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原 告 李慎廣被 告 台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詹秀惠
陳志超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5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一案號刑事附帶民事之原告侯家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楊欣怡法 官 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