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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佩億上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1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佩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佩億前違反公司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6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