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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 告 陳德旺被 告 李陽鑫

李東翰(李陽鑫之父)任海明(李陽鑫之母)黃裕龍陳星佑溫凱傑袁俊達高銘華鄭博文黃威凱上列被告等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德鑫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