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 告 朱傳興被 告 傅士旻
黃保清洪敏肇邱良諺劉宥成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訴字第2878號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簡 婉 倫法 官 莊 秋 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賀 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