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淮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意文爽身粉」壹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淮呈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第231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月22日確定,103年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意文爽身粉1瓶(詳101年保管字第3767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12日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2年1月22日確定,而於103年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意文爽身粉」1瓶(見臺中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5328號卷第6頁附101年保管字第376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27條之罪所用,且在被告經營之「鐿文行」陳列、販賣,自屬被告所有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