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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81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珮瑄

潘虹菱何詩怡鄭惠惠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673號、第5674號、第8342號、第8730號、第1524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1746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書記官 丁文宏通 譯 沈延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寅○○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乙○○、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前段】天○○等人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5、6樓「棕櫚島SPA館」色情護膚店,於民國102年3月13日16時許為警查緝後,天○○旋另起犯意,復與丁○○、子○○、甲○○、地○○、亥○○、寅○○、陳柔飛(另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88號審理中)、陸語涵(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在上址繼續營業,由天○○擔任實際負責人,其與丁○○、甲○○(103年1月起由「茶葉店」轉投資18萬元入股)、子○○(自102年9月間起入股,出資50萬佔50﹪股份)共同合夥出資經營,並由丁○○擔任經理,綜理店內大小事務,並將日營業所得交付予天○○;甲○○負責製作每日收支報表及每月收支明細等會計事務;地○○從事打掃、採買、打雜等工作;亥○○擔任現場及名義負責人(102年3月13日起至102年4月底止)。又為避免再遭查緝時管控之總機室亦被查獲,特將總機室與性交易處所分開,將總機室設在臺中市○○街○○○號4樓之19,而為遠端監控,待消費之客人確認無疑後,再以遙控方式開啟上開大樓之電梯及大門,並雇用連佩瑄、陳柔飛、陸語涵等女子,負責接聽男客電話,引導男客至上開五權路96號5、6樓之色情護膚店進行性交易,並製作日報表等工作,而媒介、容留郭曉媛(綽號「樂樂」)、石文齡(綽號「瑤瑤」)、劉淑娟(綽號「布丁」)、何慧英(綽號「千慧」)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等成年女子,在上址與江昆祐、楊嘉文、黃秋茂及其他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即小姐為男客手淫或口交至射精)或全套(即男客性器官插入女子性器官抽動至射精)之性交易。其消費方式為:每節50分鐘半套1700元,全套2700元,店家固定抽700元,其餘歸小姐所有,以此方式營利。

(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子○○(綽號「阿賓」,另結)、午○○、乙○○、戌○○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自102年5月間起,在臺中市○區○○街○○○○○號8樓經營無店招應召站,由子○○擔任實際負責人,且為避免查緝而將總機室設在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5,並以月薪2萬5千元至2萬8千元不等之代價,雇用午○○、乙○○、戌○○等人擔任總機小姐,負責接聽男客電話、安排應召女子,引導男客至文武店進行性交易,而媒介、容留綽號「牛奶」、「小希」等成年女子,分別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即男方之性器官插入女方之性器官內,並抽動射精,每50分鐘之費用為2700元)、半套(即以口交或以手按摩男子生殖器,至男子射精為止,每50分鐘之費用為1700元)之性交易服務,向小姐收取每次性交易所得中之700元,而據以營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丁文宏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103年度院保││ │ │ │字第1229號扣押物││ │ │ │品清單編號) │├──┼─────────────┼─────┼────────┤│ 1 │夫力士愛鳥衛生套 │1盒 │125 │├──┼─────────────┼─────┼────────┤│ 2 │員工打卡資料 │11張 │130 │├──┼─────────────┼─────┼────────┤│ 3 │員工輪休表 │1張 │131 │├──┼─────────────┼─────┼────────┤│ 4 │電話資料 │4張 │132 │├──┼─────────────┼─────┼────────┤│ 5 │記事本 │11本 │049-059 │├──┼─────────────┼─────┼────────┤│ 6 │應召小姐考勤卡 │17張 │060-062 │├──┼─────────────┼─────┼────────┤│ 7 │應召站及總機辦公室之電費收│6張 │063 ││ │據 │ │ │├──┼─────────────┼─────┼────────┤│ 8 │美容師規章 │1本 │065 │├──┼─────────────┼─────┼────────┤│ 9 │接客資料及雜費支出 │6張 │066 │├──┼─────────────┼─────┼────────┤│ 10 │王品員工規章 │1本 │067 │├──┼─────────────┼─────┼────────┤│ 11 │接客資料 │42張(1冊) │068 │├──┼─────────────┼─────┼────────┤│ 12 │美容師客服調查表 │14張 │069 │├──┼─────────────┼─────┼────────┤│ 1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8支 │070 ││ │000000000號SIM卡1枚)、SAMS│ │ ││ │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9794│ │ ││ │20210號SIM卡1枚)、SAMSUNG │ │ ││ │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 │ ││ │32號SIM卡1枚)、SAMSUNG廠牌│ │ ││ │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 │ ││ │SIM卡1枚)、SAMSUNG廠牌行動│ │ ││ │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 │ │ ││ │卡1枚)、NOKIA廠牌行動電話1│ │ ││ │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 │ ││ │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14 │手機充電器 │4個 │071 │├──┼─────────────┼─────┼────────┤│ 15 │紅米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1支 │035 ││ │355號SIM卡1枚,充電線1條) │ │ │├──┼─────────────┼─────┼────────┤│ 16 │SAMSUNG廠牌S3行動電話(含09│1支 │036 ││ │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17 │帳單 │93張 │037-40 │├──┼─────────────┼─────┼────────┤│ 18 │雜記 │3張 │042 │├──┼─────────────┼─────┼────────┤│ 19 │進班表 │70張 │017-022 │├──┼─────────────┼─────┼────────┤│ 20 │打卡表 │10張 │025-026 │├──┼─────────────┼─────┼────────┤│ 21 │帳單 │22張 │023-024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103 年度院 ││ │ │ │保字第1229 號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 │├──┼────────────┼─────┼────────┤│ 1 │客戶資料 │14本 │074-087 │├──┼────────────┼─────┼────────┤│ 2 │接客紀錄 │8本 │088-095 │├──┼────────────┼─────┼────────┤│ 3 │美容師資料 │2本 │096-097 │├──┼────────────┼─────┼────────┤│ 4 │廣告資料 │1包 │098 │├──┼────────────┼─────┼────────┤│ 5 │員工出勤資料 │2本 │099-100 │├──┼────────────┼─────┼────────┤│ 6 │電話帳單 │2張 │101 │├──┼────────────┼─────┼────────┤│ 7 │電話資料 │10張 │102 │├──┼────────────┼─────┼────────┤│ 8 │公司規章資料 │2本 │104-105 │├──┼────────────┼─────┼────────┤│ 9 │帳務資料 │3本 │000-0000 │├──┼────────────┼─────┼────────┤│ 10 │計時器 │17個 │112 │├──┼────────────┼─────┼────────┤│ 11 │①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8支 │113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②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③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④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⑤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⑥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⑦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⑧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枚) │ │ ││ ├────────────┤ │ ││ │⑨NOKIA廠牌行動電1支(含 │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含2充電器材) │ │ │├──┼────────────┼─────┼────────┤│ 12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09│1個 │114 ││ │00000000號SIM卡1枚,充電│ │ ││ │器材1條 ) │ │ │├──┼────────────┼─────┼────────┤│ 1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4個 │115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 │ ││ │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 │ │ ││ │枚)、SAMSUNG 廠牌行動電 │ │ ││ │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 │ │ ││ │卡1枚)、SAMSUNG廠牌行動 │ │ ││ │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 │ │ ││ │SIM卡1枚) │ │ │├──┼────────────┼─────┼────────┤│ 1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1個 │116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含充電器材1條) │ │ │├──┼────────────┼─────┼────────┤│ 1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So│5個 │117 ││ │ny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 │ │ ││ │支、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YAVI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16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含 │1個 │118 ││ │充電器材1條) │ │ │├──┼────────────┼─────┼────────┤│ 17 │電腦主機 │3台 │120 │├──┼────────────┼─────┼────────┤│ 18 │電腦螢幕 │3台 │121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