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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8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947),經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3年度執聲字第23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誤載為103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應予更正)」;及理由四、第九行關於「更定其刑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3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誤載為「103年度執聲字第232號」;及理由四、第九行關於「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誤載為「更定其刑如附表所示」,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