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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審易字第 10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鈺淇

吳宗益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9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藍鈺淇、吳宗益分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同條後段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楊浩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9145號被 告 藍鈺淇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居臺中市○里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宗益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鈺淇係楊浩(民國103年 5月27日,2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離婚)之妻,為有配偶之人。吳宗益亦明知藍鈺淇為有配偶之人,藍鈺淇基於與吳宗益通姦、吳宗益亦基於與藍鈺淇相姦之犯意,在103年6月21日回溯181日至302日間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里區○○○街○○號住處,為通姦及相姦行為,藍鈺淇並因此懷孕而於000年0月00日產下雙胞胎藍○樺、藍○和。

二、案經楊浩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藍鈺淇、吳宗益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被告吳宗益與其之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家調裁字第79號否認推定生父民事裁定在卷可佐證,被告等上開犯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藍鈺淇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通姦罪嫌;另被告吳宗益則涉犯同條後段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添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莉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