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禕淳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律師被 告 廖彥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370 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廖禕淳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廖彥鑫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廖禕淳自民國93年11月8 日起至94年9 月27日止,擔任址設
臺中市○○區○○路○○○ 號1 樓宇陞有限公司(下稱宇陞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依據公司法第8 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負有填載出口報單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宇陞公司不法之所有(起訴書誤載為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明知宇陞公司自94年1 月間起迄8 月間止,並無實際海外銷售商品之事實,竟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為零稅率,可獲主管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之機會,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欺偽手段,連續於94年
3 月15日、94年5 月16日、94年7 月15日、94年9 月15日,在上址,於業務上作成之虛偽不實之出口報單文書,連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出口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193萬8000元,並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共108 萬2877元,且製造資金流程假象致中區國稅局不知有陷因而陷於錯誤,於94年8 月10日,核退94年5 、6 月該期營業稅稅額21萬8850元,廖禕淳則於94年8 月18日兌領,足以生損害於中區國稅局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廖禕淳另明知宇陞公司自94年
1 月間起至94年6 月間止,均無實際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基於為宇陞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與陳峻珽(其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
0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推由陳峻珽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43張,銷售金額合計2031萬8720元(起訴書誤載為2164萬1720元,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作為宇陞公司之進貨憑證,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之規定,以每2 月為1 期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連續於
94 年3月15日、94年5 月16日及94年7 月15日,持向中區國稅局申報進項扣抵營業稅,而分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宇陞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3 次,各次逃漏稅額分別為48萬7173元、30萬1499元、29萬3415元,合計逃漏稅額為108 萬2087元(起訴書誤載為108 萬2085元,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廖彥鑫自94年9 月28日起,擔任宇陞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
稽徵法所規範依據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廖彥鑫明知宇陞公司自94年10月間,均無實際向附表二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基於為宇陞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陳峻珽(其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
3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推由陳峻珽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 張,銷售金額合計59萬2900元,作為宇陞公司之進貨憑證,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之規定,以每2 月為1 期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於94年11月15日前之某日,持向中區國稅局申報進項扣抵營業稅,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宇陞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1 次,逃漏稅額為2 萬964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廖彥鑫另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宇陞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桐葉有限公司(下稱桐葉公司)之事實,仍連續虛開如附表三所示宇陞公司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7 張,銷售金額合計10
2 萬6407元,並交予桐葉公司作為桐葉公司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桐葉公司並持以申報營業稅,因而幫助桐葉公司逃漏營業稅計5 萬1322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3046元,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禕淳、廖彥鑫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桐葉有限公司負責人邱家壕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之談話紀錄。
㈢證人陳峻珽於偵查中之證詞。
㈣證人即頡億有限公司負責人蕭滄江於偵查中之證詞。
㈤證人即立通電訊行登記負責人陳聖一於偵查中之證詞。
㈥證人即神通通訊行登記負責人蔡易男於偵查中之證詞。
㈦證人即陳峻珽配偶許雅鈞於偵查中之證詞。
㈧宇陞有限公司94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
㈨宇陞有限公司94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
㈩宇陞有限公司94年、95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
宇陞有限公司94年2 月份、4 月份、6 月份、8 月份、10月
份、12月份、95年2 月份、4 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宇陞有限公司94年1 月至95年4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宇陞有限公司94年1月至95年4月進銷交易流程圖。
宇陞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變更負責人。
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匯款通知單15張。
寶華銀行存款存入存根聯12張。
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張。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9年5 月31日一北屯字第00140 號函
文及檢附之毓茂有限公司、陳聖一93年1 月1 日至94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99年6 月3 日一苗栗字第00132 號函
文及檢附之蔡易男93年5 月25日至94年12月31日存款明細表。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99年5 月24日新存字第0000000000號
函文及檢附之頡億有限公司93年1 月1 日至94年12月31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星展銀行新竹分行98年5 月20日(99)星竹發字第097 號函
文及檢附之益鴻貿易有限公司97年1 月1 日至94年12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
寶華銀行中港分行買匯水單8張。
宇陞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寶華銀行存摺內頁影本。
宇陞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內頁影本。
寶華銀行中港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星展銀行新竹分行99年7 月19日(99)星竹發字第126 號函
文及檢附益鴻貿易有限公司於94年間現金提領6 筆、轉帳支出1 筆之影本及轉入客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宇陞有限公司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級申請退還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
宇陞有限公司94年1 月至95年4 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銷項)。
宇陞有限公司94、95年度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出口報單8張。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5份。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宇陞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之相關資料。
宇陞有限公司94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00 名。
宇陞有限公司94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0 名。
宇陞有限公司94、95年度退稅主檔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及退稅主檔查詢選擇畫面共3 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 年訴字第321 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080號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21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101 年度第2598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本件被告廖禕淳、廖彥鑫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廖禕淳、廖彥鑫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廖禕淳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願受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又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願受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願受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被告廖彥鑫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願受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願受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願受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廖禕淳、廖彥鑫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
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廖禕淳、廖彥鑫所犯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6 月以下刑之宣告,而皆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廢止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宇陞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發票字軌號碼│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號│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 │頡億有限公│94年1 月│DU00000000 │ 1 │315500 │15775 ││ │司 │ │ │ │ │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240000 │120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500000 │250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750000 │375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700000 │350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750000 │375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612500 │30625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735000 │367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1 月│DU00000000 │ 1 │735000 │36750 ││ ├─────┼────┼──────┼──┼─────┼─────┤│ │頡億有限公│94年2月 │DU00000000 │ 1 │191450 │9573 ││ │司 │ │ │ │ │ ││ ├─────┼────┼──────┼──┼─────┼─────┤│ │立通電訊社│94年2 月│DU00000000 │ 1 │661500 │33075 ││ ├─────┼────┼──────┼──┼─────┼─────┤│ │立通電訊社│94年2 月│DU00000000 │ 1 │808500 │40425 ││ ├─────┼────┼──────┼──┼─────┼─────┤│ │立通電訊社│94年2 月│DU00000000 │ 1 │563500 │28175 ││ ├─────┼────┼──────┼──┼─────┼─────┤│ │立通電訊社│94年2 月│DU00000000 │ 1 │710500 │35525 ││ ├─────┼────┼──────┼──┼─────┼─────┤│ │立通電訊社│94年2 月│DU00000000 │ 1 │73500 │367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2 月│DU00000000 │ 1 │73500 │36750 │├─┼─────┼────┼──────┼──┼─────┼─────┤│2 │立通電訊社│94年3 月│EU00000000 │ 1 │723000 │361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3 月│EU00000000 │ 1 │723000 │361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3 月│EU00000000 │ 1 │482000 │241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3 月│EU00000000 │ 1 │723000 │361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3 月│EU00000000 │ 1 │723000 │361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3 月│EU00000000 │ 1 │602500 │30125 ││ ├─────┼────┼──────┼──┼─────┼─────┤│ │神通通訊行│94年3 月│EU00000000 │ 1 │1970 │99 ││ ├─────┼────┼──────┼──┼─────┼─────┤│ │神通通訊行│94年3 月│EU00000000 │ 1 │724500 │36225 ││ ├─────┼────┼──────┼──┼─────┼─────┤│ │神通通訊行│94年3 月│EU00000000 │ 1 │724500 │36225 ││ ├─────┼────┼──────┼──┼─────┼─────┤│ │立通電訊社│94年4 月│EU00000000 │ 1 │602500 │30125 │├─┼─────┼────┼──────┼──┼─────┼─────┤│3 │立通電訊社│94年5 月│FU00000000 │ 1 │605000 │302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5 月│FU00000000 │ 1 │556600 │27830 ││ ├─────┼────┼──────┼──┼─────┼─────┤│ │立通電訊社│94年5 月│FU00000000 │ 1 │677600 │33880 ││ ├─────┼────┼──────┼──┼─────┼─────┤│ │立通電訊社│94年5 月│FU00000000 │ 1 │363000 │181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5 月│FU00000000 │ 1 │701800 │35090 ││ ├─────┼────┼──────┼──┼─────┼─────┤│ │立通電訊社│94年5 月│FU00000000 │ 1 │665500 │33275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24100 │1205 ││ │限公司 │ │ │ │ │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43800 │2190 ││ │限公司 │ │ │ │ │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6600 │330 ││ │限公司 │ │ │ │ │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14800 │740 ││ │限公司 │ │ │ │ │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14600 │730 ││ │限公司 │ │ │ │ │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16500 │825 ││ │限公司 │ │ │ │ │ ││ ├─────┼────┼──────┼──┼─────┼─────┤│ │益鴻貿易有│94年5 月│FU00000000 │ 1 │24600 │1230 ││ │限公司 │ │ │ │ │ ││ ├─────┼────┼──────┼──┼─────┼─────┤│ │立通電訊社│94年6 月│FU00000000 │ 1 │484000 │24200 ││ ├─────┼────┼──────┼──┼─────┼─────┤│ │立通電訊社│94年6 月│FU00000000 │ 1 │556600 │27830 ││ ├─────┼────┼──────┼──┼─────┼─────┤│ │立通電訊社│94年6 月│FU00000000 │ 1 │605000 │30250 ││ ├─────┼────┼──────┼──┼─────┼─────┤│ │立通電訊社│94年6 月│FU00000000 │ 1 │508200 │25410 │├─┼─────┼────┼──────┼──┼─────┼─────┤│ │合 計│ │ │ 43 │00000000 │0000000 │└─┴─────┴────┴──────┴──┴─────┴─────┘附表二:宇陞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發票字軌號碼│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號│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 │頡億有限公│94年10月│HU00000000 │ 1 │573750 │28688 ││ │司 │ │ │ │ │ │├─┼─────┼────┼──────┼──┼─────┼─────┤│2 │桐業有限公│94年10月│HU00000000 │ 1 │19150 │958 ││ │司 │ │ │ │ │ │├─┼─────┼────┼──────┼──┼─────┼─────┤│ │合 計│ │ │ 2 │592900 │29646 │└─┴─────┴────┴──────┴──┴─────┴─────┘附表三:宇陞公司虛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發票字軌號碼│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號│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 │桐業有限公│94年10月│HU00000000 │ 1 │549535 │27477 ││ │司 │ │ │ │ │ │├─┼─────┼────┼──────┼──┼─────┼─────┤│2 │桐業有限公│94年12月│JU00000000 │ 1 │82150 │4108 ││ │司 │ │ │ │ │ │├─┼─────┼────┼──────┼──┼─────┼─────┤│3 │桐業有限公│95年1月 │KU00000000 │ 1 │11567 │578 ││ │司 │ │ │ │ │ │├─┼─────┼────┼──────┼──┼─────┼─────┤│4 │桐業有限公│95年2月 │KU00000000 │ 1 │5111 │256 ││ │司 │ │ │ │ │ │├─┼─────┼────┼──────┼──┼─────┼─────┤│5 │桐業有限公│95年4月 │LU00000000 │ 1 │30650 │1533 ││ │司 │ │ │ │ │ │├─┼─────┼────┼──────┼──┼─────┼─────┤│6 │桐業有限公│95年4月 │LU00000000 │ 1 │60060 │3003 ││ │司 │ │ │ │ │ │├─┼─────┼────┼──────┼──┼─────┼─────┤│7 │桐業有限公│95年4月 │LU00000000 │ 1 │287334 │14367 ││ │司 │ │ │ │ │ │├─┼─────┼────┼──────┼──┼─────┼─────┤│ │合 計│ │ │ 7 │0000000 │51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