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坤堂
李忠應(原名:李景隆)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坤堂、李忠應(原名:李景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忠應(原名:李景隆)素行不佳,前曾犯誣告罪(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李坤堂、李忠應2人為父子,同在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開設農藥行(昌園農業資材行)。民國(下同)101年9月間,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得知蔡江發分別向楊妙美承包坐落臺中市○○區○○○○○區0000000地號、面積1.750873公頃及向吳發林承包坐落上開林班假15地號、面積2.717232公頃2筆林地(分別係楊妙美之夫于盛林、吳發林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務局東勢林管處》簽訂安置榮民竹林保育承諾書),因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而將被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收回,蔡江發急欲尋求管道,延緩執行之機會,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聯絡,於蔡江發前往購買農藥之際,由李坤堂向蔡江發佯稱:「伊有朋友有管道,可以幫忙處理,之後若收到法院公文可以交給伊,不必聘請律師、無須提供擔保,保證2年無代誌(臺語)」;李忠應並以需交付青龍蘋果、茶葉及雪梨始得代為處理為由,致蔡江發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接續①、於101年9月17日交付李坤堂父子青龍蘋果20盒、②、同年10月15日交付茶葉22斤及③、同年12月3日交付雪梨20盒(據蔡江發稱,當時3樣加起來市值約新台幣12、13萬元。)。嗣於102年1月2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前往強制執行,砍除上開土地上蔡江發多年所種植之果樹等物,蔡江發始知受騙。
二、案經蔡江發委由張慶達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加以記載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前科資料紀錄表、收發文件紀錄簿及出入登記簿等是);而所謂「證明文書」,則指就一定事實之存否而為證明之文書(例如印鑑證明、繳稅證明書、公務員任職證明、選舉人名簿等均屬之)。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祇要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若其內容不涉及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本件所引用之下列非供述證據,本院101年司執字第37324號卷所附本院94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84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命令影本、係爭土地上被告蔡江發知配偶蔡許娥所有之工寮聲請停止執行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亦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0一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卷附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統速字第265號函暨託運單影本等,乃與該業者訂立服務之契約文件,揆諸前揭說明,應與傳聞證據無涉,僅需依物證程序檢驗即可。
四、另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卷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102年3月4日勢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由前揭機關回覆當事人之文件。則上開文件,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載者,不具有個案性質,自係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查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卷附之上開文件,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6153、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除前揭所為之說明外,本案下列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例如刑事告訴狀內所檢附之告訴人蔡江發之承包果實契約書影本,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對於上揭時地其等曾收受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青龍蘋果20盒、茶葉22斤及雪梨20盒,及其等均知悉告訴人蔡江發所承租之本案林地,即將被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而返還林地於聲請執行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並且原來判決所定2年履行期間業已屆滿。其等亦有承諾告訴人蔡江發找尋證人即亦係即將遭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果農林呂雪珠,轉詢證人即擇日師(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906號卷第56頁)之詹瑞智尋求管道再延緩執行2年,但必須送禮物。其等2人亦均承認曾告知告訴人蔡江發,稱收到法院公文就交給其等2人處理,不用找律師等之事實固均坦承不諱,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詐欺之犯行,均辯稱:伊等2人係答應告訴人蔡江發尋找林呂雪珠,轉詢詹瑞智,用以幫忙延緩執行2年,因此將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前開禮物,轉交給林呂雪珠,轉贈送予詹瑞智,用以請詹瑞智幫忙前開事項。本件係由林呂雪珠向告訴人蔡江發稱可以延緩2年執行。伊等2人僅係單純轉述林呂雪珠之話給告訴人蔡江發,稱收到法院公文,就交給伊等2人,不用找律師。這些話是由林呂雪珠口中轉述給伊等2人聽的,當時林呂雪珠於伊等農藥行轉述給伊等,伊等才轉述給告訴人蔡江發聽。林呂雪珠轉述時,告訴人蔡江發是否有在場,伊等不記得了。本案林地是林務局原本就要收回之土地,伊等2人是想與告訴人蔡江發是三十幾年之老朋友,所以幫忙問看看伊等之朋友林呂雪珠,看看有沒有辦法。伊等透過林呂雪珠認識之朋友詹瑞智,請詹瑞智想辦法看告訴人蔡江發果園可否再延長,所以林呂雪珠提議,告訴人蔡江發自己有種植水果與茶葉,既然要拜託人家,就要有伴手禮,數量都是林呂雪珠說的,伊等2人才跟告訴人蔡江發說的。當時告訴人蔡江發有載到伊等店內,透過伊等之關係,茶葉是由林呂雪珠之兒子到伊等店內載的,而蘋果是由被告李忠應載到林呂雪珠工寮,雪梨是由林呂雪珠之夫林木生到伊等店內載的,直接由宅即便寄送給詹瑞智。102年1月25日早上,被告李坤堂有到告訴人蔡江發之果園,當時林務局要來砍樹,砍完後,告訴人蔡江發晚上到伊等店內,說伊那塊地已經種植10年以上,伊已經賺4000萬元以上,伊已經夠本了,伊等店內客人都有聽到這件事情。告訴人蔡江發說伊等詐欺,伊等不認罪,伊等都沒有收到半毛錢,伊等純粹是朋友幫忙問看看,結果這塊地林務局已經緩期2年,伊等不曉得,才會鬧成這樣。102年1月25日砍完後,約1月底2月初,伊等到江啟臣立委服務處,伊等約在豐原活動中心,詹瑞智帶伊等到江啟臣服務處,這個可以看錄影。告訴人蔡江發到服務處後,結果告訴人蔡江發又到伊等店內說伊本人有錄音,伊等不曉得是否真有錄音。伊等確實有接手這些事情,但伊等有載給林呂雪珠,由林呂雪珠送去給詹瑞智。請求傳喚林呂雪珠、詹瑞智作證。伊等並無詐欺犯意云云。被告李忠應另再辯解稱:第一次,林呂雪珠先到伊店內,叫伊轉告告訴人蔡江發收到法院公文直接交給林呂雪珠,不用找律師。後來伊打電話還有當場告訴蔡江發,說收到法院公文直接交給伊,不用找律師。隔了幾天之後,林呂雪珠又到伊店內來,伊就打電話給告訴人蔡江發,當時伊、蔡江發、林呂雪珠、證人高世榮及另外一兩個客戶在場,林呂雪珠跟蔡江發說還有2年之緩衝期間云云。惟查(1)、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蔡江發指訴綦詳在卷,並經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所共同選任辯護人聲請證人林呂雪珠、詹瑞智、林木生等人於本院103年4月2日審理時,到庭具結實施交互詰問分別證稱如下:「(審判長諭知本件行隔離訊問,除證人林呂雪珠外,其餘證人暫退庭。)(以下詰問證人林呂雪珠)(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辯護人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二人?)證人林呂雪珠答:認識。被告賣農藥,我是做果園,因而認識,詳細認識幾年不記得。(辯護人問:你是否常常到李坤堂開設農藥行?)證人林呂雪珠答:偶爾,不常去。(辯護人問:於本案發生之前,你認識告訴人蔡江發?)證人林呂雪珠答:不認識。(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同為果農之高世榮、楊忠軒?)證人林呂雪珠答:認識,因為去農藥行拿藥時,偶爾會遇到高世榮與楊忠軒。(辯護人問:你是如何得知蔡江發果樹要被砍除?)證人林呂雪珠答:我有次去拿農藥,在那邊喝茶,而蔡江發先生也在農藥行,因為我的地也要被砍除,蔡江發也提起他的樹要被砍。(辯護人問:所以你知道蔡江發果樹要被砍,是在該農藥行?也是聽到蔡江發提起?)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辯護人問:當時在場的有何人?)證人林呂雪珠答:我不太記得,我記得有蔡江發先生、李忠應、李坤堂及我先生在場。至於現場有無其他人我不太記得,那是生意場所,有些人我不認識。(辯護人問:當時高世榮或是楊忠軒有無在場?)證人林呂雪珠答:我不記得。(辯護人問:你於偵訊表示你幫處理蔡江發處理果樹砍除事宜,是透過朋友介紹。你是否確實有介紹朋友處理果樹砍除事情?)證人林呂雪珠答:不是這樣,我們是接到通知要砍樹,我們聊天談到我自己的樹也要被砍,我說看可不可以詢問我朋友可否不要被砍樹,我朋友說需要詢問律師,律師回答已經走到法律程序,已經沒有辦法,所以我的樹也被砍了。(辯護人問:你所謂的朋友是否是在庭的詹瑞智?)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辯護人問:你如何拜託詹瑞智?)證人林呂雪珠答:我與他是20多年老友,我請他可否拜託民意代表江啟臣立委幫忙處理,因為江立委為我們梨山果農處理這些事情,且江立委也是我娘家老鄰居,我娘家地址是在台中市○○區○○路○○巷○號。因為我人在梨山不便下山,我就請詹瑞智,去詢問江立委民眾服務處可否幫忙程序,但他表示已經走到法律程序沒有辦法。(辯護人問:你上開事項是在蔡江發與你於被告農藥行時,就已經有談到此事?)證人林呂雪珠答:不是,因為當時大家的樹要被砍,所以我說我要問朋友看看。我回去後,因為我朋友很忙,聯絡上時,就說要去立委辦公室,請立委幫我們農民處理,結果詹瑞智與蔡江發、李坤堂有去立委事務所請教,但立委表示不可能。(辯護人問:你於李坤堂農藥行,由告訴人蔡江發跟你表示他果樹要被砍除,你當時表示要透過朋友介紹。當時並沒有表示要透過朋友介紹找立委,是事後才透過朋友說要找立委?)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當時只有聊天聊到要拜託朋友,看可否想辦法處理,當時並沒有說要去找詹瑞智找立委。(辯護人問:你後來透過詹瑞智要去拜託江啟臣立委,這是去農藥行聊天後過了幾天的事情?)證人林呂雪珠答:我不記得,詳細日期真的不記得。(辯護人問:你如何稱呼詹瑞智?)證人林呂雪珠答:我都叫他詹老師。(辯護人問:後來詹瑞智確實有跟蔡江發、李坤堂等人去找江啟臣立委?)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辯護人問:他們找江啟臣立委是要拜託看能否不砍樹?)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為何表示你有朋友認識林務局的人可以拜託,但林務局的人已經退休了?)證人林呂雪珠答:因為當初另外有朋友,他也是做梨山的,我都稱呼他李先生,我們都是四處去做的果農,我也不知道他姓名,但李先生說他於林務局有朋友,但該李先生後來的樹也被砍,也離開了。(辯護人問:你當時為了延緩蔡江發果樹被砍除的事情,你確實有詢問李先生?)證人林呂雪珠答:有的。因為大家都著急,且我的樹也要被砍。結果李先生的樹自己也被砍了,李先生表示他於林務局的朋友也退休了,所以就不了了之。(辯護人問:你有無跟李忠應、李坤堂表示你想要透過李先生,再透過李先生認識的林務局朋友延緩果樹被砍的是情?)證人林呂雪珠答:我忘記了。(辯護人問:李先生的林務局朋友退休了,此事你有無告訴李坤堂、李忠應?)證人林呂雪珠答:我忘記了。(辯護人問:告訴人蔡江發是否也知道你想要透過詹瑞智或是李先生,去幫忙看能否延緩果樹被砍的情形?)證人林呂雪珠答:我不知道。(辯護人問:你有無將你想透過李先生或是詹瑞智延緩蔡江發果樹被砍的事情,告訴蔡江發?)證人林呂雪珠答:我與蔡江發只是於農藥行認識的,我與蔡江發不熟。當時我只有於農藥行談而已,所以我並沒有單獨跟蔡江發談過前開事情。(辯護人問:你跟蔡江發於李坤堂農藥行有說到看能否延緩果樹被砍的事情,你不就認識蔡江發了?)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但我們事後都沒有聯絡。(辯護人問:蔡江發是否曾經去工寮找過你?)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辯護人問:蔡江發於偵查中表示他曾經去工寮找過你,有何意見?)證人林呂雪珠答:也許我忘記了。但在我感覺中是沒有。(辯護人問:你會透過詹瑞智或是李先生去處理延緩果樹砍除事情,這是因為被告李坤堂、李忠應拜託你幫忙延緩蔡江發的果樹砍除事宜嗎?還是你自己出於好意、主動幫忙的?)證人林呂雪珠答:於農藥行喝茶時,大家提及如果可以幫他的忙的話,那大家就互相幫忙。(辯護人問:於農藥行時,你、蔡江發、被告二人在場時,大家都提及果樹被砍,李坤堂或是李忠應有無向你表示大家都有這樣的問題,就一起麻煩你處理?)證人林呂雪珠答:我的意思是大家於農藥行一起喝茶時,因為我的樹要被砍,而蔡江發的樹也要被砍,我就說我們是不是來拜託民意代表或是對這種事情比較有認知的人給我們壹個方向,不要讓我們的樹一下就砍完。李坤堂、李忠應有拜託我幫忙處理蔡江發果樹被砍的事情,麻煩我一起處理。我也是好意去找找看,能否找到民意代表或是對於這方面較為熟悉的人處理看看。(辯護人問:詹瑞智再去拜託人,是否需要帶伴手禮?)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他與該人已經是20多年老友,不需要這樣。(辯護人問:你有無透過宅即便送禮盒給詹瑞智?)證人林呂雪珠答:我與詹瑞智是世交,也是多年好友,每年我都有送茶葉、水果給詹瑞智。(辯護人問:就你的認知,你拜託詹瑞智處理延緩果樹砍除事宜,你送給他茶葉、水果是否想要報答詹瑞智幫你跑腿的事情?)證人林呂雪珠答:不是,我每年都寄。詹瑞智與我們是五代朋友,有時候我壹個星期寄兩三次給他,因為我果樹過期也會壞掉,我也會寄給他試試看,詹瑞智很照顧我家人。(辯護人問:提示林呂雪珠偵訊所述,被告二人是好意、很冤枉,這是什麼意思?)證人林呂雪珠答:我在的時候,被告二人真的是好意,我當時對他們沒有承諾,因為我的果樹也要被砍,是因為李坤堂先生、李忠應先生對朋友很好,就說林太太的也要被砍,看能否找民意代表或是對程序較熟悉的人處理看看,但我確實沒有承諾他,我自己的都保不住了,怎麼可能會承諾。我會替被告二人喊冤,是因為就我所知李忠應、李坤堂對客戶都很好,我也不知道為何要告被告二人。(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你表示第一次與蔡江發、被告二人於李坤堂農藥行,提及果樹要被砍時,你當場有無答應要幫蔡江發處理果樹延緩砍除事宜?)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檢察官問:所以當時妳們在場的人,只是閒聊看有無其他的人可否幫忙,大家分頭去找?)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檢察官問:你剛才提及之後,你有拜託同為果農的李先生與詹瑞智去處理延緩果樹砍除事宜。你拜託上開二人,是為了你自己果樹不要被砍,還是為了蔡江發果樹不要被砍?)證人林呂雪珠答:當然是為了我自己。(檢察官問:除於第一次於農藥行,蔡江發有在場以外。於其他時候,被告二人有無跟你表示蔡江發拜託你處理延緩果樹砍除事宜?)證人林呂雪珠答:有次,我與我先生去拿農藥,被告李忠應或是李坤堂有提起如果可以,請我幫幫忙,但我當時沒有承諾,因為我自己的果樹(日本李、桃子)差七天就可以收成,也是被砍。(檢察官問:你於梨山種植?)證人林呂雪珠答:水蜜桃、李子、梨子(雪梨),但每種水果有40、50種品種。桃子收成季節約7月底,日本李大約也是七月底。結果七月二十二日都砍了。新世紀梨的確實收成季節要看農曆,7月20日以後就可以收成,是慢慢收成,採收期約10天。我沒有種植蘋果與茶葉。嚴格來說,我只有種植一株蜜蘋果樹,很大了、約40-50年了,我都拿來種植蘋果送人。我自己本身沒有種植茶葉。(檢察官問:你自己水果作物是否都是於夏天就可以收成?)證人林呂雪珠答:雪梨是在冬天,約10月半,其他是在夏天。(檢察官問:當初你跟被告二人、蔡江發去立委辦事處係何時?)證人林呂雪珠答:我本人沒有去,我是拜託詹瑞智去的。(檢察官問:之後你有無跟被告二人表示,如果以後蔡江發收到法院公文要交給你?)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跟被告二人表示延緩果樹砍除事宜,已經處理好,保證可以延緩兩年?)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跟被告二人表示,請他們轉告蔡江發延緩果樹砍除事宜不要去找律師?)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叫被告二人轉告蔡江發,砍除果樹事情不要提供擔保,保證兩年不會有事情?)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檢察官問:偵查中你表示李坤堂、李忠應沒有交付青龍蘋果、茶葉、雪梨給你?)證人林呂雪珠答:確實沒有。(檢察官問:你先生林木生有無向你表示有從被告二人拿到青龍蘋果20盒、茶葉22斤、雪梨20盒?)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他沒有跟我說。(檢察官問:你有無因為此事,曾經打電話給詹瑞智過,詢問他有無收到青龍蘋果、茶葉、雪梨?)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因為我常常寄。(檢察官問:你寄送東西給詹瑞智時,會再打電話確認他有無收到?)證人林呂雪珠答:不會。(檢察官問:你不怕宅急便送丟?)證人林呂雪珠答:不怕,那是老朋友送的,且有些是瑕疵品。且每次送的時間不一定,寄送之前也不一定會打電話通知,我們是很久的朋友。有青菜時我也會寄送。(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表示當時你住大路邊,也許李坤堂有拿,放在我家門口,被人家拿走。這是什麼意思?)證人林呂雪珠答:因為李先生堅持有拿到我家,因為我家住在路邊,我去果園工作,工寮是我孫子(應為我先生那邊的姪子)的房子,他借給我住的,所以我出去時都不會鎖,因有時我孫子要進去,或是工人要吃飯喝水,我就沒有將鐵門上鎖。也許李忠應或是李坤堂有要送去我家,他一直說有拿給我,但我確實沒有收到,可能放在大路邊被人家偷走,或是被外勞偷走。(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檢察官問:所以你沒有從被告二人那邊收到水果。你偵查中表示可能是被別人拿走的,只是你的猜測?)證人林呂雪珠答:是的。因為我冰箱東西都曾經被偷走。(審判長諭知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問:你剛才提及第一次與蔡江發、被告二人於農藥行喝茶時,提到大家要想辦法延緩果樹砍除事宜時,這是何時的事情?)證人林呂雪珠答:不太記得了。完全不記得。(審判長問:你有沒有受到告訴人蔡江發的委託,所以才去拜託你所謂的李先生與詹瑞智、江啟臣立委,設法延緩果樹砍除事宜?)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我是想要為我自己果園爭取延緩砍除。(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受命法官問:你有沒有要求,或是被告二人、蔡江發主動要求你,代為尋求管道處理告訴人蔡江發果樹延緩執行的事情?)證人林呂雪珠答:我沒有主動說我有辦法可以幫蔡江發處理延緩果樹砍除事宜。是他們說如果我有辦法可以拜託朋友,看能否順便幫忙他們延緩果樹砍除,且我當時也沒有答應他們。我也沒有那麼多能耐。(受命法官問:你有無因前開事情(要處理蔡江發果樹事宜),表示需要伴手禮給處理事情的人?)證人林呂雪珠答:沒有。我自己的果樹都沒有辦法免除被砍,我自己都保不了,沒有辦法承諾別人。」、「(點呼證人詹瑞智入庭。)(以下詰問證人詹瑞智)(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林呂雪珠、林木生?)證人詹瑞智答:認識。認識二十多年。(辯護人問:你是否有幫林木生夫婦要去延緩其果樹砍除事宜?)證人詹瑞智答:有的。(辯護人問:該過程中,林木生夫婦是否要你順道幫忙告訴人蔡江發的果樹延緩砍除事宜?)證人詹瑞智答:林木生、林呂雪珠曾經跟我提過。(辯護人問:你幫林木生夫婦延緩果樹砍除事宜時,是否一併幫忙蔡江發果樹砍除?)證人詹瑞智答:沒有。(辯護人問:你剛才表示林呂雪珠、林木生曾經跟你提及蔡江發果樹可否延緩砍除,這是如何談的?)證人詹瑞智答:她打電話給我,表示她有好朋友(詳細名字我不清楚),法院有來強制執行果樹砍除,詢問我有沒有好朋友或是管道可以幫忙。(辯護人問:後來你有無詢問有無管道可以幫忙?)證人詹瑞智答:有。(辯護人問:你是尋找什麼管道?)證人詹瑞智答:詢問我律師朋友。(辯護人問:你是否曾經找江啟臣立委?)證人詹瑞智答:有的。因為律師回答我,這個於法律上已經沒有辦法,律師建議找民意代表。(辯護人問:你們後來有找江啟臣立委?)證人詹瑞智答:沒有,我們是到江啟臣立委服務處去陳情。(辯護人問:到江立委服務處陳情時,有何人到場?)證人詹瑞智答:有我沒有見過面的兩位先生、一個太太到場。其中一個是蔡先生,應該是今日在庭的蔡江發。另一個是農藥行老闆,應是在庭的李坤堂。當日的到場太太應該是蔡江發的太太。(辯護人問:你們當時如何約到江啟臣服務處?)證人詹瑞智答:林呂雪珠電話中請我幫忙到立委服務處,再約時間、地點。(辯護人問:你在到立委服務處之前,有與蔡江發或是李坤堂聯絡電話?)證人詹瑞智答:沒有。(辯護人問:所以你如何聯繫蔡江發、被告李坤堂一起到立委服務處?)證人詹瑞智答:由林呂雪珠聯繫,我告訴他幾點、到何處,然後林呂雪珠再聯繫他們。(辯護人問:聯繫中,有無跟李坤堂電話聯絡過?)證人詹瑞智答:沒有。(辯護人問:你們到江啟臣服務處,陳情內容?)證人詹瑞智答:希望服務處能幫我們瞭解蔡江發先生就林務局所屬土地,砍除果樹、現建房屋工寮問題。去服務處時,蔡江發有表示果樹已經被砍,但房屋還沒有被拆。(辯護人問:所以陳情內容只是房屋(工寮)能否延緩被拆?)證人詹瑞智答:是的。(辯護人問:你有無收過林木生夫妻以宅急便方式寄送水果給你?)證人詹瑞智答:二十幾年來,每年都有。數目相當多。(辯護人問:101年9月、10月、11月間,林木生夫婦有宅急便方式寄送蘋果、茶葉、雪梨給你?)證人詹瑞智答:每年只要水果生產期間,每年產季時寄送五次、七次給我,他說要把瑕疵品、無法出售的,寄到我這邊來,讓我食用。(辯護人問:你有無收到林木生夫妻送的茶葉?)證人詹瑞智答:曾經有過,數量很少。據我所知,林木生他們沒有種植茶葉。(辯護人問:101年9月時,你收到什麼品種的蘋果?)證人詹瑞智答: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問:你有收到青龍蘋果嗎?)證人詹瑞智答:我沒有印象。我對於蘋果的學名不清楚。但我有收到所謂的蜜蘋果。(辯護人問:你收到林木生寄給你的水果數量?)證人詹瑞智答:數量不一定,有時3、5箱,有時十幾盒,是用大箱包裝的,因為用水果禮盒運費很高,所以我叫他們用整盒裝箱、節省費用。(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你於江啟臣立委服務處工作?)證人詹瑞智答:沒有。(檢察官問:你與江啟臣立委有無交往?)證人詹瑞智答:是認識的朋友。(檢察官問:你有無跟蔡江發或是被告二人表示,你與江啟臣有特珠關係?)證人詹瑞智答:我不認識蔡江發與李坤堂。我也沒有說過。(檢察官問:你表示帶著蔡江發、蔡江發太太、李坤堂去江啟臣服務處,這是何時?)證人詹瑞智答:詳細我不太記得。應該是去年(102年)的事情,當時穿著我也沒有印象。(檢察官問:你表示你們去陳情,立委服務處出來接待人員是何人?)證人詹瑞智答:服務處主任。他當時表示能夠幫忙盡量幫忙,但民意代表要依法行事,要合法行事。(檢察官問:於去立委服務處之前,林呂雪珠有無跟你表示,看能否幫忙不要砍除蔡江發種植的果樹?)證人詹瑞智答:有,但是否為果樹我不清楚。我印象中林呂雪珠說她有好朋友,也面臨林務局的拆除強執動作,看我有沒有管道或是資源可以幫忙。(檢察官問:這是何時的事情?)證人詹瑞智答:沒有印象。(檢察官問:大約是去立委服務處之前多久?)證人詹瑞智答:沒有太深印象。(檢察官問:有無看過關於蔡江發果樹砍除的公文或是資料?)證人詹瑞智答:有的。(檢察官問:何時的事情?)證人詹瑞智答:那是林呂雪珠寄給我的。詳細時間不記得。公文內容就是強制執行拆除。(檢察官問:是強制執行拆除蔡江發或是林呂雪珠的?)證人詹瑞智答:兩個都有。(檢察官問:你印象中,公文受文者是何人?)證人詹瑞智答:我沒有印象。(檢察官問:那你怎麼知道是拆除蔡江發的?)證人詹瑞智答:這是林呂雪珠告訴我的,函文目前還在,還要再找。(檢察官問:對於吳發林這個名字有無印象?)證人詹瑞智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看過公文內容?)證人詹瑞智答:沒有詳細看,我記得是強制拆除的情況。我不曉得函文內容是什麼,包括到什麼地方我不清楚。(檢察官問:林呂雪珠有無打電話跟你表示,蔡江發要拜託你處理此事,有要送你禮物?)證人詹瑞智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剛才表示林木生曾經送你茶葉。且你偵查中表示是他們本人來你家帶來的?)證人詹瑞智答:他們也有寄過茶葉給我過,也有帶過來給我過。但詳細時間不記得。(檢察官問:你表示有詢問過律師,你有將律師的回答回覆給林呂雪珠夫婦?)證人詹瑞智答:當時林呂雪珠打電話給我,我就跟她表示律師表示無法處理,沒有辦法幫忙,只能尋求另外管道或是民意代表處理。(檢察官問:你有無曾經跟林呂雪珠表示蔡江發不管收到什麼公文都要交給你?)證人詹瑞智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跟林呂雪珠保證蔡江發果樹兩年不被砍?)證人詹瑞智答:沒有。因為法院的事情,我怎麼可以保證。(檢察官問:你有無跟林呂雪珠表示,請他跟蔡江發說不用找律師、也不用提供擔保?)證人詹瑞智答:沒有。(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起稱:沒有。(審判長諭知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受命法官問:你們去江啟臣立委服務處時,林木生有無一同過去?)證人詹瑞智答:沒有。當時林呂雪珠與林木生沒有過去。(受命法官問:去前開立委服務處時,林呂雪珠的果樹已經被砍除?)證人詹瑞智答:我沒有印象。(受命法官問:去立委服務處,是為了處理一件事或是兩件事?)證人詹瑞智答:一件事,就是處理蔡江發的。該次是專程向服務處拜託、陳情蔡江發果樹的事情,沒有處理林呂雪珠果樹的事情。(受命法官問:既然去立委服務處之前,蔡江發果樹已經遭到砍除,為何還要去立委服務處陳情?)證人詹瑞智答:林呂雪珠跟我說蔡江發有棟建物(工寮)有爭議,林務局要強制拆除,希望能夠跟立委服務處陳情,調查該工寮是否有達到拆除需要。」、「(點呼證人林木生入庭。)(以下詰問證人林木生)(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辯護人問: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李坤堂、李忠應?)證人林木生答:認識,認識很多年,他們開設農藥行。(辯護人問:如何認識被告的?)證人林木生答:我去被告開設農藥行購買農藥。(辯護人問:有常常去被告開設農藥行?)證人林木生答:不常去。(辯護人問:林呂雪珠比較常去?還是你比較常去?)證人林木生答:都差不多。(辯護人問:你知道蔡江發的果樹要被砍除的事情?)證人林木生答:那時是大家於農藥行聊天談起,因為我們都是果農,所以談起看可否想辦法找人處理。(辯護人問:於農藥行聊天時,有何人在場?)證人林木生答:我不記得。(辯護人問:於農藥行時,蔡江發是否在場?)證人林木生答:不在場。(辯護人問:所以是何人跟你說蔡江發的果樹要被砍除?)證人林木生答:我不記得,去農藥行的人很多,不曉得是何人說的。是大家說起的。(辯護人問:是被告跟你說蔡江發果樹要被砍?)證人林木生答:是大家一群人在那邊說的。(辯護人問:當時你、林呂雪珠有無想要幫忙告訴人蔡江發延緩果樹砍除?)證人林木生答:因為大家在討論看有無辦法找人,替大家處理延緩果樹砍除。但這是政府政策,我們也沒有辦法。(辯護人問:當時你有無實際去找人來幫忙處理?)證人林木生答:我跟我太太說。(辯護人問:你太太有無實際找人幫忙處理?)證人林木生答:我不瞭解。(辯護人問:是否知道林呂雪珠有拜託詹瑞智處理此事?)證人林木生答:這個我不瞭解。(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林呂雪珠有拜託一個李先生,由李先生再拜託林務局的人,但該林務局人員已經退休?)證人林木生答:這個我不曉得。(辯護人問:你是否曾經去被告開設的農藥行載過雪梨,去寄宅急便?)證人林木生答:沒有。(辯護人問:你有無寄送宅急便給詹瑞智?)證人林木生答:有,我每年都有寄,因為我種植果樹,每年都有瑕疵品。(辯護人問:你本身種植什麼水果?)證人林木生答:桃子、李子、梨子。(辯護人問:你有無種植蘋果?)證人林木生答:我本身有種植幾株,因為梨子樹死了,所以補植蘋果樹。(辯護人問:補種植蘋果樹,那是何品種?)證人林木生答:那是『惠的』(台語),就是大家所稱的蜜蘋果。(辯護人問:所以你送給詹瑞智的蘋果就是蜜蘋果?)證人林木生答:是的。(辯護人問:你有無送過詹瑞智茶葉?)證人林木生答:沒有。那個我不知道。(辯護人問:宅急便,是你去寄的還是林呂雪珠?)證人林木生答:是我載去寄的。證人林呂雪珠主動起稱:林木生不識字,是我寫單的。(審判長制止林呂雪珠發言。)(辯護人問:蔡江發曾經有去工寮找過你?)證人林木生答:沒有。(辯護人問:於本件發生之前,是否認識蔡江發?)證人林木生答:不認識。(辯護人問:你是否曾經於被告開設的農藥行,購買農藥時,遇到過蔡江發?)證人林木生答:時間太久了,且農藥行太多人了。(辯護人問:你有無去被告農藥行購買農藥時,遇到過蔡江發?)證人林木生答:沒有。我不認識蔡江發,就算遇到也不認識。(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你有無去被告農藥行,載過任何水果?)證人林木生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去被告農藥行,載過任何茶葉?)證人林木生答:沒有。(檢察官問:李坤堂或是李忠應有無打電話給你,叫你去農藥行拿水果?)證人林木生答: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去過農藥行,跟李坤堂或是李忠應拿過雪梨?)證人林木生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們平常寄水果給朋友時,一定由你自己去寄送?)證人林木生答:不一定。(檢察官問:平常交通工具?)證人林木生答:車子。且我太太不會騎機車。(檢察官問:你太太會不會開汽車?)證人林木生答:不會。(檢察官問:所以寄送水果是你去寄的?)證人林木生答:是的。但偶爾是我兒子載去寄的。(檢察官問:你剛才表示沒有送過詹瑞智茶葉。但詹瑞智說曾經有收過你送的茶葉?)證人林木生答:我本人是沒有寄送過。(檢察官問:寄東西之前,收拾包裝禮盒,是何人包裝的?)證人林木生答:是我太太,因為我不識字。(檢察官問:包裝何物品你是否知道?)證人林木生答:我知道要寄送給詹瑞智。但裡面包的東西,就是我們不要的雪梨等,一起寄送給詹瑞智。(檢察官問:有沒有可能寄送給詹瑞智的禮盒裡面,有放茶葉?)證人林木生答:因為有幾次是我兒子載去寄的,那我就不知道。(檢察官問:林呂雪珠如果送人禮盒,是否每次都跟你說?)證人林木生答:如果我在家,就會跟我說。但有時我不在家。」(見本院103年4月2日審判筆錄)。據上證人等所證述情節以觀,告訴人蔡江發確有將前揭其冀望暫緩強制執行事宜,透過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找尋證人林呂雪珠轉尋證人詹瑞智尋求幫忙管道無疑。惟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收受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前開青龍蘋果20盒、茶葉22斤及雪梨20盒,確有交付予證人林呂雪珠再轉交予證人詹瑞智之事實。(2)、經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所共同選任辯護人聲請證人楊忠軒亦於本院103年4月2日審理時,到庭具結實施交互詰問雖證述稱,曾在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之農藥行聽到告訴人蔡江發果樹將被砍除之事情,當時在場的人有被告李坤堂、李忠應、告訴人蔡江發及其在場。告訴人蔡江發說其之果樹要被政府砍除,告訴人蔡江發就拜託被告李坤堂,看有無什麼辦法可以幫忙。告訴人蔡江發表示被告李坤堂可以幫忙告訴人蔡江發去拜託別人。結果告訴人蔡江發到被告李坤堂、李忠應店內,告訴人蔡江發跟其說,詹老師有幫其處理,說事情處理圓滿,還有2年可以做,且告訴人蔡江發還請其等去吃飯,但其並無聽過被告李坤堂表示是去拜託何人幫忙處理的。其有聽過被告李坤堂為了告訴人蔡江發之事情,有去拜託過林呂雪珠。然拜託林呂雪珠如何處理,其不清楚,且並未聽過被告李坤堂或是林呂雪珠有說過,處理此事需要一些伴手禮。於農藥行時,並無被告李坤堂、林呂雪珠、告訴人蔡江發同時在場的情況等情。惟細譯其證詞內容模糊不清,且為傳聞證據,另對於本案是否有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收受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前開青龍蘋果20盒、茶葉22斤及雪梨20盒,確有交付予證人林呂雪珠再轉交予證人詹瑞智之事實之積極事證存在,是證人楊忠軒之證詞,亦難資為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有利事實認定之依據。(3)、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所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護稱,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統速字第265號函暨託運單影本,就101年9月18日由林木生寄給詹瑞智的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共五件,與被告李坤堂所稱4盒一件之事實相符。而101年10月27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五件也與被告李坤堂所稱四盒為一件事實相符,足以證明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收受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前開青龍蘋果20盒、茶葉22斤及雪梨20盒,確有交付予證人林呂雪珠再轉交予證人詹瑞智之事實云云。惟查,前揭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統速字第265號函暨託運單影本(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906號卷第44至53頁)上,僅記載寄件品名為「水果」,並未明確記載係何水果,已無從認定確係本案之前開青龍蘋果及雪梨,日期、數量亦均未能符合,且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既均自承亦收受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前開茶葉有22斤之鉅,則為何寄件品名從未明確記載係「茶葉」。而證人林呂雪珠、林木生、詹瑞智均到庭一致證述稱,其等係世交,每年證人林呂雪珠、林木生均會寄送很多次自種之次級品或稍有瑕疵或已過熟知水果給詹瑞智,其等間係屬多年朋友間之饋贈,認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等情(見本院103年4月2日審判筆錄)。是前揭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統速字第265號函暨託運單影本亦難據為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有利事實認定之依據。(4)、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自承曾載送本案之水果及茶葉至林呂雪珠工寮門口(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所供述如何載送,並未完全一致),惟並無任何證據證明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906號卷第26頁)。亦與常情不符,蓋如確有載送物品給他人,應會事先聯繫或事後告知,亦會放置於屋內,豈會隨意放置於大路邊之他人工寮門口之理?實難相信。而證人林呂雪珠亦為梨山果農,其果樹亦遭強制執行砍除,證人詹瑞智則並非有權處置本案強制執行事宜之人,證人林呂雪珠與證人詹瑞智又係相交20餘年之老友,衡情,證人林呂雪珠實無須要求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載送本案之水果及茶葉至證人林呂雪珠處,再由其轉交予證人詹瑞智之理由。(5)、此外,尚有刑事告訴狀內所檢附之告訴人蔡江發之承包果實契約書影本、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統速字第265號函暨託運單影本、本院101年司執字第37324號卷所附本院94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84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命令影本、係爭土地上被告蔡江發知配偶蔡許娥所有之工寮聲請停止執行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102年3月4日勢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足資佐證。(6)、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雖另請求傳喚證人高世榮到庭證明:「其可以證明被告等有將水果載到林呂雪珠工寮。高世榮也是梨山果農,地址是台中市○○區○○里○○路○○號。」云云。惟經本院依址傳喚,並未到庭,無從查證。且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之前數度開庭均表明未有何證據可資證明等語,詳如前述,亦從未請求傳喚證人高世榮到庭作證,而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開庭時對於如何載送本案之水果及茶葉至林呂雪珠工寮門口之供述已有並未完全一致之處,詳如前述,如何又能期待非屬當事人之證人高世榮到庭能明確作證證明?且本案已查明認定事實如上,應無再傳喚證人高世榮到庭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是綜據上述,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空言否認,所辯均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均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雖前後3次分別收取前揭告訴人蔡江發所交付之青龍蘋果20盒、茶葉22斤及雪梨20盒等物品,惟僅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接續數次之前揭犯罪行為,無非係為達到「取得其等原本要求之財物」之目的,亦即係屬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一個犯罪行為接續多次行為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之情形,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釋示,應屬接續犯,為單純一罪,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利用告訴人蔡江發前揭果樹將遭強制執行砍除,極度憂心慌張之際,詐取前揭財物,趁人之危,犯罪之動機極為不佳,兼衡酌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被告李忠應品行不佳,被告李坤堂品行尚佳,並無不良前科,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2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被告李坤堂、李忠應等2人均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均仍未與告訴人蔡江發達成民事和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劉柏駿法 官 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玉卿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3萬元)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