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咼立山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偵字第25518 號、102 年度偵字第5424號、第5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咼立山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咼立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1 月間起,透過網路資訊習得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磷法」製程,購入如附表一各編號(除編號1 至11外)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及化學品,並於101 年5 、6月間,至其不知情之國中同學陳銘諭於臺中市○○區鎮○街○○號開立之親民大藥局,持不詳醫師所開立之處方籤,購買含有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及麻黃(Ephedrin e)之康瑞斯感冒藥錠(即附表一編號4 至11),及至不詳中藥行購買麻黃草(即附表一編號1 至3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 巷○ 號旁附屬建築物鐵皮屋之自宅內,將上開感冒藥錠研磨去除雜質及反覆過濾並結晶後,浸泡並過濾後加入其他物質使溶液中之麻黃或假麻黃變成自由基,再經萃取後純化製造完成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之第四級毒品麻黃及假麻黃,而未及加入紅磷、碘製造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時,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人員即於101 年11月20日17時4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揭地點之鐵皮屋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證人林文成之警詢陳述,就本件被告而言,係屬傳聞證據,又未據公訴人聲請到庭詰問,自無證據能力。
㈡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1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 號鑑定書1 份,係檢察官依法囑託機關鑑定,並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書面報告,自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例外,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卷附現場照片11張、扣案物照片88張,乃均以科學、機械之
方式,對於查獲當時及現場情況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於此又查無不得為證據之狀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故不爭執員警有於其住處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製毒物品,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並辯稱:伊只是好玩想試試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鹼,並沒有要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第一大隊人員於101 年11月20日17時4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巷○ 號旁之鐵皮屋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略圖,及現場照片11張、扣押物品照片88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偵字第25518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7-33 頁、第34-49 頁,本院卷第59-81 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於100 年1 月起,陸續購入如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
編號17、20-23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器具及化學品,又於
101 年5 、6 月間,持不詳醫師所開立之處方籤,至陳銘諭於臺中市○○區鎮○街○○號開立之親民大藥局,購買含有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及麻黃(Ephedrine )之康瑞斯感冒藥錠,並至不詳中藥行購買麻黃草後,自行以上開器具及化學品提煉康瑞斯感冒藥錠及麻黃草中之假麻黃鹼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8頁背面至第99頁),並經證人即親民大藥局負責人陳銘諭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卷第132-133 頁)證述明確。復參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核磁共振光譜法、離子層析法鑑定結果:⑴扣押物編號1-9 所示之不明水溶液、1-11所示之不明水溶液、1-15所示之中三角燒瓶(含不明水溶液)、1-23所示之不明水溶液、1-32所示之感冒藥水溶液,經檢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份;⑵扣押物編號1-1 所示之麻黃素、1-2 所示之不明粉末(該局編號1-2- 1、1-2-2 、1-2-4 、1-2-6 )、1-10所示之不明水溶液、1-34所示之甲苯,經檢驗發現微量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殘留;⑶扣押物編號1-49所示之燒杯、1-53所示之漏斗(該局編號1-53-4)、1-56所示之研磨器、1-60所示之研磨器等物,經檢驗均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份殘留,有該局102 年1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檢驗結果表、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424號卷(下稱偵二卷)全卷】可參。是被告已使用上開扣案器具及化學品,將康瑞斯感冒藥錠及麻黃草提煉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假)麻黃鹼之情,亦堪認定。
㈢依鑑定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員劉君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坊間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分有紅磷法及愛蒙得法兩種;自偵一卷內筆記本所載內容以觀,其中第79頁(即該卷右上方之編頁)係以碘酒製成碘化氧之方式、第80頁是純化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第81頁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示意圖、第82頁左半部是假麻黃鹼純化,右半部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第84頁是純化假麻黃鹼,而本院卷附Doraemon筆記本第2頁(即本院卷第146 頁下方),內容為測試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過程,可見被告上開手寫筆記內容均係麻黃鹼純化製造及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程序,且依該筆記所載之製程,可製造出液態的甲基安非他命;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須具備磷跟碘,作法較單純,若已製成麻黃鹼或假麻黃鹼,將原料麻黃鹼或假麻黃鹼放入反應瓶(即一般的三角錐形瓶或燒杯)中,加入紅磷、氫碘酸,再以油浴或加熱器加熱迴流1 至2 天,原料即可轉變為液態的甲基安非他命,接下來以愛蒙得法的純化方式或以加熱方式去除液體即可等語(本院卷第133 頁背面-140頁)。而上開證人與被告間並無特殊仇怨或情誼,自無可能及必要故意為不實陳述,陷被告於罪,且該證人具備專業之鑑定人身分,其依自身專業知識所為之陳述,亦無不可信之情形,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應為可採。參以偵一卷所附之筆記本及本院卷附之Doraemon筆記本,均為被告所有,其內容亦為被告自行手寫記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筆記本影本(偵一卷第67-84頁,本院卷第144-152 頁)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見上開被告手寫筆記內容,除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外,亦有以碘酒合成碘化氧之製程、純化假麻黃鹼等取得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催化劑及先驅原料之關鍵製程。而製造毒品之行為係法所不許,該罪責極重,一般書籍、期刊資料、文獻記載均不致就此違法犯行為記載,若非被告真有意以此法製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怎會蓄意以網路查詢,取得上開紅磷法製毒之方式,並於筆記本上記載如此詳細之作法?況以被告筆記本所載合成碘化氧之方式,可見被告已慮及其若前往化工行購買大量碘物質,會遭人懷疑,才改以一般日常藥行、量販店、超市、便利商店均有販售之碘酒,自行大費周章合成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中重要催化劑之碘物質,又佐以被告偵一卷第75頁筆記本內記載「....每包重約2000公克的麻黃素錠,連同紅磷、甲烷等,成本不到300 元,可提煉出37 .5 克高純度結晶體安體,市價10萬」,足認被告自始即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無訛。
㈣再依上開鑑定證人所述之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及本
件扣案物以觀,以扣案之「球形燒瓶」接「冷凝管」可組成紅磷法所需之加熱迴流裝置;以扣案之「冰箱」、「電磁爐」可進行紅磷法所需之冷凍結晶或加熱去除液體之純化程序,是本件扣案物品除用以純化假麻黃鹼,亦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物品無訛。則被告基於以紅磷法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準備可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並已完成自感冒藥錠中提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麻黃鹼之製程,被告已著手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亦堪認定。是被告辯稱:伊僅係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並未有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被告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
㈤又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之鑑定結果,雖認本案合於「防
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製造工廠(本院卷第37頁),惟鑑定證人劉君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鑑定過程雖有參考被告手寫筆記內容,但不以該筆記內容為判定依據,基本上還是依據客觀上扣案工具及儀器鑑定出來的成份結果去研判,不會參酌被告主觀犯意,也無法確定是否有製造失敗之可能,除非有60%至80%之扣案器具、溶液、結晶同時含有假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才會鑑定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以紅磷法而言,須產生轉變為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反應,才會被鑑定為製造二級毒品等語(本院卷第139 頁至該頁背面),可見鑑定人在進行鑑定時,並不會參酌被告主觀犯意,而係以送驗之扣案物上是否留存有假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為認定依據,在被告尚未完成轉換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反應或製作失敗之時,該鑑定結果即無從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是該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並無從使本院為有利被告之心證。
㈥辯護人雖辯稱:本件扣案物並無紅磷法所需之「碘」催化劑
,被告自無可能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應僅認其之行為屬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云云。惟依偵一卷所附之被告手寫筆記(偵一卷第157 頁)所載,被告可以碘酒內之碘酊成份摻入一定比例之鹽酸、雙氧水,得出碘晶體,供其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是本件未扣得一般化工行所販售之罐裝碘原料,並不代表被告不能以日常生活所使用之碘酒中自行提煉。再本件扣案物確可於紅磷法之製程中所使用,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該扣案物若非驗出有假麻黃鹼之成份,即連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均未驗出,亦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書可參。佐以證人劉君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依被告筆記本內容記載之製程,被告應係要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但本件送驗之扣案物中缺少碘試劑,一般若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因需要碘催化,所以製毒器具上理應會驗出碘成份,除非遭人清洗(即以酸鹼中和方式去除碘成份),則以本件扣案物以觀,用氫氧化鈉及清水清洗扣案器具,確實會把器具上之碘成份洗掉,並一併將假麻黃鹼成份一起被清洗掉,而本件扣案編號1-49燒杯、1-53漏斗、1-56研磨器、1-60研磨器有假麻黃鹼成份殘留,但扣案編號1-42廢水、1-43三角燒瓶、1-44三角燒瓶、1-45玻璃瓶、1-46冷凝管、1-47分液漏斗、1-48分液漏斗、1-50球形燒瓶、1-51球形燒瓶1-52三角燒瓶、1-57加熱器、1-58空桶、1-59支架、1-61PH測試器、1-62磅秤、1-63電磁爐、1-64壓力鍋卻均未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份以觀,可推論上開未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之器具應該有經過被告清洗等語(本院卷第135 頁背面至第137 頁)。自無從單以扣案器具未驗出碘成份及假麻黃鹼成份,即認被告並無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㈦辯護人另辯稱:本院卷附之Doraemon筆記本第2 頁(即本院
卷第146 頁下方)內雖有記載MA,惟該應屬柔他益感冒藥之英文縮寫,並非如證人劉君義所證述之甲基安非他命之縮寫,自該筆記本內容無法看出被告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云云。惟觀諸Doraemon筆記本第2 頁(即本院卷第146 頁下方)之記載內容:
「--ing
冷凍庫在測MA是否結晶,以便過濾右邊為昨日已從柔他益濾出之MA正在進行第二次酒精....」可見MA與柔他益同時出現在被告之筆記內,若該二者為同一物,被告為何要以兩種不同稱呼書寫在筆記本內?況若MA如辯護人所述為柔他益感冒藥,本身既已為感冒藥錠,何以要再放入冰箱內結晶?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㈧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業已著手製造安非他命,但因未能順利製成即遭查獲而未能遂行,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所為應構成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惟被告確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並已著手製造假麻黃鹼,則被告所為應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檢察官此部分起訴法條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告知當事人本件變更起訴法條之旨,使得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已著手實行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然尚未製造完成安非他命成品或含有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物質即遭查獲,為障礙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私自製造,竟仍自行蒐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資訊,並大量購入感冒藥錠,提煉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欲以紅磷法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若其製成成品流入市面,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惡性非輕,且犯後矢口否認,僅就查獲之扣案物部分承認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顯就相關案情避重就輕為不實陳述,有意誤導檢警偵辦方向,亦有不該,惟念及本件製造犯行尚未既遂,且被告僅一人從事毒品製造,規模有限,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業據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
係被告用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雖亦有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惟被告於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僅製出假麻黃鹼,尚未達加入碘催化之過程,可見此部分所驗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應為被告於過濾或分裝上開供伊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時所不慎遺落(詳如下述),而該部分遺落之第二級毒品既係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相關,與被告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自無由於本案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
所得之財物,俱不包括所製得之毒品半成品本身在內,故不得援用該項規定作為毒品半成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製毒過程中產出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沒收事項未設特別規定,倘若行為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半成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亟務回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惟所檢出之假麻黃鹼成分之物,縱將之自容器中倒出亦難免殘留導致無法完全析離,須整體視為違禁物,並認其上檢出之假麻黃鹼成分,均為第二次製毒犯行之產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雖驗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他命之成份,惟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明粉末,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伊於95-97 年間做營造工程,與下游包商於梧棲大智路歌神KTV 唱歌時,該下游包商所遺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大小約一粒花生大,伊於11月17或18日,有將該甲基安非他命以丙酮清洗過,即將甲基安非他命丟進丙酮,溶在裡面,再以咖啡濾紙過濾,伊有從咖啡濾紙上刮一點下來施用,量不到原來的十分之一,其餘也是這樣去除雜質的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伊就把它放在一個透明的夾鏈袋裡等語(本院卷第94-97 頁),是此部分應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所吸收,核與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無涉,自難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又附表三編號5 至6 所示之不明水溶液,為被告清洗上開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後所遺留之溶液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本院卷第94頁、第99頁背面),則上開不明水溶液雖驗出毒品反應,亦與被告本件製造毒品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㈣另扣案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本院卷第
94頁),然缺乏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且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原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備考││ │及數量 │ │(偵二卷全卷) │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 ││ │ │ │ │號(偵一卷第13-19頁) │ │├──┼─────┼──┼───────────┼───────────┼──┤│ 1 │麻黃素 │1包 │經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原扣押物編號1-1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 │ ││ │ │ │毒品先驅原料第7 項假麻│ │ ││ │ │ │黃鹼成分,淨重59.81 公│ │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 │ ││ │ │ │88%,純質淨重0.53公克│ │ ││ │ │ │,假麻黃鹼純度75.69 %│ │ ││ │ │ │,純質淨重45.7公克。 │ │ │├──┼─────┼──┼───────────┼───────────┼──┤│ 2 │麻黃 │3盒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3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 │麻黃節 │10包│經隨機抽樣4 包檢驗,均│原扣押物編號1-4 │ ││ │ │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 │ ││ │ │ │重約7300公克。 │ │ │├──┼─────┼──┼───────────┼───────────┼──┤│ 4 │感冒藥空盒│1袋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5 │ │├──┼─────┼──┼───────────┼───────────┼──┤│ 5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1)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2 片,共│ │ ││ │ │ │有紅/ 白色膠囊20顆,經│ │ ││ │ │ │隨機抽樣1 顆檢驗。含第│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2.│ │ ││ │ │ │60公克,純度16.67 %,│ │ ││ │ │ │純質淨重0.43公克。 │ │ │├──┼─────┼──┼───────────┼───────────┼──┤│ 6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2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2 片共有│ │ ││ │ │ │灰/ 粉紅色膠囊28顆,經│ │ ││ │ │ │隨機抽樣1 顆檢驗,含第│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 │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9.│ │ ││ │ │ │52公克,純度21.89 %,│ │ ││ │ │ │純質淨重2.08公克。 │ │ │├──┼─────┼──┼───────────┼───────────┼──┤│ 7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3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2 片,共│ │ ││ │ │ │有白色藥錠28顆,經隨機│ │ ││ │ │ │抽樣1 顆檢驗,含第四級│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鹼成分,合計淨重17.36 │ │ ││ │ │ │公克,純度16.39 %,純│ │ ││ │ │ │質淨重2.85公克。 │ │ │├──┼─────┼──┼───────────┼───────────┼──┤│ 8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4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1 片,共│ │ ││ │ │ │有藍/ 白色膠囊10顆,經│ │ ││ │ │ │隨機抽樣1 顆檢驗,含第│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3.│ │ ││ │ │ │10公克,純度16.92 %,│ │ ││ │ │ │純質淨重0.52公克。 │ │ │├──┼─────┼──┼───────────┼───────────┼──┤│ 9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5)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1 片共有│ │ ││ │ │ │黃/ 白色藥錠2 顆,經隨│ │ ││ │ │ │機抽樣1 顆檢驗,未發現│ │ ││ │ │ │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10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6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1 片,共│ │ ││ │ │ │有白色藥錠2 顆,經隨機│ │ ││ │ │ │抽樣1 顆檢驗,未發現含│ │ ││ │ │ │法定毒品成分。 │ │ │├──┼─────┼──┼───────────┼───────────┼──┤│ 11 │感冒藥錠 │1袋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6 │ ││ │ │ │1-6-7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6 「感冒│ │ ││ │ │ │藥錠」鋁箔壓包1 片,共│ │ ││ │ │ │有米黃色藥錠5.5 顆,經│ │ ││ │ │ │隨機抽樣1 顆檢驗,未發│ │ ││ │ │ │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12 │麻黃草溶液│1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7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13 │三角燒瓶(│1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12 │ ││ │含不明水溶│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液) │ │ │ │ │├──┼─────┼──┼───────────┼───────────┼──┤│ 14 │小三角燒瓶│1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14 │ ││ │(含不明水│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溶液) │ │ │ │ │├──┼─────┼──┼───────────┼───────────┼──┤│ 15 │丙酮 │1桶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原扣押物編號1-16 │ ││ │ │ │丙酮。 │ │ │├──┼─────┼──┼───────────┼───────────┼──┤│ 16 │工業酒精 │1桶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原扣押物編號1-17 │ ││ │ │ │乙醇。 │ │ │├──┼─────┼──┼───────────┼───────────┼──┤│ 17 │紅磷 │1罐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18 │ ││ │ │ │1-18-1已開封)經檢視成│ │ ││ │ │ │分為紅磷。 │ │ │├──┼─────┼──┼───────────┼───────────┼──┤│ 18 │紅磷 │1罐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18 │ ││ │ │ │1-18-2未開封)經檢視成│ │ ││ │ │ │分為紅磷。 │ │ │├──┼─────┼──┼───────────┼───────────┼──┤│ 19 │甲苯 │1桶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原扣押物編號1-19 │ ││ │ │ │甲苯。 │ │ │├──┼─────┼──┼───────────┼───────────┼──┤│ 20 │甲苯 │1罐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21 │ ││ │ │ │分標示為甲苯。 │ │ │├──┼─────┼──┼───────────┼───────────┼──┤│ 21 │丙酮 │5罐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22 │ ││ │ │ │分標示為丙酮。 │ │ │├──┼─────┼──┼───────────┼───────────┼──┤│ 22 │乙醚 │1瓶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29 │ ││ │ │ │分標示為乙醚。 │ │ │├──┼─────┼──┼───────────┼───────────┼──┤│ 23 │鹽酸 │1瓶 │(已開封) 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30 │ ││ │ │ │分標示為鹽酸。 │ │ │├──┼─────┼──┼───────────┼───────────┼──┤│ 24 │感冒藥水溶│1瓶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32 │ ││ │液 │ │原料(假) 麻黃鹼成分,│ │ ││ │ │ │淨重約140 公克,純度1.│ │ ││ │ │ │00%,純質淨重約1.4公 │ │ ││ │ │ │克。 │ │ │├──┼─────┼──┼───────────┼───────────┼──┤│ 25 │PH水 │3罐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35 │ │├──┼─────┼──┼───────────┼───────────┼──┤│ 26 │氫氧化鈉 │1包 │(已開封) 經檢驗成分為│原扣押物編號1-38 │ ││ │ │ │氫氧化鈉。 │ │ │├──┼─────┼──┼───────────┼───────────┼──┤│ 27 │活性碳 │1包 │(已開封) 經檢視成分為│原扣押物編號1-39 │ ││ │ │ │活性碳。 │ │ │├──┼─────┼──┼───────────┼───────────┼──┤│ │鹽 │1袋 │原扣押物編號1-41「鹽」│原扣押物編號1-41 │ ││ 28 │ │ │1 袋(內有1 包及1 罐均│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均為│ │ ││ │ │ │氯化鈉。 │ │ │├──┼─────┼──┼───────────┼───────────┼──┤│ 29 │三角燒瓶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3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0 │三角燒瓶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4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1 │玻璃瓶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5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2 │冷凝管 │2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6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3 │分液漏斗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7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4 │分液漏斗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8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5 │燒杯 │2只 │經檢驗均有第四級毒品先│原扣押物編號1-49 │ ││ │ │ │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 │殘留。 │ │ │├──┼─────┼──┼───────────┼───────────┼──┤│ 36 │球形燒杯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50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7 │球形燒杯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51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8 │三角燒瓶 │3只 │經檢驗均未含甲基安非他│原扣押物編號1-52 │ ││ │ │ │命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39 │漏斗 │4只 │經檢驗均有第四級毒品先│原扣押物編號1-53 │ ││ │ │ │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 │殘留。 │ │ │├──┼─────┼──┼───────────┼───────────┼──┤│ 40 │濾紙 │1盒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55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1 │研磨器 │1只 │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56 │ ││ │ │ │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 │ ││ │ │ │留。 │ │ │├──┼─────┼──┼───────────┼───────────┼──┤│ 42 │加熱器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57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3 │空桶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58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4 │支架 │2支 │經檢驗均未含甲基安非他│原扣押物編號1-59 │ ││ │ │ │命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5 │研磨器 │1只 │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60 │ ││ │ │ │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 │ ││ │ │ │留。 │ │ │├──┼─────┼──┼───────────┼───────────┼──┤│ 46 │PH測試器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61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7 │磅秤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62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8 │電磁爐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63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49 │壓力鍋 │1只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64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50 │製毒筆記 │3本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66 │ │├──┼─────┼──┼───────────┼───────────┼──┤│ 51 │甲苯空桶 │3桶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20 │ ││ │ │ │ │ │ │├──┼─────┼──┼───────────┼───────────┼──┤│ 52 │酒精 │3瓶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4 │ ││ │ │ │1-24-1、1-24-2、1-24-3│ │ ││ │ │ │均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 │ ││ │ │ │分標示為乙醇。 │ │ │├──┼─────┼──┼───────────┼───────────┼──┤│ 53 │酒精 │1瓶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4 │ ││ │ │ │1-24-4未開封)經檢視瓶│ │ ││ │ │ │上成分標示為乙醇。 │ │ │├──┼─────┼──┼───────────┼───────────┼──┤│ 54 │無水硫酸鎂│2罐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25 │ ││ │ │ │ │ │ │├──┼─────┼──┼───────────┼───────────┼──┤│ 55 │氯化鈣 │1瓶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26 │ ││ │ │ │分標示為氯化鈣。 │ │ │├──┼─────┼──┼───────────┼───────────┼──┤│ 56 │氯化鈣水溶│1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27 │ ││ │液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57 │草酸水溶液│1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28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58 │氯仿 │1瓶 │(已開封) 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31 │ ││ │ │ │分標示為氯仿。 │ │ │├──┼─────┼──┼───────────┼───────────┼──┤│ 59 │不明粉末 │1瓶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原扣押物編號1-33 │ ││ │ │ │分標示為硫酸鎂。 │ │ │├──┼─────┼──┼───────────┼───────────┼──┤│ 60 │玻璃粉 │1罐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36 │ ││ │ │ │ │ │ │├──┼─────┼──┼───────────┼───────────┼──┤│ 61 │草酸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37 │ ││ │ │ │1-37-1已開封)經檢視袋│ │ ││ │ │ │上成分標示為草酸。 │ │ │├──┼─────┼──┼───────────┼───────────┼──┤│ 62 │草酸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37 │ ││ │ │ │1-37-2未開封)經檢視袋│ │ ││ │ │ │上成分標示為草酸。 │ │ │├──┼─────┼──┼───────────┼───────────┼──┤│ 63 │海波 │1罐 │未送驗 │原扣押物編號1-40 │ │├──┼─────┼──┼───────────┼───────────┼──┤│ 64 │冰箱 │1只 │經檢驗有第二級第89項毒│原扣押物編號1-65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 │,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原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備考││ │及數量 │ │(偵二卷全卷) │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 ││ │ │ │ │號(偵一卷第13-19頁) │ │├──┼─────┼──┼───────────┼───────────┼──┤│ 1 │不明水溶液│1瓶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9 │ ││ │ │ │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 │淨重約1015公克,純度0.│ │ ││ │ │ │65%,純質淨重約6.6公 │ │ ││ │ │ │克。 │ │ │├──┼─────┼──┼───────────┼───────────┼──┤│ 2 │不明水溶液│1瓶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11 │ ││ │ │ │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 │淨重約140 公克,純度0.│ │ ││ │ │ │68%,純質淨重約1.0公 │ │ ││ │ │ │克。 │ │ │├──┼─────┼──┼───────────┼───────────┼──┤│ 3 │中三角燒瓶│1瓶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15 │ ││ │(含不明水│ │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溶液) │ │淨重約250 公克,純度0.│ │ ││ │ │ │67%,純質淨重約1.7 公│ │ ││ │ │ │克。 │ │ │├──┼─────┼──┼───────────┼───────────┼──┤│ 4 │不明水溶液│1瓶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編號1-23 │ ││ │ │ │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 │淨重約210 公克,純度1.│ │ ││ │ │ │00%,純質淨重約2.1公 │ │ ││ │ │ │克。 │ │ │├──┼─────┼──┼───────────┼───────────┼──┤│ 5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5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粉塊狀檢品1 包,│ │ ││ │ │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 │ ││ │ │ │原料第7 項假麻黃鹼成分│ │ ││ │ │ │,淨重2.54公克,純度65│ │ ││ │ │ │.39 %,純質淨重1.66公│ │ ││ │ │ │克。 │ │ │└──┴─────┴──┴───────────┴───────────┴──┘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原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備考││ │及數量 │ │(偵二卷全卷) │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 ││ │ │ │ │號(偵一卷第13-19頁) │ │├──┼─────┼──┼───────────┼───────────┼──┤│ 1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1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 │ ││ │ │ │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 ││ │ │ │3.40公克,純度95.12 %│ │ ││ │ │ │,純質淨重3.23公克。 │ │ │├──┼─────┼──┼───────────┼───────────┼──┤│ 2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2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檢品1 包,經檢驗│ │ ││ │ │ │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2│ │ ││ │ │ │公克,純度83.38%,純 │ │ ││ │ │ │質淨重0.52公克。 │ │ │├──┼─────┼──┼───────────┼───────────┼──┤│ 3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4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 │ ││ │ │ │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 ││ │ │ │0.64公克,純度5.87%,│ │ ││ │ │ │純質淨重0.04公克。 │ │ │├──┼─────┼──┼───────────┼───────────┼──┤│ 4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6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檢│ │ ││ │ │ │驗含微量第二級第89項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 │ ││ │ │ │重2.94公克,純度以0.5 │ │ ││ │ │ │%計,純質淨重約0.02公│ │ ││ │ │ │克。 │ │ │├──┼─────┼──┼───────────┼───────────┼──┤│ 5 │不明水溶液│1瓶 │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89│原扣押物編號1-10 │ ││ │ │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淨重約200 公克,純度│ │ ││ │ │ │以0.5 %計,純質淨重約│ │ ││ │ │ │1.0 公克。 │ │ │├──┼─────┼──┼───────────┼───────────┼──┤│ 6 │甲苯 │1瓶 │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第89│原扣押物編號1-34 │ ││ │ │ │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淨重約2000公克,純度│ │ ││ │ │ │以0.5 %,純質淨重約10│ │ ││ │ │ │.0公克。 │ │ │└──┴─────┴──┴───────────┴───────────┴──┘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原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備考││ │及數量 │ │(偵二卷全卷) │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 ││ │ │ │ │號(偵一卷第13-19頁) │ │├──┼─────┼──┼───────────┼───────────┼──┤│ 1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3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 │ ││ │ │ │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 │ │分。 │ │ │├──┼─────┼──┼───────────┼───────────┼──┤│ 2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7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檢品1 包,經檢驗│ │ ││ │ │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 │├──┼─────┼──┼───────────┼───────────┼──┤│ 3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8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檢品1 包,經檢驗│ │ ││ │ │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 │├──┼─────┼──┼───────────┼───────────┼──┤│ 4 │不明水溶液│1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8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5 │不明水溶液│1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13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6 │廢水 │1桶 │經檢驗未含甲基安非他命│原扣押物編號1-42 │ ││ │ │ │或假麻黃素之成份。 │ │ │├──┼─────┼──┼───────────┼───────────┼──┤│ 7 │吸食器 │1只 │經檢驗有第二級第89項毒│原扣押物編號1-54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 │ │。 │ │ │├──┼─────┼──┼───────────┼───────────┼──┤│ 8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1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 │ ││ │ │ │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 ││ │ │ │3.40公克,純度95.12 %│ │ ││ │ │ │,純質淨重3.23公克。 │ │ │├──┼─────┼──┼───────────┼───────────┼──┤│ 9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2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檢品1 包,經檢驗│ │ ││ │ │ │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2│ │ ││ │ │ │公克,純度83.38%,純 │ │ ││ │ │ │質淨重0.52公克。 │ │ │├──┼─────┼──┼───────────┼───────────┼──┤│ 10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4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 │ ││ │ │ │檢驗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 ││ │ │ │0.64公克,純度5.87%,│ │ ││ │ │ │純質淨重0.04公克。 │ │ │├──┼─────┼──┼───────────┼───────────┼──┤│ 11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編號│原扣押物編號1-2 │ ││ │ │ │1-2-6 ) │ │ ││ │ │ │原扣押物編號1-2 「不明│ │ ││ │ │ │粉末」結晶檢品1 包經檢│ │ ││ │ │ │驗含微量第二級第89項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 │ ││ │ │ │重2.94公克,純度以0.5 │ │ ││ │ │ │%計,純質淨重約0.02公│ │ ││ │ │ │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