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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魏均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共危險案件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預定於民國102年(應係103年之誤載)

6 月27日下午3 時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共危險案件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理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聲請人被訴公共危險之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並宣判、送達判決書在案,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待補正上訴理由),是該案既尚未確定,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然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組織法第106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