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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6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子峻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子峻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意旨略如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茲引用之。經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子峻亦未親自在前開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程序亦有未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情如附件所示,自均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玉卿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附件: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