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原 告 許朝銘兼 上 一人特別代理人 黃雯君
許漢宇許念竹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黃雯君
許 諒
丁 昔上 六 人送達代收人 王貞淇被 告 李國銘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興財
張美英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227 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佳瑩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