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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4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惟廸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9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胡耿逢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賴亮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