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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7號聲 請 人 劉天翔即 被 告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天翔之禁止接見、通信限制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被告劉天翔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後,由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解除上開禁見處分,經本院向偵查檢察官函詢結果,據檢察官表示「同意貴院准予被告劉天翔聲請解除禁見,惟仍需羈押」,此有本院徵詢意見書及103年2月14日中檢秀道103偵2378字第014588號函附卷可稽,茲因先前據以禁止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