有向勁齊、萬才公司進貨的部分,之後有無順利取得貨物?)有,因為我有配合吳峻瑞去陪標,所以有順利取得貨物」、「(是否有因吳峻瑞上開威脅之事項,而感到心生畏懼?)有一些,我當然會擔心我的公司及孩子」……、「(依照上開資料吳俊瑞要向妳購買什麼裝備?)有保暖衣30件、無限定品牌、每件以1500元購買、保暖褲30件、無限定品牌、每件以1300元購買、高山瓦斯爐30個、無限定 品牌、每個2900元、指北針30個、無限定品牌、每個550元、GPS6台、無限定品牌、每臺14500元;山岳地圖2份、無限定品牌,當時吳峻瑞也不知道誰有這個東西,他也不知道價格,所以沒有給單價,才會在紙張上寫『?』」……、「(承上,在該份購買清單影本上有以原子筆寫上『預算寫420万』是何人所寫?意思為何?)這是我寫的,是吳峻瑞在本件採購案截止投標前1、2天,詳細日期已忘記了,打電話叫我寫投標價格,420万就是吳峻瑞要我以高山青戶外用品社前去投標的價格,我就把他寫在上面」……、「(為何吳峻瑞要找你陪標?)他知道我對山難裝備的部分很內行,有可能是怕我截標」、「(就算由你截標,如欲滿足本件採購之規格,你是否也應向勁齊公司購買其獨家掌握之產品?)是,只是這樣勁齊公司的獲利就不會那麼好,但是其實我不可能去滿足投標的資格,因為我沒辦法取得勁齊公司獨家產品的型錄、認證文件,所以我根本不可能符合投標資格。吳峻瑞來找我應該只是害怕我會出面攪局」、「(勁齊公司順利得標後,吳峻瑞有無向你購買原本承諾要買的產品?)沒有,他當時應該只是想要利誘我、騙我,我當時也知道他事後不可能跟我買,只是當時他還有威脅我不出貨,所以只好答應配合他。事後他沒有跟我買,我也沒有管他」、「(因此,在吳峻瑞向妳威脅及提出購買裝備的條件後,妳是否就放棄參與競標?)是,我就依他的指示陪標,不然我沒有辦法拿到貨品,我其他的標案也無法如期履約」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一第124至126頁);證人劉彩倩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目前擔任何職務?)我現在是開登山戶外休閒用品店及消防器材」、「(哪家公司?)我現在開的是高山青戶外精品器材社」、「(妳與吳峻瑞是何關係?)業務上有往來」、「(妳與吳峻瑞有無任何仇恨或債務糾紛?)均無」、「(高山青公司有無參與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之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有去投標」、「(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之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最後是由何人得標?)勁齊公司得標」、「(是否知道勁齊公司由何人負責該投標業務?)吳峻瑞」、「(高山青公司與勁齊公司有何業務往來關係?)我們會跟勁齊公司進一些有關我們案子裡面有的東西」、「(通常會跟勁齊公司進何產品?)進比較多的是勁齊公司所代理的F2救助頭盔」、「(如果高山青公司去投標有得標,履約的項目裡面如果有消防帽及救助頭盔,高山青公司是否都是向勁齊公司購買來履約?)是」、「(高山青公司是否有得標彰化縣政府100年消防器材之採購案?)有」、「(彰化縣政府100年消防器材之採購案裡面是否有消防頭盔之項目?)有」、「(高山青公司打算要如何履約?)我們會先問勁齊公司」、「(所以妳是預計向勁齊公司問,如果可以的話,就向勁齊公司購買來履約?)是」、「(是否還記得彰化縣政府100 年消防器材之採購案消防救助頭盔規格?)有一點印象」、「(依照規格是否只有MSA牌之F2救助頭盔才符合規格?有無其他廠牌救助頭盔可符合彰化縣政府100年消防器材採購案所規定之規格?)就我當時要履約的狀況之下,以我的認知只有MSA牌F2救助頭盔才符合」、「(高山青公司是否有得標新竹縣政府100年度消防器材之採購案?)有」、「(新竹縣政府100年度消防器材採購案要履約的商品是否有要求捲式擔架?)有」、「(高山青公司就捲式擔架之履約,當時預計要如何處理?)跟廠商進」、「(跟何家廠商進?)那時候有問勁齊公司」、「(所以高山青公司也是打算要先問勁齊公司,如果價格可以接受的話,就要向勁齊公司購買來履約?)是」、「(F2頭盔與捲式擔架除了勁齊公司外,有無其他貨源?)捲式擔架比較普遍,很多家公司都可以進貨,F2頭盔比較少,若要規格完全符合,勁齊的F2是最符合的」、「(妳方才稱高山青公司有得標彰化縣政府與新竹縣政府之消防器材採購案,若勁齊公司就F2頭盔與捲式擔架刻意斷貨,對你們公司有何影響?)可能就無法履約」、「(沒有履約會有何影響?)會成為不良公告廠商,遭刊登公報」、「(吳峻瑞是否曾於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前找過你?)有」、「(吳峻瑞何時去找妳?)太久忘記了,只記得在我要投標之前」、「(是否在100年7月5日招標公告後,100年7月14日開標之前?)應該是」、「(吳峻瑞來找妳之前,高山青公司是否本來就有意願要參與投標?)是」、「(若吳峻瑞沒有去找妳,妳原本打算以何金額投標?)我會以成本考量去換算」、「吳峻瑞在上開採購案投標前,是去哪裡找妳?)漢口路1段125號公司門市」、「(妳當時有無告訴吳峻瑞,高山青公司也會參與投標一事?)有」、「(吳峻瑞當時去找妳的過程為何?)我認為他應該是要勸退我」、「(能否詳述吳峻瑞如何勸阻妳投標?)我要投標前,有向承辦人說明我要投標,裡面的規格我都可以符合,只有F2的帽子需要與勁齊協調,但如果勁齊公司也參與投標,我們就比較沒有辦法得標。我當時新竹、彰化的案子有向勁齊訂貨,沒有人向我講過這樣的話,因此我認為吳峻瑞的意思是我如果參與投標,他可能就無法出貨給我」、「(吳峻瑞當時怎麼說?)吳峻瑞說如果我執意要參與競標,那我新竹、彰化的案子可能就無法如期交付,他可能就沒辦法出貨給我」、「(吳峻瑞是否有寫一張項目、金額及投標價格給妳?)有,他叫我按照那個內容寫」、「(該內容是誰寫的?)吳峻瑞寫給我的」、「吳峻瑞寫好交付給妳後,有無給妳具體的指示?)他叫我投標時按照那個內容寫」、「(【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卷㈠P.130】有無看過這張字條?)有」、「(這張字條是否就是吳峻瑞去找妳當天所寫的?)是」、「(上面記載意思為何?)他說想跟我買這些東西,他把價格先告訴我」、「(右下角所寫預算420又遭劃掉,意思為何?)那是我寫的。因為他有叫我大概寫多少,後面這是我問他大概要怎麼寫」、「(『預算420』是否吳峻瑞叫妳到時候投標時這樣寫?)應該是」、「(依妳方才所述,吳峻瑞是否叫妳去投標?)我本來就有告訴他我要去投標,我也有告訴基層我會去投標」、「(為何他要投標還要跟妳講,要求妳寫預算金額420萬去投標?)他可能要充三家」、「(是否吳峻瑞要妳去陪標?)我本來是自己要競標,但因為有東西在別人手上」、「(後來高山青公司有無參與該標案投標?)有」、「(當時係以何預算金額投標?)420萬」、「(為何用420萬去投標?)就聽吳峻瑞的話」、「(妳為何要聽從吳峻瑞的話?若不聽他的話會如何?)我怕我另外兩個案子無法履約,所以就照他意思做」、「(妳是因吳峻瑞表示他要把妳下訂的產品斷貨而感到恐懼?)對,因為我有跟他們下訂單,如果他們不出貨我就無法履約」、「(妳是因擔心後續履約問題而放棄產品競標?)這是最主要的原因」……、「(在本案的採購案中,吳峻瑞表示勁齊公司會參與投標,妳與勁齊公司有利益衝突,妳會擔心他不交付貨品尚屬合理,但妳為何會認為妳新竹、彰化的案子,有可能憑吳峻瑞一己之力就可以不出貨給妳,勁齊公司難道不用賠錢?)我跟勁齊公司以前沒有這樣,但因吳峻瑞是業務,而且他權力不小,我不知道勁齊公司會不會這樣」……、「(妳當時去的當下有無想要得標的意思?或是妳因吳峻瑞跟妳說過的話,而決定去陪標?)對。一開始吳峻瑞還沒來找我之前,我打算自己標,我也有跟曹昌林說我會去投標,但後來吳峻瑞來找我後,我為了新竹、彰化的案子可以順利進行,我就改變想法了」、「(所以妳知道當天去投標只是陪標的性質?)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至25、30頁)。依證人劉彩倩之上開證詞可知,被告吳峻瑞確有於臺中市消防局辦理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時,為順利使該採購案順利開標並取得標案,而於100年7月5日本件採購案公告後截止日前之某日下午,前往劉彩倩經營之高山青器材社,表明本件伊與臺中市消防局人員已談好由伊代表之勁齊公司承作,希望劉彩倩不要插手本件採購案;而當時劉彩倩經營之高山青器材社因已標得新竹縣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器材採購之標案,須分別向勁齊公司訂購F2救助帽、捲式擔架等產品,以便完成履約交貨,被告吳峻瑞竟意圖為使劉彩倩違反其本意投標,而以脅迫方式恐嚇並要求劉彩倩須以高山青器材社之名義前去陪標,並將投標價格定為420萬元(即高於勁齊公司之413萬1180元),否則上開劉彩倩所訂購之F2救助帽、捲式擔架等貨品將不予出貨,該脅迫方式確使劉彩倩心生畏懼,擔心勁齊公司不如期出貨,而劉彩倩為免其經營之高山青器材社於上開新竹縣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得標之採購案未能如期履約,僅得依被告吳峻瑞之要求,於100年7月14日以高山青器材社之名義前去投標,並將投標價格定於420萬元,應屬明確。又被告吳峻瑞同時另向劉彩倩保證如伊得標後,會向劉彩倩購買本件標案之部分品項產品,包含保暖衣、保暖褲、高山瓦斯爐、指北針、GPS、山岳地圖等之事實,有被告吳峻瑞手寫傳真予劉彩倩之傳真資料1張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234頁);且高山青器材社就已標得新竹縣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器材採購之標案,而分別向勁齊公司購買F2救助帽、捲式擔架產品之事實,亦有發票3張及訂購單1張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235、1236頁)。被告吳峻瑞所辯伊並未以脅迫方式使劉彩倩違反本意投標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⒊又被告吳峻瑞雖辯以:被告吳峻瑞僅係勁齊公司之業務人員

,對公司之業務並無決定權,公司不可能因此不出貨予劉彩倩等語,另證人即勁齊公司負責人洪慶淵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劉彩倩在100年的時候是否有跟你購買過頭盔?)不止是在100年,她一直都跟我買頭盔」、「(有無因為被告吳峻瑞去跟你們公司說什麼而就沒有出貨給劉彩倩?)吳峻瑞沒有來跟我講不要出貨給高山青器材社這件事情。劉彩倩也沒有打電話來跟我們求證我們會不會不出貨給她,但是只要劉彩倩有來跟我們詢價,我們公司有報價,到現在為止每個案子都出貨,並沒有擋貨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6頁)。惟查,被告吳峻瑞確為順利取得臺中市消防局辦理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以上開脅迫方式,使劉彩倩違反其本意投標,而劉彩倩因心生畏懼,遂依被告吳峻瑞指示之投標價格420萬元參與投標,已如前述,縱被告吳峻瑞就勁齊公司之業務無實際決定權,亦未實際以行動要求勁齊公司不要出貨予高山青器材社,然此不影響其施以脅迫使劉彩倩違反其本意投標犯罪之成立。另被告雖辯以:證人劉彩倩於警詢、偵查中均稱以被告所定之投標金額420萬元參與投標,惟於審理中證稱「我記得他當時應該是叫我寫420萬或430萬,但420萬是他寫還是我寫,我有點混淆了」,而認前後證述不一,不可採信云云;然查,證人劉彩倩就被告吳峻瑞於事發當時脅迫其前往投標時所指示之投標金額如何記載一事,前後所述縱有些微出入,或係因時間相隔甚久細節記憶不清所致,難以此遽認證人劉彩倩之證詞不可採信,而憑為有利於被告吳峻瑞之認定,附此敘明。

⒋綜上,被告吳峻瑞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涂展榮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部分:

⒈被告涂展榮係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負責臺南市消防局

採購業務之督導審核,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臺南市消防局民力運用科於101年5月2日,先行簽辦35套消防衣需求採購,並以上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即庭鶴公司得標,開廣公司供貨)採用之規格為基礎,移請該局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嗣於101年5月22日,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80套消防衣需求採購(後因預算控管2成,實際採購數量為64套),另提出歐式消防衣規格版本,移請該局秘書室辦理採購;嗣於101年8月28日,本件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TNCFD0000000號)開標,即由開廣公司得標,由吳峻瑞提供開廣公司本標案除消防衣、褲以外之品項之事實,為被告涂展榮所不爭執,並經證人黃聖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黃聖祐承辦採購案簽呈及簽稿會核單(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案;101/5/22)、101年度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經費概算表(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案)、規格書(購置歐式消防衣裝案)、台南市政府控管金額以上採購案件申請表、採購消防衣帽鞋裝備予義消使用案簽呈、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綜合意見表、秘書室承辦本件採購案公開招標簽呈及簽稿會核單、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101/8/13)、開標紀錄(101/8/28)、秘書室簽辦公開招標結果簽呈等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三第2059至2092頁)。

⒉又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於101年5月30日,將本件上開簽

辦採購公文會簽至被告涂展榮後,同案被告吳峻瑞於同年5月31日上午11時26分5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時,被告涂展榮於電話中表示:「你看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有改過ㄟ」;另吳峻瑞於10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22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涂展榮聯繫,並告知涂展榮:「應該是(烜)毅的」等情,亦為被告涂展榮所不否認,並有101年5月31日被告涂展榮與吳峻瑞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廉政署卷三第1974頁)。

⒊另被告涂展榮於偵查中業已供稱:「(【提示吳峻瑞000000

0000與涂展榮0000000000於101年5月31日11時26分51秒、16時21分22秒、101年6月1日16時24分11秒之通訊譯文】卷附譯文所示之內容,是否係你於見到災害搶救科上簽採購之規格後,與吳峻瑞聯繫,與其就本案之採購規格溝通之過程?)是,但我的用意是要請吳峻瑞確認原承辦人所簽上來的規格是否有不當限制競爭的部分,請他提供意見」、「(前述譯文你於101年5月31日11時26分51秒與吳峻瑞談及『你看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有改過……」,卷附譯文所指為何?)這是我請吳峻瑞看看原承辦人所簽辦出來的規格,是不是與100年140套消防衣採購案的規格是否有一致,是否有改過」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八第2頁背面、第3頁);又被告吳峻瑞於偵查中亦陳稱:「(上開於101年5月31日上午11時26分51秒之通訊譯文中,涂展榮稱:『你看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有改過ㄟ』所指為何?是否即指本件採購案承辦人即災害搶救科黃聖佑於101年5月22日上簽採購時所附之原始規格書,涂展榮傳真給你請你確認是否符合勁齊公司及開廣公司的規格【提示災害搶救科101年5月22日簽文所附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度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規格』】)我記不起來,但我確定涂展榮有將上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度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規格傳真給我,只是我看到傳真時,並沒有抬頭,只有內容」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二第221頁)。由此可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載被告涂展榮於電話中向吳峻瑞提及「你看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有改過ㄟ」之內容,係指本件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TNCFD0000000號)承辦人黃聖祐提出之該採購案簽呈所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內容,且被告涂展榮確有將上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度原欲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之規格書傳真予吳峻瑞,應屬明確。

⒋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

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所謂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圖影響日後該招標文件內容之確定,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涂展榮雖辯稱:承辦人黃聖祐於簽辦當時係處於徵詢廠商提供資訊之階段,該採購規格資訊係相關人員向各廠商詢問後提供之訊息,尚未成為採購文件,並非應保密之文書,自無秘密可言云云。惟查,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提出原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版本,雖係向各廠商詢問後所提供之規格,然承辦人黃聖祐既以簽呈表示採用此規格,縱在簽辦過程中尚屬未定,然若於招標程序開始前,即洩漏予特定人士(廠商)知曉,該特定人士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無疑,故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招標文件所列採用何規格之消防衣,對於機關經手採購案之人員而言,既係政府採購法所言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又係不得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衡其性質,於公告前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甚明。準此,本件承辦人黃聖祐提出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之簽呈會簽至被告涂展榮時,被告涂展榮竟以電話告知吳峻瑞,並將原欲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之規格書傳真予吳峻瑞,自屬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甚明。至該傳真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書是否為應秘密之文書,與被告涂展榮所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即簽呈內容所欲採購之消防衣規格)無涉,被告涂展榮上開所辯,顯無足採。

⒌綜上,被告涂展榮上開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吳峻瑞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脅迫廠商違反意願投標罪;另被告涂展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爰審酌被告吳峻瑞、涂展榮均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吳峻瑞為勁齊公司之業務招攬人員,為圖消防衣採購案得標之利益,以其他標案訂購之貨品將不予出貨之脅迫之方式,使欲參與投標之廠商劉彩倩違反其本意投標,致劉彩倩心生畏懼而依被告吳峻瑞指定之標價420萬元陪標,危害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公開性;又被告涂展榮為台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負責該局採購業務之督導審核,竟於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提出採購消防衣規格會簽時,違反其身為公務員之保密義務,洩漏其知悉承辦人原欲採購之歐式消防衣規格之應秘密消息予特定廠商,有違政府採購應遵循之平等與公平程序;兼衡被告涂展榮、吳峻瑞犯後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其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涂展榮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張仕獻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臺中市消防局)災害

搶救科科長,負責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業務之督導審核;被告涂展榮係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負責該局採購業務之督導審核,以上2人均係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被告吳峻瑞係勁齊公司、庭鶴公司之業務招攬人員,負責為勁齊公司、庭鶴公司接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被告陳柏松係開廣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為開廣公司接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緣被告吳峻瑞以勁齊公司、庭鶴公司名義與陳柏松以開廣公司名義,長期合作提供各消防機關採購案件採購品項之關係,因而被告與張仕獻、涂展榮熟識。詎被告張仕獻竟以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之身分,並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另被告涂展榮則以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之身分,並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被告吳峻瑞則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及與被告陳柏松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招待被告張仕獻、涂展榮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飲宴消費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予被告張仕獻、涂展榮,渠等行為如下:

⒈被告吳峻瑞行賄被告張仕獻之部分:

被告張仕獻係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於該科承辦該局災害搶救等相關採購標案之業務,在採購案件辦理招標、履約、驗收期間具有督導、審核實質影響力之職權;而被告吳峻瑞於臺中縣、市合併後,為長期經營並取得在臺中市消防局採購案件之競爭優勢,遂於100年間,透過郭建廷(時任臺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代理大隊長)介紹結識被告張仕獻後,被告吳峻瑞遂向被告張仕獻介紹勁齊公司獨家代理之MSA牌F1消防帽及MSA牌F2救助頭盔等產品規格,被告張仕獻遂知悉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之採購案件中,將上開MSA牌F1消防帽、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規格中,將使勁齊公司取得競爭之優勢,且勁齊公司必定會前來投標。嗣不知情之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曹昌林於100年5月31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時,經與臺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人員林宏羿討論後,將上開MSA牌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中;不知情之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游易霖於100年6月15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2月8日、101年3月6日,分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2、3、4、5號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號)時,將上開MSA牌F1消防帽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中;不知情之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陳文賓(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3月28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號)時,將上開MSA牌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中;不知情之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鄭培齡(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5月21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76號)時,將上開MSA牌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後,使勁齊公司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100年7月14日、100年8月30日、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5月2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7月12日,順利標得上開7件採購案。被告張仕獻明知上開7件採購案之得標廠商為勁齊公司,且被告吳峻瑞為勁齊公司之業務人員,仍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被告吳峻瑞則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上開7採購案之簽辦、招標、履約期間,由被告吳峻瑞招待被告張仕獻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飲宴消費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予被告張仕獻,渠等行為如下:

⑴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承辦人簽辦招標規劃準備期間:

被告張仕獻於100年2月24日晚間,先至臺中市○○路○段○○○ 號之宏東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即興魚翅餐廳),接受被告吳峻瑞之招待飲宴,並由被告吳峻瑞支付餐費2992元,再至址設臺中市○○○路00000000道○0段0000號之臺中市金鼎大舞廳(即俗稱金錢豹酒店金山店),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應酬之不正利益,被告吳峻瑞並於100年2月25日凌晨以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3萬5937元,事後被告吳峻瑞並以2張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此次交際費用。

⑵100年度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

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履約期間:

被告張仕獻於101年2月8日,在前揭俗稱金錢豹酒店金山店,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應酬之不正利益,被告吳峻瑞並於101年2月9日凌晨,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2372元,事後被告吳峻瑞並以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

⑶100年度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依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

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履約期間及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號)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

101066號)簽辦招標規劃準備期間:

被告張仕獻於101年3月9日,先至前揭興魚翅餐廳,接受被告吳峻瑞之招待飲宴,並由被告吳峻瑞支付餐費4631元,隨後再至臺中市○○區市○路○○○號之金麗都理容KTV,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共1萬7900元,被告吳峻瑞並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共計2萬2531元,事後再以連城商行所開立之2萬6500元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

⑷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76號)開標當日:

被告張仕獻於101年7月12日,在臺中市○○路○段○○○號之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即俗稱儷晶皇宮理容KTV南屯店),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被告吳峻瑞並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1萬4000元,事後被告吳峻瑞再以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

⑸小結:

被告張仕獻基於職務行為,收受被告吳峻瑞提供之不正利益共計8萬7832元。

⒉被告吳峻瑞、陳柏松行賄被告涂展榮之部分:

被告涂展榮基於擔任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之職務身分,藉由辦理採購案件招標、驗收作業程序之職權,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之驗收履約期間,明知該案之採購契約中並無約定送驗產品未通過檢驗時可得減價收受,竟不顧消防器材高度安全屬性之考量,應被告吳峻瑞之要求,協助得標廠商開廣公司於抽樣送驗未符規格時,由秘書室召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衣裝備140套案研商會議(下稱研商會議)」,並於會議上主張可予減價收受(嗣因需求單位即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反對而決定不予減價收受),另本件履約期間,得標廠商庭鶴公司之供貨商即開廣公司發生火災,致庭鶴公司未能即期履約交貨,被告吳峻瑞遂希望臺南市消防局可予延長履約期限,庭鶴公司遂向臺南市消防局要求延長履約交貨期限100天,並由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簽請召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衣裝備140套火災後相關處理事宜研商會議」(下稱火災研商會議);另被告涂展榮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之招標規格擬定期間,明知承辦人即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員黃聖祐係採用非屬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所得掌握之歐式消防衣規格,且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於上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之驗收履約期間已有檢驗不合格而驗收未予通過之情事,竟洩漏黃聖祐所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等採購秘密予被告吳峻瑞、陳柏松(被告涂展榮所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已認定如前),並在本案(即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採購簽呈之「簽稿會核單」上註記「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等意見,影響本件採購案件承辦人黃聖祐更改原先簽辦規格內容採用被告涂展榮簽註之意見,進而使開廣公司取得本件標案。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則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峻瑞、陳柏松以招待被告涂展榮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飲宴消費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予涂展榮,渠等行為詳述如下:

⑴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

本件採購案係於100年9月27日由庭鶴公司得標(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衣係向開廣公司訂購,由陳柏松負責),於101年3月12日,因本案消防衣抽樣送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下稱紡研所)檢驗後,於101年5月14日,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接獲紡研所回覆該案消防衣檢測結果:「樣品對液態化學物品oxylene撥除率為80.4%(此部分由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未達規格要求(85%)…」等語,從而檢測未通過。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旋於101年5月15日簽辦會辦單將紡研所回覆結果會簽搶救科,並於101年5月24日簽辦消防衣抽樣送驗結果不符之公文通知廠商即庭鶴公司提出說明及改善。期間,被告涂展榮得知被告吳峻瑞係希望本件採購案產品送驗不合格可予減價收受而不再予重驗,被告涂展榮遂於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13分23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吳峻瑞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詢問被告吳峻瑞是否已收到臺南市消防局通知因抽樣送驗未通過需改善、說明之公文,並向被告吳峻瑞表明臺南市消防局內部尚未作出是否同意減價收受之決定,雙方並在電話中言明:「涂展榮:第4條有嗎? (即減價收受之規定)。」、「吳峻瑞:就都空白的ㄟ。」「涂展榮:都空白喔! 都空白那討論空間就很大了。」、「吳峻瑞:哈哈哈,很大很大。」等語,表明被告涂展榮願意協助吳峻瑞就本案予以減價收受,被告吳峻瑞、涂展榮並於101年6月1日下午4時24分1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後,被告涂展榮即於通話中,告知其將請不知情之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承辦人李文瑄與吳峻瑞聯繫抽樣送驗未通過之程序如何處理。嗣於101年6月4日庭鶴公司接獲臺南市消防局通知抽樣送驗未通過之公文後,於101年6月13日,發函請求請臺南市消防局准予按不符項目減價收受,然本件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承辦人李文瑄雖於採購案進行招標簽約之初,即因考量消防產品須有高度安全性,如產品檢測未通過應不許減價收受之方式,而故意在契約減價收受規定(即第4條)為空白,且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前段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規定,然在接獲庭鶴公司之公文後,為避免爭議,亦僅得於101年6月14日簽辦,就該案抽樣送驗結果不符規格之後續處理召開研商會議,而被告涂展榮明知上述不論契約之約定或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均不能予以減價收受,且在本件召開研商會議公文簽辦至該局會計室時,會計室亦明白簽註「本案契約為有減價收受規範及本案僅辦理檢驗程序未辦理驗收程序,請廠商先行改善」之意見,仍漠視該意見,執意召開研商會議,並於101年7月5日之研商會議中,被告涂展榮竟於會議中提出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之規定,意圖影響與會同仁決議可減價收受,嗣終因研商會議中之需求單位即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反對而不同意本件減價收受。另本件履約期間,得標廠商庭鶴公司之供貨商即開廣公司發生火災,致庭鶴公司未能即期履約交貨,被告吳峻瑞遂希望臺南市消防局可予延長履約期限,庭鶴公司便於101年7月26日發函予臺南市消防局,要求延長履約交貨期限100天,不知情之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承辦人李文瑄隨即於101年7月31日簽請召開火災研商會議,被告涂展榮亦同意召開會議,並於101年8月15日之會議中同意延長庭鶴公司履約交貨期限100天。

⑵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

本案緣由係101年5月2日,該局民力運用科先行簽辦35 套消防衣需求採購,並以上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即庭鶴公司得標,開廣公司供貨)採用之規格為基礎,移請該局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嗣於101年5月22日,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80套消防衣需求採購(後因預算控管2成,實際採購數量為64套),另提出歐式消防衣規格版本,移請秘書室辦理採購時,被告涂展榮明知本件採購案,如以上開民力運用科之規格(即上開上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之規格進行招標採購,將使被告吳峻瑞、陳柏松之庭鶴公司、開廣公司立於優勢之競爭地位,竟基於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被告涂展榮所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部分,已認定如前),於101年5月30日,本件災害搶救科簽辦採購公文會簽至被告涂展榮後,被告吳峻瑞於101年5月31日上午11時26分5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時,被告涂展榮告知欲傳真一份資料(即指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採購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予被告吳峻瑞,並要被告吳峻瑞檢視:「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意指黃聖祐簽辦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有改過ㄟ」,並將應為採購秘密之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採購時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書洩露傳真予被告吳峻瑞,嗣被告吳峻瑞接獲被告涂展榮所傳真之規格書後,旋於10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22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涂展榮聯繫,並告知被告涂展榮:「應該是(火宣)毅的。」,被告涂展榮便再詢問被告吳峻瑞依此規格是否可以承作,經被告吳峻瑞表示「沒辦法」後,雙方即達成由被告吳峻瑞整理出一份報告,由被告涂展榮向臺南市消防局內部進行溝通,以便更改本件招標之規格。被告吳峻瑞便於聯繫開廣公司之被告陳柏松,將本件原承辦人所提出歐式消防衣規格版本與上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之規格製作相關資料之比較表。嗣被告吳峻瑞遂於101年6月1日下午4時24分1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告知被告涂展榮已將上開被告陳柏松所製作之規格比較表E-MAIL予被告涂展榮。同時,被告涂展榮即於101年6月

1 日於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本件採購案之簽辦公文上簽註意見「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並於上開通話過程中,告知被告吳峻瑞,其已在簽辦公文上簽註上開意見。事後,本件採購案之承辦人黃聖祐僅得於101年6月13日,以綜合意見表簽辦,並載明:「本(101)年度本科所編列80套外勤消防人員消防衣採購經費,擬依秘書室意見,以100年採購規格統一由秘書室辦理。」等語,使本件採購案終以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可得掌握之規格版本進行招標作業。嗣於101年8月28日,本件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開標,即無意外而由開廣公司得標,由被告吳峻瑞提供開廣公司本標案,除消防衣、褲以外之品項。

⑶被告涂展榮即基於上開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於

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簽辦程序至開標前、後,多次接受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提供之不正利益,分述如下:

①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

號:T000000-00號)抽樣送驗未通過通知廠商改善、說明及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簽辦招標期間:

被告涂展榮於101年5月17日晚間,在臺南市○○○街○○○號之鴻海精品酒店(KTV),接受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共同以女陪侍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被告吳峻瑞並於101年5月18日凌晨,以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5萬1000元,事後被告陳柏松再與被告吳峻瑞分擔本次花費3萬元,並向開廣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

②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

號:T000000-00號)簽辦延長履約交貨期間當日、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開標日前:

被告涂展榮於101年8月16日晚間,在前揭鴻海精品酒店

(KTV),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並由被告吳峻瑞於101年8月16日凌晨,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2萬5500元。

③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

號:T000000-00號)、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履約期間:

被告涂展榮於101年9月7日晚間,在前揭鴻海精品酒店

(KTV),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並由被告吳峻瑞於101年9月7日,以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1萬4500元。

④小結:

被告涂展榮基於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提供之不正利益共計9萬1000元。

㈡因認被告張仕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

背職務收賄罪嫌;被告涂展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被告吳峻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等罪嫌;被告陳柏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等罪嫌等語。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未聲明異議部分,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1831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認上開公訴意旨㈠⒈部分,被告張仕獻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被告吳峻瑞涉犯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張仕獻、吳峻瑞、陳柏松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供述、②證人曹昌林、林宏羿、游易霖、陳文賓、鄭培齡、洪慶淵、王克猷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證述、③勁齊公司101年11月勁廉字第0000000000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4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4日個授字第0000000000號函、宏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4日發票、金鼎大舞廳100年2月25日發票、金鼎大舞廳101年2月9日發票、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宏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9日發票、連城商行101年3月10發票、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101年7月12日之發票、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101年7月12日監視錄影畫面、④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⑤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⑥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⑦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驗收紀錄等資料、⑧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號)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等資料、⑨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號)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等資料、⑩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充實、汰換山難搜救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76號)採購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等資料、⑪被告吳峻瑞筆電電磁記錄救援裝備規格0000000(核定)照片、被告吳峻瑞筆電電磁記錄雪地山搜裝備規格0000000(確認版)照片、⑫被告吳峻瑞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仕獻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1年2月8日基地台整理資料、被告吳峻瑞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張仕獻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1年3月9日基地台整理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又公訴人認上開公訴意旨㈠⒉部分,被告涂展榮涉犯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均涉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等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供述、②證人李文瑄、荊偉泰、黃至正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證述、③花旗商業銀行101年10月16日(101)政查字第57138號函、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影本、被告吳峻瑞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年5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000796號)、被告吳峻瑞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000796號)、被告吳峻瑞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陳柏松之持用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續字第0000000、0000000號)、鴻海精品酒店101年8月16日之日報表及結帳單、④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紡研所紡所(101)檢字050005號函(含試驗報告)、秘書室簽文、會辦單、研商會議紀錄、火災研商會議紀錄等資料。(期間就研商會議、火災研商會議等會議紀錄及簽呈均誤載標案案號為:「T000000-00」號)⑤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採購案簽呈、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等資料、⑥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1年8月16日基地台整理資料、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1年9月7日基地台整理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㈠被告張仕獻固坦承於101年2月8日、同年3月9日與被告吳峻瑞共同飲宴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於100年2月24日、101年7月12日接受吳峻瑞招待飲宴,又伊擔任消防局搶救科科長並未負責招標、履約或驗收之業務,與吳峻瑞吃飯純屬私人情誼,與採購案無關,又相關之採購案招標前均由承辦人員依職權簽擬,伊事前不知,也未指示承辦人員使用特定規格,且相關採購案須由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等會辦單位會簽,再轉呈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副局長及局長核定,並非伊之職務可以決定,伊不可能和任何廠商達成任何協議,伊和吳峻瑞之飲宴與職務上所為並無對價關係等語。㈡被告涂展榮固坦承於101年5月17日、同年8月16日與被告吳峻瑞或陳柏松共同飲宴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違背職務行為收賄、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於101年9月7日前往鴻海精品酒店與吳峻瑞飲宴,又台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部分檢測未通過所召開是否減價收受研商會議,係因廠商來函提出申請,而延遲履約係因廠商工廠火災而申請延展履約期限,伊並無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另台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部分,係經承辦人討論而決定援用100年之規格,伊並未就此向承辦人為任何溝通或指示,上開採購案辦理期間伊僅基於職責為建議行為,伊與吳峻瑞或陳柏松之上開2次飲宴均有付自己應負擔之金額予吳峻瑞,此純屬朋友間友誼之活動,伊並未接受招待,與職務上之行為亦無任何對價關係等語。㈢被告吳峻瑞固坦承於100年2月24日、101年3月9日、同年7月12日與被告張仕獻共同飲宴,另於101年5月17日、同年8月16日、同年9月7日與被告涂展榮共同飲宴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215、216頁),惟堅決否認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行,辯稱:勁齊公司僅係MSA牌F1 消防帽、F2救助頭盔等產品在台灣地區之經銷商,並非獨家代理公司;又台南市消防局有關庭鶴公司標得之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部分檢測未通過,公司發函請求減價收受及延長履約交貨期限均屬正常程序,另台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部分,涂展榮於簽辦公文上簽註意見僅係職權內之意見表達;而伊與張仕獻、涂展榮飲宴係私人的情誼,與相關之採購案沒有任何關係,且無對價關係,伊並未對其等有行賄情形等語。㈣被告陳柏松固坦承於101年5月17日與被告涂展榮、吳峻瑞共同飲宴,事後並交付3萬元予被告吳峻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行,辯稱:關於延長履約期限及製作比較表均在該次聚會之後,該次僅係朋友間之聚會,伊當時亦不知上開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檢測未通過,該飲宴與採購案無關,並無任何對價關係,伊並未有行賄之意思等語。

六、經查:㈠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

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務員執行公務必須依據法律與命令之規定,忠誠、廉潔而公正的執行其職務,若有違反法律或命令之規定而執行職務或違背其職務上所應盡之義務,或有濫用其職權等情事,不但有損國家之利益,影響政府之威信,同時亦侵害人民之合法權益。故此等違法失職或濫權之公務員,除負行政責任而受懲戒外,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下,尚須同時負刑事責任。而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使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本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86號、84年臺上字第1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否則,該公務員收受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等,固有悖官箴,仍不能遽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以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為前提;該所謂之「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某種特定職務上之行為,或消極不為某種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因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配合達成行賄者上述要求,以資報償之意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判決亦可參照)。是在實例上,對喜歡酬酢之公務員,即因與職務上有過接觸之民眾酬酢,造成該洽公之民眾趁機得有不法利益,或致公務員本身受有不正利益者,如與其職務範圍無關,或乏對價關係者,或無圖利之故意,並不構成該罪責,亦即對公務員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應予適當之區分。

㈡關於被告吳峻瑞涉犯行賄被告張仕獻部分:

⒈本件被告張仕獻係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被告吳峻

瑞係勁齊公司之業務招攬人員,負責為勁齊公司接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之事實,為被告張仕獻、吳峻瑞所不爭執。又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曹昌林於100年5月31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時,經與臺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人員林宏羿討論後,將上開MSA牌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中;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游易霖於100年6月15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2月8日、101年3月6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2、3、4、5號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標案案號:

0000000號)、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號)時,將上開MSA牌F1消防帽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中;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陳文賓於101年3月28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號)時,將上開MSA牌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中;臺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案件承辦人鄭培齡於101年5月21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76號)時,將上開MSA牌F2救助頭盔之規格置入採購裝備規格,而勁齊公司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100年7月14日、100年8月30日、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5月2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7月12日,標得上開7件採購案等情,亦為被告張仕獻、吳峻瑞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26頁),而各該標案簽辦招標、公告、開標及驗收情形,其中:⑴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標案部分,有曹昌林擬辦公開招標簽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簽稿會核單、內政部消防署函補助及同意辦理公文、承辦採購案簽呈、10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經費概算表、規格書、承辦公開招標簽呈、承辦標案之規格文件內容修正簽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秘書室會簽意見表、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含規格書(100/7/5)、開標/決標紀錄及簽到廠商紀錄(101/7/14、第一次開標)、驗收紀錄(100/10/26、100/11/ 18)、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100/11/21)等附卷可稽(見廉政署卷二第1014至1046頁);⑵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標案部分,有游易霖承辦採購案簽呈、採購案規格表及款式圖、經費概算表、10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游易霖承辦公開招標簽呈、公開招標公告(100/7/4)、開標紀錄及參加廠商簽到紀錄(100/7/15、100/8/9、100/8/30;第一至三次)、驗收紀錄及參加驗收廠商簽到表、驗收審查表(100/12/20)、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擬辦單(擬辦驗收相關事宜)、驗收紀錄及驗收審查表表(101/2/29)、驗收紀錄及參加驗收廠商簽到表、驗收審查表(續行驗收、101/5/8)、結算驗收證明書(101/5/9)等附卷可稽(見廉政署卷二第1047至1080頁);⑶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標案部分,有游易霖承辦採購案簽呈、開標紀錄及參加廠商簽到表(100/11/25、100 /12/1;第一次)、驗收紀錄及廠商簽到表、驗收審查表(101/2/29)、驗收紀錄及廠商簽到表、驗收審查表(續行驗收、101/5/8)、結算驗收證明書(101/5/9)等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081至1094頁);⑷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標案部分,有游易霖承辦採購案簽呈、行政院函增撥統籌分配款等說明、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1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經費概算表、規格書及款式圖、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含規格書及款式圖、100/12/1 4)、開標紀錄及廠商簽到表(100/12/20、100/12/27、第一至二次開標)、驗收紀錄及簽到廠商(101/6/11、101/8/29、101/9/25)等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095至1128頁);⑸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標案部分,有游易霖承辦採購案簽呈、經費概算表、規格書及款式圖、公開招標公告(含格式表、款式圖、101/4/26)、開標紀錄及簽到廠商紀錄(101/ 5/10、101/5/25;第一至二次開標)等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129至1158頁);⑹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標案部分,有陳文賓承辦採購案簽呈、裝備規格書、採購案經費概算表、建議配撥明細表、陳文賓承辦標案公開招標公告簽呈、101年度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公開招標公告(含規格書;101/5/3)、開標紀錄及參加廠商簽到表(101/5/21、101/6/15、第一至二次開標)等附卷可稽(見廉政署卷二第1159至1190頁);⑺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標案部分,有鄭培齡承辦採購案簽呈、經費概算表及各項經費概算表、101年度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主管歲出政事別預算表、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含規格書、101/6/7)、開標紀錄(101/6/22、101/7/12;第一至二次開標)等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191至1219頁)。⒉又被告張仕獻於101年2月8日,在上開金鼎大舞廳(俗稱金

錢豹酒店金山店),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應酬,另被告張仕獻於101年3月9日,先至興魚翅餐廳,接受被告吳峻瑞之招待飲宴,並由被告吳峻瑞支付餐費4631元,隨後再至上開金麗都理容KTV,接受被告吳峻瑞以女陪侍招待飲宴花費共1萬7900元,被告吳峻瑞並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共計2萬2531元,事後再以連城商行所開立之2萬6500元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等情,為被告張仕獻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08頁、226頁背面);又被告張仕獻雖否認有於100年2月24日(及翌日25日凌晨)、101年7月12日前往興魚翅餐廳、金鼎大舞廳或儷晶皇宮理容KTV接受吳峻瑞招待飲宴之事實,惟同案被告吳峻瑞於偵查中供稱:「(是否於100年2月25日與張仕獻共同前往台中金鼎大舞廳消費?)是」、「(當日消費多少錢?)3萬多元,是由我用信用卡付帳的」、「(當日前去消費何事?)我們在包廂內喝酒聊天,當天我們包廂內有叫三位舞小姐進來陪我們一起飲酒,小姐都是私檯,也就是我們在包廂內的鐘點,這三位都要在那邊陪我們喝酒,只是其中兩位是我叫的,大部分是坐在我旁邊」、「(當日與張仕獻同行的公務員還有誰?)有郭建廷,公務員只有張仕獻、郭建廷兩個人」……、「(101年3月9日是否有與張仕獻前去臺中金麗都酒店、興魚翅餐廳消費?)有,金麗都酒店消費1萬8000、9000多元,我是用信用卡付帳的。興魚翅餐廳是4千700多元,也是用信用卡付帳的。我們是中午在興一餐廳吃完飯後,到了晚上才去金麗都酒店」、「(當天晚上在金麗都酒店,是否有叫小姐陪酒?)有,我有叫兩位小姐進包廂陪酒,但是因為是我叫的,所以都坐在我旁邊」、「(101年3月9日有無公務員與張仕獻一同前往金麗都酒店?)沒有,公務員只有張仕獻」……、「(101年7月12日張仕獻是否有與你一同前去儷晶皇宮理容KTV?)當天是我先到,他才到」、「(因此101年7月12日晚間是你與張仕獻前去儷晶皇宮理容KTV?)是,所以我才先去那邊等他來,我約他的方式我忘了」、「(101年7月12日晚間在儷晶皇宮理容KTV消費金額多少?)1萬2000。我也是用信用卡付的」、「(101年7月12日晚間有無叫小姐進來陪喝酒?)有,我有叫兩個小姐進包廂陪喝酒」、「(張仕獻當天有無給你款項?)沒有。因為他坐一下下就走了,也沒有喝到酒」「(101年7月12日在張仕獻到儷晶皇宮理容KTV包廂內時,陪酒小姐是否已在包廂內?)是」、「(101年7月12日當天有幾人與你一同前去儷晶皇宮理容KTV消費?)就只有我跟張仕獻兩個人」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一第26、27頁);同案被告吳峻瑞復於廉政署訊問時供稱:「(【提示發票及刷卡清單4張】100年2月24日你至臺中市興魚翅餐廳用餐2992元,用餐完後至金鼎大舞廳《金錢豹酒店》消費3593元,後於儷晶飲食店《儷晶皇宮理容KTV》消費13700元,該3筆消費是否由你所付款?)是」、「(100年2月24日你至臺中市興魚翅餐糜用餐2992元,用餐完後至金鼎大舞廳《金錢豹酒店》消費35937元,後於儷晶飲食店《儷晶皇宮理容KTV》消費13700元,係招待何人?為何事招待?)金鼎大舞廳應該是跟張仕獻、郭建廷及郭建廷一友人,單純聊聊天,請他們來陪我喝酒」……、「(【提示發票1張】101年2月9日你至金鼎大舞廳消費12372元,是否為你所付款?)應該是」……、「(【提示刷卡紀錄及發票3張】101年3月9日你至興魚翅餐廳消費4631元,及100年3月10日連城商行-金麗都KTV消費17900元及25238元,是否為你所付款?)是」、「(101年3月9日你至興魚翅餐廳消費4631元,及100年3月10日連城商行-金麗都KTV消費17900元及26500元,係招待何人?為何事招待?)興魚翅是跟張仕獻去吃的,金麗都也有請張仕獻過來陪我喝酒,但是他也有付錢,26500我忘了」、「(【提示發票及刷卡紀錄2張】101年7月12日你至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消費14000元,是否為你所付款?)是」、「(101年7月12日你至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消費14000元,係招待何人?為何事招待?)應該是請張仕獻過來坐,暸解消防衣測試未過的後續流程,他也是坐了一下就走了」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一第142、143頁);又同案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延押訊問中亦供稱:「(100年2月24日晚間,你有跟張仕獻、郭建廷一起到台中市興魚翅餐廳、金鼎大舞廳、儷晶皇宮理容KTV消費?)我有跟張仕獻去興魚翅餐廳,有跟張仕獻、郭建廷一起去金鼎大舞廳,但沒有去儷晶皇宮理容KTV」……、「(你於101年3月9日及10日,是否有招待張仕獻去興魚翅餐廳跟金麗都理容KTV飲宴消費?)我於101年3月9日跟張仕獻去興魚翅廳及金麗都理容KTV飲宴消費,但他都有給我費用」、「(101年7月12日晚間,你有招待張仕獻到儷晶皇宮理容KTV飲宴消費?)有,但是張仕獻坐了30分鐘就離開,他沒有喝酒,我記得當天有警察來臨檢,所以那時候張仕獻應該已經離開了,我在那邊待到11、12點」等語(見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529號卷第10頁背面、11頁),又同案被告吳峻瑞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張仕獻於100年2月24日在興魚翅餐廳、l01年2月8日金錢豹酒店金山店、101年3月9日在興魚翅餐廳、101年7月12日儷晶皇宮理容KTV消費的費用是否你有支出?為何要幫他支出?)有,我是從台北下去,要吃飯請他一起出來吃飯,我希望消防隊裡面的人都認識我一點,他們有需要也可以來問我。我的目的是想讓他多認識我而已,有利於我業務的銷售」等語(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07號卷一第44頁背面、45頁);再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有無於100年2月24日招待張仕獻前往興魚翅餐廳用餐?)有」、「(該次用餐費用由何人支付?)我」、「(如何支付餐費?)刷卡」、「(該次是否刷卡2992元?)應該是」……、「(該次於金錢豹酒店消費由何人支付?)我用信用卡支付」、「(金額是否為3萬5937元?)應該是」……、「(101年3月9日你有無招待張仕獻至興魚翅餐廳用餐?)有」、「(該次消費何人支付?)我先付錢的」、「(如何支付?)刷卡」「(101年3月9日用餐完後,有無邀請張仕獻前往台中金麗都KTV喝酒?)有」、「(當天有無叫小姐?)有。我的小兒子1月中旬出生,我當天是以該名義請張仕獻吃飯、喝酒。他每次來都坐一下就走了」、「(101年3月9日於金麗都KTV之消費係何人以何方式付款?)應該是我用信用卡付款」、「(101年7月12日有無招待張仕獻去儷晶皇宮KTV喝酒?)我有請張仕獻過來陪我」、「(當天有無叫小姐?)有。通常我去都會先叫小姐在旁邊坐」、「(該次消費由何人付款?)我」、「(以何方式付款?)應該是刷卡或現金」、「(該次消費金額為何?是否為1萬4000元?)應該是」、「(101年3月9日於興魚翅餐廳之消費金額是否為4631元?)若發票金額是如此,應該就是」、「(資料顯示101年3月9日於金麗都KTV之消費金額為1萬7900元,是否如此?)應該是」、「(101年3月9日以你信用卡支付的金額共2萬2531元,是否如此?)是」、「(後來你是否有以連成商行開立之2萬6500元發票向勁齊公司報帳?)是」、「(上開100年2月24日、101年2月8日、101年3月9日、101年7月12日之飲宴、聚會,張仕獻是否皆有到場?)我只確定他101年3月9日、101年7月12日有去」……、「(上開幾次飲宴、聚會,張仕獻有無分擔部分金額?)101年3月9日他有拿幾千元給我,101年7月12日沒有,他當時坐一下就走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至14頁)。雖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對張仕獻有無於100年2月24日、101年2月8日一同前往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等事實表示已不記得等語,惟被告吳峻瑞於偵查及本院延押訊問中均已供稱100年2月24日(及翌日25日凌晨)被告張仕獻有共同前往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等語,已如前述,是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上開證述,顯係因時間相隔較久記憶不清所致,且被告張仕獻對其於101年2月8日有與吳峻瑞共同前往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飲宴一事亦不否認,是被告張仕獻確有於100年2月24日(及翌日25日凌晨)、101年2月8日、同年3月9日、同年7月12日分別與吳峻瑞前往上開興魚翅餐廳、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金麗都理容

KTV、儷晶皇宮理容KTV南屯店飲宴甚明,並有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101年7月12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6張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9至1019頁)。又被告吳峻瑞分別:⑴於100年2月24日在興魚翅餐廳消費支付2992元,再至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飲宴消費,並於100年2月25日凌晨以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3萬5937元,事後被告吳峻瑞並以2張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此次交際費用;⑵於101年2月8日在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飲宴消費,並於101年2月9日凌晨,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2372元,事後並以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⑶於101年3月9日先至上開興魚翅餐廳飲宴支付餐費4631元,隨後再至金麗都理容KTV,飲宴消費1萬7900元,並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共計2萬2531元,事後再以連城商行所開立之2萬6500元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⑷於101年7月12日在儷晶皇宮理容KTV南屯店消費飲宴,並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1萬4000元,事後被告吳峻瑞再以發票向勁齊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等情,亦為被告吳峻瑞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勁齊公司負責人洪慶淵證述明確(見廉政署卷二第837至839頁),復有查扣洪慶淵筆記本紀錄翻拍照片(見廉政署卷二第852至856頁)、勁齊公司101年11月15日勁廉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吳峻瑞98年至今交際費相關整理及單據、勁齊公司98年至101年10月購案明細、吳峻瑞98年至101年10月購案明細、勁齊公司日既漲支付給吳峻瑞明細說明、吳峻瑞銷售勁齊公司產品給臺灣開廣公司明細、勁齊公司費用分析、勁齊公司98年日記帳】(見廉政署卷二第934至975頁)、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4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吳峻瑞100年1月至101年9月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資料(見廉政署卷二第976至977頁)、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管理部101年9月24日個授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吳峻瑞100年1月至101年9月刷卡明細等資料(見廉政署卷二第978頁以下)、吳峻瑞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101/3/9、3/10;金額:4631、17900元)(見廉政署卷二第992頁)、吳峻瑞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101/7/12;金額:14000元)(見廉政署卷二第996)、宏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4日發票(金額:2992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1頁)、金鼎大舞廳100年2月25日發票(金額:35937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2頁)、金鼎大舞廳101年2月9日發票(金額:12372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3頁)、宏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9日發票(金額:4631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5頁)、連城商行101年3月10日發票(金額:26500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6頁)、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101年7月12日發票(金額:14000元)(見廉政署卷二第1008頁)附卷可稽。

⒊公訴人雖以被告張仕獻、吳峻瑞、陳柏松於廉政署詢問、偵

查中之供述及證人曹昌林、林宏羿、游易霖、陳文賓、鄭培齡、洪慶淵、王克猷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證述,作為被告張仕獻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及被告吳峻瑞涉犯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之證據。然被告張仕獻、吳峻瑞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已如前述;且查,附表一編號1至7採購案之承辦人員分別證述:

⑴證人曹昌林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證稱:「(你是否為本

標案【即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承辦人?)是」、「(本標案自預算編列至簽辦過程為何?)因為這案子是消防署補助的款項,分99-101年三年補助,是要補助消防局關於山難搜救的單位採購,在台中市消防局內負責這個部分的,是救災救護第二大隊及特搜大隊,而這個案子是100年的部分,我們就依照補助的計畫辦理採購,因此,本項採購的需求單位是局裡面的救災救護第2大隊及特搜大隊,我有請特搜大隊林宏羿小隊長規劃本案的需求給我做參考,勁齊公司的吳峻瑞比較常和林宏羿就本案作討論,林宏羿有給我一份規格的草案,當時我就依照該規格草案,也來做簽辦的公文,我現在忘記該規格草案是林宏羿或吳峻瑞給我的,我是記得吳峻瑞後來有一次自己來我們科室,把相關型錄交給我參考」、「(吳峻瑞給你型錄參考有何用意?)因為吳峻瑞是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的業務,所以應該是要推銷他們勁齊公司的產品」、「(吳峻瑞給你型錄參考的時間係在你收到本標案之規格草案之前或之後?)應該是之前」、「(當時林宏羿或吳峻瑞給你本案之規格草案時,你是否知悉該規格草案內之產品規格,如救助頭盔係勁齊公司獨家代理之產品?)我當時並不知道」、「(為何會採用林宏羿或吳峻瑞給你的規格草案?)最主是要因為林宏羿是需求單位的幕僚,他與吳峻瑞討論完之後,給我這個版本,我就直接認為這個版本的產品規格就是符合他們單位的需求,因此就直接採用了」、「(張仕獻是否知悉你所拿到的規格草案係林宏羿與吳峻瑞討論定案後的規格版本?)他應該知道,因為當時吳峻瑞常跑特搜,而且我在拿到這個規格草案之後,我忘了是林宏羿或吳峻瑞,他們兩人其中一人有再來跟我說要改裡面的一些內容及數據,當時改了幾次我忘了,當時因為要消化這筆預算有期程的壓力,所以我有跟張仕獻抱怨這件事情,我跟張仕獻說這件事情這麼麻煩,可不可以叫特搜他們自己簽,因此,張仕獻應該知道」……、「(【提示臺中市100年山難案100年7月14日開標記錄、附件4】本標案是否由勁齊公司得標並且由吳峻瑞來處理投標業務?)是」、「(本標案是否有自勁齊公司吳峻瑞那邊取得相關產品型錄、資料並規劃、設計本標案品項、數量?)當初吳峻瑞有提供型錄及規格書草案給我,實際上討論的部分是吳峻瑞與林宏羿在討論,他們討論有結論之後才給我的,所以針對本案相關品項、數量的規劃設計,是從吳峻瑞及林宏羿那邊取得資料的」、「(吳峻瑞係何時得知本標案之資訊?)這個計畫在99年時,消防署已經函發給各消防局,所以各個消防局都知道,只要有在局內跑業務的廠商應該都會知道」、「(【提示吳峻瑞筆電山搜裝備規格00000000電磁記錄照片及檔案資料、附件5】吳峻瑞筆電中該份檔案資料是否與本標案100年5月31日簽呈中所檢附之規格相同?)是」、「(吳峻瑞給你本標案之規格草案,即係上開吳峻瑞電腦當中所存檔之規格文件?)是」、「(吳峻瑞於100年5月31日之前,即已知悉本標案要採買之產品品項、規格、數量等訊息?)是,因為這份資料就是他與林宏羿討論出來的,所以他一定知道」、「(你是否知悉勁齊公司之產品MSA-F2救助頭盔符合本標案你於100年5月31日簽辦招標公文內檢附之規格,第壹項『救助頭盔』規格說明之規定?)那時候我不知道,我只是依照林宏羿及吳峻瑞討論出來的草案規格這樣子下去簽辦公文,當時只是覺得這只是符合需求單位的救災需求,這就是他們要的規格」、「(本件採購案於簽辦的過程中,張仕獻有無向你指示聽從林宏羿或吳峻瑞的建議下去辦理?)沒有,他都放手讓我自己去規劃,我就依照林宏羿他們單位的需求下去規畫辦理」、「(張仕獻是否知悉MSA-F2救助頭盔產品係勁齊公司提供之產品?)我不清楚他知不知道」、「【提示臺中市100年山難案100年7月4日簽、附件7】該份簽呈中你為何將規格文件內容第壹項『救助頭盔』第10點『本體重量不超過450克』修正為『750克』?)因為第一次上網公告時,救助頭盔是寫450公克,是因為吳峻瑞給我的草案當中,他自己將救助頭盔寫成450公克,後來公告後,在開標的前幾天,吳峻瑞打電話給我,說救助頭盔重量誤植,應該是750公克才對,所以我就趕快上簽,改成750公克,延長等標期」、「(係吳峻瑞叫你將規格文件內容第壹項『救助頭盔』第10點『本體重量不超過450克』修正為『750克』?)對」、「(如果是450克,有無其他救助頭盔可符合本項規格?)我不清楚」、「(你將規格修改為750公克後,勁齊公司MSA-F2救助頭盔之規格才符合該規格之規定?)是,但我當時不知道這個規格是符合勁齊公司的F2救助頭盔的規格,他只是跟我說,該規格草案上的重量誤植叫我改過來」、「(吳峻瑞叫你更改規格之過程、時間、方式為何?)吳峻瑞他打電話給我,我記得應該是7月3日下午打給我,我7月4日早上簽出來持批完成」、「(你修正此規格張仕獻是否知悉?)我簽辦時,他不在辦公室,所以是股長代批,但事後我有跟張仕獻報告」、「(張仕獻對你修正此規格有無意見?)沒有」、「(本標案你、張仕獻是否於招標公告前就知道勁齊公司會來投標?)我沒有問張仕獻,但他應該會知道。至於我的部分,因為是吳峻瑞給我本標案的規格草案,所以當時我也覺得勁齊公司會來投標」、「(本標案是否已驗收完成並結算付款?)是」……、「(本標案你於簽辦採購的過程所擬定之產品規格,是否採用林宏羿、吳峻瑞給你的規格草案為版本,據以簽辦?)是。因為林宏羿是需求單位的幕僚,他與吳峻瑞討論完之後,給我本標案的規格草案,我就直接認為這個版本的產品規格就是符合他們單位的需求,因此就直接採用了」、「(張仕獻是否知悉你所拿到的規格草案係林宏羿與吳峻瑞討論定案後的規格版本?)他應該知道,原因如上述所言,因為當時吳峻瑞常跑特搜,而且我在拿到這個規格草案之後,我忘了是林宏羿或吳峻瑞,他們兩人其中一人有再來跟我說要改裡面的一些內容及數據,我有跟張仕獻抱怨,因此,張仕獻應該知道」等語(見廉政署卷二第614至617頁、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五第2至4頁);證人曹昌林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你目前擔任何職位?)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員」、「(你在100年間是否亦擔任災害搶救科科員?)是」、「(是否認識張仕獻、吳峻瑞?)張仕獻是我的科長,吳峻瑞是100年後才認識的」、「(你如何與吳峻瑞認識?)他100年間有到我們辦公室,他進到科長辦公室時,我也在科長辦公室內,我們有交換名片,因此才認識」、「(你是否係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之承辦人?)是」、「(你方才稱張仕獻100年間曾於其科長辦公室內介紹吳峻瑞與你認識,是否如此?還是吳峻瑞主動到你們科裡?)他是主動到我們科」、「(吳峻瑞當天前往的目的為何?你們做了何事?)只是要來推廣業務」、「(他要來推銷他們公司的產品?)對。當初我是承辦人,所以我們有互換名片」、「(該次過程中,張仕獻有無做何表示?)吳峻瑞說他們有賣山難裝備,當時張仕獻回說看他們東西是否適合,可以拿來參考一下」、「(你的意思是,張仕獻曾表示可以參考看看勁齊公司的產品?)這應該是客套話,因為廠商來拜訪,一定要請承辦人參考一下」、「(碰面當天是在你簽辦上開採購案之前?)對」、「(該採購案之需求單位為何?)第二大隊與特搜大隊」、「(是誰負責呈報需求項目?)第二大隊和特搜大隊都有報需求」、「(特搜大隊的部分是否由林宏羿進行呈報?)對。當時他來特搜大隊報到時,因為他們平常有在爬山,比較專業,因此我請他幫我規劃山難器材的品項,看看有哪些品項是他們有需求的」、「(你在簽辦前,是否有與林宏羿及吳峻瑞討論需要的項目、規格,再製作前稿?)都是電話聯絡」、「(聯絡內容為何?)林宏羿的部分,我請他呈報他們的品項、數量給我」、「(規格的部分?)之前吳峻瑞有提供一分草案給我,但他提供的草案與我簽辦的內容有些不同,我們有修正過」、「(在你簽辦前或簽辦期間,吳峻瑞是否有提供型錄給你參考?)有」、「(在你簽辦前,吳峻瑞是否有提供規格書草案之電子檔給你參考?)有」、「(該次採購案,你是否以吳峻瑞所提供之規格書草案電子檔作為採購案簽辦之內容?)他提供給我的是草案,我與特搜隊人員有稍作修正,後來以該電子檔之格式簽發上去,裡面的品項是我們外勤單位所需求的」、「(你是沒有修正就直接引用,還是內容有修正?)有修正。依照他們的需求品項進行調整」……、「(第一次決標前,吳峻瑞是否曾打電話要求你變更救助頭盔規格之重量部分?)對,那是我誤植」、「(你後來有無變更?)有」、「(為何要變更?)不變更的話,沒有一頂帽子可以符合」、「(你方才稱是依照他提供的規格表進行簽辦,為何會有誤植的情形?)我們有作修正」、「(所以該部分是你修正錯了?)應該是。因為圓盔重量都是寫450,應該是我誤植了」、「(你是否曾向張仕獻報告,吳峻瑞來電要求變更頭盔重量一事?)當時張仕獻休假,我簽修正規格後是由股長代決,再直批給局長決選,所以該過程張仕獻並不知情,事後他銷假回來上班後,我才向他報告該採購案有延長標期,因為我重量誤植,所以延長3-5天」、「(你向張仕獻報告時,他反應為何?)他說不對就只能改,否則沒有一家可以符合規格」、「(你為何會直接依照特定廠商即吳峻瑞之要求,變更規格內容?)因為他若沒有告訴我,開標時也是流標,幸好他有告訴我」、「(你為何會將特定廠商所提供之規格表,直接作為採購案招標之內容?)第一,這是我們外勤所需求之救難器材,第二,他是專業廠商,且規格表中大部分都是我們執行山難救助人員所需要之器材」、「(當時張仕獻是否是你的直隸、直屬上級長官?)對」、「(從你接手承辦該採購案到開標期間,有無與吳峻瑞討論過規格內容?)有電話聯絡,向他詢問一些事情」、「(從你接手承辦該採購案到開標期間,有無與張仕獻討論過規格內容?)他不知道我在跟誰討論,他知道我有請林宏羿提供品項及數量給我,但他都讓我們自行規劃,承辦過程他不會過問」、「(具體的規格內容,是否是你與張仕獻討論過後,才如此擬定?證人曹昌林答沒有,他不知道」、「(他是你的直屬長官,為何他對規格會毫不知情?)他之前就是我的科長,我與他共事很多年了,合併後他就說要放權力給我們,讓我們自己規劃案子,他就不過問了,因為縣市合併後他業務太多,無法管到這麼小的事情」、「(你方才說張仕獻曾向你表示可以參考勁齊的產品,有無影響到你對於規格之決策?)他影響我買到好的東西。當初我承辦時,吳峻瑞尚未前來拜訪前,我手上的是其他縣市、其他廠商的資料,我詢問過學長、比對後發現,我手上的規格是比較低等級的,爾後吳峻瑞來拜訪後,我有將他提供的草案拿去詢問以前的學長,我們討論認為勁齊的規格等級比較好,於是我打電話給林宏羿,告訴他有廠商要介紹產品,請廠商去他們那裡介紹,看他們有什麼品項符合他們的需求,請他告訴我、與我確認。是好的東西影響到我,不是張仕獻影響到我」、「(所以是勁齊的產品比較好,你認為應該要採用他們的產品?)他們的規格等級較高,同樣預算,我們不能買規格等級低的」、「(該標案投標前,你是否就預期到勁齊公司應該會來投標?)他們蠻積極的,所以可以預期。但標案的規格是開放的,所有廠商都可以競標,沒有綁標的情形」、「(張仕獻在開標前,是否也可預期到勁齊公司會來投標?)我不清楚」、「(你們在擬定簽呈的過程中,若可自行處理,是否就不會與科長進行討論?)是」、「(所以科長只會在你上呈簽呈的過程中蓋章?)對,他蓋章才會知道」、「(所以如果你們沒有疑問的話,就都自己處理?)對。我們上面還有股長,有些事情會問股長,通常不會到科長」、「(你在擬定編號0000000之採購案過程中,除了請勁齊公司提供規格外,還有請哪幾家公司提供規格?)該採購案是100年剛合併時,由消防署補助的,很多廠商都知道,廠商來訪時就有提供規格給我,當初榮格公司、千玉公司有提供草案給我」、「(所以除了勁齊公司外,還有榮格、千玉也有提供草案給你?)對,但是他們的規格是較低等級的,不是我們想要的」、「(你主要是參考這些公司的規格與需求單位之需求?)本來有兩家公司,還有其他縣市消防局同樣消防採購物品進行規劃」、「(你還有參考之前的及其他縣市的規格進行規劃?)對」、「(所以你最後簽辦的規格內容,是與需求單位討論後,綜合參考廠商提供的規格建議後,自己作的決定?)對,因為我要尊重特搜大隊給我的品項」、「(所以最主要還是依據特搜大隊開出的需求?)對」、「(過程中,張仕獻有無指示你要採用哪家廠商的規格,或給你任何具體的指示?)完全沒有」、「(你們有一定的預算,而且要購買消防帽、消防頭盔或何種消防器材、設備,你們有選擇權,是否如此?)採購有功能效益,所以同樣的預算內,當然要買等級、品質較好的東西」、「(同樣的預算,你們有選擇等級較高商品的權力?)對」、「(你為何向吳峻瑞詢問規格?)因為他所提供的規格草案,比其他縣市之規格等級較高」、「(你是指當時除了勁齊外還有其他廠商提供規格,而你們有比較過?)對,因為吳峻瑞還沒來拜訪前,我手上就有兩家廠商及其他縣市消防局的規格資料」、「(之後你再以這些規格與吳峻瑞所提供的草案進行比較?)對。一樣的預算,而勁齊的規格等級較高,以功能效益而言,我們當然是要買更好的」「(所以你是考量功能效益,而決定購買MSA的產品?)對」、(你承辦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採購案過程中,直到你上簽呈之前,張仕獻有無對你下過任何指示或給你暗示?)完全沒有」、「(他沒有自己主動來找你,並給你任何指示?)沒有」、「(你方才提到消防頭盔的部分,你有將重量從450公克改為750公克,原因為何?係因市面上無450公克之規格,還是功能上有問題?)重量我寫太輕了。裡面有一項圓盔是450公克,我應該是複製下來,寫錯了,應該是誤植」、「(該產品是否皆為750公克之規格?)吳峻瑞告訴我時,我去看以前學長所購買的規格,的確是750公克」、「(對於你將重量從450公克改為750公克,張仕獻有無下過任何指示?)沒有,當時他請假,他不知情,是我簽給局長後,他回來上班時,我才向他報告」(見本院卷二第124頁背面至130頁背面)。

⑵證人林宏羿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證稱:「(你是否認識

吳峻端?何時認識?交情如何?)認識,約在縣市合併後才認識吳峻瑞,因為裝備要移撥給特搜大隊,所以搶救科山難搜救承辦人陳文賓才叫裝備廠商吳峻瑞過來介紹裝備給我知道,我跟吳峻瑞沒有什麼交情,只是單純跟廠商的關係」、「(100年時你擔任何職務?)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特種搜救大隊小隊長」、「(【提示查中市政府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0000000》100年5月31日簽,附件1】該標案搜救大隊是否為需求單位?)不止,應該還有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第2救災救難大隊」、「(你是否知悉該標案得標廠商為勁齊公司?是否知悉該標案勁齊公司負責之業務為吳峻瑞?)是,知道,我是在勁齊公司得標後才知道,因為是陳文賓要我準備人員名冊準備要套量衣服,勁齊公司都是吳峻瑞跟我聯繫,所以我認為他就是這個標案負責業務的人」、「(據吳峻瑞、曹昌林於本署筆錄中供稱,該標案中特搜大隊所提之需求皆由你與其討論,是否有此事?過程為何?)有,過程是由我先提出要的裝備需求,一段時間後,搶救科的陳文賓就通知我說廠商吳峻瑞要過來介紹裝備器材,陳文賓另外要我再提出更明確的裝備需求,後來陳文賓就有寄一份規格表讓我確認是否為我所需要之裝備器材,經我確認後要我回傳給吳峻瑞,中間過程我們有透過電話聯繫及確認」、「(上述所說你確認之裝備需求規格表與100年5月31日簽呈中檢附之規格,是否相同?)相同」、「(你是何時將確認之需求規格表回傳給吳峻瑞?)實際時間我忘了,約在100年3、4月間」、「(你為何於該標案提需求時需與吳峻瑞討論?)因為是搶救科的陳文賓直接叫廠商吳峻瑞過來跟我介紹裝備器材」、「(除了勁齊公司吳峻瑞外,是否有其他家廠商向你介紹山搜的裝備器材?)有,另外還有2家廠商也有主動過來介紹,名稱我忘了,因為他們都知道台中市消防局有這筆補助款要採購山搜裝備」、「(本標案吳峻瑞是否有依特搜大隊之需求,規劃、設計規格、品項等並擬出一份規格草案,提供標案招標承辦人曹昌林簽辦招標?)有,規格草案就是我確認回傳給吳峻瑞的需求規格表,至於是否提供給曹昌林簽辦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是陳文賓要我確認回傳給吳峻瑞的」、「(本標案之前皆是陳文賓承辦、與你聯繫,為何最後為曹昌林簽辦?)應該是陳文賓身體狀況不佳住院,所以更換為曹昌林承辦」、「(當時特搜大隊代理大隊長郭建廷是否知悉你與陳文賓、吳峻瑞已確認需求規格表之事?對此事有何意見?)知道,他說不可以有獨家規格產品,並需有三家廠商以上」、「(既然你已確認過規格表,是否有向其他廠商詢問能否提供規格表中之產品?)沒有,我只是提出需求,至於搶救科要找那家廠商採購就不是我的業務範圍」、「(當時特搜大隊代理大隊長郭建廷是否有替吳峻瑞居中牽線認識災害搶科科長張仕獻?)我不知道」、「(你是否有因郭建廷之關係就本標案特搜大隊之需求與吳峻瑞討論?)跟郭建廷沒有關係,因為之前陳文賓就已經先要吳峻瑞過來介紹裝備器材了」、「(為何本標案特搜大隊之需求需與廠商吳峻瑞討論,使吳峻瑞提出一份量身訂做符合其可提供產品之規格,再交由標案招標承辦人曹昌林簽辦招標?)因為是陳文賓介紹過來要我跟吳峻瑞討論」、「(特搜大隊提出需求是否皆以此種方式?是否皆與廠商討論提出需求?)不是,我們只是提出需求,然後搶救科會找廠商過來介紹產品」等語(見廉政署卷二第673至675頁);證人林宏羿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你目前職位為何?)台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小隊長」、「(你於100年間擔任何職位?)也是相同職位」、「(是否認識吳峻瑞?)認識」、「(是否認識張仕獻?)認識」、「(與他們兩位關係為何?)張仕獻是長官,吳峻瑞是朋友。吳峻瑞是廠商,會來作產品的介紹」、「(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之內容你是否清楚?)採購案的內容我不清楚」、「(該採購案之需求單位為何?)台中市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台中市特搜大隊」、「(該採購案之承辦人,是否係由陳文賓改為曹昌林?)我們的聯絡窗口是搶救科科員,他們有時候會請假、互相代理職務,我們大隊面對科室時,跟科員講他們都知道,因此我不知道誰是實質上的承辦人」、「(該採購案簽辦前,你是否與陳文賓、曹昌林都有聯繫過?)是」、「(你跟他們聯繫何事?)我是於3月24日才調至特搜大隊擔任小隊長,4月份時搶救科通知我們特搜大隊也要銜接原台中縣之山難搜救,當時他們要分配裝備,並要求我們辦理訓練及準備協助二大隊之山難搜救」、「(曹昌林有無請吳峻瑞到特搜大隊向你們介紹相關之產品?)有拿產品來介紹」、「(當時吳峻瑞是否一人前往特搜大隊與你接洽?)不是跟我接洽。我們大隊沒有專職的負責人,我們是一個小隊長、兩個隊員及大隊長,大家會一起討論對各產品的想法」、「(該採購案將簽辦前,你有無與吳峻瑞討論過你們單位須購買的消防器材、設備?)他是拿型錄來作介紹,看我們有無需求」、「(你有無於100年3、4月間,將你們單位需要的裝備規格,以電子檔之方式傳送給吳峻瑞?)有。不是規格,是需求。時間不是100年3、4月」、「(為何要傳給吳峻瑞?)要看他們公司有沒有」、「(為何不直接傳給承辦人?)當時陳文賓好像住院,他有一陣子去進行血癌治療」、「(即使他去住院,為何不傳給搶救科相關之承辦人員?)傳的話應該搶救科他們也有」、「(你是指你有傳給吳峻瑞,也有傳給搶救科的人員?)當時傳都是傳需求表,例如需要什麼樣的衣服、頭盔、頭燈等」、「(吳峻瑞後來是否有將你方才所稱之需求表傳給曹昌林?)我不知道」、「(當初為何吳峻瑞會過來介紹?是否係參考先前的規格?)吳峻瑞的介紹是搶救科說有廠商要來作Demo」、「(所以是經由搶救科的人員介紹的?)對」、「(你通常都如何提供需求?)提供需求時,我們會由分隊先呈報,之後再由大隊進行彙整,最後再提供真正、最終的需求表予搶救科」、「(所以你們是彙整整個外勤的需求,提報給搶救科,搶救科再依照需求進行採購?)只是呈報需求而已,不一定能依照我們的需求全部採購」、「(所以搶救科都是依照你們的需求進行採購?)不一定依照我們的需求,因為是他們在辦理,不是我們。外勤單位各個單位一定都會報需求,報完後由搶購科進行彙整,而他們如何進行採購我就不清楚」、「(所以他們還是會看你們的需求去作採購?)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1頁背面至123頁背面)。

⑶證人游易霖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證稱:「(你擔任災害

搶救科股長期間,總共經手哪些採購案?)我記得經手的標案有:義消及民間團體保險採購案、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100年度臺中市義勇消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消防及義消人員制服採購案等」……、「(前開4個標案,相關規格係如何設計?)縣市合併前,原台中市與原台中縣就消防衣規格就有不同,消防衣的規格主要有分布料、樣式、反光條等不同,採購案也有要求檢驗的程序。我承辦該業務,就消防衣、褲的部分係採原台中市的規格為主;帽子、手套的規格我是採原台中縣的規格;鞋子的部分,是採原台中市的規格,買皮靴的款式」、「(你在經辦前開4件標案期間,有無向廠商索取規格或廠商主動提供規格給你?)我在辦理『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時有主動要求廠商提供規格給我,我是找99年原台中市的消防衣標案得標廠商索取規格,名字我忘記了,最後我制定規格時,如我前述是採不同品項依需求、預算加以制定。至於後來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及『100年度臺中市義勇消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由於係在同一年辦理,所以都是援用『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的規格。101年辦理『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時,由於另一股的同仁有編了一個標案,要汰換胸燈,所以我在101年度的消防衣採購後,將胸燈改為頭燈,最後誰得標我也不曉得」、「(是否認識吳峻瑞?)認識,他是勁齊有限公司的人員,是因為辦理消防衣採購案過程中才認識的」、「(你前述經辦的4個標案,有無向吳峻瑞索取過標案規格?)沒有」、「(你確定你前述索取規格的廠商,不是勁齊有限公司的吳峻瑞?)確定」、「(你前述經辦的4個標案有無採用吳峻瑞所屬勁齊有限公司可獨家掌控的特殊產品?)沒有」……、「(你承辦前開4件標案期間,張仕獻科長就規格部分有無指示你採用勁齊有限公司或吳峻瑞所能獨家掌握的特殊產品?)制定規格時,所有的部分我都有與科長張仕獻討論,就帽子的部分,因為合併前原台中縣買的比較好,而且購買時預算也夠 ,所以經我與科長討論後,決定採用原台中縣的規格,但我不知道這就是勁齊有限公司或吳峻瑞所能獨家掌握的特殊產品」、「(有無收受過吳峻瑞或勁齊有限公司之物品、不正利益或賄賂?)沒有」、(災害搶救科其他同仁或張仕獻科長有無收受吳峻瑞或勁齊有限公司之物品、不正利益或賄賂?)我不清楚」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3269號偵查卷一第165至170頁);又證人游易霖於偵查中證述:「(你是否為臺中市100年消防及義消消防衣案標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承辦人?)是」、「(你是否於100年6月15日簽辦本標案招標公文中之規格前,即將本案所欲採購之產品品項、規格、數量等資訊透露予吳峻瑞?)沒有」、「(為何於吳峻瑞之筆記型電腦中,於100年3月4日即有本標案之相關規格文件【提示扣案之吳峻瑞筆記型電腦內臺中市消防局100年參考規格0314電磁記錄照片及檔案資料,附件3】?)他如何有這份資料我不曉得,但有部分的資料與我所簽辦的不同,例如防火頭罩、消防手套、消防衣、消防鞋的規格都不同,他這份電腦內的標案就這4個部分是原臺中市消防局以前採購的規格,而我簽辦的公文內所採用的規格,就防火頭罩、消防手套用舊臺中縣以前採購的規格,另外就消防衣、消防鞋的部分,雖然我也是採用舊臺中市的規格,但在消防衣的部分就防止血液滲透功能,我的規格是需通過ASTM1671,是比較嚴格的,吳峻瑞的版本是只要通過ASTM1670,消防鞋的部分我採用的是皮靴,而吳峻瑞的版本是膠靴」、「(本件標案之消防帽的規格,是採用何家的規格?)原臺中縣以前採購的消防帽規格」、「(是否知悉該消防帽規格係勁齊公司MSA-F2消防帽的規格?)不知道」、「(在本案中,張仕獻在採購過程有無任何指示?有無告知要找勁齊公司或開廣公司投標或提供規格?)沒有。我們只有內部討論,就是把臺中市與臺中縣以前所採買過的產品規格來做討論,用這樣子來決定要採買的產品規格」、「(你是否為臺中市100年新進人員消防衣案標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部分】承辦人?)是」、「(本標案100年新進人員消防衣案為何招標方式採限制性招標?)因為已經年底了,新進同仁有54位,需要消防衣救災,局長覺得要快點提供衣服給同仁,原來採用前案後續擴充的方式,但簽辦當時本局政風室有意見,且前案經費亦不足,因有急迫性,所以後來就另簽立一個標案,這個標案就改採限制性招標,並且在簽文當中要求要與前一個標案同時交貨驗收,讓所有同仁都可以同時拿到,這個標案是局長簽可之後才進行的」、「(你有無與張仕獻及吳峻瑞討論過本標案採取之招標方式?)只有跟張仕獻討論過,張仕獻也認為這樣可行,我沒有跟廠商討論過,只有在局長同意該簽文之後,我才找吳峻瑞問他,如果這個案子在給他做,他是否可以同時交貨,他說可以,我們就下去進行後續的招標流程」、「(你是否為臺中市100年義勇消防衣案標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部分】承辦人?)答:是」、「(本採購當中所檢附之規格如何擬定?)我一樣是參考案號0000000即消防及義消消防衣案的規格,只將L型防爆手電筒拿掉,改換成頭燈,因為在0000000的採購案中,因為L型防爆手電筒的價錢比較高,導致廠商投標意願較低,所以在詢問開廣公司的一位丁先生後,就改成頭燈,而沒有胸燈、有頭燈的規格,是之前台中市消防局採購消防衣時的規格,相關更換情形是我決定,這件事情也有跟科長張仕獻報告,張仕獻並沒有意見。而就頭燈的規格則是直接向勁齊公司吳峻瑞詢問,本案規格也有詢問開廣公司的小丁,詢問如果改了頭燈,是否能承作,他說可以,所以我們就進行後績的招標作業」、「(為何本案就規格的部分要詢問開廣的丁先生及勁齊公司的吳峻瑞?)因為本案的規格主要是沿用0000000案的規格,而該案是勁齊公司得標,開廣公司也有來投標,所以我就想問這兩家廠商上開原來的規格,及更改過後的規格,他們是否能夠承做,他們跟我說可以,我才進行後續的招標流程」、「(就你上開所言,自0000000、0000000-0、本案0000000-0均僅向開廣公司或勁齊公司詢問規格及是否可承做,是否有量身訂作的嫌疑?)我都是參考以前臺中縣市的作法,我會問開廣、勁齊公司是因為他們都是以前的得標廠商」、「(既然規格都是向特定廠商詢問而來,那公開招標有何意義?)我的規格並沒有向特定廠商詢問,而是沿用原臺中縣市的規格」、「(既然你的規格係沿用原臺中縣市的規格,那為何要問開廣、勁齊公司可否承做?)只是單純因為他們是之前得標的廠商」、「(為何僅詢問開廣、勁齊公司,而不問其他的廠商?)因為我接觸這個業務不久,是合併之後才開始辦理採購業務,所以我只能夠參考以前的得標廠商」、「(本件0000000-0採購案在招標過程中,張仕獻有無指示可參考開廣、勁齊公司提供的規格?)沒有」、「(你是否為台中市101年充實消防衣案標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部分】承辦人?)是」、「(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度上開3件消防衣標案都是勁齊公司得標,是否臺中市消防局已屬意由勁齊公司承做消防衣標案,所以導致本件採購案僅勁齊公司來投標?)我不知道原因,我認為應該不是,因為我覺得這是一個自由市場,如果其他廠商有意見,應該可以在開標前提出異議」、「(本件採購案的規格是如何擬定?)也是參考100年0000000-0採購案之規格,完全比照辦理。」、「(擬定規格時,有無詢問開廣、勁齊公司人員?)沒有」、「(為何不向市面上其他廠商詢問此份規格是否有三家以上之廠牌符合?)我一開始在0000000消防及義消消防衣案中,只有與開廣公司詢問規格是否,能不能來承作,但是沒有再跟其他廠商詢問,之後勁齊公司投標並得標後,之後的採購案,我就只問開廣公司跟勁齊公司。當然當時有一點便宜行事,再加上也只跟他們兩家比較有接觸,所以就只問他們兩家」、「(在本案中張仕獻有無任何指示?有無要求你找特定廠商投標或提供規格?)均沒有」、「(張仕獻有無指示本案就沿用之前採購案的規格來辦理?)我忘記了,但應該是我自己的意思,才沿用之前採用的規格」、「(就上開4件採購案的簽辦過程中,張仕獻究竟有無具體指示採用何家之產品規格?)我是於縣市合併之後才開始辦理採購案,在第一次0000000的採購案簽辦過程中,因為當時沒有採購消防衣的經驗,所以我有跟科長張仕獻討論規格要如何擬定,因為張仕獻是原臺中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所以我記得他當時有說,就消防帽、救助手套等部分,就沿用原臺中縣之前採購的規格」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五第67至69頁);證人游易霖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你於100年至101年間擔任何職務?證人游易霖答我當時是在災害搶救科民力運用股長」、「(你與吳峻瑞、張仕獻是何關係?)張仕獻當時是災害搶救科科長,是我的長官,吳峻瑞是廠商,跟業務單位有關係」、「(是否認識吳峻瑞?)之前不認識,後來因為他有得標我們消防衣的部份,業務上有往來所以跟他會比較熟悉」、「(100年度台中市消防局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你是否這4個採購案之承辦人?)對,都是我承辦的」、「(可否描述這四個採購案的規格、內容如何決定?)應該是以第一案為主,其他第二、三、四案是參考第一案的規格制定」、「(在承辦100年0715號採購案時你如何決定規格內容?)當時因為縣市合併,縣市合併前台中縣市對消防衣的預算還有格式、樣式、配件其實不同,合併完後因為消防人員每年都需要做汰換規劃,所以因為預算編列不同,合併後因為預算有做調整,原來台中市是3萬5000元1套含配件,台中縣是4萬元1套含配件,合併後就以4萬元的預算通過,當時我們的想法是因為這部份要統一,就以4萬元的規劃方向去規劃規格,當時的規格主要還是採原來台中縣市比較好的規格我們來做制定」、「(何人告知你要採用台中縣先前的採購規格?)不一定都是採原來台中縣的,我是講我們是採台中市跟台中縣比較好的規格,因為原來台中市的錢是比較少的,所以有多的錢可以買較好的產品,所以是把這二個做整合」、「(何人要求你這樣做的?)沒有人要求,因為我原本是台中市的,錢有增加,針對我的部分認為錢增加不能用原來台中市的規格,當然是要去比較,原來比較好或是二個比較起來覺得配件比較好的規格就採用,因為配件可以拆開,當時有跟科長做討論錢怎麼樣,科長張仕獻當時還是交由我來處理,但他覺得既然錢比較多就買比較好的東西」、「(張仕獻是否有表示希望採用台中縣市最好的規格去設計規格的內容?)他是沒有特別指定,也有說可以找其他廠商比較好的,但是要在預算的範圍內規劃,但是因為我還是新手,我在合併後才擔任這個職務第一次辦理採購,所以當時我直接就採台中縣跟台中市比較沒有爭議的,之前已經好幾年都標出這個規格,我就採納這些較好的品項當做100年7月份案的招標文件規格」、「(就本件關於消防帽的規格是採用台中縣或台中市的?)兩相比較起來是台中縣規格較好,所以當時採用台中縣」、「(何人決定要採用台中縣的規格?)我是承辦人,最後當然是由我簽出來的」、「(你決定規格前,張仕獻是否有說明或要求就消防帽或某些部分沿用台中縣的規格、某些部分沿用台中市的規格?)當時的意思應該是他認為,既然有4萬元我應該可以規劃一個符合到與外勤同仁不要落差太大,因為不能說合併後就買一個跟以前二個縣市完全不同的東西,所以他當時意思是可以參考原來一些較好的品項,還有可以去問其他廠商有沒有更好的,但整體上不要落差太大,我們的想法就是參考原來台中縣市的規格,整併起來,在4萬元的預算額度內整合起來,他也沒有特別指示一定哪一樣要用哪個,這個部分還是由我們來判斷」、「(就這次的採購案的規格是否在跟張仕獻內部討論後才做出規格表?)因為已經大概確定一個方向我們要買好的東西,不可能4萬元的預算最後寫了3萬元的規格出來,我們希望有較好的預算能夠寫較好的東西出來,所以當時討論方向是希望能夠統一往較好的方向規劃,還是用原來縣市的規格去填,所以當時我們做了方向的討論後我就擬定出來了」、「(所以方向討論是你與科長共同討論出的結果、方向?)但只有預算及品項的部分,我們當時就以預算的角度上來講,當然我希望討論,不然我也可以用原來台中市3萬5000元的規格去做」、「(所以你有跟科長討論過?)但是僅就於預算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買比較好的,最後簽訂的區塊及決定要採購譬如較好的帽子、鞋子等配件,因為衣服不會差太多,落差不大,配件部分就挑比較好的規格」、「(就消防帽部分是沿用99年度台中縣消防局的消防帽的採購規格?)是的」、「(99年度台中縣消防局消防帽,這是何家廠商得標?)是開廣公司」、「(你是否知道開廣公司與勁齊公司有合作關係?)我不清楚」、「(你直接沿用99年台中縣消防局的採購規格,結果是否讓開廣公司或是與開廣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勁齊公司等,有相關產品的公司取得優勢地位?)99年台中市跟台中縣唯一的得標廠商好像都是開廣公司,但因為規格、預算上有些落差,所以我們制定完規格後也稍微去訪價及詢問,確實這個規格沒有問題,當時這也是公開招標的方式,也都沒有廠商提出相關異議,所以我不認為有綁標或開出來的產品可能會造成其他公司無法進來的狀況」、「(0715號的採購案最後是由何家公司得標?)勁齊公司」、「(1125-1號的採購案是否採限制性招標?)對,採限制性招標」、「(何人提出意見說可採用限制性招標?)當時我們想用擴充,但擴充部分送到政風室,政風室認為這樣在合約上不可行,因為已經沒有所謂擴充的權利,所以最後政風室主任建議我們也可以採限制性招標」、「(採限制性招標的方式你是否有跟被告張仕獻討論過?)我有跟他報告」、「(他如何表示?)他表示沒意見,因為主要還是在時效上,他覺得這樣的話就儘快辦」、「(1125-1號採購案的規格是否跟第一案0715號採購案的規格完全相符?)是,完全一模一樣」、「(1125-1號採限制性招標,又沿用與0715號相同的規格,0715號是由勁齊公司得標,這樣不就讓勁齊公司獲得最優勢的絕對競標地位?)限制性招標的主要意思是在某些事情上直接指定這個廠商來進行比價,我們可以指定勁齊公司議價,是因為我們給的條件是要跟第一批交貨時間,原來第一批的交貨是6個月履約期,第二案是在10月份規劃的,時間上可能會比較急迫,但我也要求他要在第一批完成時同時交貨,這部份限制性最主要就是因為有急迫性,所以就直接指定他做這部分的廠商,沒有所謂的要圖利廠商,這是依據採購法的規定,只要報100萬元以下給機關首長同意的話,基本上限制性招標是可以直接指定廠商給廠商來做」、「(1220-1號採購案規格如何決定?)1220-1號採購案的預算來源是中央的結餘款,也有時間性的急迫,年底之前一定要招標出去,因為我們看到第一案的部分,廠商招標的方式沒有很順利,因為我們好像規格開得太好不好去競標,可能超出他們,就是沒有利潤的範圍,所以就把規格部分,其實規格都是沿用,只是把品項部分,譬如有1個頭套,規格內寫2個頭套,就把1個頭套拿掉,把數量減免而已,並不是改了全部的規格,規格都沒有變,數量有改變,就是可能本來要2套改成1件,方便年底時可以順利招標,把這筆中央結餘款預算申請下來」、「(此採購案的規格是否沿用0715號採購案的規格?)是的」、「(0715號當時已經知道是勁齊公司得標,你又設定相同的規格,不就是又讓勁齊公司享有競標的優勢地位?)沒有,不能這樣講,因為當時第一案的投標還有其他公司投標,第一案是公開招標,最後是勁齊公司最低價得標,並非說有最大優勢,承辦的角度是希望有更多的廠商來做這方面的競爭,所以當時考量是除了要年底能讓標案順利結出去外,必須把數量減免讓其他的可能利潤沒有那麼好,但是有其他的利潤可以進來投標的廠商也可以進來投標」、「(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設備裝備案(標案案號:101058)採購案規格是如何決定的?)000000的規格一樣,在100年年底時標的部分雖然很踴躍,但最後也是勁齊公司得標,我還是有去問其他廠商,因為覺得我數量改的部份他們利潤還是太低,所以在101年時因為我的部分有包含義消,義消有頭燈,頭燈不是必要的品項,因為消防人員的頭燈在另外的股別已經有採購,所以我那時候就有跟另外一股的股長討論過是否這個區塊把頭燈拿掉,可能可以減免2000元整套的預算,方便我日後這邊招標的一些廠商有意願,所以那時候決定就是把頭燈拿掉,義消部分以後就沒有頭燈,消防人員頭燈的部分就由另外一股的承辦另外採購再來分配」、「(000000號採購案規格是沿用哪個採購案的規格?)一樣都是以100年7月的0715號採購案規格」、「(承辦這4個採購案的期間,吳峻瑞是否有在你簽辦之前或在簽辦期間提供型錄讓你觀看?)沒有」、「(你於這4個採購案承辦期間,吳峻瑞有無提供規格書草案的電子檔供你參考?)沒有」、「(你本身有無傳送規格表給吳峻瑞參考?)沒有」、「(就這4個採購案在你訂定規格時,其中就消防帽的部分,你當時的認知是否已經知道開廣公司、勁齊公司的消防帽均符合規格?)我在第一時間點是認為開廣公司一定可以符合規格,因為他是99年台中縣的得標廠商,反推回去,因為當時帽子是參考台中縣的規格,所以我相信他應該可以符合資格,勁齊公司的部分我就不曉得」、「(上開4個採購案每一件的規格內容是否都有跟張仕獻討論過?)沒有,沒有每一件,因為第

2、3、4案就只是一些配件的刪減,因為招標的不順利,到第2、3標去問之前的一些廠商或是來投標廠商為何不肯降價或如何,我們去詢問,可能就是利潤不夠,所以第3、4案基本上都只是在配件上增減,這部分我覺得沒有跟科長報告的必要,我有跟他報告說為了要讓採購案更順所以只是把這些配件拿掉,科長這邊是都沒意見」、「(是你主動去向張仕獻建議的?)對,是我主動跟他講為了讓這更順,按照採購的經驗應該是要讓配件再減少」、「(當時張仕獻是否你的直屬上級?)對,他是我的直屬上級」、「(在這4個標案開標前你是否都知道勁齊公司應該會來投標?)第1案我不知道他會來投標,因為第1案他已經作為得標廠商的話,那第2、3、4案我當然覺得在規格沒有變的狀況下,他也是當然會來投標的廠商之一」、「(張仕獻是否知道這四個採購案勁齊公司會來投標?)我不清楚」、「(進行採購的承辦人是否都會跟科長討論承辦的規格,還是如果自己會做的話就自己規劃?)基本上是如果自己做就自己規劃,因為剛好縣市合併,消防衣的部分不是給特定同仁,是全部的,規格上、預算都有些不同,所以我針對今年預算有提高,需要採何種方式辦理,有跟科長討論過,科長那時覺得當然是要4萬元預算內能買好的就買」、「(所以你就向科長討論,如果沒必要就不會去找科長?)是,當然」……、「(被告張仕獻屬於你直屬科長,在這四個案件中有無具體指示你要做特定的行為或是找特定廠商來投標,或是找特定廠商提供規格?)規格上沒有,因為規格上就是我直接參考的,有無找特定廠商他完全沒有指使這方面」、「(你只是遇到變更或修改有跟他報告?)對,是我主動去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1至13頁)。

⑷證人陳文賓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證稱:「(你承辦的10

1年度充實及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採購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時,相關的設計品項規格,是參考哪裡來的?)廠商、之前承辦人留下來的資料,之前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的政府採購案件自己訂定的」、「(你所謂的廠商是指誰?)勁齊公司、乾雄公司、榮格公司」、「(其中救助頭盔的品項為何要有EN12492及CE的認證?)因為之前頭盔已經採購過了,台中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的廖西堂在96到98年度有採購過,我是參考他的一些資料來定這些規格,101年度是第1次辦理」、「(你所定的EN12492的測試標準,是在針對哪些規格所做的規範?)我只知道耐撞」、「(所謂的三種環境測試必須小於等於8KN,所謂的8KN是指何意思?)應該是8公噸是不是?」、「(你對於這種數據以及測試的對象完全不清楚,這些資料是誰給你的?)參考以前學長的資料,勁齊公司、榮格公司也有提供給我」、「(也就是說只要調閱以前學長的資料,是否會一樣?)我沒有修改過,完全抄自廖西堂學長」、「(這個規格是否勁齊公司給你的?)是勁齊公司綽號小胖的吳峻瑞給我的,他在我101年度要買這些裝備時,吳峻瑞提供給我參考的」、「(你有沒有對吳峻瑞的規格作修正?)有,我就是參考勁齊公司的,因為不能照抄所以有修改一些字眼,101年3、4月時簽規格,他就拿給我了,後來在5、6月有修改規格,並再上網公告一次」、「(救助頭盔的部分勁齊公司拿給你什麼規格?)就是救助頭盔第1到11點全部的規格,都是照抄勁齊公司的吳峻瑞給我的規格,救助頭盔在3、4月間吳峻瑞拿給我,我照抄在救助頭盔規格後,到5、6月我上網公告後,並沒有重新修改,也是照抄上去,並且加以公告」、「(你剛剛所講救助頭盔的規格是抄自廖西堂還是實在嗎?)這部分不是抄自廖西堂的,是抄自勁齊公司的」、「(為何救助頭盔的部分要全部依照吳峻瑞給你的?)因為吳峻瑞在101年3、4月間,之前台中縣消防局採購的救助頭盔跟他所開的規格是一模一樣的」、「(你就按照吳峻瑞給你的規格一字不漏的照抄嗎?)我只有做一些文字的修正,但是數據的部分都沒有改。譬如說第9點頭盔的顏色」、「(所耐溫度有無更改?)沒有」、「(EN12492的標準也是吳峻瑞提供的?)是」、「(勁齊公司預期是參標廠商之一,為何會完全按照他的規格?)當然不能按照勁齊公司的意思,因為該救助頭盔,在台中縣的時候,其他廠商也會拿得到,好像北盟公司也有得標過」……、「(有沒有人指使你這樣做?)沒有」、「(你剛剛說101年度充實及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規格,其中序號2號的救助頭盔規格都是抄自於吳峻瑞這段供述是否實在?)實在」、「(為何會這樣做?)之前特搜大隊的隊員有反應勁齊公司東西蠻好用的」、「(你定的這個規格有沒有跟張仕獻說你是採用勁齊公司的規格?)沒有」、「(為何用勁齊公司給你的規格?)我認為不會綁標,因為外觀看起來與之前別家採購過的是一樣的」、「(吳峻瑞是在何時拿該規格給你的?)他是在101年3、4月間,EMAIL到我自己的信箱kindnesss.tw@yahoo.com.tw」、「(是他主動要寄給你?)我請他寄的」、「(採購人員可以向廠商索取規格嗎?)我是參考」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3269號偵查卷一第129-1至13頁);又證人陳文賓於偵查中證述:「(你是否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標案承辦人?)是」、「(【提示本標案101年4月30日簽、附件1】該份簽呈是否為你所簽辦?)是」、「(該份簽呈中所檢附之規格如何擬定?)有參考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的採購案,承辦人是曹昌林,有參考這個標案的規格,因為特搜大隊救災時須統一服裝的需求及特搜大隊反應100年所採買的裝備效益不錯,所以就想說沿用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的規格」、「(【提示臺中市本標案101年6月15日開標記錄、附件2】本標案是否由勁齊公司得標?由勁齊公司何人負責投標業務?)是由勁齊公司得標,由勁齊公司吳峻瑞負責」、「(本標案你是否有找勁齊公司吳峻瑞提供相關產品型錄、資料並規劃、設計本標案品項、數量,並由吳峻瑞草擬一份規格書供你參考?)我有跟吳峻瑞要規格來參考,因為我知道100年得標是勁齊公司,吳峻瑞是勁齊公司的業務,所以有跟他要類似的規格,我另外還有跟榮格公司陳客榮要過相關資料」、「(你於本案簽辦前,你係提供何資料給吳峻瑞,請他設計規格書給你參考?)我有跟他講要買山難裝備,東西跟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的一樣,就請他設計規格書EMAIL給我」、「(你於本採購案簽辦前,已以電話告知吳峻瑞本採購案所預採購的產品品項、數量、相關規格訊息?)是」、「(你係何時、如何告知吳峻瑞本標案之上開資訊?)101年1月份時,我們有通電話,我就跟他說有要進行這件採購了,並且跟他說我們要買什麼東西、數量,以及與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不同所要採購的東西,例如要多採買綁腿等東西,當時他就知道這些資訊了」、「(【提示吳峻瑞筆電救援裝備規格0000000(核定)電磁記錄照片及檔案資料、附件3)吳峻瑞筆電中該份檔案資料是否與本標案101年4月30日簽呈中所檢附之規格相同?是」、「(為何你於101年4月30日簽辦本標案招標公文,吳峻瑞於101年3月9日即可取得你簽辦招標公文中之規格?)我於101年4月30日所簽辦的規格內容,在簽辦前,有先跟吳峻瑞確認,根據所提示的資料,我應該是在101年3月9日前就跟他確認了,我會跟他確認規格是因為101年買的裝備要和100年做統一,所以變動不大,我依照預算將要採買的品項、數量及規格給吳峻瑞,就由吳峻瑞製作規格書傳給我。而當時吳峻瑞有跟我說,他能提供的救援裝備,也就是個人使用的外套101年是藍色的,但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的救援裝備是橘色的,因此,我與他私底下便協議本採購案一樣採購,由他交藍色的個人裝備,另外100年度山地鄉山難採購的救援設備部分,就特搜大隊所領用的15套部分,由他私下取回並更換為藍色的給特搜大隊,以達到本採購案所採購的裝備可與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所採購的產品統一。因此,在取得吳峻瑞的規格書之後,我上簽取得同意以該規格進行招標後,有將確定規格的版本再EMAIL給吳峻瑞」、「(你將簽文呈核上級,簽核過之後,係於101年4月30日之後,才將確定的規格傳給吳峻瑞?)是」、「(你係於本標案招標公告上網前即交付本標案公告上網檢附之規格給吳峻瑞?)是,我是因為怕這個標案不能統一,所以有請他確認」、「(本標案你是否知悉吳峻瑞會來投標?)我有邀請他來投標,我應該知道他會來投標」、「(你於本件採購案簽稿前,即與吳峻瑞商討規格,並於簽稿呈核後,又與吳峻瑞確認最後公告的規格,最後又要請吳峻瑞前來投標,本件標案是否即係以內定要由吳峻瑞之勁齊公司承作?)對我而言,是吳峻瑞是承作是可以幫我很大的忙,我的想法單純的因為100年是他承作的,而且為了統一,所以想由他來投標並得標」……、「(張仕獻有無明示、暗示你本標案案可以依勁齊公司吳峻瑞提供 之規格辦理並找勁齊公司投標?)沒有」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五第223至22頁);證人陳文賓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在101年間擔任何種職務?)我之前在搶救科搶救股擔任科員」、「(是否認識吳峻瑞跟張仕獻?)一個是科長、一個是廠商」、「(吳峻瑞是如何認識的?)有一天來我們科室介紹產品,之前並不認識」、「(你是否為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之承辦人?)是」、「(你當時就這採購案是如何去定規格?)100年因為曹昌林已經有購置針對山難的需求,特搜大隊跟二大隊進行山難搜救,因為100年有買過的東西,所以我的想法是101年就沿用,另外的考量點是因為100年特搜大隊成員有40個山難編組人員,因為只有買20套,那不夠就擴充,想法就是這樣」、「(是何人決定要沿用100年的山難裝備採購案?)自己決定的,另外一個考量點是因為如果一個團隊40人出去,只有20個人可以穿服裝,另外20個沒有就不行了,而且他們都會一直輪值,可能一天放假、一天上班,所以就是擴充到需求的額度上限」、「(你在決定規格內容的時候,是否有先跟吳峻瑞事前接洽過?)沒有事前,只有參考曹昌林的資料來做」、「(你要參考曹昌林100年的採購案資料,有無跟張仕獻討論過?)沒有」、「(所以你是自己決定要依照100年採購案來做?)是」、「為何要直接參考100年度採購案的規格?)特搜大隊假如要去爬山,本來100年假設買20個,因為編組要40個人的話,所以我才101年擴充那另外20個人,因為我們外勤都是輪休,如果100年那個人剛好輪休,101年他就沒有裝備,所以再買給他這樣而已」、「(是否為張仕獻要求直接沿用之前100年採購案的規格?)沒有,都是自己判斷」、「(你是否知道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是哪一家公司得標?)我現在知道是勁齊」、「(你在承辦時是否知道?)100年我沒有承辦曹昌林的案件,我101年的時候知道」、「(你在承辦的案件時你不知道100年度標案是勁齊公司得標?)101年承辦時知道」、「(你有無發覺你在101年的採購案,你直接沿用100年的採購規格,那當時又是勁齊得標,這樣不是就讓勁齊取得一個優勢地位?)我們是在擴充性裝備,又是公開性的招標,想法很簡單,上一個承辦人公開招標也決標,都完成也沒什麼問題,外勤又需要補充裝備,所以就加以沿用,沒有想太多」、「(你在101年採購案期間,你是否有將要採購的品項、數量等資訊,在招標公告之前就先以電子郵件方式透露給吳峻瑞?)第1次我不太清楚,我是知道第2次沒有人來投,我是有撥電話請他第2次來投」、「(你說在第一次開標後到第二次開標前?)對,第1次好像沒有人來,第1次我比較不清楚,第2次的時候我是有打電話請他來投」、「(你為何要打電話請他來投?)因為我怕流標做不好會被懲處,所以就這樣」、「(你自己決定打電話給他的?)是」、「(張仕獻是否有指示說,你去聯繫勁齊他們來投標?)沒有」、「(你在承辦這案件時,張仕獻是否為你的直屬上級?)是,我們科長」、「(你從承辦到開標、決標這段期間,有無跟張仕獻討論過規格內容?)沒有」、「(他是你的直屬上級,為何沒有跟他討論規格內容?)我們都是直接簽呈,規格都是自己開好」……、「(你們在採購時,一般如果有問題都是自己決定,最後上簽呈給科長?)是」、「(所以在你負責101066標案當中,所有的規格跟要買的數量都是你自己規劃決定的?)是」、「(科長張仕獻有無主動找你討論過規格或叫你為特定行為過?)沒有」、「(你從這案子承辦到這案子決標為止,有無跟被告吳峻瑞私底下任何的飲宴或是聚會?)沒有」、「(除了你剛剛講的因為要討論,要請他來投標,就標案草案跟他聯繫以外,都沒有任何的飲宴跟聚會?)沒有任何的吃飯跟聚會」、「(你們二個在草案的傳遞過程中,被告有無告訴你如果成功得標要給你何種利益?)確定沒有」你為何要冒著洩密的刑責去告訴他?)我那時的想法可能比較單純,沒有想很多,就只是想說沒有人來投,那時我們消防局三次沒有人來投就要記申誡一次,我想趕快完成這案子,想法很簡單就這樣,所以才會打電話請他來投標」、「(草案是你們二個講的很確定,還是他只是提供給你參考?)是我參考曹昌林100年時弄出來的,只是我第二次時叫他來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42頁)。

⑸證人鄭培齡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證稱:「(101年度充

實汰換山難搜救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是101076》,是否由你承辦?)是」、「(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是」、「(該採購案的31項項目是由誰提出來?)由我提出來。是依照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呈報需求,他們報出來的需求項目很多,金額也比採購案多,我由他們呈報的內容中選出31項,由我自己判斷他們救災時確實會用到的東西,我才列入採購案,錢的來源是由第二追加預算來的,總共有1千多萬,分成好幾個採購案。採購的數量也是我規劃的」、「(你採購物品的規格是如何訂出來?)參照之前有辦過採購案的同仁陳文賓、曹昌林的採購案文書」、「(之前陳文賓、曹昌林辦採購案時,是否有買過頭盔?)有」、「(他們採購案的頭盔是由那一家廠商提供?)不清楚」、「(本案你辦理的採購案頭盔與陳文賓、曹昌林辦理採購案時的頭盔是否有一樣?)頭盔有分救助頭盔跟上山頭盔,上山頭盔的部份和他們2人是一樣的,他們之前有沒有買過救助頭盔,我不清楚」、「(你如何定出救助頭盔的規格?)依照消防局以前有買過救助頭盔的樣式,我找勁齊公司的吳峻瑞提供救助頭盔的型錄跟規格給我參考」、「(你有無找過其他廠商提供救助頭盔的型錄跟規格做參考?)沒有」、「(為何只找吳峻瑞提供救助頭盔的型錄跟規格?)本來沒有要買救助頭盔,後來有多出來20萬元左右,我就決定要買救助頭盔等」、「(你第一次辦理採購案,為何只找吳峻瑞提供頭盔的型錄跟規格?)我之前不認識吳峻瑞,因為他有來辦公室,我知道他有在賣」、「(你是到最後才臨時決定要買救助頭盔,你之前又不認識他,為何要找吳俊瑞提供救助頭盔的規格跟型錄?)我沒有找過其他廠商問救助頭盔的事」、「(是誰介紹你去問吳峻瑞救助頭盔的規格跟型錄?)沒有。是我自己去問的」、「(如你所言,第二追加預算有1千多萬,同時段有好幾個採購案在進行,到消防局的廠商,不可能只有勁齊公司,為何你只找吳峻瑞?)我沒有辦過,我不知道廠商誰有在賣,剛好他有來」、「(救助頭盔以外的項目的規格你是如何定出來的?)參照曹昌林、陳文賓的採購案,我有請榮格公司一個叫『工頭』的男子,有請猛龍公司的職員提供型錄」、「(救助頭盔的部份你為何不找榮格公司或猛龍公司提供型錄?)猛龍公司有提供他公司的型錄,型錄中沒有救助頭盔,我有請榮格公司提供救助頭盔的型錄,但是他沒有提供給我」、「(救助頭盔的規格你有無找林宏羿討論過嗎?)沒有」、「(救助頭盔的規格你有無找過張仕獻討論過?)沒有」、「(救助頭盔的規格你有無找過曹昌林、陳文賓討論過?)沒有」……、「(採購案的項目是否有跟科長或股長討論過?)有。我是先口頭報告股長跟科長同意後,我再用文簽辦」、「(科長跟股長有無同意你買救助頭盔?)有」、「(剩下20萬元,你為何不買其他東西?)林宏羿代表特搜大隊跟我要很多東西,我說我的預算要先買東西給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如果錢有剩下,我再買東西給特搜大隊,後來剩下20萬元,林宏羿之前跟我要的東西有很多樣,後來是我自己決定要買救助頭盔及繩子給林宏羿的特搜大隊」、「(林宏羿是否有跟要求救助頭盔的規格或型式?)沒有」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269號偵查卷一第185至188頁);又證人鄭培齡於偵查中證述:「(你是否為臺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

101076》承辦人?)是」、「(【提示本標案101年5月21日簽、附件1】該份簽呈是否為你所簽辦?)是」、「(該份簽呈中所檢附之規格如何擬定?)規格是參照同事曹昌林、陳文賓所承辦的採購案,買過的規格及廠商榮格公司、猛龍公司的型錄,但是最後廠商的部分其型錄產品沒有符合我們的需求,所以就沒有進一步向廠商要規格」、「(有無與吳峻瑞在本案招標公告前,即與吳峻瑞討論本案採購的產品規格?)有,因為我是第一次辦理採購,雖然心中已經想好要買什麼樣的品項,來滿足需求單位,但規格我真的不會開,所以我就找以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辦理過的標案來參考,因為這個案子是預計要在6月份辦理,要採買的東西又是山難裝備內等級比較高的東西,必須從國外進口,而如果廠商要從國外進口,必須花費5個月以上的時間,但標案又必須要在年底以前完成驗收,因此根本不可能開標後,才讓廠商去找東西,所以一定要在招標公告前,即確定有廠商可以提供,這個標案才能夠順利的驗收結案,所以我就找上榮格、猛龍及勁齊公司,由他們三家提供型錄給我,但是榮格、猛龍提供的東西等級太低,所以我就請勁齊公司的吳峻瑞就他提供的型錄,由我跟他講我們要採買的東西品項,請他提供勁齊公司這些產品的規格文件給我參考,進而擬定招標文件」、「(【提示臺中市本標案101年7月12日開標記錄、附件2】本標案是否由勁齊公司得標?由勁齊公司何人負責投標業務?)是。這標案是勁齊公司得標的,是由勁齊公司吳峻瑞負責」……、「(吳峻瑞至少於101年5月14日前,即取得你101年5月21日本標案簽辦公文所檢附的規格?)是,因為規格就是吳峻瑞幫我擬的,而且跟曹昌林、陳文賓之前所辦的採購案的規格相同」、「(是否知悉曹昌林、陳文賓所辦理的採購案件,其規格亦係吳峻瑞所代擬的?)我不曉得是否是吳峻瑞幫他們代擬的,我沒有跟他們確認過,但我拿到前案的規格時,我比較了一下,跟吳峻瑞給我的規格大致相同,且曹昌林、陳文賓的採購案也是勁齊公司標去,所以我大概知道曹昌林、陳文賓也是參考勁齊公司的規格」、「(你於製作本件招標文件所附的規格書後,有無將最後確認之版本與吳峻瑞確認?)有,我做好之後,有給吳峻瑞,但是是EMAIL或親自給電子檔,我忘記了」、「(上開與吳峻瑞確定最後的規格一事,係於101年5月21日上簽前或上簽後?)我記得應該是在上簽前」……、「(本件規格既然係請吳峻瑞代擬提供,且又請勁齊公司提供報價,最後又與吳峻瑞確定所欲採買的產品規格,本件標案是否即內定要由勁齊公司來承作?)我只是想要完成標案而已,所以我才找勁齊公司來,而且我並不認識其他的廠商,所以只好依照我上述所講的過程來處理」、「(你是否知悉於101年5月21日所簽辦本標案招標公文中檢附之規格,規格中序號4『救助頭盔』之規格說明之規定,與勁齊公 司之MSA-F2救助頭盔相符合?)我不曉得」、「(張仕獻是否知悉本標案勁齊公司會來投標?)不曉得,我沒有跟他討論過」、「(你是否知道勁齊公司會來投標?)是,我有請吳峻瑞來投標」、「(張仕獻有無明示、暗示你本標案可以依勁齊公司吳峻瑞提供之規格辦理並找勁齊公司投標?)沒有」、「(涉犯洩密罪是否認罪?)認罪,我願意面對自己的錯誤」、「(張仕獻就採購案件真的沒有給你們任何指示?)沒有」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五第264至26頁);證人鄭培齡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間擔任何職務?)在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擔任科員職務,之前在災害搶救股,然後調到民力運用股」、「(是否認識被告吳峻瑞、張仕獻?)之前在擔任科員時張仕獻是我的科長,吳峻瑞應該是廠商,那時候不認識」、「(你是否為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裝備採購案的承辦人?)是」、「(你在簽辦期間如何決定規格、內容?)當時決定規格,因為前面有類似的標案,要延續前面採購的內容,為了裝備的一致性,還有那時有去訪查需求的單位,特搜大隊與第二救災、救護大隊的需求,然後再做規格研訂」、「(訪查的結果如何?)大隊需求提報上來,還有前一年度承辦的科員做的內容去做研訂」、「(決定規格內容時有找哪些人討論過?)就是詢問之前的承辦科員曹昌林、陳文賓」、「(決定規格內容之前有無跟吳峻瑞討論過?)沒有」、「(決定採購案規格內容前有無跟科長張仕獻報告過?)沒有」、「(你承辦案件,他是你的科長,你怎麼都沒有報告?)科長本身的職務無法管到那麼細,因為是我第一次辦採購,先問之前承辦的科員,研訂到一定程度時,簽辦上去科長一定會知道,會看到這部分,所以就事先都沒有向他報告」、「(決定規格時沒有跟科長報告,科長在你簽辦上去時就會看到了?)對」、「(是參考哪個具體採購案的規格內容?)100年度山難裝備採購案、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為何是直接參考這二個採購案?)山難裝備承辦時人員太多,之前因為預算關係買的數量不夠,我是為了一致性還有等級的需求再去做綜合的規劃」、「(是否張仕獻有直接表示請你直接參考前開二個採購案的規格內容?)沒有,是我自己決定的」、「(你於承辦時是否知道100年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101年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是何家公司得標?)那時候不曉得,我那時剛調過去3個月,承辦時去調資料才知道」、「(在沿用資料時就已經知道之前是勁齊公司得標的?)是」、「(既然知道你沿用的採購案先前是由勁齊晉公司得標,你再直接沿用,這樣不就是又讓勁齊公司取得優勢地位,因為採用相同規格,之前他標的,一樣他再來標絕對可以得標,你有無意識到這個問題?)我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我第一個意識到的問題,是為了不要我們單位每年樣式都不同,或是顏色、規格都不太一樣,那對單位形象有傷害的,所以在規劃方面就是朝規劃去做簽辦」、「(承辦101年採購案的承辦期間,你是否曾經有把要採購的項目、數量、規格在招標公告之前就透露給被告吳峻瑞?)有透露給他」、「(是在簽辦之前還是之後?)在簽辦之後,公告之前」、「(你為何要把這個資訊透露給他?)就是怕標不出去影響整個,因為救援件數太多了,外勤單位都沒有衣服可以穿,就是要儘快的把採購案完成後,把那些東西發給外勤單位,因為關係到人命的部份,所以如果標不出去的話對機關不太好」、「你簽辦的公文所附的規格表是直接沿用前案所做過的規格表?)是」、「(有無修正,若有修正是修正哪些部分?)數量、品項的部份依我們需求有修正,規格大概大同小異」、「(簽辦許可後你是否有把確認的規格表及數量彙算,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寄給吳峻瑞?)有」、「(為何要寄回去給他?)因為怕價格的關係標不出去」、「(是何人要求你這樣做的?)我自己決定的」、「(從接手承辦到決標、開標的整個過程,有無跟吳峻瑞具體討論過規格內容要如何設定?)完全沒有」、「(從接手承辦到決標、開標期間,就規格內容有無跟張仕獻討論、決定?)沒有」、「(投標案開標前是否就有預期到勁齊公司會來投標?)應該會來投標,因為之前他是得標的廠商,再來投標的機會蠻大的」、「(你那時在101076的標案當中已經決定好要買什麼,但是規格不會開,一般而言會去詢問其他同事,詢問誰都是你自己決定的?)當然是我自己決定」、「(是你自己去找曹昌林、陳文賓詢問要怎麼開會比較好?)是」、「本件你就是參考曹昌林、陳文賓的意見及參考其他公司的型錄,最後為了滿足需求單位就開出這個規格的簽呈?)對」在標案的過程當中,科長張仕獻有無找過你,要求開特定規格或要求特定廠商來投標?)沒有」、「(這個案子從你承辦到決標這段時間,被告吳峻瑞有無跟你私底下去飲宴或上酒店、卡拉OK?)沒有」、「(你們有無私底下約定案子如果做成了,他會給你多少利益?)沒有」……、「(你剛才提到把承辦的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採購案裡的規格,有透露傳給吳峻瑞,張仕獻有無跟你做任何指示?)沒有,是我自己透露的」、「(為何只透露給吳峻瑞沒有透露給其他廠商?)當初規劃時有請其他廠商,其他廠商的型錄或規格等級就比較低,我開的規格比較高,如果傳給他的話,也是沒辦法判別價格到底我們預算能不能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至147頁)。

⑹依上開相關各採購案承辦人之證詞,其中證人曹昌林、林

宏羿之證詞僅能證明被告吳峻瑞有至台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向林宏羿介紹附表一編號1標案之相關採購產品,並確認該標案所需品項之規格書及該標案係由曹昌林辦理,且證人曹昌林規劃辦理該標案係採用被告吳峻瑞所提供予林宏羿之規格草案,而被告吳峻瑞亦有至辦公室交付相關型錄供參考,並與被告張仕獻打招呼等情;另證人游易霖之證詞僅能證明其為附表一編號2至5採購案之承辦人,且於各採購案簽辦制定規格時,多會與被告張仕獻討論,且參考原舊有之採購案規格等情;另證人陳文賓之證詞僅能證明其為附表一編號6採購案之承辦人,且制定規格係參考前案承辦人曹昌林之規格,簽辦時被告吳峻瑞有提供相關產品型錄,並製作一份規格草案予證人陳文賓參考等情;另證人鄭培齡之證詞僅能證明其為附表一編號7採購案之承辦人,且簽辦時有請被告吳峻瑞提供型錄及一份內含品項及說明之規格,並參考前案承辦人曹昌林、陳文賓之規格等情。又被告吳峻瑞並未與上開各標案之承辦人有飲宴之情形,業據證人即附表一各採購案承辦人證述明確。另證人曹昌林於廉政署訊問及偵查中雖證稱:100年4月左右,被告張仕獻向其表示可參考吳峻瑞所屬勁齊公司之產品等語(見廉政署卷二第670、671頁、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五第63頁),然本件承辦人曹昌林係於100年5月31日承辦本件標案,與被告張仕獻所為上開表示時間相距有1月餘,且證人曹昌林係以台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實際需求之產品規格而簽辦,被告張仕獻向承辦人曹昌林之表示亦僅供簽辦之規格參考,況證人曹昌林亦表示實際簽辦本件標案時,被告張仕獻並未再向其提醒可參考吳峻瑞提供之規格等情,自難憑被告張仕獻先前曾建議參考勁齊公司之產品規格,即認被告張仕獻該行為屬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又證人游易霖就其承辦之採購案所欲採用之規格雖曾與被告張仕獻討論過,惟被告張仕獻並未指示證人游易霖須採用特定規格,經討論後仍由承辦人游易霖自行決定規劃決定而簽辦,此業據證人游易霖證述如前,況證人游易霖亦證稱:附表一2至4之產品規格係參考以前合併前台中縣市之作法,詢問勁齊公司或開廣公司僅係因其為以前之得標廠商等語,顯見證人游易霖詢問勁齊公司產品規格,僅因其為先前之得標廠商,並非因被告張仕獻之指示。另證人陳文賓、鄭培齡上開證詞可知,其等希望由被告吳峻瑞所屬勁齊公司參與投標、得標,係因勁齊公司為先前其他採購標案之得標者,由其得標承作,對於標案之採購作業較為統一,且為避免無人投標而流標,縱其等使勁齊公司取得優勢競爭地位,亦係承辦人陳文賓、鄭培齡個人(其2人涉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8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卷二第159頁以下)為圖招標順利所致,難憑此即認被告張仕獻有給予承辦人任何指示或其他不違背職務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是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採購案之承辦人與被告吳峻瑞接觸,亦僅係經由被告吳峻瑞介紹裝備器材或討論,被告張仕獻並未介入或指示要求各採購案之承辦人採用勁齊公司之規格產品,且證人陳文賓亦已明確證稱就其簽辦建議使用之裝備規格亦未事先與被告張仕獻討論過。至被告吳峻瑞向承辦人介紹裝備器材之規格後,又由其所屬勁齊公司進場投標並得標是否符合採購案之相關規定,亦不能憑為認定被告張仕獻有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之依據。

⒋證人即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王克猷於廉政

署詢問及偵查中訊問時雖表示:業界均盛傳吳峻瑞會請辦理相關採購案之公務員吃飯等語,惟其亦稱:此係伊轉述聽到公司小姐向伊反應之情形,至係何人向伊轉述已不記得等語(見廉政署卷二第859頁),是證人王克猷之證詞僅屬傳聞證據,而證人王克猷亦證稱:伊認為業務承辦人員與張仕獻不可能接受吳峻瑞賄賂等語(見廉政署卷二第860頁),是難憑證人王克猷之證詞,即認被告吳峻瑞有行賄或被告張仕獻有收賄之事實。又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是否認識張仕獻?)是」、「(與張仕獻關係為何?)10幾年前我跑消防署業務時就與他認識,中間有段時間沒有聯絡,直到縣市合併時,我跑台中市的業務,才又與他遇到」、「(你於何場合、何方式認識張仕獻?)在他的辦公室」、「(在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附表一編號1所示】簽辦前,你是否曾透過郭建廷去找張仕獻?)我當時的筆錄確實如此陳述,但我回想起來,張仕獻是我於消防署時認識的;我與郭建廷曾聊到此事」、「(你並未透過郭建廷與張仕獻接洽該採購案之事宜?)沒有」、「(就標案案號0000000之採購案,你是否為勁齊公司投標業務之承辦人?)是」、「(上開採購案是否勁齊公司得標?)是」、「(為何勁齊公司能得標?)我們符合投標的資格與規格,且價格接近底價」、「(上開採購案簽辦前或簽辦期間,你是否曾前往消防局拜訪,且曹昌林、張仕獻在場?)不論有無標案,我們都會前往消防局拜訪,提供承辦人員型錄做為參考,但我無法確定是否在該採購案期間。我前往消防局拜訪時,並非每次都有事前約定,若有事前約定也只跟曹昌林等相關人員,從來沒有跟張仕獻約過,只有臨時前往在辦公室遇到時,才會與他打聲招呼」、「(上開採購案簽辦前,你們碰面時,張仕獻有無向你或曹昌林表示可以考慮使用勁齊公司的產品?)張仕獻在我面前沒有向曹昌林做此表示過。通常我前往拜訪時,都會先與承辦人寒暄、聊天,要離開時才會向張仕獻打招呼,因此公事上不會與張仕獻接觸」、「(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附表一編號6所示】是否勁齊公司得標?)是」、「(上開標案是否你負責勁齊公司之投標業務?)是」、「(你如何得知上開採購案之標案何時進行?)陳文賓告訴我他們要採購相關的器材」、「(陳文賓以何種方式告訴你?)我去消防局業務拜訪時,他有向我提到」、「(你是廠商而陳文賓是公務員,為何他會直接將該訊息透露給你?)因為我是業務,會詢問承辦人員是否需要提供資料、預算等相關資訊給他參考」、「(本件你遭查扣的電腦中,有一名為『救援裝備規格0000000(文賓)』檔案,而本件101年特搜大隊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簽辦時間係101年4月30日,你是否於採購案簽辦前就已取得規格表?)他們會提供規格表給我,看我們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他們所開列之規範」、「(你認為他提供給你該資料的目的為何?)據我了解,許多消防人員簽辦文件時,都會給各家廠商參考,因此我認為我是他提供參考的廠商之一」、「(陳文賓提供給你的規格表中之規格,對勁齊公司是否有利?是否容易得標?)我們公司代理的產品有限,很多整合性的標案都必須請求配合廠商提供資訊」、「(上開標案開標前,張仕獻是否就知道勁齊公司會去投標?)我不清楚」、「(100年度台中市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附表一編號2所示】、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附表一編號3所示】、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附表一編號4所示】、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附表一編號5所示】。這4個標案是否都是勁齊公司得標?)是」、「(上開4件標案是否皆由你負責勁齊公司投標業務?)是」、「(是否知道上開4件標案承辦人為何人?)游易霖」、「(你在上開4件標案招標公告前,是否皆有主動提供規格予承辦人游易霖?)第1次我沒有主動提供規格,僅提供型錄;後續我有提供資料給他們參考,或他們就拿以前的規格來開標」、「(上開4件標案招標公告前,你是否曾提供規格予張仕獻?)沒有」、「(上開4件標案若你有提供規格,係以何方式提供予承辦人游易霖?)以e-mail寄送電子檔或直接送紙本給他」、「(為何係由廠商主動提供規格予承辦公務員?)很多消防採購案之承辦人都是外勤轉調,他們對於消防器材規格並不了解,依採購法第26條,若有國際標準應符其國際標準,若無則從國內之標準。消防器材係專業之領域,且係消防人員自我保護之裝備,我們這種業務才了解相關規格及法規條例,因此許多承辦人都會請我們提供規格給他參考」、「(上開4件標案你有提供規格予承辦人游易霖,若他直接採用你所提供的規格,是否對勁齊公司最為有利?)就我所知,該規格一開始不是我所提供的,他是依台中縣市之前的規格開立,後續他可能依該規格進行招標規範。第1個標案我們是到第3次才去投標,因第1、2次皆流標,因此我們才與開廣公司協商,他們認為利潤不好,所以由我們來投標,讓消防局的標案可以順利進行,否則聽說他們會遭懲處」、「(為何上開4件標案皆由勁齊公司得標,是否有透過其他外力影響或介入?)當時的標案台中市消防局放了許多器材在裡面,可能是因匯率或國外漲價等因素,而只有我們為得標降低利潤;另因本件消防衣需經測試,而台中市消防局開立的規格十分嚴苛,導致許多廠商不願冒風險進行投標。我們符合規格且價格具優勢、有進入底價,因此才順利得標」、「(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76,附表一編號7所示】,對於該採購案有無印象?)有」、「(上開採購案是否由勁齊公司得標?)是」、「(上開採購案是否由你負責勁齊公司之投標業務?)是」、「(是否知道上開採購案承辦人為何人?)鄭培齡」、「(你於上開採購案招標前,如何得知該標案有要進行?)一樣是去拜訪時得知的。我之前去科室拜訪、走動時就遇過鄭培齡,去拜訪過幾次後,鄭培齡才主動跟我聊到有這個標案,請我提供資訊給他參考」、「(你遭查扣的電腦內,有一『雪地山搜裝備0000000(確認版)』檔案,而該採購案係鄭培齡於101年5月21日簽辦,你是否於101年5月14日即已取得承辦人所提供之文件,表示他們想用該規格?)可能是鄭培齡以紙本或e-mail讓我知道的」、「(你後來有無提供相關型錄、規格予承辦人鄭培齡?)他若詢問我,我都會提供資料給他們參考」、「(若你有提供規格予鄭培齡參考,而鄭培齡就採用該規格,則該規格是否對勁齊公司最為有利?)我提供規格給他當參考,讓他做選擇,但他可能不只問我一家廠商。我能符合他給我的規格,但我也不會詢問他是否對我有利,我只認為至少我可以參與投標」、「(你的想法是,若有採用該規格,至少讓公司有參與投標的能力?)是」、「(上開採購案招標公告前,承辦人鄭培齡是否有將確認要公告的規格以任何方式交付給你?)應該有,因為當時他對規格都不了解,我向他解釋一次後他還是不懂,因此他後來有把資料mail給我,請我再確認。很多搶救科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對消防器材業務完全不了解,我擔任業務10幾年來,沒有一個承辦人員對規格完全了解,都需要廠商提供規格,全省有10幾家消防器材業者都是這樣提供型錄、規格給消防人員,甚至還提供國內、外相關法規給他們參考。我認為這是業務應該做的,若我們不教他,他不知道什麼裝備是好的、什麼樣的器材可以保護消防人員的安全,因此我們都會提供相關型錄、規格及歐盟、美國消防協會NFTA的法規給他們」……、「(本案相關之7件採購案招標公告前,張仕獻有無向你提過採購的預算或相關訊息?)沒有」、「(你要參與投標前,是否會告知張仕獻此事?)不會」、「(是否曾提供勁齊公司的型錄、規格給張仕獻?)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至11頁、15頁背面、16頁)。依上開證人即被告吳峻瑞之證詞可知,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採購案之各承辦人多係因承辦採購消防裝備,對於裝備規格不了解而向被告吳峻瑞詢問,並請被告吳峻瑞提供裝備規格予承辦人員參考,被告吳峻瑞並未就各採購案之招標情形與被告張仕獻有所接觸聯繫,而被告張仕獻亦未就各採購案之裝備規格給予採購案承辦人員任何建議或指示,亦據各承辦人員證述如前,是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廉政屬詢問、偵查中訊問時之陳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吳峻瑞有向被告張仕獻介紹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採購案相關產品中之MSA牌F1消防帽及MSA牌F2救助頭盔等產品規格,自難認被告張仕獻有何以其實質影響力之職權使承辦人員採用勁齊公司代理之規格產品,而使勁齊公司取得競爭優勢之情形,亦不能憑為認定被告張仕獻有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或被告吳峻瑞有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依據。

⒌檢察官雖認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採購案相關產品中MSA牌F1

消防帽及MSA牌F2救助頭盔等產品規格係勁齊公司在台灣獨家代理,而認被告吳峻瑞向張仕獻介紹該產品規格並置入採購規格中,致使勁齊公司於各該標案取得競爭之優勢,惟此為被告吳峻瑞所否認。經查,證人郭建廷於偵查中證稱:伊向張仕獻推薦之裝備產品均係市面上買得到的,吳峻瑞並未透過伊認識張仕獻,伊亦未幫吳峻瑞向張仕獻推薦過採購案之裝備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3269號偵查卷第170、172頁);又證人即勁齊公司負責人洪慶淵於本院審理中證稱:「(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是否勁齊公司獨家代理或獨家銷售?)MSA公司在全世界沒有獨家代理這個名詞,也沒有總代理這個字」、「(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在台灣地區是否只有勁齊公司有辦法購得?)據我瞭解,近幾年就有4家公司銷售過F1及F2,F1最少有4家,F2也超過4家以上,勁齊公司、高雄的上陽公司、今日儀器公司、乃文公司這4家公司有賣過F1的頭盔)、「(為何你於101年10月2日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訊問時向檢察官供稱MSA牌消防帽及救助頭盔是勁齊公司獨家代理?)因為我的認知跟實際上的權利義務不見得是相同的,也許我這樣認為,但我後來查證之後真的不是,不可否認的是最近這幾年勁齊公司是4家公司裡面賣的最多的,我後來有去瞭解其他3家公司也賣的不少」、「(【提示101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㈡P.83】當時檢察官問勁齊公司及庭鶴公司是否有獨家代理商品?你答:美國MSA牌的消防帽,為何與你今日所述不同?)因為當時我去接受訊問的時候有的清楚有的不清楚,就我的認知那是我賣的,後來我去查清楚並不是我獨家總代理,我去問MSA公司,他們說我也不是獨家總代理,他們全世界都沒有授權獨家總代理,且勁齊公司跟MSA公司也沒有簽訂任何合約,所謂代理制度就要簽代理合約,我們公司連代理合約都沒有簽訂,所以我們公司根本談不上是獨家代理或總代理」、「(【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卷㈣P.192、P.25、P.9

4、P.95、P.122、P.123及卷㈤P.148、P.237、P.279消防帽及救助頭盔之採購規格表】有無其他廠牌的消防帽及救助頭盔可以符合上開所示之七個規格?)我也不敢確定有無其他家,但是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一定可以符合上面這個規格」、「(如果是勁齊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得標,其他公司是否會向勁齊公司購買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來履約?)一般要取得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有幾個方式,第一是聯絡原廠,第二是聯絡MSA公司國外的代理商,第三是國內的經銷商可以跟我買」、「(國內經銷商跟你買是何意思?)就是他們看到哪個單位有需求,就會打電話來跟我詢價」……、「(你去跟MSA公司接觸時,有無透過特殊管道?)針對我個人而言,我覺得這個東西不錯,我就去跟MSA公司聯絡,MSA公司會要求看我公司的歷史紀錄,公司評估完之後願意的話就會賣給我,有時候MSA公司不願意賣的原因是因為該公司沒有紀錄,至少MSA公司願意選定我當經銷,表示MSA公司肯定我的能力,至於MSA公司要賣給其他廠商那是MSA公司的事,剛才檢察官一直要確認是不是總代理,其實MSA公司是製造商也是真正的總代理,如果問MSA公司在全世界有無總代理,MSA公司會說沒有總代理、獨家代理,真正決定要賣給誰的是MSA公司」、「(你是否知道何謂獨家代理?)獨家代理就是原廠在某個國家地區指定透過某間公司來賣」、「(程序上要如何做?)只要是代理商就一定要簽訂一份代理合約,代理合約又分成代理合約、非總代理合約二種,我的認知上最少要有一份契約」、「(你現在說的這些,在你當初去廉政署作筆錄的時候是否知道?)我不是很清楚,因為當初問的時候問很多,而且很晚,結果我後來查詢之後並不是,我回去查之後才知道我沒有簽合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至11頁);另證人即榮格服裝有限公司(下稱榮格公司)負責人陳客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據你所知,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在臺灣地區是否由勁齊公司獨家代理?)我印象中這個品牌的帽子已經賣了10幾年了,早期我認為是獨家,後來在幾次的標案過程中我發現不是獨家,因為可以從平行輸入及之前代理過的乃文公司也可以取得到貨,所以我不認為勁齊公司是獨家」、「(你認為它不是獨家代理的原因為何?)就因為有很多的管道,例如平行輸入,我之前在廉政署作證時我就有提過說有一家盛太公司所得標的頭盔,據我所知就不是從勁齊公司來的,盛太公司曾說過是以平行輸入的方式從其他國家進來的,我也曾聽過大陸有這頂頭盔的製作及銷售,我自己也曾經去香港問過,所以我才認為都拿得到,只要拿得到,什麼方式簡單就以什麼方式處理」、「(如果是你的公司得標的話,你是否會向勁齊公司買F2救助頭盔來履約?)我們都會透過關係問問各家報價多少,看哪家價格最低就跟哪家採購」、「(你當時就知道F2救助頭盔除了勁齊公司之外,還有其他公司有在賣?)是的」、「(你於偵查中說過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招標公告前訪價階段,台中市消防局曾經有向你詢問過能夠提出來的產品規格,是否實在?)實在」……、「(100年度山難裝備採購標案之前,你有無參與過台中市消防局其他消防設備採購標案?)有」、「(有無得標過?)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20頁)。參以本院向香港地區之MSA HONG KONG Limited公司函查勁齊公司是否為其生產之MSA牌F1消防帽、F2救助頭盔在台灣之獨家代理商,業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於102年6月14日以(102)港局商字第0462號函覆稱:「二、本案本局商務組洽獲MSA Ho

ng Kong Limited於102年6月4日函復稱,位於台灣新北市○○區○○路○○號18樓之5『勁齊有限公司』並非MSA牌F1消防帽、F2救助頭盔之獨家代理,MSA HONG KONG Limited在台灣共有3家代理商,『勁齊有限公司』屬其中之一,根據該公司銷售紀錄,F1消防帽及F2救助頭盔亦曾售予台灣其他代理商」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33頁);復於102年12月30日再以(102)港局商字第1008號函覆稱:該公司最近5年(自2008年起)之台灣經銷商包括㈠勁齊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㈡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㈢乃文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至2011年)、㈣杰榮貿易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等情(見本院卷三第44頁)。依此可知,勁齊公司並非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標案有關MSA牌F1消防帽、F2救助頭盔在台灣之獨家代理商,被告吳峻瑞所辯,應堪採信;參以台中市消防局於94年起至99年間,曾採購MSA牌F1消防帽及F2救助帽,而分別由勁齊公司以外之開廣公司、盛泰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晨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慶橡膠企業有限公司、輝洪事業有限公司、榮格公司、瑩喬國際有限公司得標,有台中市消防局102年8月20日中市消救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4至56頁)。則上開規格之消防帽、救助頭盔之其他經銷商或非經銷商(可經由向勁齊公司或其他經銷商進貨之方式)均可參與各標案之投標,而由所出之標價高低決定何家公司得標,自難認將MSA牌F1消防帽、F2救助頭盔規格置入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標案採購規格,有使被告吳峻瑞所屬勁齊公司取得競爭優勢之情形。至被告陳柏松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

獨家代理為臺灣廠商取得外國產品代理權,在參加標案時,獨攬該產品在臺灣之銷售權,不提供該產給其他廠商等語(見廉政署卷二第909頁),亦與本件勁齊公司參與上開7標案得標無涉,檢察官以此作為認定被告張仕獻、吳峻瑞涉犯上開犯行之證據,顯屬有誤,附此敘明。

⒍又被告張仕獻雖有分別於100年2月24日(及翌日25日凌晨)

、101年2月8日、同年3月9日、同年7月12日與被告吳峻瑞前往上開興魚翅餐廳、金鼎大舞廳(即金錢豹酒店金山店)、金麗都理容KTV、儷晶皇宮理容KTV南屯店飲宴,惟被告張仕獻並未就各採購案之裝備規格給予採購案承辦人員任何建議或指示,且勁齊公司並非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標案有關MSA牌F1消防帽、F2救助頭盔在台灣之獨家代理商,勁齊公司就上開7標案在規格上並無取得競爭之優勢,已如前述,自不能以被告張仕獻與吳峻瑞有上開飲宴,即遽認被告張仕獻有收受吳峻瑞提供之不正利益或該飲宴與其職務行為間有對價關係。又關於被告張仕獻擔任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職務期間之職務內容及是否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採購一事,業經台中市消防局函覆稱:「㈠『災害搶救科科長』職務依職務說明書(職務編號A620010)所示為下列:⒈綜理災害搶救規劃管理事項。⒉綜理救災資源與消防水源之整備及運用管理等事項。⒊綜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管理運用及民間救難團體之管理運用等事項。⒋綜核文稿。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㈡有關該科辦理裝備採購過程,於規劃階段,係由業務承辦人員負責擬定規格、數量後,簽請核示,俟局長核准後,即將所有卷宗資料移由本局秘書室辦理後續採購公告招標、開標。㈢有關驗收程序,目前本局採購驗收主驗人指定,依下列金額標準規定:1、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科室主管。2、100萬(含)以上未達1000萬元(工程及財物採購50 00萬元、勞務採購1000萬)專門委員。3、5000萬元(含)以上:主任秘書。㈣來函所示七件採購案中,張仕獻曾於100年11月18日參與『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第二次驗收,其情形為原主驗人胡專門委員是日有事無法主持,代理人楊專門委員是日亦另有驗收案,故楊專門委員於100年11月17日建議局長核准由張員代理主持驗收」等語,有台中市消防局102年8月20日中市消救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4至55頁)。則本件被告張仕獻係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並非採購業務承辦人,採購過程之規劃階段係由各業務承辦人負責擬定規格、數量後簽請核示,是各採購案規格、數量之擬定並非被告張仕獻之職務,被告張仕獻就本件之採購過程與驗收過程應無實質影響力。又依上開函覆內容,關於100年度山地鄉0000000000000號1部分),台中市消防局固於100年11月18日實施第二次複驗,被告張仕獻固曾參與代理驗收,惟該標案係於100年5月31日始簽辦,並於100年7月14日開標、決標,被告張仕獻與吳峻瑞於100年2月24日飲宴當時,該採購案並未存在或簽辦,且被告張仕獻參與驗收係因原主驗人即專門委員胡水旺(擔任主驗),驗收之日委突然有事無法前往,其代理人楊元吉專門委員於同日同時段亦已排定另案驗收,不克分身,故於前一日即同年月17日簽擬:「職是日同時段已排水帶驗收,本案擬建議請張科長代主驗」等語,有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便簽及「100年度山地鄉山難裝備採購案」驗收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9、120頁);是被告張仕獻係於100年11月18日驗收前1日被臨時指派代驗,其無從預知兩位專門委員臨時均有事,故該標案第2次複驗程序雖係由被告張仕獻代為主驗,然此與檢察官所指與被告吳峻瑞於100年2月24日飲宴之時間相距9個月之遠,被告張仕獻如何能預知會參與該標案實施第二次複驗,是難以此即認被告張仕獻於100年2月24日參與被告吳峻瑞之飲宴有不正利益之收受,且不能證明有對價關係存在。又關於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暨個人救災裝備補充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新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台中市消防局100年度義勇消防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4)等3個標案,係分別於100年6月15日、同年11月7日、同年12月8日簽辦,並分別於100年8月30日、同年12月1日、同年12月27日開標、決標,被告張仕獻於101年2月8日、101年3月9日接受吳峻瑞飲宴招待時,該3標案均已開標、決標完畢而進入履約期階段,被告張仕獻又未參與該3標案之驗收程序,自難認其就該3標案有何特定職務上之行為,自亦不能認與上開飲宴間有對價關係存在。

⒎另關於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

防衣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58號,即附表一編號5部分),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係於101年3月7日9時50分始由股長游易霖上簽辦理101年「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消防及義消人員消防衣裝備採購案」,再由技正胡大釗(3月7日10時50分)、被告張仕獻(3月7日14時3分)簽核後,會辦秘書室科員翁仲誼(3月7日14時45分)、股長邱淑華(3月7日16時41分)、秘書王宗裕(3月8日17時)、秘書室主任謝博志(3月9日8時0分)、再會辦政風室、會計室等,再轉回消防局專門委員胡水旺(3月13日9時0分)、消防局主任秘書(3月13日10時30分)、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3月13日12時10分)、消防局局長廖明川(3月13日19時0分)等逐層核章,有該簽呈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21、122頁)。是該案承辦人員於101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簽出,同日上午到達技正胡大釗,其於同日10時50分簽核後,下午送至科長室即被告張仕獻處,被告張仕獻隨即於同日14時3分簽核完成送至會辦單位,期間並未與被告吳峻瑞有何連繫,此業據證人即被告吳峻瑞證述如前,且被告張仕獻既已於101年3月7日下午簽核完成,再由會辦單核准後逐層核章,最後由消防局長決行核可,始能確定該採購案簽辦所採用之裝備規格,復參以被告張仕獻就該標案之規格未於承辦人游易霖簽辦前給予任何指示或建議,已如前述,是被告張仕獻於2日後即101年3月9日與吳峻瑞間之共同飲宴,應與其就上開簽呈上之簽核間無何踐履特定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自不能認被告張仕獻於該次採購案有收受不正利益之情形。再者,關於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特搜大隊救援裝備採購案(標案案號:101066號,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係於101年4月30日始由陳文賓上簽辦理,有該簽呈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23、124頁),則被告張仕獻於101年3月9日與吳峻瑞共同飲宴時,承辦人陳文賓尚未簽辦該採購案,且承辦人陳文賓就該標案之承辦過程,均未與被告張仕獻討論過規格內容,被告張仕獻亦未指示或建議承辦人陳文賓採用何規格,已據證人陳文賓證述如前,是被告張仕獻於101年3月9日與吳峻瑞間之共同飲宴,應與該採購案無何踐履特定職務上行為之約定或存有對價關係,自不能認被告張仕獻於該次採購案有收受不正利益之情形。

⒏又關於台中市消防局101年度充實、汰換山難搜救裝備採購

案(標案案號:101076號,即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張仕獻雖有於101年7月12日與被告吳峻瑞共同飲宴之事實,惟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卷㈠

P.125,準備書狀被證六兩則簡訊】2012年6月24日星期四下午2點6分,你傳了兩封簡訊『有過期之泡沫原液捐贈,200公升5桶,貴局是否需要』,該簡訊是否你所發送,發送予何人?)是,我發給張仕獻」、「(上開簡訊內容所指為何?)台塑關係企業塑華公司有一批泡沫液過期,他們請我問問看能不能捐贈給消防隊使用,若沒有捐贈出去,塑華公司很難處理那些泡沫液,因此我才詢問張仕獻。我之所以會詢問張仕獻,是因我與承辦的曹昌林聊過,而他說他不能做主,因此我才發簡訊問張仕獻。我不只詢問張仕獻,後來也有轉送到屏東」、「(後來此事如何處理?)後來台中市消防局大誠分隊說他們需要,所以我請貨運送過去」、「(你們後來有無因此事而接觸、見面?)有,因後來還有100多桶,而泡沫液屬於chemical化學品,無法回收,所以我後來又詢問張仕獻、台中市各消防局認識的人員」、「(時間、地點為何?)6-8月間,在辦公室或外面碰到時都會談一下」、「(你方才稱101年7月12日有找張仕獻,原因為何?是否也有談及此事?)應該有。當時送到大誠分隊時,張仕獻跟我說太大桶了,他們無法運載,叫我以5加侖的小塑膠桶分裝。當時我們是中間人,要幫塑華公司處裡泡沫液,但張仕獻又說太大桶無法處理,而塑華公司不可能出分裝塑膠桶的容器費用,因此101年7月12日當天應該有談到這件事情,也可能剛好有提到我們消防衣測試不過的問題,有請教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頁背面、17頁),並有被告吳峻瑞於101年6月28日傳送予被告張仕獻之簡訊內容1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5頁),是被告張仕獻所稱於101年7月12日與被告吳峻瑞共同飲宴係商討捐贈泡沫原液一事,並非虛諉之詞;又被告張仕獻就此採購案之簽辦過程及採用之裝備規格,均未曾給予承辦人任何指示或建議,亦據該採購案之承辦人鄭培齡證述如前;參以該標案開標當日,被告張仕獻並非該開標程序之主持人、會辦人員、監辦人員、記錄等,此有該標案之相關紀錄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28頁),且被告張仕獻事後並未參與該標案之驗收程序,自難認其就該標案有何特定職務上之行為及收受不正利益,自亦不能認有對價關係存在。

⒐此外,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10

1年3月9日你招待張仕獻吃飯、唱歌,除了慶祝你兒子滿月外,有無其他目的?)沒有」、「(100年2月24日、101年2月8日、101年3月9日、101年7月12日之飲宴、聚會,有無因採購案之規格而招待張仕獻?)沒有」、「(有無為了驗收通過而招待張仕獻吃飯?)沒有」、「(有無要求張仕獻作出特殊承諾?)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頁背面、17頁),此益證被告張仕獻、吳峻瑞於檢察官起訴所指之上開100年2月24日、101年2月8日、101年3月9日、101年7月12日之飲宴、聚會間,被告吳峻瑞並無以飲宴之招待為行賄之意思。綜上,被告吳峻瑞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而招待被告張仕獻為上開各次之飲宴,且被告張仕獻就台中市消防局之上開7件採購案簽辦之裝備規格或採購過程,均未曾私下向承辦人員有何指示或建議,自難認其就該飲宴所受之利益與檢察官所指之各採購案間有何對價關係存在。是本件被告張仕獻與被告吳峻瑞間就上開各次之飲宴行為雖有不當,有悖官箴,惟仍不能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相繩,被告吳峻瑞就此部分亦不構成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㈡關於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涉犯行賄被告涂展榮部分:

⒈本件被告涂展榮係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主任,負責臺南市消

防局採購業務之督導審核,被告吳峻瑞係庭鶴公司之業務招攬人員,負責為庭鶴公司接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被告陳柏松係開廣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為開廣公司接洽各消防機構之消防設備、器材採購業務之事實,為被告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所不爭執。又⑴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部分:①本件採購案係於100年9月27日由庭鶴公司得標(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衣係向開廣公司訂購,由陳柏松負責),於

10 1年3月12日,因本案消防衣抽樣送紡研所檢驗後,於101年5月14日,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接獲紡研所回覆該案消防衣檢測結果:「樣品對液態化學物品oxylene撥除率為80.4%,未達規格要求(85%)…」等語,從而檢測未通過。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旋於101年5月15日簽辦會辦單將紡研所回覆結果會簽搶救科,並於101年5月24日簽辦消防衣抽樣送驗結果不符之公文通知廠商即庭鶴公司提出說明及改善。②被告涂展榮有於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13分23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吳峻瑞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雙方並在電話中言明:「涂展榮:第4條有嗎? (即減價收受之規定)。」、「吳峻瑞:就都空白的ㄟ。」「涂展榮:

都空白喔! 都空白那討論空間就很大了。「吳峻瑞:哈哈哈,很大很大。」等語。③被告吳峻瑞、涂展榮於101年6月1日下午4時24分1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④庭鶴公司於101年6月4日接獲臺南市消防局通知抽樣送驗未通過之公文後,於101年6月13日,發函請求請臺南市消防局准予按不符項目減價收受,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承辦人李文瑄於101年6月14日簽辦,就該案抽樣送驗結果不符規格之後續處理召開研商會議。會計室有於上開召開研商會議公文上簽註「本案契約為減價收受規範及本案僅辦理檢驗程序未辦理驗收程序,請廠商先行改善」之意見。被告涂展榮並於101年7月5日之研商會議中提出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之規定。惟該研商會議仍因需求單位反對而不同意本件減價收受。⑤本件履約期間,得標廠商庭鶴公司之供貨商即開廣公司發生火災,致庭鶴公司未能即期履約交貨,被告吳峻瑞遂希望臺南市消防局可予延長履約期限,庭鶴公司便於101年7月26日發函予臺南市消防局,要求延長履約交貨期限100天,臺南市消防局秘書室承辦人李文瑄隨即於101年7月31日簽請召開火災研商會議,被告涂展榮亦同意召開會議,並於101年8月15日之會議中同意延長庭鶴公司履約交貨期限100天。⑵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TNCFD0000000號)部分:①101年5月2日,臺南市消防局民力運用科先行簽辦35 套消防衣需求採購,並以上開臺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即庭鶴公司得標,開廣公司供貨)採用之規格為基礎,移請該局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嗣於101年5月22日,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80套消防衣需求採購(後因預算控管2成,實際採購數量為64套),另提出歐式消防衣規格版本,移請秘書室辦理採購。②被告吳峻瑞有於101年5月31日上午11時26分5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時,被告涂展榮有於電話中表示:「是不是你們的,我看他有改過ㄟ」。被告吳峻瑞有於10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22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涂展榮聯繫,並告知被告涂展榮:「應該是(烜)毅的。」等語。③被告吳峻瑞遂於101年6月1日下午4時24分11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涂展榮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告知被告涂展榮有寄1份資料到涂展榮的E-MAIL。④被告涂展榮於101年6月1日於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本件採購案之簽辦公文上簽註意見「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並於上開通話過程中,告知吳峻瑞,其已在簽辦公文上簽註意見。事後,本件採購案之承辦人黃聖祐於101年6月13日,以綜合意見表簽辦,並載明:「本(101)年度本科所編列80套外勤消防人員消防衣採購費,擬依秘書室意見,以100年採購規格統一由秘書室辦理。」等語。⑤於101年8月28日,本件臺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TNCFD0000000號)開標,由開廣公司得標,由被告吳峻瑞提供開廣公司消防帽、鞋及頭燈等品項等情,亦為被告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27、228頁),並有本院通訊監察書(101聲監796、101聲監續995、1177、1345、1520;0000000000、吳峻瑞)、通訊監察譯文(101/5/29;吳峻瑞0000000000與涂展榮0000000000對話)、通訊監察譯文(101/5/31、101/6/1;吳峻瑞0000000000與涂展榮0000000000對話)(見廉政署卷三第1958至1975頁);而該2標案簽辦招標、公告、開標及驗收情形,其中: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部分:有陳永昌承案採購案簽呈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簽稿會核單、100年度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衣裝備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100/8/25)、開標紀錄(100/9/7、100/9/27)、李文瑄承辦第二次開標結果簽呈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簽稿會核單、初(抽)驗紀錄(101/3/12)、台南市政府函鶴庭公司相關交貨驗收事宜、李文瑄承辦相關交貨驗收事宜簽呈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會辦單、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101年5月14日函送消防衣檢驗說明、李文瑄承辦消防衣抽樣送驗結果不符簽呈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簽稿會核單、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函鶴庭公司對於抽驗報告結果不符事項說明、李文瑄簽辦鶴停公司來函要求減價收受,舉行研商會議簽呈及簽稿會核單、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綜合意見表、庭鶴公司101年6月13日函覆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請求准予減價收受等說明、李文瑄簽辦消防衣褲檢驗不符規定,研商會議結果暨後續處理事宜簽呈及簽稿會核單‧研商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簽到表、開會通知單、李文瑄簽辦本案後續相關事宜簽呈、庭鶴公司101年7月26日函覆採購案後續辦理事宜、臺灣開廣公司101年7月17日函庭鶴公司因火災情事申請延後複驗說明、李文瑄簽辦火災後相關處理事宜研商會議結果簽呈、火災後相關處理事宜研商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簽到表、開會通知單(101/8/15)等附卷可稽(見廉政署卷三第1194至2058頁);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部分:有黃聖祐承辦採購案簽呈及簽稿會核單(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案;101/5/22)、101年度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經費概算表(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案)、規格書(購置歐式消防衣裝案)、台南市政府控管金額以上採購案件申請表、採購消防衣帽鞋裝備予義消使用案簽呈、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綜合意見表、秘書室承辦本件採購案公開招標簽呈及簽稿會核單、規格書、公開招標公告(101/8/13)、開標紀錄(101/8/28)、秘書室簽辦公開招標結果簽呈附卷可稽(見廉政署卷三第2059至2092頁)。

⒉又被告涂展榮於101年5月17日晚間及101年8月16日晚間有至

臺南市○○○街○○○號之鴻海精品酒店(KTV)飲宴,且被告吳峻瑞有於101年5月18日凌晨,以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5萬1000元,事後陳柏松再與吳峻瑞分擔本次花費3萬元,並向開廣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另被告吳峻瑞於101年8月16日凌晨,以現金支付在鴻海精品酒店消費款項2萬5500元,又被告吳峻瑞有於101年9月7日,以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在鴻海精品酒店的消費款項1萬4500元等情,為被告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28頁);且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有無於101年5月17日與涂展榮與一些人到台南鴻海酒店飲酒?)我是看了筆錄才有印象」、「(當時有無叫小姐在旁陪酒、陪侍?)有」、「(涂展榮當天有無喝酒?)有」、「(當天陳柏松有無一同前往?)有」……、「(101年8月16日是否有與涂展榮到鴻海酒店飲酒?)是」、「(當天有無叫小姐陪侍?)有」、「(當天涂展榮有無飲酒?)有」、「(當天陳柏松有無一同前往?)沒有」、「(該次還有何人同行?)還有2位台東消防局的公務人員」、「(是否記得該2名人員之姓名?)荊偉泰、黃至正」……、「(101年8月16日你為何會到台南?)台東消防局的公務人員邀請我陪他們吃飯」、「(在何處吃飯?)台南紅螞蟻燒烤」、「(當天在紅螞蟻燒烤有哪些人一同吃飯?)我、涂展榮、荊偉泰、黃至正跟一個女孩子」、「(是否上次來作證的蔡穗安?)是」、「(在紅螞蟻燒烤店吃完飯後,涂展榮有無一同前往鴻海精品酒店?)有」、「(還有何人一同前往?)荊偉泰、黃至正與蔡穗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5、136、139、140頁);另證人即被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5月17日你有無去台南?)有」、「(那天你去台南做何事情?)去拜訪客戶」、「(你到台南之後做了何事?)拜訪涂展榮,然後約吃飯」、「(還有哪些人?)有吳峻瑞,還有一些台南的人我不記得了,因為只見過一次面」、「(大約多少人?)4、5人」、「(熱炒店吃完飯後去何處?)去鴻海精品酒店唱歌」、「(有何人一起去鴻海精品酒店唱歌?)當天一起吃晚餐的人都有去,期間可能有些人有先走,我不太清楚了」……、「(依照你剛才所述,101年5月17日當天後來有跟一些人到鴻海精品酒店喝酒唱歌?)是」、「(吳峻瑞有無一起去?)有」、「(涂展榮有無一起去?)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1頁背面至113頁、120頁);又證人蔡穗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依吳峻瑞偵訊時之供述,101年8月16日在紅螞蟻燒烤店吃飯,後來又到鴻海酒店,當場有涂展榮、他和另外兩位台東來的荊偉泰與黃至正,還有一位涂展榮的女性友人,該女性友人是否是妳?)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7頁背面);又證人荊偉泰、黃至正於101年8月16日當天確有一同前往上開鴻海精品酒店(KTV)參與飲宴,亦據其2人於廉政署訊問、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廉政署卷三第1902至1905、1911至1914頁、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九第176、177、189、190頁),是被告涂展榮確有於101年5月17日晚間及101年8月16日晚間有至上開鴻海精品酒店

(KTV)飲宴甚明,並有通訊監察譯文(101/8/16、17;吳峻瑞0000000000與涂展榮0000000000對話)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三第1976頁)。又被告吳峻瑞分別:⑴於101年5月18日凌晨,以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5萬1000元,事後陳柏松再與吳峻瑞分擔本次花費3萬元,並向開廣公司報銷本次交際費用;⑵於101年8月16日凌晨,以現金支付在鴻海精品酒店消費款項2萬5500元等情,亦為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所不爭執,復有花旗商業銀行101年度10月16日(101)政查字第57138號函所附吳峻瑞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30止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廉政署卷三第1919至1954頁)、吳峻瑞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101/5/18;金額:51000元)(見廉政署卷三第1956頁)、鴻海精品酒店101年8月16日之日報表及結帳單(見廉政署卷三第1977至1993頁)附卷可稽。

又被告涂展榮自廉政署訊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有於101年9月17日前往上開鴻海精品酒店(KTV)飲宴之事實,雖被告涂展榮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地台位置顯示被告當天在尚開鴻海精品酒店(KTV)附近,有其101年9月7日基地台整理資料1份可參(見警政署卷三第2094頁),惟同案被告吳峻瑞於警政署詢問、偵查均供稱:涂展榮有無參加101年9月7日之飲宴已不記得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一第145頁、同上偵查卷二第219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9月7日涂展榮並未參加該次飲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7頁),是被告涂展榮究有無參加被告吳峻瑞於101年9月7日招待之飲宴,已有疑義。

⒊公訴人雖以被告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於廉政署詢問、偵

查中之供述及證人李文瑄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證述,作為被告涂展榮涉犯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及被告吳峻瑞、陳柏松涉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之證據。然被告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已如前述;且查,附表二編號1、2採購案之承辦人員分別證述:

⑴證人李文瑄於廉政署詢問時證稱:「(消防衣140套案(T

000000-00)採購招標業務是否由妳所承辦?)是」、「(【提示消防衣140套案(T000000-00)開標記錄,編號1】本標案是否係庭鶴公司得標?)是」、「(消防衣140套案,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衣、褲供貨廠商為何?)台灣開廣」、「(開廣公司負責消防衣140套案供貨之業務為何人?)開廣公司的陳柏松」、「(涂展榮是否知悉消防衣140套案,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 衣、褲係開廣公司所提供?開廣公司負責消防衣140套案供貨之業務為陳柏松?)我不知道涂展榮是否知悉」、「(涂展榮是否知悉消防衣140套案,庭鶴公司與開廣公司為合作關係?)他事前是否知悉我不清楚,但事後有發生一些事情,我都有簽辦上去,主任應該知道吧」、「(消防衣140套案之消防衣是否因檢驗未過需重驗及開廣公司火災導致展延交貨期限?)基本上展延交貨期應該是火災的關係」、「(【提示消防衣140套案101年6月14日秘書室簽呈、編號2】該份簽呈係由你所簽辦,妳有無意見?)是我簽的,沒有意見」、「(妳為何會簽辦上述公文?)因為消防衣檢驗未過,庭鶴公司提出減價收受,所以我就簽辦召研商會議」、「(在簽辦上述公文時,有無與何人先行討論簽辦內容?)沒有,是我自己決定要這樣簽辦的」、「(在簽辦上述公文時,有無先行查閱契約中關於減價收受之內容?)我沒有印象了」、「(簽辦時,已知本案契約中並無減價收受之規定,為何仍簽請召開會議?)我當時覺得應該還是有減價收受的規定,所以我才會簽請召開會議」、「(為何會計室已表示本案契約未有減價收受規範,妳仍執意簽請召開會議?)因為這個會議除了就是否得減價收受討論之外,另外還有要討論如未減價收受時的處理方式」、「(妳有無向涂展榮報告本案契約中並無減價收受之規定?)沒有」、「(妳簽辦公文上去時,有無檢附會計室會簽意見?涂展榮是否知悉本案契約中並無減價收受之規定?)我有附會計室的會簽意見,但是主任的認知是什麼我就不知道了」、「(會簽至涂展榮時,涂展榮有無找妳就會計室意見討論或詢問?)我印象中沒有」、「(是否為涂展榮指示妳簽辦上述公文?)沒有」、「(依據會計室簽註之意見,消防衣140套案僅辦理驗收前之檢驗結果,未辦理驗收程序,妳有無意見?)當時會計室可能認為初驗不算是驗收,但是類似案件台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認為抽驗送驗即屬驗收程序之一,所以我認為當時已算進入驗收程序」、「(【提示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7月16日秘書室簽呈,編號3】該份簽呈中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就消防衣檢驗不合格之部分,是否仍請庭鶴公司先行改善再行抽樣送驗?)對」、「(為何前述會計室已表示本案契約未有減價收受規範,妳為何不依合約跟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我只是想要藉由開會來做成決議,並沒有不依合約或採購法規定辦理的意思」、「(為何秘書室針對庭鶴公司申請減價驗收之要求會以召開會議研商解決而不是直接請庭鶴公司依法改善或申請重驗?)也沒有不請庭鶴公司依法改善,我只是想在會議來討論如果要求廠商改正,還有改正的後續處理事宜」、「(是誰要求你簽請開會研商解決?)沒有人要求,我只是依據廠商來文簽辦」、「(101年6月26日妳所簽辦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縱合意見表討論本案驗收檢驗結果不符規格,擬召開研商會議簽中祕書室意見係何人表示?)是我」、「(101年7月5日研商會議記錄中秘書室意見係何人發言表示?)應該是涂展榮」、「(為何涂展榮會贊成庭鶴公司針對消防衣檢驗未通過之部分減價收受?涂展榮有無跟你談及此事?)他為什麼會贊成我不清楚,他沒有跟我提過這件事」、「(【提示101年5月29日至101年6月13日-吳峻瑞0000000000號、涂展榮0000000000號及陳伯松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你是否受涂展榮之指示與吳峻瑞聯繫庭鶴公司要求減價收受後續如何處理?)是,是涂展榮請我跟庭鶴公司的吳先生聯繫消防衣檢驗不合格後處理事宜,至於涂展榮如何指示我聯繫的細節我忘了,我是看到提示的譯文才想起來,我有打過這通電話」、「(是否為涂展榮指示你簽辦此一公文召開會議?過程為何?)我沒有印象他有沒有指示我,但我記得我簽辦召開會議他沒有反對」、「(涂展榮是否因為與吳峻端關係友好,所以贊成庭鶴公司可減價收受?)這個我不清楚」、「(【提示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7月31日秘書室簽,編號5】為何秘書室會召開會議研商是否讓庭鶴公司展延交貨期限100天?)因為廠商來文申請因火災要求展延交貨期限」、「(是否為涂展榮指示你簽辦此一公文召開會議?過程為何?)不是,是因為廠商來文,所以我就簽辦召開會議」、「(【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8月17日秘書室簽呈,編號6】)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是否同意展延交貨期限100天?)是」等語(見廉政署卷三第1821至1825頁);又證人李文瑄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消防衣140套案採購招標業務是否由妳所承辦?)是」、「(【提示消防衣140套案開標記錄,編號1】本標案是否係庭鶴公司得標?)是」、「(本案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衣、褲供貨廠商為何?)台灣開廣公司」、「(開廣公司負責消防衣140套案供貨之業務為何人?)開廣公司的陳柏松」、「(妳是否知悉在本案庭鶴公司與開廣公司為合作關係?)審標的時候我不知道,我是在履約過程才知道的」、「(涂展榮是否知悉本案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衣、褲係開廣公司所提供且開廣公司負責消防衣140套案供貨之業務為陳伯松?)我不知道涂展榮是否知悉」、「(涂展榮是否知悉本案庭鶴公司與開廣公司為合作關係?)他事前是否知悉我不清楚,但事後在屐約階段有發生消防衣檢驗不合格,及開廣公司大火,導致庭鶴公司無法如期交貨的一些事情,我都有簽辦上去,涂展榮應該知道」、「(本案是否因消防衣檢驗未過需重驗及開廣公司火災導致展延交貨期限?)基本上展延交貨期限應該是火災的關係,另外檢驗未過,我們消防局的決議是要求廠商限期改正」、「(【提示本案秘書室101年6月14日簽呈、編號2】該份簽呈是否係由你所簽辦?)是」、「(妳為何會簽辦上述公文?)因為消防衣檢驗未過,庭鶴公司提出減價收受,所以我就簽辦召開研商會議」、「(召開會議是否為涂展榮指示?)不是,是我在接受到庭鶴公司來函請求減價收受的函文後,我就想說可以先開個會議來研商決定,因此我便上這個簽,並會搶救科、政風室、會計室、法制專員,在這個公文的簽核過程中,涂展榮沒有表示反對的意見」、「(本案是否有履約廠商得以減價收受之規定?)我記得契約中是沒有勾選可以減價收受的規定,但在上開簽核的過程當中,我記得好像有跟主任涂展榮討論過可否減價收受一事,涂展榮有說雖然契約中沒有明定,但政府採購法中好像有可依循的規定,但現在已經忘了詳細的交談內容」、「(因此,你於簽辦上開公文時,你與涂展榮均已知本案契約中並無減價收受之規定?)是。本件我就是因為契約當中沒有可以減價收受的規定,所以庭鶴公司來函申請時,我沒有直接上簽建議同意庭鶴公司的要,之後與涂展榮討論時,涂展榮跟我說,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來辦理減價收受,我覺得應該要尊重業務單位,我才想說開個會,把所有的業務單位找來討論,來決定這個案子如何處理」、「(妳有無向涂展榮報告本案契約中並無減價收受之規定?)我沒有印象我有跟他報告這件事情,但他應該知道,因為我有跟他討論」、「(【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7月5日『消防衣裝備140套(案號:T000000-00)』研商會議會議紀錄】此會議紀錄是否即為你上簽召開研商會議之會議紀錄?)是」、「(有關於此份會議紀錄中,秘書室之意見係何人所表達?)主任涂展榮」、「(最後會議結果是否為不同意減價收受,先行請廠商改善,再行辦理抽樣複驗?)是,原因是因為業務單位不同意減價收受」、「(【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7月16日秘書室簽呈,編號3】該份簽呈中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就消防衣檢驗不合格之部分,是否仍請庭鶴公司先行改善再行抽樣送驗?)對」、「(本案合約當初為何未訂定減價收受規範?)因為是為了安全性考量,讓我們可以要求廠商送的產品須符合檢驗標準,不能以減價收受的方式完成履約」、「(為何涂展榮會贊成庭鶴公司針對消防衣檢驗未通過之部分減價收受?)我不知道」、「(【提示101年6月1日下午5時0分16秒吳峻瑞之0000000000與台南市政府消防局0000000000之通訊譯文)卷附譯文所示,是否為你與吳峻瑞商討本案檢驗不合格後,後續處理之事宜?)是」、「(上開電話是否係涂展榮請你與吳峻瑞聯繫?)是」、「(涂展榮請你與吳峻瑞聯繫時,有無交待何事?)我沒有印象,但我最主要是要請庭鶴公司可能要限期改善再行複驗」、「(【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7月31日秘書室簽,編號5】為何秘書室會召開會議研商是否讓庭鶴公司展延交貨期限100天?)因為庭鶴公司來文說他們的供貨公司開廣公司發生大火,所以要求展延交貨期限」、「(是否為涂展榮指示你簽辦此一公文召開是否同意展延交貨期限之會議?)不是,是因為廠商來文要求展期,我沒辦法自己決定,必須要得到業務單位的意見,且我沒有辦法決定要展期多久,所以我就簽辦召開會議」、「【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8月17日秘書室簽呈,編號6】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是否同意展延交貨期限100天?)是」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九第92、93頁);證人李文瑄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擔任何職務?)、秘書室科員」、「(從何時開始?)99年12月縣市合併之後一直擔任到現在」、「(妳的直屬上級長官是哪些人?)股長廖國林、主任涂展榮、主秘楊宗林、副局長梁全順、局長李明峰」、「(台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是何人承辦?)承辦人是我」、「(是否知道該採購案是何家廠商得標?)庭鶴公司」、「(是否知道庭鶴公司本件消防衣褲供貨廠商是哪一家?)本來不知道,後來在案子進行中有翻閱資料注意到是開廣公司」、「(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000000-00號》係何人負責驗收?)有很多單位驗收,有秘書室、需求單位、政風、會計」、「(當時辦理驗收結果如何?)抽驗之後送紡研所再送到國外去檢驗,其中有一個項目不合格」、「(哪一個項目不合格?)我只知道是撥除率的部分」、「(依據本件採購合約以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如果這種情形驗收不過,採購單位應該要如何處理?)先要求廠商改正」、「(庭鶴公司後來是否有發函給消防局希望能夠減價收購?)是」、「(消防局收到函以後如何處理?)因為這個涉及到使用單位,所以我就開會請所有單位來共同討論」、「(是否還記得當時簽要開會的內容?)廠商提出減價收受後,我就簽說要召開會議」、「(被告涂展榮有無跟妳討論過減價收受這件事情?)我印象中沒有」、「(【請求提示101偵2246號卷九P.92背面下方】妳於偵查中稱:我記得好像有跟主任涂展榮討論過可否減價收受。為何與妳今日所述不符?)偵查中所述才是正確的」、「(是否記得討論當時涂展榮具體的說法為何?)因為減價收受那個欄位好像沒有特別寫減價收受的比例,印象中我沒有特別寫,我大概是有問主任涂展榮沒有寫的話要如何處理?主任的意思是回歸採購法,我印象中是這個樣子」、「(本件採購合約裡面有無規定可以減價收受?)上面並沒有特別標示可以或不可以」、「(通常如果沒有勾選,代表何意思?)印象中我看過沒有明訂的時候好像是回歸採購法」、「(按照採購法的規定應該是要如何處理?)在不妨害通常效用及安全下等情形時,得辦理減價收受」、「(這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我覺得有沒有影響到安全及通常效用的話,因為這個規格是業務單位訂定,到底有沒有影響到,應該是回歸給業務單位去判斷,所以我才說要開會討論,我並沒有決定到底要或不要」、「(【提示101偵2246號卷八P.283】依照會議前的會簽單,會計室是否有在上面表明本件契約部分沒有減價收受規範,應該先請廠商改善?)是」、「(【提示101偵2246號卷八P.298以下】當天會議內容是否就如上面紀錄?)是」、「(當天涂展榮發言內容為何?)如上開記錄所載」、「(依上開記錄,涂展榮當時表示應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是否如此?)是」、「(依妳的看法,他的說法在法律與契約上是否合理?)減價收受要有前提」、「(減價收受的前提對本件有何影響?)要由業務單位評估有無影響通常效用或安全」、「(後來消防局有無同意減價收受?)沒有」、「(庭鶴公司後來是否又提出延期交貨之要求?)有」、「(是否知道庭鶴公司為何提出延期交貨之要求?)好像發生火災」、「(依本件採購合約與政府採購法規定,庭鶴公司遭遇火災以致無法履約之情事,能否延展交貨期限?)合約內好像有提到火災的話可以」……、「(方才提到100年消防衣減價收受問題,該契約內容就減價收購的部分,有無做任何勾選?)沒有」、「(若契約內容之減價收受部分沒有勾選,是否要回歸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應該是」、「(政府採購法在減價收受部分規定為何?)在不妨害通常效用及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減價收受」……、「(就妳的經驗,減價收受的案例,是否只有本件?)不是」、「(妳的經驗內有發生過幾次減價收受的情形?)有好幾次」、「(就妳的經驗,後續辦理時是如同本案,會計室有意見就予以否定,還是有可能依照廠商的要求進行減價收受?)有減價收受的例子」、「(有書函到秘書室時,是誰先接收?)我」、「(之後的流程為何?)我簽辦給上級局長」、「(是否要經過涂展榮?)要。我接收後要經過股長、主任」、「(涂展榮會是第三順位得知的人?)是」、「(100、101年消防裝備財務採購契約是由何人草擬?)我」、「(消防裝備財務採購契約中,第4條契約價金調整部分,為何101年有劃除,100年時卻未劃除?)後來發生事情後,怕有爭議,因此現在做法就是視業務單位是否要進行減價收受,若沒有,就直接將該部分刪除」、「(妳何時得知100年採購案的檢驗結果撥除率不合格?)紡研所來試驗報告之後」、「(涂展榮有無口頭詢問妳?)我沒有印象」、「(是妳上簽後涂展榮才會知道?)對」、「(檢驗結果出來後,妳是否第一個知道的?)我印象中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0頁背面至83頁背面、84頁背面至86頁正面)。

⑵證人陳永昌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2採購案部分具結

證稱:「(你擔任何職務?)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技正」、「(你的服務期間為何?)縣市合併前在台南縣消防局,從88年服務至今」、「(你100年、101年間擔任何職務?)搶救科股長」、「(何時認識吳峻瑞、陳柏松?)辦理100年消防衣採購案後才有見面」、「(黃聖祐與你關係為何?)他是我搶救科同事」、「(你100、101年擔任災害搶救科股長時,直屬上司是哪些人?)科長陳郁仁、主任秘書楊宗林、副局長梁全順、局長李明峰」、「(你是否台南市消防局100年消防衣裝備共140套採購案之承辦人?)是」、「(100年採購案你當時是如何決定採購規格?)參考屏東縣消防局100年之前的採購規格」、「(你參考屏東縣消防局之前的採購規格後,有無再請廠商提供規格做為採購規格的參考?)我是問屏東縣消防局採購案的承辦人,他說當時開標就有2、3家去投標,所以就想說已經辦過了,應該沒有綁標問題就援用」、「(所以100年的採購案是完全援用屏東縣消防局前案的規格,沒有修改?)是」、「(你在辦100年採購案時,你訂出規格後,是否有廠商對該規格表示異議?)是」、「(廠商異議的時間點是否在你公告之後?)是」、「(廠商異議後你如何處理?)我有回覆給廠商」、「(你回覆給廠商後,結果如何?)廠商有接受」、「(所以後來100年的採購案照常進行?)是」、「(100年的採購案後來由何廠商得標?)庭鶴公司」……、「(100年140套消防衣裝備採購案,後來遭到廠商異議,你方才稱你後來有回覆,你回覆時是否有受到何人指示?)沒有」、「(是你自己決定回覆內容的?)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4頁至75頁背面、79頁背面);另證人陳永昌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另證述:「(台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之承辦人是何人?)黃聖祐」、「(【提示101偵字第22646號卷二P.29以下】101年採購案起初是否採用該內容?)規格都長得很像,如果有簽准的話就是這一份」、「(是否記得100年採購案規格與提示之101年採購案規格有何處不同?)布料材質」、「(101年採購案起初的規格是如何制訂出來的?)當時我想說不要沿用同一規格,不要讓廠商掌握我們的消防衣業務,想要找另外一批廠商,如果同一批廠商久了,也會有問題,單純想把規格換掉。剛好有一些廠商有其他產品會來推銷或驗收,烜毅公司剛好有來,我聽完就覺得好,就換一個規格來做看看。當時有請烜毅公司訂規格,並要求他不要有綁標的問題,他訂完後我當然還是不相信,覺得廠商講的一定有打折扣,所以我就把規格給乾雄公司去參考,詢問乾雄公司該規格有無綁標的疑慮,如果有他們沒有辦法承做的部分,就加以修改,後來乾雄公司有幫我們修改。他們修改完後,我們再討論、修改後,就依照那個規格繼續簽辦。本來一開始是我承辦,後來黃聖祐調來這個單位,他剛來也沒有什麼業務,我就把這個業務交給他繼續承辦」、「(這個規格由災害搶救科內的哪些人共同參與討論而決定?)黃聖祐、我、科長陳郁仁」、「(你的意思是,你有問過兩家廠商,確定這個規格是可以承做的,你們再以該規格來招標?)是」、「(101年採購案起初是你承辦,為何你不直接便宜行事,採用100年的規格?)如我方才提到,我們想要換不同的廠商,因為同樣的規格久了,大概就固定那些人,我是想要換一批廠商進來,才不會讓產品一直掌握在某些廠商手裡,久了長官也會懷疑,為何都用同一批廠商的產品」、「(黃聖祐簽辦101年採購案歐式消防衣規格的簽呈,簽核過程中是否有被許可?)沒有」、「(為何沒有被許可?)會簽的過程中秘書室有意見,公文就回到我們這邊」、「(是否涂展榮在公文上會簽意見稱『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對」、「(你認為該會簽意見意思為何?)應該是希望我們跟民力運用科合辦」、「(黃聖祐將公文簽辦出去時,你是股長,也有進行會簽,你會簽時是否知道民力運用科已經簽辦完畢?)、「(我不知道」、「(涂展榮在公文上簽意見後,後來公文如何處理?)退回來災害搶救科,我們就討論」、「(討論內容為何?)科長陳郁仁、我、黃聖祐三人討論,因為我們也不確定新的規格簽辦出去會不會有問題,也擔心若買得不好或有什麼問題,至少100年的規格採購過了,屏東也用過了,民力運用科也要用、秘書室也有這個意見,那就採用之前的規格,讓他們好採購,而且我們也沒有把握新的規格真的沒問題」、「(你在公文退回後,你的立場為何?)我沒有特別預設一定要用新的規格,因為產品最後都一定要送到英國的實驗室檢驗,如果通過檢驗就表示消防衣合格、品質不錯。我們沒有預設立場認為100年的規格或101年新訂的規格哪一個比較好」、「(公文退回來時,你就知道民力運用科事前就有簽辦過採購案?)退回來之後我們才知道」、「(依照規定,你們並非一定要合併採購,那公文退回之後你為何沒有考慮,民力運用科的採購與災害搶救科無關,你們就是想要更換不同的規格、廠商?)因為我們沒有把握新的規格比較好,如果堅持卻買到不好的東西,外勤單位也會反應100年買的比較好,101年為什麼買不好的」、「(是否知道100年災害搶救科消防衣採購案得標廠商為何?)庭鶴公司」、「(若101年採購案起初簽辦的規格沒有遭到秘書室的退回,你認為該採購案會以何規格辦理採購?)秘書室沒有意見的話,還會有主任秘書、副局長、局長的意見,所以我沒有辦法預設結果」、「(101採購案簽辦期間,民力運用科是否曾向你們災害搶救科索取100年採購案之規格?)有,我有聽黃聖祐講過」……、「(101年採購案承辦過程,涂展榮除了在秘書室會簽時簽入意見外,有無私下向你們表示希望你們採用100年的規格?)沒有」、「(101年的消防衣採購案,第一次訂定規格時,是否有詢問烜毅公司?)是」、「(如何找到烜毅公司?訊息從何而來?)前一手有一些消防器材,烜毅公司會來維修、交貨,他來的時候會在我們那裡聊天,他表示他有在做消防衣業務,就請他提供一些意見、規格」、「(烜毅公司是災害搶救科以前經辦過的廠商?)是,交貨或是產品故障時他會過來」、「(所以他會過去災害搶救科,跟你們介紹一些產品?)對」、「(100年你承辦採購案業務的過程中,被告吳峻瑞有無前往向你關說消防衣的採購案?)沒有」、「(100、101年採購案過程中,涂展榮有無與陳柏松接觸過?)沒有,我們採購不需要再去問他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5頁背面至77頁背面、78頁背面至80頁正面)。

⑶證人黃聖祐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99套採購案101年5月22日簽辦招標公文、編號1)本件標案是否為你所簽辦?)是」、「(本件標案自招標準備程序至簽辦招標過程為何?)本標案本為陳永昌股長承辦,他於101年3月間將這個標案交給我接辦,是由陳永昌找廠商來提供產品規格,然後由陳永昌、陳裕仁科長及我3人研商討論規格的訂定,我記得陳永昌找的廠商有烜毅實業公司提供規格,然後陳永昌再拿著這個規格詢問乾雄公司的人員,是否能夠提供,以避免這個規格是烜毅綁標的規格,至於有無其他廠商我就不知道了。我們討論後,希望品質較好但又怕有綁標的情形,然後再針對消防衣褲及消防帽等相關項目去修改廠商所提供的規格。規格定案後,由我來簽辦辦理招標公文,本來我簽辦要採購80套,也經過簽准,但是因為市府財政處對於300萬元以上的支出採購預算要控管可用額度大約8成,所以後來移交給秘書室辦理招標時,採購數量就改成64套,採購的總預算也由原來的336萬元調降為8成」、「(本標案101年5月22日簽辦招標公文中,你所檢附採用歐式消防衣之規格書、附件3,如何制訂?)就是如上所述,就是陳永昌去問烜毅公司,由烜毅公司提供出來規格,再由我與陳永昌、陳裕仁討論之後,再由陳永昌請乾雄公司提供意見,最後才製定出來的」、「(本件標案101年5月22日簽辦招標公文中,秘書室主任涂展榮是否簽註意見『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是,這是在簽稿會核單上的簽註意見,這個有經涂展榮蓋章,應該是他簽註意見」、「(本件標案101年5月22日簽辦招標公文中,你所檢附之附件中,附件1至5是否為原簽你所製作、檢附的?)是」、「(本件標案101年5月22日簽辦招標公文中之附件6,是何人所附的?)當初這件公文在會完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後,公文又回到災害搶救科我這邊,因為秘書室涂展榮在簽會核單中有簽註意見,所以我向當時我的股長陳永昌報告,陳永昌就根據涂展榮的意見,去找民力運用科101年5月2日的『簽呈』及『批核軌跡及意見』這2頁檢附在我的公文內,當做附件6,『附件6』這三個字是我寫的,至於在說明欄三:檢陳消防衣帽鞋規格書,有『←100年採購規範』等字樣應該是陳永昌寫的,但是當時陳永昌有無檢附『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衣裝備規格書』我就不記得了。事後我就再陳核給主任秘書楊宗林,主秘看到秘書室有簽註意見,就把公文退回給我並附上便條紙寫『請綜簽』,於是我就用一個綜合意見表綜簽,依照秘書室涂展榮簽註的意見及上述附件6民力運用科已核准的簽呈,為了統一採購規格,所以就以100年購置消防衣的規範做為我們的規格。綜簽時,因為附件6的『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衣裝備規格書』裡面的規格本來就是我們災害搶救科100年購置消防衣裝備140套那一案的規格,民力運用科於101年5月2日所簽要採購的消防衣帽時,有來向我們科要這個規格的檔案。所以我們科本來就有這個規格檔案,於是我依照需求在這個檔案上更改數量為80套及顏色為紅色、黃色、深藍色,再加上民力運用科101年5月2日的『簽呈』及『批核軌跡及意見』這2頁作為綜簽的附件6中,並且在附件6『簽呈』右上角寫『附件6』3個字,後來這件採購案我綜簽後就核准了」、「(既然災害搶救科於100年採購消防衣帽鞋140套之該採購案,業已採用101年5月22日你簽辦公文中所附之附件6『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衣裝備規格書』之規格,為何於本件採購案中要改成歐式消防衣之規格?)因為100年當時辦理採購的是陳永昌,當時辦理所採用的規格,有被廠商異議,所以在101年辦理時,就為了避免爭議,所以在規格上就做了修正,採用了另外一份烜毅公司所定的規格」、「(既然當初辦理本件採購案時,為避免爭議而採用歐式消防衣之規格,為何後來又統一採購規格,而採用100年採購消防衣帽鞋140套之規格?)因為是秘書室簽意見要採用這個規格,經陳永昌再去詢問一些其他廠商說這個規格有無問題,那些廠商都說沒有問題,我們就認為既然可以採用,就以這個規格上簽」、「(上開所述有詢問其他廠商是指哪些廠商?)我們有問烜毅公司」、「(本標案101年5月22日簽辦招標公文會簽過程中增加檢附之附件6,數量部分為何會更改為80套?)80套是一開始根據預算所簽辦的,就如上所述,只是簽辦上去之後,因為預算控管的要求,所以最後我們招標上是要採購64套,再加上民力運用科的35套,所以秘書室在辦理招標時,就總共是辦理招標99套的採購案」、「(你是否因涂展榮簽註之意見將原先欲採用歐式消防衣之規格改成100年採購消防衣案之規格?)除了依據涂展榮的意見外,也依據民力運用科的需求來整合,也都經過我與陳永昌股長、陳裕仁科長討論後才決定的」、「(【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綜合意見表,編號5】該綜合意見表是否即為你依照秘書室主任涂展榮簽註之意見將原先欲採用歐式消防衣之規格改成100年採購消防衣案之規格?)是的,這是依照秘書室主任涂展榮簽註的意見及民力運用科的需求,並經過我與陳永昌股長、陳裕仁科長討論後才綜簽的」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第201至203、205至207頁)。證人黃聖祐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目前擔任何職務?)台南市消防局擔任技佐職務」、「(101年間擔任何職務?)101年至今都是擔任技佐」、「(你的直屬上級是哪些人?)科長陳郁仁、股長陳永昌、主秘是楊宗林、副局長梁全順、局長李明峰」、「(涂展榮是何職位?)涂展榮當時是秘書室主任」、「(【台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標案案號:TNCFD0000000號》是否由你承辦?)我是承辦人之一」、「(還有哪些承辦人?)民力運用科陳春男」、「(你的意思是這個採購案是民力運用科跟災害搶救科一起共同合辦,所以承辦人共有二位?)是的」、「(【提示101偵22646號卷二P.25以下】這份101年5月22日簽呈公文當時是否由你所草擬上簽呈?)是」、「(後面所附之規格內容當時是如何訂出來的?)那時候因為我剛接這個案件,對規格不是很熟悉,所以是由股長陳永昌向廠商拿規格讓我承辦」、「(當時陳永昌是先拿哪一家廠商提供的規格讓你參考?)陳永昌當時拿烜毅公司的規格表讓我參考,然後根據這個規格再找我們的股長討論,因為這個規格還沒有標辦過,怕會有綁標的問題,所以再請另外一個廠商乾雄公司也提供規格,看有沒有二家廠商能製作這個規格,根據二家廠商提供規格以後,我們再自己討論修訂規格以後再簽辦」、「(簽辦之初,當時是採用什麼規格?)採用兩家廠商提供給我們,我們再修正的規格,就是上開卷P.29的規格」、「(消防衣的部分,當時是否採用歐式消防衣的規格?)是」、「(然後?)先會辦到秘書室後,最後退回來,涂展榮有簽意見『為求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簽回來後我就跟股長討論,因當初一起合辦的民力運用科他們已經用100年的規格簽辦完畢了,100年的規格也有標辦過了,標辦過代表沒有綁標的成分,我們討論後,為了讓祕書室統一好採購,我們就沿用100年的規格,與民力運用科合併招標」、「(該採購案負責招標公告的機關、單位為何?)秘書室」、「(所以是秘書室希望兩個案子可以合併採購?)是,因為當初涂展榮有簽意見在上面」、「(你方才表示你們一開始是找烜毅,後來是否有再找另一家乾雄公司,問他們有無能力履約?)是」、「(當時乾雄公司如何回應?)當初我剛接這個業務,我也不認識乾雄公司,我是請當時的股長陳永昌去聯繫的」、「(陳永昌去問的結果如何?)他們有修改一些資料,把他們可以承做的資料用mail傳給我們」、「(傳給你們之後,你們就完全引用,還是自己有再修改?)有再修改」、「(你一開始承辦此案件時,為何不直接採用100年的規格?)因為我當初剛承辦,對這個不太清楚,而當時的股長陳永昌他承辦過了,他當時直接拿新的規格給我,說參考這個規格承做看看」、「(101年5月22日你所簽的這份簽呈,後來上級有無採用該規格?)當初只會過幾個科室就退回來了」、「(涂展榮當時所簽意見『為求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代表何意思?)當初民力運用科也簽了100年的規格,是依照民力運用科已經簽辦完畢的規格來標辦」、「(表示秘書室他們希望以100年的規格來標辦?)對,他們要統一採購」、「(你方才表示該公文後來退回你們這邊,那你們後續如何處置?)公文退回後,我就與股長商討」、「(商討的具體內容為何?)商討規格要怎麼訂定,因為當初也有參考民力運用科用100年消防衣的規格簽辦完畢,而秘書室有提出這個意見,為了跟民力運用科統一標辦,參考後決定沿用100年民力運用科的規格,讓秘書室同意標辦」……、「(本件要招標的套數總共幾套?)99套」、「(如何計算出來的?)當初搶救科辦的是64套,另外民力運用科是35套」、「(在本件正式招標公告前,你們有無將新的規格拿去詢問廠商,看他們是否能夠履約?)新的規格要簽出去之前就有再問過乾雄」……、「(你方才提到民力運用科與災害搶救科都有採購的需求,需求內容是否都是消防衣?)是」、「(民力運用科採購消防衣是要給誰使用?)義消」、「(災害搶救科採購消防衣是要給誰使用?)警消」、「(同樣都是從事消防工作的人員,他們所使用的消防衣需求是否相同?)就我所知應該是一樣的」、「(若採購相同的物品,是否符合你們的規定?)有,因為都是到火場去救火的」、「(你方才提到民力運用科辦理採購前,有來向你索取消防衣的規格,你提供的是否100年的規格?)是」、「(為何要提供100年的規格給民力運用科?)100年的規格是陳永昌給我的。因為當時101年的規格我們還沒訂出來,所以只能提供舊的給他」、「(你們在訂消防衣採購規格時,考量為何?)品質、安全、價格」、「(是否要考慮綁標問題?)要」、「(所以你們在訂立消防衣採購規格時,就是考量品質好、物美價廉、不要綁標?)是」、「(你方才提到你們在訂101年消防衣採購規格之前,陳永昌有找廠商來提供消防衣的規格?)是」、「(你們簽辦的規格是否就是最後決定要採購的規格?)簽辦出去經長官批示後,就是以這個規格來進行投標」、「(簽辦流程為何?)由災害搶救科向廠商收取相關規格、整理資料後,就簽辦,簽辦後經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會辦,再經長官批示,回來後我們再統配給秘書室辦理採購」、「(災害搶救科簽辦的規格,若其他單位或長官有不同意見時,是否需再加以討論?)是。在局長尚未批示前,其他單位若有意見,我們就要進行綜簽」、「(本案在你5月22日上簽後,涂展榮簽了意見,希望你們沿用100年的採購規格,你們收到這個意見後,是否有做何討論?)因當初向民力運用科索取資料時,他們表示已經簽辦完畢,我簽辦本案前,不知道民力運用科他們已經用100年的規格讓局長批示了,而秘書室又簽了意見,且100年規格已經開標過,開標時有多家廠商來投標,認為該規格沒有問題,因此我們討論過後決定用民力運用科100年的規格,讓秘書室統一採購」、「(除了股長陳永昌外,你是否有與他人討論?)沒有」、「(你先前偵查中表示有與股長陳永昌、科長陳郁仁討論,是否如此?)有」、「(你們最後會改成沿用100年的規格,是單純依據涂展榮的意見,還是經你們討論後認為可行?)都有」……、「(秘書室簽意見退回時,你們為何不堅持採用原來提出的規格?)因為我們也不確定當時提出101年的規格是否比100年的規格好,因為沒有使用過」、「(你們當時有無考慮過要堅持採用原來提出的規格?)因為我們沒有提供產品讓使用者使用過,不曉得品質好不好」、「(撇除品質好壞的問題,你在簽辦101年採購案時提出歐式消防衣的規格,後來因秘書室提出意見而退回,兩個科室意見不合,而你身為災害搶救科的人員,為何不繼續堅持原來的規格,是否有何外力影響?)沒有。因為當初退回來之後也有跟股長、科長討論,當時有說民力運用科已經將100年的規格簽辦完成」、「(兩個單位若需求不同,要分開招標,也是可行的?)應該是可以」、「(既然不需要與民力運用科採用相同規格統一採購,且災害搶救科覺得歐式規格消防衣不錯,為何公文被退回時,不堅持起初提出的規格?)最主要是因民力運用科已經簽辦完畢」、「(災害搶救科本身可以自己招標,為何不堅持依照起初提出的規格辦理?)招標手續也不是我們辦的,必須送到秘書室去統一辦理,我們只是需求單位,簽辦給上面的局長,最後還是要經過秘書室」、「(所以你是指秘書室說了算?)不是,要局長批示」、「(秘書室是中間必經單位,最後要局長批示?)是」、「(涂展榮除了簽意見外,有無對災害搶救科施壓,要求你們一定要改用100年的規格?)我自己本身沒有」、「(所以你會改規格,是有經過你們需用單位討論的結果?)是」、「(不單純是因涂展榮所簽的意見?)兩個意見都有採納」、「(你在簽辦101年的99套消防衣採購案過程中,涂展榮有無給予你任何建議?)沒有。只有公文中有簽意見而已,其他都沒有」、「(涂展榮有無私下與你接觸?)沒有」、「(你在簽辦的過程中,有無與吳峻瑞、陳柏松接觸過?)沒有。當初我不認識他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3頁背面至66頁正面、67頁背面、68頁背面至70頁正面、71頁背面至72頁背面)。

⑷依上開相關承辦人之證詞可知:

①附表二編號1關於100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部分,

承辦人李文瑄雖與被告涂展榮有討論可否減價收受,惟採購合約內並未明定得否減價收受,其2人僅係就庭鶴公司函請減價收受如何處理一事事先討論;又承辦人李文瑄就庭鶴公司經檢測未通過函請臺南市消防局准予減價收受時,係承辦人李文瑄自行主動簽請召開研商會議,並非被告涂展榮給予任何指示而簽請召開,且簽辦召開研商會議時,雖有檢附會計室要求先行改善而不同意減價收受之簽註意見,惟被告涂展榮於承辦人李文瑄簽請召開研商會議後,均未曾與李文瑄討論,已據證人李文瑄證述如前,上開會計室之簽註意見亦僅供被告涂展榮及其他會辦單位之參考;而被告涂展榮於研商會議中雖不反對減價收受,惟其於101年7月5日之研商會議中係表示:「有關減價收受,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所以是否辦理減價收受仍須判別貨品是否有安全上之疑慮,且最好有前例參考,餘同搶救科意見」,此有研商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參(見廉政署卷三第2043頁),顯見被告涂展榮並非完全無條件贊成減價收受,此僅係其就庭鶴公司申請減價收受於研商會議中表達之意見,並無最終決定權限,是否減價收受仍須經由研商會議討論決定,且嗣因研商會議中之需求單位即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反對而不同意本件減價收受;況證人李文瑄亦證稱:

之前亦發生有廠商請求減價收受,而會計室有意見,且事後仍依廠商要求進行減價收受之案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4頁背面、85頁),另李文瑄亦證稱:因該次之爭議,其於101年就標案所擬契約有關價金調整部分已直接刪除,而由業務單位決定是否進行減價收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5頁背面),顯見本件採購案庭鶴公司得否請求減價收受原即有爭議。是自難以被告涂展榮於研商會議中提出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之規定而贊同減價收受,即認被告涂展榮有何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另該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事後雖同意庭鶴公司延展履約交貨期限100天,惟此係經承辦人李文瑄簽請召開火災研商會議經相關業務單位所同意,召開該會議係因廠商來文要求展期,並非被告涂展榮所指示等情,業經證人李文瑄證述如前(見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九第92、93頁);且證人即被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開廣公司是何時發生火災?)101年7月」、「(發生火災之後庭鶴公司是不是有發文給消防局表示,供貨商發生火警導致無法按期交貨,請求要延長履約期限?)因為那時候要改善的貨還在我們工廠,當然第一時間要通知他們貨燒掉了,請他們看是不是可以延期再交貨」、「(延期交貨這部分是你自己決定還是有跟何人討論過後做出這個決定?)跟公司」、「(是否有跟吳峻瑞討論?)我是直接跟他說貨燒掉了,因為貨燒掉,它的改善期好像是幾個星期而已,那個改善期我們是一定沒有辦法改善,因為沒有貨,所以我們就會跟他說貨燒掉了,看能不能延期交貨,那個契約裡面也有寫到」、「(後來台南市消防局是否有同意延長履約期限?)有」、「(是否知道台南市消防局為何會同意?)因為契約裡面就有一條是說如果有天災、火災、戰爭等是可以展延交期」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6頁背面、117頁正面)。是自不能以被告涂展榮於101年8月15日之會議中亦同意延長庭鶴公司履約交貨期限100天,即認其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②附表二編號2關於101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部分,被

告涂展榮於會簽加註意見表示「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係希望災害搶救科與民力運用科合辦採購消防衣裝備及求其裝備有一致性;且被告涂展榮簽註意見僅係表示「建請參酌」,之後往上簽核時係經由另一主任秘書楊宗林將該公文退回承辦人指示「請綜簽」,再由承辦人黃聖祐重新簽擬「綜合意見表」綜簽,經由相關之上級機關決行而確定所採用之消防衣裝備規格,顯見最後採用100年購置消防衣規格亦經相關單位討論,並非被告涂展榮一人之加註意見即可決定,且承辦人係考量歐式消防衣規格未曾使用過,為避免有綁標之疑慮而決定沿用100年間曾購置之消防衣規格等情,業經證人即承辦人陳永昌、黃聖祐證述如前;且消防衣裝備規格採購案承辦人簽辦過程若有相關單位有不同意見時,承辦人即須再進行「綜簽」,且本件附表二編號2之採購案於最後決定沿用100年之採購案規格時,承辦人黃聖祐除與股長陳永昌、科長陳郁仁討論外,被告涂展榮未曾與其討論溝通或指示等情,亦經證人黃聖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69頁背面),是難憑被告涂展榮於會簽單加註之意見,即認其有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另證人李文瑄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雖證稱:「(消防衣99套案是否因涂展榮簽註之意見將原先欲採用歐式消防衣之規格改成100年採購消防衣案之規格?)從結果上看來是,但中間過程我不確定」、「(【提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綜合意見表,編號9】該綜合意見表是否即為依照秘書室主任涂展榮簽註之意見將原先欲採用歐式消防衣之規格改成100年採購消防衣案之規格?)是」等語(見廉政署卷三第1827頁、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九第94頁背面),惟證人李文瑄亦證述:「(消防衣140套案驗收案尚未驗收通過,涂展榮仍簽註意見將本案規格改採100年採購消防衣案之規格,妳有無意見?)我是覺得每個人都可以表達意見,但是我個人是沒有介入消防衣採購案規格之訂定」等語(見廉政署卷三第1828頁、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九第95頁),參以證人李文瑄就附表二編號2之採購案僅係於消防衣規格簽辦確定後,單純承辦上網招標作業程序而已,對該採購案先前之消防衣裝備規格簽辦過程並非完全清楚,自應以簽辦該採購案採用規格之實際承辦人黃聖祐所述決定採購規格之情形較符合事實,而證人黃聖祐業已證稱其與股長討論後始決定採用先前100年採購之規格,且未曾與被告涂展榮私下討論或受被告涂展榮之指示,已如前述,自難以證人李文瑄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即認被告涂展榮有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又上開附表二編號1關於100年度140套採購案之消防衣雖未通過檢驗,但僅是檢測未通過,而台南市消防局研商會議最後未同意減價收受,僅係要求「先行改善」,其所指係改善達該採購規格要求之剝除率達85%,自不能以此即認100年採購案所採之規格於翌年即101年度之採購案之規格,況於被告涂展榮在簽辦公文上簽註上開意見前,台南市消防局民力運用科先前簽辦之35套消防衣規格亦已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採用之規格為基礎。

⒋又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1之採購案

證稱:「(你是否庭鶴公司之業務?)是」、「(台南市消防局100年140套消防衣採購案由何公司得標?)庭鶴公司」、「(是否由你負責該案件投標業務?)是」、「(該次採購案庭鶴公司是否有部分產品向開廣公司購買?)是」、「(庭鶴公司向開廣公司買消防衣、褲,是否你與陳柏松接洽?)是」、「(上開標案履約期間,消防衣是否有驗收未過的情形?)消防衣剝除率的部分測試不過」、「(通常若測試不過有哪些處理方式?)首先我們會先詢問消防局我們要如何處理,以及後續的部分要如何處理,再來就看合約的條例,去函請示消防局要如何辦理」、「(庭鶴公司後來是否有發函給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請求減價收受?)是,我們是依契約第4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向消防局請求減價收受」、「(庭鶴公司除發函外,你個人有無向涂展榮表示欲減價收受,不希望重驗?)我只是問他有哪幾條路可以走,他表示有減價收受、重驗等,主要看合約如何約定」、「(若以庭鶴公司的立場,重驗與減價收受何者對公司較有利?)若減價收受要看消防局欲減價的金額,我們再去評估;若重驗,驗過了我們就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因此兩者很難比較優劣」、「(若當時你們選擇重驗,而重驗又未通過,對公司有何影響?)我們會向開廣公司請求賠償,因此對庭鶴公司而言沒有任何影響」、「(【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卷八P.277,吳峻瑞與涂展榮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13分23秒該通電話你的通話對象為何人?)涂展榮」、「(上開通話內容為何?)談論合約內容」、「(涂展榮說:『第4條有嗎?』,你說:『都空白的欸。』,他回答:『都空白?啊,那討論空間就很大了。』,該段對話意思為何?)合約上減價收受的部分沒有寫成數」、「(所以你說的『空白』是指沒有寫成數?)對」、「(被告涂展榮是秘書室主任,他為何私自與廠商談論減價收受一事?)我們跟任何消防局人員都有私自講電話」、「(依上開通話內容,涂展榮亦認為可以辦理減價收受?)他應是依他專業的判斷而向我如此表示」、「(你認為合約那部分空白的意思為何?)合約不是我做的,我不知道裡面的陳述為何,但我認為空白的意思代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後來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秘書室是否有召開會議,討論履約部分是否可以減價收受?)是,因為我們有發公文給台南市政府消防局」、「(你本人有無以廠商身分列席參加該會議?)有,剛開始他請我們列席表達意見,之後就請我們出去,消防局的公務員一行人自己開會」、「(後來台南市消防局有無同意減價收受?)沒有」、「(是否知道為何未同意?)他們說要重驗」、「(開廣公司是否在你們的履約期間發生火災?)是」、「(火災發生時間為何?)好像在我們要重驗之後,他們就發生火災」、「(庭鶴公司是否有立刻發函予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因供應商發生火災,導致無法按期履約,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有」、「(除發函外,你有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涂展榮表示欲延長履約期限?)我們是問他發生火災要如何處理」、「(他的回應為何?)應該也是依照合約。合約中有關於延遲的條文,『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裡面有提到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我們是依照這條去申請展延」、「(就是依照契約的約定申請展延?)是」、「(後來有無同意展延?)消防局有同意」、「(他們同意展延與涂展榮有無關聯?)沒有」……、「(「(你們業務人員承辦政府採購標案時,是否常會與公務員有聯絡?)每天都會跟公務人員聯絡」、「(你在電話中與李文瑄討論之內容,是否一般正常之情形?)是,因為我們現在都是以電話接洽業務,不可能每次遇到問題都跑一趟」、「(有無公務人員表示不要以電話聯繫,全部以行文方式聯繫?)沒有,他們都希望我們趕快去拜訪,因為他們很需要專業知識」、「(有無公務人員因為要簽辦公文,想要了解某些部分,就請你先以口頭向他說明?)我們都會按照當時發生的事件做先前的溝通,大概向他們說明我們的做法,讓他們先了解」、「(100年減價收受的案子,你有無要求涂展榮特別對你們公司做有利之處置?)沒有。我們只是詢問涂展榮,過程應該怎麼做」……、「(你方才提到100年140套消防衣標案部分,他們後來不同意減價收受?)是」、「(後來是否有再重驗?)有」、「(重驗有無通過?)有」、(因開廣公司發生火災而申請延展100天,之後有無於100天期限內交貨?)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6頁背面至130頁、第140頁背面、141頁正面、142頁正面);另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2之採購案復證述:「(開廣公司有無得標101年台南市消防局99套消防設備之標案?)有」、「履約的產品中,是否有部分係開廣公司向勁齊公司購買,而用以履約?)是」、「(陳柏松要投標前,有無與你討論過?)我有跟他提到我不去投標」、「(為何不去投標?)因為100年的測試不過,我們覺得風險蠻大的,所以我們不投標」、「(你是指庭鶴公司的部分?)對。因為消防局開的規格在測試時較嚴謹,而消防衣、褲不是我們的產品,我們沒辦法負擔風險」、「(勁齊公司為何不去投標?)庭鶴跟勁齊是一樣的,同一個老闆」、「(涂展榮是否知道MSA F1是勁齊公司販售的產品?)全省消防局的採購人員都知道」、「(上開101年採購案簽辦期間,尚未公告前,涂展榮是否有傳一份規格表給你?)起初是乾雄的陳文賓有給我一份類似的規格表,後來涂展榮有傳真一份規格表給我」、「(規格表的內容為何?)有一些消防衣的材質、消防帽的敘述、消防鞋的測試數據等,好像都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涂展榮請我們提供專業的意見,因此才傳資料給我看」、「(他傳給你的目的,是希望你以廠商的身分表示該規格表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或有無綁標等特殊情形?)應該是,他認為我做消防衣、消防褲、消防帽比較專業,因此請教我」、「(廠商這麼多,為何只傳給你?)他可能比較認識我」……、「(【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2626號偵查卷二P.20吳峻瑞與涂展榮之通訊監察譯文)5月31日下午6時21分這通,B是否涂展榮?)是」、「(A是否是你?)是」、「(B說:『好啊,若有資料給我也好』,A說:『所以你們應該就按這樣的規格上去吧?』,B回答:『我還沒決定,我還要考慮一下,也不能變獨家,一定要開放,是吧』,當時涂展榮的意思為何?)他的意思應該是不能公告一個獨家規格」、「(依上開譯文內容,你是否會認為涂展榮就是要採用你們的規格?)沒有」、「(【提示同上卷二P.23吳峻瑞與陳柏松之通訊監察譯文)2012年5月31日下午6時11分50秒這通,0000-000-000是你,0000-000-000是何人的電話?)陳柏松」、「(A是否是你?)是」、「(你說:『對啊,之前開很多功能性,但是現在這份規格只強調材質,阿他的意思是說不要去綁標啦,我就跟他說若功能性可以,但若現在這樣,我會質疑』,意思為何?)涂展榮給我的那份文件裡,有很多我們認為是違反採購法第26條的綁標,這是我向陳柏松轉述我與涂展榮的對話。涂展榮當時是強調不要綁標、限制競爭,我就跟他說寫功能性就好」、「(101年99套之標案部分,若消防局依照原本規格公告,其他同業有無廠商可符合該規格、參與投標?)101年涂展榮給我的那份規格與102年公告的規格大同小異,102年的規格只有一家廠商投標,就是宏禧公司」、「(你的意思是,102年的規格與101年原先的規格大同小異,而102年只有一家廠商投標,若101年依原先的規格公告,也只會有一家公司去投標?)是」、「(101年99套消防衣之標案,後來有幾家廠商參與投標?)3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0頁正面至131頁正面、141頁、142頁背面)。再被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1採購案部分具結證稱:「(台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係何家公司得標?)庭鶴公司得標」、「(台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係庭鶴公司得標,是否有部份消防衣或消防設備是要向開廣公司購買來履約?)消防衣褲」、「(該標案當時係何人負責履約?)是庭鶴公司去履約」、「(台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

T000000-00號》消防衣的部份是否有驗收未過之情形?)有」、「(是否知道為何驗收未過?)測試很多項目,其中有一項撥除率類似酒精的東西,消防局要求85%,我們只達到80%,所以那時候沒有達到消防局的要求」、「(你本身與庭鶴公司有何關係?)庭鶴公司算我們的客戶」、「(這個案件當時已經知道驗收沒有過,你與吳峻瑞有無討論希望要以何方式處理?)他們公司通知我們說測試沒過,因為撥除率80%是符合國際標準,只是不符合台南市消防局的標準,所以我們是有請他去消防局申請減價驗收」、「(減價驗收的決定是如何出來的?)是我跟公司報告,然後公司跟我說這樣是不是可以,因為我們也是常在做公家的標案,在採購法是說如果不影響它的安全性應該是可以順利減價驗收,因為我庭鶴的窗口是對吳峻瑞,所以我是跟吳峻瑞說看可否請他跟公司講,去台南市消防局申請減價驗收」、「(減價收受是否對公司較為有利?)理論上應該是,但是還是要看他們的減價內容」、「(後來庭鶴公司是否有發文給台南市消防局請求要減價收受?)有」、「(發函之後台南市消防局如何處理?)消防局有通知庭鶴公司開會,最後的結果是不同意減價驗收」、「(開會的時候你是否有去?)當天我有一起去」、「(涂展榮在會議中有何表示?)因為我們去的時候前面只有讓廠商陳述而已,陳述完之後叫我們在外面等,所以我們不知道消防局開會的人之後的討論是什麼,後來我們進去的時候,他們就說不同意減價驗收,並要求我們改善」、「(就你的理解,因為驗收未過,依照台南市消防局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採購案《案號:T000000-00號》合約規定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是否可以減價驗收?)我們當然可以申請減價驗收,至於機關准不准那是他們的決定,我們當然依採購法來講,就是沒有影響到的話,我們就會試著去申請看看」、「(你們申請減價驗收之依據為何?)如果不影響它的安全性跟通常使用效益的話,那是可以申請減價驗收,我們是不符合機關要求,但是我們已經符合國際規範,所以在安全性上是沒有疑慮的」……、「(100年庭鶴跟你們訂的消防衣的撥除率,沒有達到當初投標規格裡面所規定85%的原因為何?)應該是有很多原因,有的時候可能是製造過程中影響或是儲放等因素這些都有可能,測試出來的數值有時候也會有誤差」、「(你們在其他的案子裡面有無遇到這個情況?)也曾經遇過」、「(後續是如何處理?)有重驗的也有減價驗收的」、「(你的經驗裡面有無減價驗收通過的?)我的部份是沒有,但公司裡面其他人有,不是那個地方沒過,就是可能一樣有測試,它可能是其他項目,但是有符合要求就會減價驗收」、「(你們在其他標案遇到這個情況的時候,也是會直接跟公務員政府機關要求,是否可以重驗或減價驗收?)對,如果我們測出來是符合國際標準的話,我們就會去申請減價驗收,並不是只有這一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5、116、124頁);又證人即被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2採購案具結證述:「(開廣公司是否有得標台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TNCFD0000000號》之標案?)有」、「(你何時知道有台南市消防局101年度消防衣裝備99套採購案《案號:

TNCFD0000000號》這個標案?)通常我們在年初開始跑客戶就知道他們會有採購的案件」、「(所以這個案件是在還沒有招標公告之前,你就已經知道他們有可能要辦招標?)因為我們會去拜訪承辦人員【搶救科人員】」、「(這個案件你事前是如何知悉他們已經準備要辦理這個標案?)因為我們去拜訪客戶就會瞭解他們今年大概要買的預算、金額,我們就會去找適合的產品來做介紹」、「(就這個標案你是在何時去向何人拜訪時得知這個訊息?)可能是年初就去搶救科拜訪」、「(去搶救科拜訪誰?)那時候應該是陳永昌股長」、「(在101年這個採購案之前,你是否有從涂展榮那邊先拿到一份他們預計要使用的規格表,或是吳峻瑞有沒有轉交給你看過?)我有看過一份就是吳峻瑞傳給我的」、「(是在公開招標之前還是公開招標之後看到那份文件?)還沒有公開招標」、「(你當時看到的那個規格表跟100年採購案的規格表是否一樣?)不一樣」、「(庭鶴、開廣、勁齊這三家公司就裡面的項目,有無辦法得標之後去履約?)比較沒辦法」、「(你看到規格表之後覺得開廣公司沒有辦法提供,你跟吳峻瑞有做何後續處理?)那時候吳峻瑞叫我去拿那個表,只是叫我回來做一個比較表而已,所以我們有做了一個比較表」、「(為何要做那個比較表?)因為上面的規格很多,其實就是限制性招標,那個規格其實很多產品都被其他的廠商綁死了,所以我們是依比較表來寫採購法的部分」、「(你的意思是說做出比較表目的,是因為你看到那份規格表,只有限定的廠商才有辦法履約?)對」、「(何人請你製作規格比較表?)吳峻瑞」、「(你覺得吳峻瑞請你製作比較表的目的為何?)就是作一個比較表給消防局參考說,那個規格可能有限制性招標」、「(你們提供比較表之後,後續發展如何?)就等公告」、「(所以你是用一開始看到的規格表跟100年的規格表做比較表?)因為那個也是消防局公告過的規格」、「(為何你製作的規格表是直接用100年的規格下去比較?)因為消防局前一年才開標的」、「(假設看過之後是採用100年的規格,對你們是否比較有利?)就是我們的產品是可以符合的」、「(如果採用100年的規格,你們的產品就是可以符合?)對,但是有沒有比較有利我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7至119頁)。

依證人吳峻瑞、陳柏松上開證詞可知,關於附表二編號1 採購案部分,係因庭鶴公司交貨之消防衣檢測未通過及因開廣公司發生火災無法按期履約,其僅單純詢問被告涂展榮後續如何處理,並未要求被告涂展榮要特別做對庭鶴公司有利之處理,且事後庭鶴公司函請臺南市消防局准予減價收受亦未經同意,顯見被告涂展榮就此採購案並無何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另關於附表編號2 採購案部分,依證人即被告吳峻瑞、陳柏松之證詞亦可知,被告涂展榮係為避免該採購案成為獨家規格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遭綁標,始將附表二編號2 標案承辦人黃聖祐原本簽辦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書傳真予被告吳峻瑞,並與被告吳峻瑞聯繫確認該規格是否有其他廠商可參與投標,此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22626 號偵查卷二第20頁吳峻瑞與涂展榮之通訊監察譯文、同卷二第23頁吳峻瑞與陳柏松之通訊監察譯文)。至被告涂展榮於101年5月31日將應為採購秘密之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承辦人黃聖祐簽辦採購時欲採用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書洩露傳真予吳峻瑞,雖犯有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部分(已如前述),惟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提示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偵查卷二P.19,5月31日11時26分吳峻瑞與涂展榮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何人與何人之通話內容?)我跟涂展榮」、「(上開通話之通話目的為何?)他要傳他們之前的規格書給我」、「(他後來有無傳真資料、文件給你?)應該是有」、「(是否記得他傳何文件給你?)應該與陳文賓給我的資料大同小異」、「(就是你方才提到,他們有考慮要採用的規格?)應該是」、「(當時還在簽辦期間,為何會先傳規格表給你?)很多消防採購人員都不懂他們採購的項目要如何開規範,我們業務人員就是負責提供專業的資訊給客戶,所以他們在公告前都會給我們看,他們想要採購的項目的文字敘述,請我們提供意見。我相信涂展榮也是這樣的做法」、「(【請求提示同上卷二P.20吳峻瑞與涂展榮之通訊監察譯文】5月31日下午6時21分這通電話是何人與何人之通話內容?)我與涂展榮」、「(你提到:【因為你們之前開很多功能,但他現在都只強調材質,沒有提到功能』,意思為何?)我看完他傳給我的文件後,給他的建議。因政府採購法第26條是寫『功能及效益』,如果限制到材質就是有綁標的部分,我是告訴他,他們內容都是寫到材質,有違反採購法」、「(之後涂展榮回應『若以這個規範,你們可以做嗎?』,為何涂展榮會這樣問你?)因為我們是100年的投標與得標廠商,他有問我們到底能不能去投」、「(你說『沒辦法,我們會投輸』,這是否你的回答?)是」、「(為何無法投標?)如果規格不合,我們不可能去投標」、「(為何涂展榮在電話中問你:「如果以這個規範,『你們』可以做嗎」?)他應該是要確定有無限制到廠商」、「(同一通話中,你提到:『還是我們也一份報告給你們去溝通?』,意思為何?)我會提供他一份比較表,給他參考」、「(以你站在庭鶴公司、開廣公司與勁齊公司的立場,你希望101年的採購案採用何種規格?)我希望他不要限制奇奇怪怪的規格,讓我們依照消防衣、消防鞋、消防帽、消防手套的法規去開立開標規格,可以容納更多的廠商投標」、「(後來陳柏松是否有依照你的指示製作規格比較表?)是」、「(要求陳柏松製作規格比較表是否你的意思?)消防局、消防隊的同仁都會要求我們提供比較表。不只涂展榮,很多採購人員都會請我們提供」、「(若101年的標案是採用與100年相同之規範,對庭鶴、勁齊、開廣公司是否較為有利?)應該對任何廠商都有利,因為是一個公開的規範」、「(【提示同上卷二P.24吳峻瑞與涂展榮之通訊監察譯文】6月1日下午4時24分這通電話是何人與何人之通話內容?)我與涂展榮」、「(你提到『有寄一份資料到你的MAIL裡面,你參考一下』,你所稱資料之內容為何?)應該是比較表」、「(後來涂展榮回應『喔,好,我有簽意見』,你說『是』,他又說『我寫請參酌100年的規範辦理』,意思為何?)他應該是告訴我他有簽意見,寫『參酌100年的規範辦理』、「(是否知道他為何會這樣寫?)因為我有給他比較表,所以他給我回覆」、「(後來台南市消防局101年採購案是否採用與100年完全相同之規格?)應該是」、「(為何101年開廣公司得以得標?)應該是符合規範,且以最低價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1至135頁);另證人即被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你剛才回答檢察官的時候有提到比較表,你看到的一邊101年的規格,一邊是100年的,你作這個比較表裡面的所謂對照100年的規格,除了開廣、勁齊或庭鶴以外,就市場上其他廠商可否來投標?)因為在100年的時候乾雄就有來投標了,在101年二個規格類似又有多了一個麗晶,又有一個晉徠,所以應該是有很多廠商可以符合」、「(簡單來說就是100年這個規格並不是只有開廣、勁齊或庭鶴可以來標,其他廠商也可以來標?)對」、「(對照表的另外一邊101年,就是你本來有看到101年的規格【新的規範】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這部份,你能否敘述更明確一點?)台南市去年的規格也有公告,其實跟那個規格蠻像的,出來之後只有一家廠商可以符合,因為裡面可能把材質或樣式全都是寫固定的,這樣子其實其他廠商全都沒有辦法符合」、「(所以你們是認為新的規範可能比較有綁標的問題?)如果依台南市消防局去年開標來看,是只有一家廠商去投標」、「(你在採購案當中有無要求涂展榮要採用100年的規格?)沒有」、「(但是有提供比較表?)對」、「(事發以後102年台南市消防局招標前做的規格,你的意思是很多限制,導致後來去投標的只有一家公司?)對」、「(是哪一家公司?)烜毅(後改稱:得標廠商叫宏禧公司)」、「(只有宏禧公司去投標?)是」、「(所以當初你們會做那張比較表的原因,只是很單純的把你們廠商的看法,去告訴台南市消防局?)對」、「你們告訴台南市消防局以後,有無其他管道跟他們就這部分再去做協調?)沒有」、「(你剛才說102年最後得標的公司是宏禧,你剛才又講到烜毅,這二家公司的關係為何?)應該二家公司的負責人是夫妻,聯絡地址是在同一個地址」等語(見本院卷第122至123頁)。足見被告涂展榮係為透過被告吳峻瑞幫忙確認承辦人黃聖祐提出之歐式消防衣規格是否可讓多家廠商來參與投標,並將被告陳柏松製作該歐式消防衣規格與100年度消防衣裝備140套所採用規格之比較表提出,而於101年6月1日在臺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本件採購案之簽辦公文上簽註意見「為求消防衣裝備一致性,建請參酌本局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被告涂展榮應係為避免造成限制性招標,雖被告涂展榮涉犯上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惟不能以其成立該罪即認其亦有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之犯行。

⒌又被告涂展榮雖有分別於101年5月17日晚間及101年8月16日

晚間至上開鴻海精品酒店(KTV)飲宴(至被告涂展榮究有無參加被告吳峻瑞於101年9月7日招待之飲宴已有疑義,已如前述),惟附表二編號1採購案部分,關於是否准予庭鶴公司減價收受之研商會議係承辦人李文瑄主動簽請召開,並非被告涂展榮給予指示而簽請召開,且簽請召開研商會議後,被告涂展榮未曾與李文瑄討論或給予指示,而被告涂展榮於研商會議中雖不反對減價收受,惟其僅係就庭鶴公司申請減價收受於研商會議中表達意見,另該採購案事後雖同意庭鶴公司延展履約交貨期限100天,惟此係經承辦人李文瑄簽請召開火災研商會議經相關業務單位所同意,召開該會議係因廠商來文要求展期,並非被告涂展榮所指示等情,已如前述;另附表二編號2採購案部分,被告涂展榮簽註意見僅係表示「建請參酌」100年購置消防衣規範辦理,且該採購案最後決定沿用100年之採購案規格時,承辦人黃聖祐僅與股長陳永昌、科長陳郁仁討論,被告涂展榮未曾與其討論溝通或指示等情,亦如前述,自不能以被告涂展榮與吳峻瑞、陳柏松有上開飲宴,即遽認被告涂展榮有收受吳峻瑞或陳柏松提供之不正利益或該飲宴與其職務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況附表二編號1採購案部分,臺南市消防局係於101年5月24日簽辦消防衣抽樣送驗結果不符之公文通知廠商即被告吳峻瑞所屬庭鶴公司,而於101年6月4日以南市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庭鶴公司試驗報告結果,顯見庭鶴公司或被告吳峻瑞、陳柏松係於101年5月24日以後始知悉消防衣送驗結果;另附表二編號2採購案,承辦人黃聖祐簽擬購置歐式消防衣裝備之時間係於101年5月22日,則被告涂展榮於101年5月17日與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在上開鴻海精品酒店(KTV)飲宴時,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均不知消防衣抽樣送驗結果不符規定之情事,亦不知有附表二編號2採購案之簽擬及規格,益證該次飲宴與被告涂展榮之職務間並無何對價關係存在。另被告涂展榮於101年8月16日參與被告吳峻瑞之上開飲宴,係於101年7月5日、同年7月31日關於附表二編號1分別召開減價收受研商會議、火災延展履約期限研商會議之後,且於附表二編號2採購案確定採用之消防衣裝備規格時間(係於101年6月13日以綜合意見表簽辦,並於同年8月13日公開招標)之後,是亦難認該次飲宴與被告涂展榮之職務間有何對價關係存在。

⒍此外,證人即被告吳峻瑞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01

年5月17日當天你是否與陳柏松一同招待涂展榮到鴻海酒店喝酒?)應該不是。應該是陳柏松要招待我,涂展榮有拿錢給我」……、「(5月17日、8月16日上開二次與涂展榮一同消費,你們碰面、到鴻海酒店,有無何特殊目的?)就吃飯、喝酒」、「(有無印象101年5月17日到鴻海酒店前,晚餐的部分由何人付帳?)我每次與涂展榮吃便當或吃晚餐,都是涂展榮付錢」、「(你與涂展榮認識多久?)7、8年以上」、「(你以前是否曾讓涂展榮請客?)有,常常」、「(何種情況讓他請客?)吃飯的時候」、「(涂展榮會付錢請客?)是,他每次都說要盡地主之誼」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5頁正面、137頁背面、138頁背面至139頁正面);另證人即被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述:「(你與吳峻瑞有無因為要取得台南市政府的標案而來招待涂展榮?)那時候是涂展榮請我們吃飯,吃完飯之後就直接去續攤,不是因為標案」、「(你們有無要求涂展榮要做違背職務之行為?)沒有」、「(你們有無因為希望取得標案來招待涂展榮?)沒有」……、「(5月17日當天為何是由你付帳?)因為前面吃飯的時候是涂展榮先付錢,後來去鴻海酒店的時候就是吳峻瑞刷卡,其實我跟吳峻瑞都是業務,有時候也會約去聚會,那一天可能剛好是我要請吳峻瑞,所以我就付了那一部分」……、「(是否知道涂展榮那天去聚會的目的為何?)我沒有目的,就是拜訪完,涂展榮請我們吃飯,雙方沒有其他目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3頁背面、114頁正面、121頁背面)。依此益證被告涂展榮與被告吳峻瑞或陳柏松於上開時間之飲宴、聚會間,被告吳峻瑞、陳柏松並無以飲宴之招待為行賄之意思。綜上,被告吳峻瑞、陳柏松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而招待被告涂展榮為上開各次之飲宴,且被告涂展榮就台南市0000000000號1、2之採購案並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已如前述,自難認其就該飲宴所受之利益與檢察官所指之各採購案間有何對價關係存在。是本件被告涂展榮與被告吳峻瑞、陳柏松間就上開各次之飲宴行為雖有不當,有悖官箴,惟仍不能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相繩,被告吳峻瑞、陳柏松就此部分亦不構成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七、按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最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可資參照)。是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本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然本件公訴人就被告張仕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被告涂展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被告吳峻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等罪嫌、被告陳柏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等罪嫌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且經法院調查審酌卷證後,亦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仕獻、涂展榮、吳峻瑞、陳柏松確應負公訴人所指前揭各項罪責,是被告張仕獻關於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被告涂展榮關於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被告吳峻瑞及陳柏松關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等罪嫌,均屬不能證明,依法各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朱光國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