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奕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緝字第996號、103年度聲減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奕君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減刑後徒刑期間」欄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且依受刑人於103年9月11日所填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就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並未自動歸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賴奕君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以銀元 │有期徒刑3月(以銀元 │3年8月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折算壹日) │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 │88.10.22 │88年3月間某日 │88.06.25-88.12.2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1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1年度偵緝字││年 度 案 號 │第696號 │第780號 │第780號 │├───┬────┼──────────┼──────────┼──────────┤│最 後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 │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 ││ │ │ │號 │號 ││ ├────┼──────────┼──────────┼──────────┤│ │判決日期│91.02.27 │102.12.04 │102.12.04 │├───┼────┼──────────┼──────────┼──────────┤│確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 │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 ││ │ │ │號 │號 ││ ├────┼──────────┼──────────┼──────────┤│ │判決確定│91.04.22 │102.12.04 │103.01.06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 │不符合減刑 │不符合減刑 │├────────┼──────────┼──────────┼──────────┤│合於96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 │不符合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期間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 │不符合減刑 │不符合減刑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備 註 │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3528號(已執畢) │第1577號(高雄地檢10│第1577號(高雄地檢10││ │ │3年度執助字第749號)│3年度執助字第7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