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 告 許銘輝特別代理人 許世宏訴訟代理人 周佳宏律師被 告 許海祥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朱光國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