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卲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度偵字第26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提起公訴,惟被告是否涉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1項第2款之毀損古蹟等罪,其前提要件即為臺中市政府指定臺中市南屯區永鎮巷0 號「瑞成堂」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是否有無效、得撤銷之情形,此部分既經被告以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代表人身分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64號),迄未確定,有被告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繳費單、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開庭通知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單等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被告是否涉犯前揭犯嫌,係以「瑞成堂」是否為市定古蹟,而臺中市政府上開行政處分是否有無效、得撤銷之情形為斷,被告既經提出行政訴訟,而開始行政爭訟程序,揆諸首揭規定,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為免認定互歧,自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