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鴻裕

蔡雯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980、792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張鴻裕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四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蔡雯玲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張鴻裕以在報紙刊登分類廣告之方式,招攬有意偽造學歷證明或其他證書之不特定人與其聯繫。茲有下列之人閱覽廣告後,與張鴻裕取得聯絡,張鴻裕遂分別與下列之人基於偽造(公)文書或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聯絡,為下列各行為:

㈠陳梅雀(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11月間,在

新竹市○區○○路○○巷○○號住處,將個人年籍資料、照片交予陳鴻銘(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陳鴻銘居中獲取1 萬元)之代價,透過陳鴻銘委託張鴻裕偽造私立育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美容科(下稱育德工家)之畢業證書。陳鴻銘於收受後,旋將1 萬元及陳梅雀之個人年籍資料、照片交予張鴻裕,由張鴻裕於102 年11月25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居所,以電腦繕打、繪圖之方式,偽造陳梅雀於64年自育德工家畢業之補發證明書1 張,並偽造「臺南縣私立育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印」之印文於上,足生損害於育德工家對於核發畢業證書管理之正確性。

㈡楊振霖(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102 年12月初某日,在

不詳地點,將個人年籍資料、照片交予陳鴻銘,以2 萬元(陳鴻銘居中獲取1 萬元)之代價,透過陳鴻銘委託張鴻裕偽造私立育達高級中學商業經營科(下稱育達高中)之畢業證書。陳鴻銘於收受後,撥打電話與蔡雯玲聯繫相關細節後,請蔡雯玲將細節轉知張鴻裕,並將1 萬元及楊振霖之個人年籍資料、照片寄送予張鴻裕,由張鴻裕於102 年12月中旬,在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居所,以電腦繕打、繪圖之方式,偽造楊振霖於84年6 月自育達高中畢業之畢業證明書8張(起訴事實誤載為1 張),並偽造「桃園縣育達高級中學印」之印文於上,足生損害於育達高中對於核發畢業證書管理之正確性。

㈢張雅雯(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102 年12月間某日,在

不詳地點,向林聖恩(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表示有求職需求,並提供個人年籍資料、照片,以2 萬5000元(林聖恩從中獲利7000元)之代價,委託偽造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臺中高工)之畢業證書。林聖恩於收受後,自忖張雅雯求職應尚需偽造成績單,遂以1 萬8000元之代價,透過王漢強(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王漢強居中獲利8000元)輾轉以1 萬元之代價委託張鴻裕。張鴻裕先於不詳時間,自綽號「劉先生」之人,取得偽造之臺中高工鋼印後,於

103 年1 月初,在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居所,以電腦繕打、繪圖之方式,偽造張雅雯於99年6 月自臺中高工畢業之畢業證書4 張(起訴事實誤載為1 張)、成績單4 張,並偽造「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印」之印文、鋼印於畢業證明書上,偽造「國立臺中高工教務處註冊組成績專用章」之印文於成績單上,足生損害於臺中高工對於核發畢業證書、成績單管理之正確性。

㈣郭榮先(另為緩起訴處分)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青

光威(另為緩起訴處分)表示為避免郭○○(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郭○○實為其妻與前夫所生)在家中受有不平等待遇,欲偽造戶口名簿,使其父母誤認其為郭○○之生父,乃將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交予青光威,由青光威透過黃文桂(另為緩起訴處分)以3000元之代價,委請張鴻裕以電腦繕打、繪圖之方式,偽造「臺北市政府印」公印文,及偽造戶號:YB806793(戶籍地址:臺北市○○區○○○道○ 段○○○ 巷○ 弄○○號4 樓)戶口名簿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戶政機關管理之正確性。

二、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據報指揮警方實施通訊監察,並指揮警方於103 年1 月22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27號搜索票執行搜索、另由陳梅雀、楊振霖、張雅雯、郭榮先主動提出,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等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鴻裕所、蔡雯玲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購買偽造畢業證書學歷共犯陳梅雀、楊振霖、陳鴻銘、張雅雯、林聖恩、王漢強、證人即購買偽造戶口名簿共犯郭榮先、青光威、黃文桂等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張鴻裕、蔡雯玲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偽造(公)印文,其方法並無限制,亦不以所偽造之(公)印文與原(公)印文有所差異為必要。如就他人之(公)印文以照相、影印,或描摹套繪之方法,複製另一與原(公)印文完全相同之(公)印文使用,既非就原來之(公)印文加以使用,而係製造另一(公)印文,自屬偽造(公)印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偽造印文、公印文,刑法第217 條、第218條既均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均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印文、公印文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217 條、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復按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指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至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司法院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377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係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如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適用同法第211 條而論以偽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51 號、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核被告張鴻裕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文罪、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

1 項之偽造印章罪、偽造印文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被告蔡雯玲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文罪、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起訴意旨就被告張鴻裕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漏論刑法第

217 條第1 項之罪名,應予補充。被告張鴻裕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偽造印章後,持以蓋用而偽造印文,其偽造印文應係偽造印章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如犯罪事實欄

一、㈣所載偽造公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張鴻裕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與陳梅雀、陳鴻銘間;被告張鴻裕、蔡雯玲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與楊振霖、陳鴻銘間;被告張鴻裕就犯罪事實欄

一、㈢部分,與張雅雯、林聖恩、王漢強間;被告張鴻裕就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與郭榮先、青光威、黃文桂間,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張鴻裕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偽造印文、偽造特種文書;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等犯行,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無非係欲達同一逃避行政罰及刑罰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核屬接續犯之性質,僅論以一罪。起訴事實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僅認定偽造1 張育達高中畢業證書1 張;就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僅認定偽造臺中高工畢業證書1 張,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七、14.15.已載明尚有偽造育達高中畢業證書7 張及臺中高工畢業證書3 張(此部分參諸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證物照片即明,參見警卷第112 頁背面編號

41.45.及第120 頁),顯係漏列,因此部分與起訴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併予審判。又被告張鴻裕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被告蔡雯玲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印文或偽造公印文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應從較重之偽造印文罪、偽造公印文罪處斷。被告張鴻裕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張鴻裕前於100 年間,因犯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 年5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均應論累犯,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張鴻裕偽造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公印文、私印文(除附表二編號19所示「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鋼印」外),尚無證據證明係以偽造公印或私印之方式製作,且不能排除有其他偽造該等印文之可能,是不另論其等另有偽造公、私印之犯行,附此敘明。

(三)審酌被告張鴻裕為牟取不法利益,恣意以偽造公印文、印章、印文之方式,偽造諸多公私立學校之畢業證書、成績單、戶口名簿等販售營利,非但使各該遭偽造證書、公印文、印章、印文之學校、政府機關蒙受損失,更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學籍資格認證、戶籍制度之信賴,且係以廣告廣為招攬,情節非輕,前於102 年間因偽造印文案件,業經法院判處1 年4 月之罪刑確定,猶未警惕;另被告蔡雯玲亦為牟取私利,參與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印文之犯行,俱屬不該,二人所為均應予以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二人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偽造所獲利益尚非甚鉅,及被告張鴻裕有高職畢業學歷,自陳父母親已過世,本有三個兄弟,大哥已過世,目前未婚,獨居,入監前在臺中市忠孝夜市開牛排館,被告蔡雯玲為國中肄業學歷,自陳父母親已過世,有三位姐妹,目前與其二姐同住,入監前賴打零工為生,雖已婚,但未育養子女,配偶已因販毒而失聯,及其本件參與程度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張鴻裕所犯之4 罪及被告蔡雯玲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被告蔡雯玲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張鴻裕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

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又刑法第219 條規定,固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即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然該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參照)。復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被告張鴻裕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之罪刑項下為沒收之宣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示之物,為被告張鴻裕或其他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各於被告張鴻裕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等罪及被告蔡雯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之罪刑項下併為沒收之宣告。另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備註欄所示之公、私印文、相片,因該等特種文書、公文書已依法宣告沒收,而在諭知沒收之範圍內,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重複諭知沒收。至附表二編號20及其餘扣案如卷內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物,則皆與本案無關,且亦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張鴻裕、蔡雯玲犯本案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18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犯罪事實欄一、│張鴻裕共同犯偽造印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㈠所示被告張鴻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共同偽造印文等犯│ ││ │行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張鴻裕共同犯偽造印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㈡所示被告張鴻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6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蔡雯玲共同偽造│蔡雯玲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印文等犯行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2 、6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3 │如犯罪事實欄一、│張鴻裕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所示被告張鴻裕│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4 、6 至19所示之物,││ │共同偽造公印文等│均沒收之。 ││ │犯行 │ │├──┼────────┼───────────────────────┤│4 │如犯罪事實欄一、│張鴻裕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㈣所示被告張鴻裕│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6 至16所示之物,均││ │共同偽造公文書等│沒收之。 ││ │犯行 │ │└──┴────────┴───────────────────────┘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1 │臺南縣私立育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補│1張 │校長「張錫輝」簽名章印文││ │發證明書 │ │1 枚、「臺南縣私立育德工││ │ │ │業家事職業學印」印文1 枚││ │ │ │、相片1張 │├──┼────────────────┼──┼────────────┤│2 │桃園縣育達高級中學畢業證明書 │8張 │其中尚未黏貼照片者7 張,││ │ │ │共計8 張,內含校長「陳錦││ │ │ │亮」簽名章印文8 枚、「桃││ │ │ │園縣育達高級中學印」印文││ │ │ │8 枚、相片1 張 │├──┼────────────────┼──┼────────────┤│3 │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證書│4張 │其中未黏貼照片者3 張,共││ │ │ │計4 張,內含校長「許焴楨││ │ │ │」簽名章印文4 枚、「國立││ │ │ │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印」││ │ │ │印文、鋼印印文各4 枚、相││ │ │ │片1 張 │├──┼────────────────┼──┼────────────┤│4 │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歷年來成│4份 │「國立臺中高工教務處註冊││ │績表 │ │組成績專用章」印文4枚 │├──┼────────────────┼──┼────────────┤│5 │戶號:YB806793號戶口名簿 │1份 │「臺北市政府印」印文1枚 │├──┼────────────────┼──┼────────────┤│6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型號:ZL5 )│1個 │ │├──┼────────────────┼──┼────────────┤│7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型號:ZL5 )│1個 │ │├──┼────────────────┼──┼────────────┤│8 │EPSON 廠牌彩色列表機(型號: │1個 │ ││ │PHOTO1390 ) │ │ │├──┼────────────────┼──┼────────────┤│9 │EPSON 廠牌彩色列表機(型號: │1個 │ ││ │C1700 ) │ │ │├──┼────────────────┼──┼────────────┤│10 │EPSON 廠牌掃描機(型號:V33 ) │1個 │ │├──┼────────────────┼──┼────────────┤│11 │EPSON 廠牌掃描機(型號:V10 ) │1個 │ │├──┼────────────────┼──┼────────────┤│12 │護貝機(型號:FM-5000HC ) │1個 │ │├──┼────────────────┼──┼────────────┤│13 │日期章 │1個 │ │├──┼────────────────┼──┼────────────┤│14 │數字章 │1個 │ │├──┼────────────────┼──┼────────────┤│15 │行動硬碟 │2個 │ │├──┼────────────────┼──┼────────────┤│16 │隨身碟 │1個 │ │├──┼────────────────┼──┼────────────┤│17 │各類大學、高中、高職畢業證明樣本│5本 │ │├──┼────────────────┼──┼────────────┤│18 │鋼印壓製機 │1個 │ │├──┼────────────────┼──┼────────────┤│19 │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鋼印 │2個 │ │├──┼────────────────┼──┼────────────┤│20 │梅花鋼印 │2個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