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723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律師被 告 鄭譽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燒錄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譽凱涉犯傷害等案件,為了解本案事實,以及現場有無相關證人可資釐清事件原貌,爰聲請交付偵卷所附「包廂內」、「店門口」所拍攝之監視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固有明文,惟辯護人聲請檢閱之證物為監視器或蒐證畫面等警詢、偵訊以外之錄影光碟(影像檔案),並聲請拷貝交付該錄影光碟,因該錄影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影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人員之錄影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影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上開錄影資料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是辯護人聲請拷貝交付監視器或蒐證畫面等警詢、偵訊以外之錄影光碟,自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 款規定,須經過錄影影像內其他相關在場人之同意,始得請求拷貝交付錄影光碟,以避免浮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拷貝案發地即東方明珠理容KTV 包廂內、店門口所拍設之監視器錄影光碟,然該「包廂內」、「店門口」之錄影影像,除被告鄭譽凱以外,另有告訴人陳世一、同案被告張瀚壬、李宗賢及該理容KTV 之坐檯服務小姐、其餘進出消費客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經所有在場人之同意,始得請求拷貝交付該錄影光碟,惟聲請人聲請拷貝交付此部分之監視器錄影光碟,並未釋明其他在場之人以書面同意交付此部分錄影光碟,自難准許。況本院已排定於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此部分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已充分保障被告鄭譽凱之權利與聲請人閱卷、辯護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