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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3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德武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廖德武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耀元公司「營業稅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應更正為「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編號7證人「黃于容」應更正為「黃千容」;並補充「被告廖德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被告廖德武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法院僅得判處5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法院得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係「德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所載期間,取得「視德公司」、「漢坤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據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為「德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後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另被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所載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營業人「耀元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又被告擔任「大新全球公司」、「大新能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分別在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㈡、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期間,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係各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再被告為「杜拉克公司」、「邦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之期間,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則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惟前開修正僅係關於該條文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33條規定之部分,與本件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本件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業務性質,各罪中之多次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且方法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屬接續犯,應分別各以一罪論處。

㈣、另被告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所載為「德邑公司」逃漏稅捐、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所載幫助營業人「耀元公司」逃漏稅捐之部分,分別係以一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先後為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之上開4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2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至辯護人認被告前揭所為,均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云云,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德邑公司、大新全球公司、大新能源公司、杜拉克公司及邦成公司等5家公司之負責人,竟以取得不實之發票,以之為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帳冊,又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損害政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額,在本案擔任之角色,兼衡酌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刑之宣告,而皆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修正後)第47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罪刑之宣告):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罪 刑 之 宣 告 │├──┼──────────┼───────────────────┤│ 1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實欄一㈠前段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實欄一㈠後段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實欄一㈡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實欄一㈢所載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5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實欄一㈣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實欄一㈤所載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被 告 廖德武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德武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97年9月4日止,擔任「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負責人,並自96年1月5日迄今,擔任「大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新全球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3)之負責人,且自96年8月31日起至97年9月7日止,擔任「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新能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杜拉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拉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8樓)及「邦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成公司,址設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0000號)分別自96年12月11日起至99年4月7日止及自96年5月4日起迄今之實際負責人,負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製作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以申報營業稅之業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料,廖德武分別基於下列犯意,為下列之犯行:

(一)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96年7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明知德邑公司未實際向「視德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德公司)、「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坤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一、(一)之不實統一發票131紙,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6191萬3521元,營業稅額309萬5672元,充當德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扣抵銷項稅額,以詐術為德邑公司逃漏附表一、(二)所示各期之營業稅合計55萬3095元。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96年5月起至97年9月間,明知德邑公司無銷貨予大新全球公司、「耀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元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

一、(三)之不實統一發票50紙,銷售額合計6337萬4211元,交付予大新全球公司等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耀元公司持其中41紙,銷售額1837萬3143元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91萬8656元(詳附表一、<三>編號1大新全球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96年9月起至97年4月間,明知大新全球公司並無實際向大新能源公司、德邑公司、杜拉克公司等3家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隱匿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3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二、(一)之不實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證4294萬1534元,營業稅額214萬7078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6年11月間,明知大新全球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二)之不實統一發票36紙,銷售額合計1億8085萬7616元,交付予大新能源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再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97年3月起至98年2月間,明知杜拉克公司並未實際向大新能源公司、邦成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隱匿虛開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三、(一)之不實統一發票15紙,銷售額合計5855萬6549元,營業稅額292萬7826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7年3月至98年2月間,明知杜拉克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三、(二)之不實統一發票20紙,銷售額合計1億1058萬4537元,交付予大新能源公司等3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復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96年8月至98年2月間止,明知大新能源公司未實際向大新全球公司、杜拉克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

(一)之不實統一發票48紙,銷售額2億4618萬5963元,營業稅額1230萬9293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6年8月起至98年2月間,明知大新能源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四、(二)之不實統一發票17紙,銷售額合計7132萬9386元,交付予大新全球公司等3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五)另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7年9月起至同年12月間,明知邦成公司並未實際向大新能源公司、杜拉克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為隱匿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五、(一)之不實統一發票10紙,銷售額合計4564萬1905元,營業稅額228萬2095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7年9月至98年2月間,明知邦成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五、(二)之不實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計2700萬4618元,交付予杜拉克公司、「威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穩公司)等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移送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廖德武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佐證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 │。 │新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之實際負 ││ │ │責人均為被告廖德武之事實,惟被││ │ │告否認犯行。 │├──┼──────────────┼───────────────┤│ 2 │證人曾效參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其為視德公司之負責人,視德││ │。 │公司與德邑公司無實際交易,曾將││ ├──────────────┤視德公司發票、發票章放在廖德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事務所,其中有10張不實統一發票││ │偵字第20896號起訴書、臺灣臺 │係被告委託不知情之事務所會計開││ │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偵字第1273│立,另2張號碼為WU00000000、WU2││ │號刑事判決書。 │0000000號統一發票,亦非其本人 ││ │ │或授權他人開立等事實。 │├──┼──────────────┼───────────────┤│ 3 │證人何至椈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明其為漢坤公司之負責人,漢坤││ │。 │公司與德邑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漢││ ├──────────────┤坤公司開立予德邑公司119張統一 ││ │漢坤公司102年8月20日向中區國│發票,不清楚係何人開立,伊曾委││ │稅局出具之說明書。 │託廖德武事務所辦理漢坤公司報稅││ │ │業務,並交付空白統一發票等事實││ │ │。 │├──┼──────────────┼───────────────┤│ 4 │耀元公司96、97年營業稅申報書│證明耀元公司96、97年進貨費用(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人│含固定資產)合計2293萬485元,取││ │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得德邑公司進項統一發票合計1837││ │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等。 │萬3143元,占總進貨費用80.13%;││ │ │耀元公司負責人謝耀元同時亦為德││ │ │邑公司之股東,該公司之稅籍登記││ │ │、營業稅申報均委託廖德武事務所││ │ │辦理;而德邑公司亦無實際向視德││ │ │、漢坤公司進貨,故亦無可供銷售││ │ │之貨物銷售予耀元公司等事實。 │├──┼──────────────┼───────────────┤│ 5 │證人李錦國於本署偵查中及中區│證明其曾擔任德邑公司之經理,德││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 │邑公司曾進口1筆煤炭,被告先用 ││ ├──────────────┤德邑公司名義報關進口,之後再賣││ │96年度德邑公司進口報單總細項│給上開大新能源公司、大新全球公││ │資料清單。 │司,96年9月至10月德邑公司開立 ││ │ │統一發票予大新全球公司時,大新││ │ │全球公司非末端使用者,此筆煤炭││ │ │並未實際售出等事實。顯見德邑公││ │ │司與大新全球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 │ │,核與被告供稱杜拉克、大新全球││ │ │、大新能源等公司彼此對開發票部││ │ │分,不是每一貨款均有支付給對方││ │ │,亦無法舉證有支付貨款給對方等││ │ │語,並無違背。 │├──┼──────────────┼───────────────┤│ 6 │證人張靜雯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廖德武為大新全球公司、││ │。 │ 大新能源公司實際負責人,實 ││ │ │ 無相互進貨必要及無實際交易 ││ ├──────────────┤ 之事實。 ││ │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22日保承 │ ││ │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102 │ ││ │年11月25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 ││ │070號函等。 │ ││ ├──────────────┤ ││ │96年、97年度大新全球公司進口│ ││ │報單總項清單、大新全球公司96│ ││ │年1月起至97年12日止營業稅年 │ ││ │度資料查詢銷向去路明細等。 │ │├──┼──────────────┼───────────────┤│ 7 │證人袁璟樂(原名袁瑞仁)、黃于│證明證人袁璟樂曾是嶸昌生物科技││ │容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嶸昌公司)之負││ │ │責人,後來將嶸昌公司轉讓給被告││ ├──────────────┤廖德武,再變更公司名稱為杜拉克││ │97年3月至98年2月,杜拉克公司│公司,其不認識杜拉克公司登記負││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責人黃詩文,杜拉克公司與大新全││ │銷向去路明細、96年及97年度大│球、大新能源等2家公司,負責人 ││ │新全球、大新能源、杜拉克等3 │同為被告廖德武,並無實際交易等││ │家公司進口報單總項清單等。 │事實。 │├──┼──────────────┼───────────────┤│ 8 │證人李文仁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證人李文仁為威穩公司負責人││ │。 │,威穩公司與邦成公司間並無實際││ ├──────────────┤交易,威穩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 │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威穩公司承│大新能源公司等事實。 ││ │諾書、說明書及其附件(含合約 │ ││ │日、運送單、付款憑證、進貨發│ ││ │票等)等。 │ │├──┼──────────────┼───────────────┤│ 9 │97年1月至98年12月,邦成公司 │證明邦成公司與大新能源公司、杜││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拉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銷向去路明細、97年及98年度邦│ ││ │成公司進口報單總項清單等。 │ │├──┼──────────────┼───────────────┤│ 10 │德邑公司96年4月至97年10月間 │證明被告廖德武於該期間內,涉嫌││ │,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虛偽取得視德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 ││ │計算實際逃漏稅額明細表。 │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逃漏稅捐55萬││ │ │3095元等事實。 │├──┼──────────────┼───────────────┤│ 11 │德邑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證明被告廖德武曾任德邑、大新全││ │資料查詢作業、杜拉克公司及邦│球、大新能源、邦成等4家公司登 ││ │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德邑、│記負責人,而上開公司及杜拉克公││ │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司均有設立登記等事實。 ││ │邦成等5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 ││ │查詢作業等。 │ │├──┼──────────────┼───────────────┤│ 12 │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證明被告廖德武係「廖德武記帳及││ │人基本資料、電子申報聯繫事項│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負責人││ │建檔維護等。 │,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 │ │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份由其辦理 ││ │ │申報營業稅業務等事實。 │├──┼──────────────┼───────────────┤│ 13 │,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證明該5家公司取得及開立如犯罪 ││ │新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專案申 │事實所述金額統一發票之事實。 ││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德邑│ ││ │、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 ││ │等4家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 │ ││ │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等。 │ │└──┴──────────────┴───────────────┘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第41條、修正後第47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係各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三)、

(五)部分,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業務性質,各罪中之多次犯行,時間密集,侵害相同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包括認為一罪。又犯罪事實(一)之部分,被告廖德武所犯逃漏稅捐罪部分,係以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後,再填製會計憑證製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而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以開立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後,再由取得發票之下游廠商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上開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亦殊,併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另被告廖德武所實際掌控之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德邑等4家公司確實有報關進口煤炭,且最終有將煤炭出貨至被告廖德武所掌控集團公司之外,故被告廖德武雖將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德邑、邦成等5家公司之發票彼此對開,其目的僅係在虛增上開5家公司營業額,應無逃漏上開5家公司本身之營業稅捐或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之行為,移送機關認被告廖德武此部分涉及違反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應屬誤會,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蔣 忠 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一)德邑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視德公司 │96年11月至│ 12│2445萬7328元 │122萬2866元 ││ │ │12月 │ │ │ │├──┼─────┼─────┼──┼────────┼───────┤│ 2 │漢坤公司 │96年4月至 │ 119│3745萬6193元 │187萬2807元 ││ │ │97年10月 │ │ │ │├──┼─────┼─────┼──┼────────┼───────┤│合計│ │ │ 131│6191萬3521元 │309萬5673元 │└──┴─────┴─────┴──┴────────┴───────┘

(二)德邑公司以每2月為1期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參中區國稅局德邑公司96年4月至97年10月間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中區國稅局移送卷附表三漏稅額計算表】┌──┬───────────┬────────┬──────┐│編號│取得上游營業人不實統一│營業稅額 │實際逃漏稅額││ │發票年月 │ │ │├──┼───────────┼────────┼──────┤│ 1 │96年3月至4月 │ 26萬2587元 │26萬2587元 │├──┼───────────┼────────┼──────┤│ 2 │96年5月至6月 │ 34元 │ 0元 │├──┼───────────┼────────┼──────┤│ 3 │96年7月至8月 │ 34元 │ 0元 │├──┼───────────┼────────┼──────┤│ 4 │96年9月至10月 │ 13萬3451元 │ 0元 │├──┼───────────┼────────┼──────┤│ 5 │96年11月至12月 │168萬4687元 │11萬590元 │├──┼───────────┼────────┼──────┤│ 6 │97年1月至2月 │ 23萬1407元 │ 0元 │├──┼───────────┼────────┼──────┤│ 7 │97年3月至4月 │ 28萬4970元 │ 0元 │├──┼───────────┼────────┼──────┤│ 8 │97年5月至6月 │ 32萬9797元 │ 0元 │├──┼───────────┼────────┼──────┤│ 9 │97年7月至8月 │ 16萬8705元 │ 0元 │├──┼───────────┼────────┼──────┤│10 │97年9月至10月 │ 0元 │ 0元 │├──┼───────────┼────────┼──────┤│ │合 計 │309萬5672元 │55萬3095元 │└──┴───────────┴────────┴──────┘

(三)德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營業人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發票年月│德邑公司開立不實銷售發票金額 │下游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扣抵金額││ │稱 │ ├─┬──────┬──────┼─┬──────┬──────┤│ │ │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 │├──┼────┼────┼─┼──────┼──────┼─┼──────┼──────┤│ 1 │大新全球│96年9月 │ 3│2841萬1554元│142萬578元 │ 3│2841萬1554元│142萬578元 ││ │公司 │至10月 │ │ │ │ │ │ │├──┼────┼────┼─┼──────┼──────┼─┼──────┼──────┤│ 2 │耀元公司│96年5月 │47│3496萬2657元│174萬8132元 │41│1837萬3143元│91萬8656元 ││ │ │至97年9 │ │ │ │ │ │ ││ │ │月 │ │ │ │ │ │ │├──┼────┼────┼─┼──────┼──────┼─┼──────┼──────┤│ │ │ │50│6337萬4211元│316萬8710元 │44│4678萬4697元│233萬9234元 │└──┴────┴────┴─┴──────┴──────┴─┴──────┴──────┘附表二:

(一)大新全球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能源公│96年11月 │ 1│ 466萬3314元 │ 23萬3166元 ││ │司 │ │ │ │ │├──┼─────┼─────┼──┼────────┼───────┤│ 2 │德邑公司 │96年9月至 │ 3│2841萬1554元 │142萬578元 ││ │ │10月 │ │ │ │├──┼─────┼─────┼──┼────────┼───────┤│ 3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 │ 2│ 986萬6666元 │ 49萬3334元 │├──┼─────┼─────┼──┼────────┼───────┤│合計│ │ │ 6│4294萬1534元 │214萬7078元 │└──┴─────┴─────┴──┴────────┴───────┘

(二)大新全球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能源公│96年11月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司 │ │ │ │ │├──┼─────┼─────┼──┼────────┼───────┤│ │合計 │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 │ │ │ │└──┴─────┴─────┴──┴────────┴───────┘附表三:

(一)杜拉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能源公│97年3月至 │ 12│5641萬3691元 │282萬684元 ││ │司 │12月 │ │ │ │├──┼─────┼─────┼──┼────────┼───────┤│ 2 │邦成公司 │98年1月至 │ 3│ 214萬2858元 │ 10萬7142元 ││ │ │2月 │ │ │ │├──┼─────┼─────┼──┼────────┼───────┤│合計│ │ │ 15│5855萬6549元 │292萬7826元 │└──┴─────┴─────┴──┴────────┴───────┘

(二)杜拉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能源公│97年3月至 │ 12│6532萬8347元 │326萬6418元 ││ │司 │12月 │ │ │ │├──┼─────┼─────┼──┼────────┼───────┤│ 2 │邦成公司 │98年1月至 │ 6│3538萬9524元 │176萬9476元 ││ │ │2月 │ │ │ │├──┼─────┼─────┼──┼────────┼───────┤│ 3 │大新全球公│97年4月 │ 2│ 986萬6666元 │ 49萬3334元 ││ │司 │ │ │ │ │├──┼─────┼─────┼──┼────────┼───────┤│合計│ │ │ 20│1億1058萬4537元 │552萬9228元 │└──┴─────┴─────┴──┴────────┴───────┘附表四:

(一)大新能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全球公│96年8月至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司 │97年6月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至 │ 12│ 6532萬8347元 │326萬6418元 ││ │ │98年2月 │ │ │ │├──┼─────┼─────┼──┼────────┼───────┤│合計│ │ │ 48│2億4618萬5963元 │1230萬9293元 │└──┴─────┴─────┴──┴────────┴───────┘

(二)大新能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能源公│96年8月至 │ 1│ 466萬3314元 │23萬3166元 ││ │司 │97年6月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至 │ 12│5641萬3691元 │282萬684元 ││ │ │98年2月 │ │ │ │├──┼─────┼─────┼──┼────────┼───────┤│ 3 │邦成公司 │97年9月至 │ 4│ 1025萬2381元 │ 51萬2619元 ││ │ │10月 │ │ │ │├──┼─────┼─────┼──┼────────┼───────┤│合計│ │ │ 17│7132萬9386元 │356萬6469元 │└──┴─────┴─────┴──┴────────┴───────┘附表五:

(一)邦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大新能源公│97年9月至 │ 4│1025萬2381元 │ 51萬2619元 ││ │司 │10月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9月至 │ 6│3538萬9524元 │176萬9476元 ││ │ │12月 │ │ │ │├──┼─────┼─────┼──┼────────┼───────┤│合計│ │ │ 10│4564萬1905元 │228萬2095元 │└──┴─────┴─────┴──┴────────┴───────┘

(二)邦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杜拉克公司│98年1月至 │ 3│214萬2858元 │ 10萬7142元 ││ │ │2月 │ │ │ │├──┼─────┼─────┼──┼────────┼───────┤│ 2 │威穩公司 │97年9月至 │ 3│2486萬1760元 │124萬3088元 ││ │ │10月 │ │ │ │├──┼─────┼─────┼──┼────────┼───────┤│合計│ │ │ 6│2700萬4618元 │135萬230元 │└──┴─────┴─────┴──┴────────┴───────┘

裁判日期: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