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富銘選任辯護人 張仕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479號),被告於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張富銘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吳明津」、「黃映雪」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所示「吳明津」、「黃映雪」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緣張富銘邀約許涵鈞共同出資經營燒烤店,約定設立「台中州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州公司),並由許涵鈞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張富銘則負責尋找適合之店面承租。經張富銘覓得吳明津與黃映雪夫婦共有座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房屋作為營業處所,雙方並於民國100年8月30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至103年9月30日止。因代辦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登記之嘉泰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張錫福表示須以公司名義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詎張富銘明知吳明津與黃映雪二人並未同意或授權張富銘代刻印章及以該2人名義與他人就上開房屋訂立租約,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先委託不知情之張錫福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吳明津與黃映雪2人之印章後,再自行在張錫福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租賃合約書上以上開印章偽造「吳明津」、「黃映雪」之印文,並於100年11月1日持向不知情之許涵鈞佯稱業經吳明津、黃映雪2人授權簽約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吳明津與黃映雪同意將上開房屋出租予台中州公司,足生損害於吳明津、黃映雪、許涵鈞及台中州公司。
二、證據:㈠被告張富銘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涵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證述;證人
吳明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張錫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㈢房屋租賃合約書、投資契約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郭俊麟事務所100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557號公證書暨房屋租賃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台中州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證人張錫福提供之「吳明津」、「黃映雪」印章出貨單。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張錫福及刻印行人員偽刻被害人吳明津、黃映雪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其偽造被害人吳明津、黃映雪2人之印章係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印文亦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吳明津及黃映雪2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冒用被害人吳明津、黃映雪之名義偽造上開私文書以行使,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其確已有與被害人吳明津、黃映雪就上開房屋訂立租賃契約,所生損害非鉅,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偽刻「吳明津」、「黃映雪」之印章各1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與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吳明津」、「黃映雪」印文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房屋租賃合約書」私文書,非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 │ 位置 │ 應沒收之物 │卷宗頁數 │├──┼──────────┼────┼────────┼───────┤│ 1 │房屋租賃合約書 │出租人(│「吳明津」印文1 │影本見臺灣臺中││ │ │甲方) │枚。 │橋地方法檢察署││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18479號卷第17 ││ │ │出租人(│「黃映雪」印文1 │頁,原本見本院││ │ │甲方) │枚。 │卷第96頁附件袋││ │ │ │ │內。 ││ │ │ │ │ │├──┴──────────┴────┴────────┼───────┘│總計:印文共2枚(含「吳明津」、「黃映雪」印文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