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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5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 告 葛慧欗被 告 張欽銘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1)訴之聲明:①被告應在聯合報、蘋果日報報頭下方刊登道歉啟事。

②被告因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

③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4萬元。

(2)陳述略稱:被告於102 年1 月14日對原告為公然侮辱犯行,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8924號起訴在案,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造成原告心靈極大之痛苦,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欽銘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依首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建分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