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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閔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轉讓偽藥罪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閔竣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於101年4月初之某日犯轉讓偽藥罪,經本院於102年1月2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後,經提起上訴,於102年3月7日撤回上訴後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犯罪,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則其所犯首開之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云云。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施玉卿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附件: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