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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6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芝萍選任辯護人 陳寬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874號、102年度偵字第3895號、第4967號、第4968號、第5832號、第5833號、第5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芝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金池、史松林(均另結)均係買賣黃金之業者;史林春蓮(另結)、卓萃(另結)、鄭麗蓉(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各係史松林之母親、配偶及大嫂;陳雅珍(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林玉容(另由員警調查)均係李金池所開設位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聯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鏵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程鹿玲)之員工;鄭志麟(另結)係「信虹會計事務所」、「漢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孫芝萍係鄭志麟之員工,負責協助鄭志麟辦理公司登記及申報稅捐等相關工作;陳敬華(另結)與李金池、史松林及李淑貞(已歿,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與鄭志麟各係朋友關係。緣自民國97年間起,李金池、史松林及其配偶卓萃為引進外資購買黃金賺取差價並逃漏因大量黃金買賣而需負擔之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竟各自與陳敬華、鄭志麟、李淑貞、孫芝萍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稅捐稽徵法等犯意聯絡,而以廣設公司、以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短期經營公司之手法,逃漏因大量黃金買賣而產生之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等犯罪方式敘述如下:

(一)由李金池、史松林、卓萃提供設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及擔任各該公司之歷任人頭負責人所需之費用予陳敬華,再由陳敬華以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尋找有意擔任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第一任人頭負責人(其中附表一編號7、12所示公司之第一任負責人張仁和、傅逸珊《另由員警調查》為李金池提供予陳敬華;附表二編號2、3、4、5、6、7、8、9所示公司之第一任負責人鄭麗蓉、鄭鳳桂《鄭麗蓉等2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史林春蓮、史明坤、顏金樹、顏峯明《史明坤等3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為史松林、卓萃提供予陳敬華;附表二編號10所示公司之第一任負責人邱心盈為鄭志麟所提供,鄭志麟並給予邱心盈40萬元,作為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報酬)。嗣由鄭志麟負責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成立登記、變更負責人登記與公司歇業等相關事宜,並由陳敬華偕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任負責人至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銀行開戶,並由李淑貞負責將如附表三、四所示公司成立所需之股款存入(惟附表三編號7、12所示公司之股款,為陳雅珍存入及提領;附表四編號7、8、9所示公司之股款為卓萃所存入,再由史松林、卓萃委請其不知情之姪女史宜巧提領;附表四編號10所示公司之股款為鄭志麟存入及提領),以取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銀行出具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鄭志麟再藉以製作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以向經濟部或各公司所在之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設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惟於各公司申請核准後,各該公司之股款除附表三編號7、12所示公司、附表四編號7、8、9、10所示公司,由上述之陳雅珍等人提領外,隨即匯回李淑貞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詳如附表三、四所示),李淑貞因此而獲得鄭志麟提供每家公司申請登記成立之報酬2000元。

(二)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成立期間,各公司帳戶內不斷自國外匯入鉅款,每筆資金動輒數千萬元至上億元不等,再由李金池或史松林各自指派陳雅珍或卓萃、鄭麗蓉與不知情之史宜巧等員工至銀行臨櫃以現金方式提領後,在國內收購黃金。嗣由陳雅珍或其他員工將黃金條塊報關出口,以賺取黃金買賣之差價。而如前所述,李金池、史松林、卓萃委請陳敬華、鄭志麟陸續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有幫助違反公司法及稅捐稽徵法不確定犯意之林杏蓁、李秀玉、梁希賢、李秀琴、林杏芬、鄭麗蓉、鄭鳳桂、史明坤、顏金樹、顏峯明(林杏蓁等10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張仁和、湯韻嬙、陳明珠、高世杰、李俊賢、黃秀卿、傅逸珊(另由員警調查)、陳道雄(已歿)、史林春蓮、邱心盈等人擔任負責人辦理成立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目的,即在逃漏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各公司成立約4至6個月不等後,李金池、史松林即委由陳敬華收購臺中市等地區如附表一、二所示、亦有幫助逃漏稅捐不確定犯意之江民(業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賴順妹、江秀蘭、江生、朱子華(後4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陳振東(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業已判決確定)、陳天乞(已歿)、林哲禾、戴明沿、沈春輝(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業已判決確定)、謝儀成(已歿)、楊輕鬆、王文明、汪仁裕、楊裕盛、羅光明(已歿)、彭守照(已歿)、王景輝(業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無資力之遊民或民眾之身分證影本,並請其等各自在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之「股東同意書」等文件簽名後,即由鄭志麟、孫芝萍負責將其等變更登記為各該公司之第二任負責人,嗣由孫芝萍以網路申報方式,在未有確切之進項憑證下,虛報如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與附表二編號1、2、3、4、5、6所示各公司97年至100年營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之「營業成本」,將上揭公司之「營業成本」虛報大於或接近「營業收入淨額」,以此方式使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逃漏如該附表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迨各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後,發覺前開各公司均未提出進項憑證,而逕予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均已變更為上開無資力之賴順妹、江秀蘭、江生、江民、朱子華、陳振東、陳天乞、林哲禾、戴明沿、沈春輝、謝儀成、楊輕鬆、王文明、汪仁裕、楊裕盛、羅光明、彭守照、王景輝等人,而使各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向李金池、史松林、卓萃追討各該公司因黃金買賣而需負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李金池逃漏如附表一所示97年度至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稅金額達5億2300萬3,753元;史松林逃漏如附表二所示97年度至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達7734萬6,461元。嗣自101年12月5日上午6時許起,經檢察官指揮員警持搜索票在聯鏵公司內,查扣得黃金共1712.283兩及現金2896萬1200元後(前揭黃金與現金均於102年3月5日,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2年2月25日新北執信99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交予該分署執行),終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孫芝萍就附表一編號1至11、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嗣檢察官於102年度蒞字第7851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三第268頁反面)中亦認被告孫芝萍涉有上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孫芝萍受僱於鄭志麟,而代如附表A所示公司以網路申報方式,結算申報如附表A(即起訴書附表一序號1至11及附表二序號1至6)所示各公司97年至100年營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固有「營業成本」大於或接近「營業收入淨額」之情形(詳如附表A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欄所示),此有如附表A所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文件附卷可稽。

(二)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除其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另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雖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必要,惟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已逃漏稅捐,應以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有無以積極之作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報不實,致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斷(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08、6300號、79年度臺上字第5351號、88年度臺上字第36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同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準據前揭說明,亦為結果犯,自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苟納稅義務人無以積極作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等手段申報,或縱有之而未提出結算申報,抑或未因而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事實,即難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相繩。

(三)復按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之課徵,其審認之標準(即方法)有書面審查、依法核定、依法免稅、查帳核定等4種,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若係採依法核定之方法,亦即不根據會計憑證文據等資料,而根據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營業狀況,由稅捐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而採同業利潤標準之法定計算方法核定稅額時,進貨之發票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額自不生任何影響,是以此時縱有偽造進貨發票之情形,惟因不可能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當無成立逃漏稅捐罪可言(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42號判決參照)。

(四)準此,附表A所示各公司申報之「營業成本」是否有虛報情形,應取得相關記載進貨成本之憑證、帳簿表冊加以判定,以明各公司是否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單以上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營業成本大於或接近營業收入淨額此節,推論上開公司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又如附表A所示公司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報後,因均未依規定如期提出帳冊資料供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查核,即無從查明是否有虛列情事,經財政部所屬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而依查得之資料,採同業利潤標準或營業淨利率依法核定之方式,據以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亦有如附表A所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文件可按,自無從認定如附表A所示各公司納稅義務人前開申報有造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從而,被告孫芝萍代如附表A所示公司結算申報如附表A所示之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亦難認定被告孫芝萍有何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孫芝萍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孫芝萍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三、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附表A:

┌───┬────┬──────┬───────────┬─────────┬───────────┐│ 編號 │ 起訴書 │公司名稱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附表序號├──────┤ │所得稅應納稅額 │核定通知書(核定別) ││ │ │負責人 │ │ │(所得稅法) ││ │ ├──────┤ │ ├───────────┤│ │ │期 間 │ │ │ 卷證出處 │├───┼────┼──────┼───────────┼─────────┼───────────┤│ 1 │附表一序│淳溱貴金屬有│97年營業收入淨額: │(97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7年度││ │號1 │限公司 │ 388,532,900元 │2,905,374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示 ││ │ │陳天乞 │ │ │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 ├───────────┤│ │ │97年、98年 │97年營業成本: │ │見本院卷三第129頁、中 ││ │ │ │ 383,017,132元 │ │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卷第237頁 ││ │ │ ├───────────┼─────────┼───────────┤│ │ │ │98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 │ │ │ 6,652,828,200元│52,804,918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1誤載│ │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示 ││ │ │ │ 為6,652,828,2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1│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 │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 │98年營業成本: │52,804,861元) │見本院卷三第130頁、中 ││ │ │ │ 6,653,206,017元│ │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卷第238頁 │├───┼────┼──────┼───────────┼─────────┼───────────┤│ 2 │附表一序│純鈺貴金屬有│98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 │號2 │限公司 │ 9,188,171,367元│68,903,155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示 ││ │ │賴順妹 │98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2│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9,188,373,079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98年 │ │68,903,076元) │見本院卷三第131頁、中 ││ │ │ │ │ │市警三分偵0000000000號││ │ │ │ │ │卷第243頁 │├───┼────┼──────┼───────────┼─────────┼───────────┤│ 3 │附表一序│威德貴金屬有│98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 │號3 │限公司 │ 2,750,487,347元│20,626,177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核定通知書(營業淨利率 ││ │ │江秀蘭 │98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3│依法核定) ││ │ ├──────┤ 2,750,630,150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98年、99年 │ │20,626,169元) │見本院卷三第132頁、中 ││ │ │ │ │ │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卷第240頁 ││ │ │ ├───────────┼─────────┼───────────┤│ │ │ │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度││ │ │ │ 4,487,136,990元│22,819,936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 │核定通知書(營業淨利率 ││ │ │ │99年營業成本: │ │依法核定) ││ │ │ │ 4,486,757,251元│(起訴書附表一序號3├───────────┤│ │ │ │ │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見本院卷三第133頁、中 ││ │ │ │ │22,819,881元) │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卷第239頁 │├───┼────┼──────┼───────────┼─────────┼───────────┤│ 4 │附表一序│誠龍貴金屬有│98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 │號4 │限公司 │ 1,019,104,522元│7,641,74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示 ││ │ │梁希賢 │98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4│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 1,017,691,556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 ├──────┤ │7,641,691元) ├───────────┤│ │ │98年 │ │ │見本院卷三第134頁、101││ │ │ │ │ │偵26874號卷四第166頁 ││ │ │ ├───────────┼─────────┼───────────┤│ │ │ │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 │ │ │ 3,020,455,519元│15,404,642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 │核定通知書(依八十三條 ││ │ │ │99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4│核定) ││ │ │ │ 3,021,066,678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 │ │15,404,455元) │見本院卷三第135頁、101││ │ │ │ │ │偵26874號卷四第166頁 │├───┼────┼──────┼───────────┼─────────┼───────────┤│ 5 │附表一序│永明貴金屬有│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度││ │號5 │限公司 │ 9,944,176,149元│50,756,948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示 ││ │ │江民 │99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5│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9,945,353,900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99年 │ │50,756,786元) │見本院卷三第136頁、中 ││ │ │ │ │ │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卷第241頁 │├───┼────┼──────┼───────────┼─────────┼───────────┤│ 6 │附表一序│詳達貴金屬有│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度││ │號6 │限公司 │ 11,506,205,999元│59,035,982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更正核定通知書(未如期 ││ │ │林哲禾 │99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6│提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11,505,566,300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 │99年 │ │58,425,673元;實際├───────────┤│ │ │ │ │應補稅額為59,035,8│見本院卷三第83頁(原核 ││ │ │ │ │65元) │定通知書見101偵26874號││ │ │ │ │ │卷四第52頁) │├───┼────┼──────┼───────────┼─────────┼───────────┤│ 7 │附表一序│仁和貴金屬有│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100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 ││ │號7 │限公司 │ 10,432,453,788元│53,205,514元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 ││ │ │戴明沿 │100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7│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10,432,899,822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 │100年 │ │53,205,823元;實際├───────────┤│ │ │ │ │應補稅額為53,205,5│本院卷二第74頁、本院卷││ │ │ │ │14元) │三第56頁 ││ │ │ │ │ │ │├───┼────┼──────┼───────────┼─────────┼───────────┤│ 8 │附表一序│欣達貴金屬有│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 ││ │號8 │限公司 │ 4,445,946,142元│22,682,384元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核定通知書(未如期提 ││ │ │沈春暉 │99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8│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4,446,684,907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100年 │ │22,682,339元) │見本院卷三第137頁、中 ││ │ │ │ │ │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卷第242頁 │├───┼────┼──────┼───────────┼─────────┼───────────┤│ 9 │附表一序│瑞儀貴金屬有│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100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 ││ │號9 │限公司 │ 7,996,720,174元│40,783,375元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核定通知書(營業淨利 ││ │ │謝儀成 │100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9│率依法核定) ││ │ ├──────┤ 7,997,437,035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100年 │ │40,783,315元) │見本院卷二第55頁、本院││ │ │ │ │ │卷三第138頁 │├───┼────┼──────┼───────────┼─────────┼───────────┤│ 10 │附表一序│佳禾貴金屬有│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100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 年││ │號10 │限公司 │ 15,096,070,315元 │76,940,691元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核定通知書( 未如期提││ │ │楊輕鬆 │100年營業成本: │(實際應補稅額為 │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15,096,962,961元 │76,940,499元) │ ││ │ │100年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10誤 │ ├───────────┤│ │ │ │載為15,096,982,961元) │ │見本院卷二第50頁 ││ │ │ │ │ │ │├───┼────┼──────┼───────────┼─────────┼───────────┤│ 11 │附表一序│宏成珠寶銀樓│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100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8年度││ │號11 │有限公司 │ 5,706,193,769元│29,115,441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核定通知書(公示送達依 ││ │ │王文明 │100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 │八十三條核定) ││ │ ├──────┤ 5,708,000,575元│11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100年 │(起訴書附表一序號11誤 │29,103,619元;實際│見本院卷二第52頁、本院││ │ │ │載為5,706,000,575元) │應補稅額為29,115,3│卷三第72頁 ││ │ │ │ │19元) │ │├───┼────┼──────┼───────────┼─────────┼───────────┤│ 12 │附表二序│盈昇珠寶銀樓│97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號1 │有限公司 │ 106,600,000元│789,525元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同意 ││ │ │汪仁裕 │97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二序號1│依八十三條核定) ││ │ ├──────┤ 104,139,644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97年、98年 │ │789,516元)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20││ │ │ │ │ │006461號卷第159頁 ││ │ │ ├───────────┼─────────┼───────────┤│ │ │ │98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879,187,700元 │6,583,927元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未如 ││ │ │ │98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二序號1│期提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 │ │ │ 874,238,334元 │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定) ││ │ │ │ │6,583,919元) ├───────────┤│ │ │ │ │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20││ │ │ │ │ │006461號卷第160頁 │├───┼────┼──────┼───────────┼─────────┼───────────┤│ 13 │附表二序│瑞輝貴金屬有│98年營業收入淨額: │(98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號2 │限公司 │ 2,387,619,970元 │17,899,661元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營業 ││ │ │楊裕盛 │98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二序號2│淨利率依法核定) ││ │ ├──────┤ 2,384,329,899元 │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98年、99年 │ │17,899,658元)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20││ │ │ │ │ │006461號卷第162頁 ││ │ │ ├───────────┼─────────┼───────────┤│ │ │ │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522,667,380元 │2,665,620元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未如 ││ │ │ │99年(起訴書附表二序號2│(起訴書附表二序號2│期提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 │ │ │誤載為98年)營業成本: │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定) ││ │ │ │ 522,349,431元 │2,665,611元) ├───────────┤│ │ │ │ │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20││ │ │ │ │ │006461號卷第161頁 │├───┼────┼──────┼───────────┼─────────┼───────────┤│ 14 │附表二序│佳樂珠寶貴金│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號3 │屬進出口有限│ 2,476,460,680元 │12,629,956元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公司 │ │ │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未如 ││ │ ├──────┤99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二序號3│期提示帳冊依八十三條核││ │ │羅光明 │ 2,478,366,501元 │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定) ││ │ ├──────┤ │12,629,953元) ├───────────┤│ │ │99年 │ │ │見中市警三分偵00000000││ │ │ │ │ │61號卷第163頁 │├───┼────┼──────┼───────────┼─────────┼───────────┤│ 15 │附表二序│金鑽貴金屬有│99年營業收入淨額: │(99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 │號4 │限公司 │ 1,633,821,911元│8,499,246元 │局於102.01.17因檢察官 ││ │ ├──────┤ │ │函查,另行製作核估稅額││ │ │彭守照 │99年營業成本: │ │計算表,以該公司99年營││ │ ├──────┤ 1,633,103,308元│ │業稅申報銷售額(即99年 ││ │ │99年 │ │ │營業收入淨額)1,633,821││ │ │ │ │ │,911元,按同業利潤標準││ │ │ │ │ │淨利率核估營業淨利49,0││ │ │ │ │ │14,657元,核估之營利事││ │ │ │ │ │業所得稅額為8,499,246 ││ │ │ │ │ │元。 ││ │ │ │ │ │備註:原100.12.20核定通││ │ │ │ │ │知書係採書面審查,依該││ │ │ │ │ │公司申報當年度虧損且不││ │ │ │ │ │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 │ │ │ │,故先核定稅額為0元, ││ │ │ │ │ │其後始按同業利潤標準淨││ │ │ │ │ │利率核定稅額如上。 ││ │ │ │ │ ├───────────┤│ │ │ │ │ │見中市警三分偵00000000││ │ │ │ │ │02號卷第64頁;101偵268││ │ │ │ │ │74號卷四第71頁 │├───┼────┼──────┼───────────┼─────────┼───────────┤│ 16 │附表二序│鑽先貴金屬有│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100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 ││ │號5 │限公司 │ 2,684,295,330元│13,690,101元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核定通知書(營業淨利 ││ │ │王景輝 │100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二序號5│率依法核定) ││ │ ├──────┤ 2,685,408,777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100年 │ │13,689,987元) │本院卷二第56頁 │├───┼────┼──────┼───────────┼─────────┼───────────┤│ 17 │附表二序│東立貴金屬有│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100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 ││ │號6 │限公司 │ 2,860,499,730元│ 14,588,599元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報核定通知書(營業淨利 ││ │ │朱子華 │100年營業成本: │(起訴書附表二序號6│率依法核定) ││ │ ├──────┤ 2,861,488,074元│記載核定積欠稅額 ├───────────┤│ │ │100年 │ │14,588,571元) │本院卷二第57頁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