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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莊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237號、103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莊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第3、4、6、7及9號所示毀棄損害等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4、5、8號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2、11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6年;嗣前揭除附表編號11號以外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如附表編號6及7號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受刑人前揭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前揭本院判決書3份及裁定書2份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附表:

受刑人邱莊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 │搶奪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共4罪││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24日 │102年5月3日 │101年10月25日、102││ │ │ │年1月21日、29日及 ││ │ │ │同年2月6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3540號等 │字第3540號等 │字第3540號等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訴字第1300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訴字第1300 ││判 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16日 │102年9月16日 │102年9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10586號 │字第10586號 │字第10587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8日 │102年2月19日 │101年12月2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3540號等 │字第3540號等 │字第181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易字第260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1日 │102年10月8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易字第2605 ││判 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16日 │102年9月16日 │102年10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10587號 │字第10587號 │字第13148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傷害 │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3日 │102年4月12日 │102年1月3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814號 │字第3540號等 │字第2203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605 │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易字第196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2年10月8日 │102年8月21日 │102年11月2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605 │102年度訴字第1300 │102年度易字第1964 ││判 決│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2年10月28日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2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字第13148號 │字第863號 │字第2815號 │└────────┴─────────┴─────────┴─────────┘┌────────┬─────────┬─────────┬─────────┐│編 號│ 10 │ 11 │(空白) │├────────┼─────────┼─────────┼─────────┤│罪 名│毀棄損壞 │強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19日 │102年4月12日 │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524號等 │字第3540號等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1300 │ ││事實審│ │2574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2年8月21日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3年度臺上字第 │ ││判 決│ │2574號 │558號 │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2月26日 │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3029號 │字第42373號 │ │└────────┴─────────┴─────────┴─────────┘

裁判日期: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