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珮瑄
潘虹菱何詩怡鄭惠惠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顯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寅○○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9樓之1居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午○○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段○○○號13樓乙○○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鎮區○○街○○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4樓之6戌○○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居臺中市○○區○○○街○○號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673號、第5674號、第8342號、第8730號、第1524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1746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書記官 丁文宏通 譯 沈延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寅○○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乙○○、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前段】天○○等人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5、6樓「棕櫚島SPA館」色情護膚店,於民國102年3月13日16時許為警查緝後,天○○旋另起犯意,復與丁○○、子○○、甲○○、地○○、亥○○、寅○○、陳柔飛(另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88號審理中)、陸英君(另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5號審理中,起訴書誤載為陸語涵)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在上址繼續營業,由天○○擔任實際負責人,其與丁○○、甲○○【103年1月起由「茶葉店」轉投資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入股】、子○○(自102年9月間起入股,出資50萬佔50﹪股份)共同合夥出資經營,並由丁○○擔任經理,綜理店內大小事務,並將日營業所得交付予天○○;甲○○負責製作每日收支報表及每月收支明細等會計事務;地○○從事打掃、採買、打雜等工作;亥○○擔任現場及名義負責人(102年3月13日起至102年4月底止)。又為避免再遭查緝時管控之總機室亦被查獲,特將總機室與性交易處所分開,將總機室設在臺中市○○街○○○號4樓之19,而為遠端監控,待消費之客人確認無疑後,再以遙控方式開啟上開大樓之電梯及大門,並雇用連佩瑄(自102年8月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及自103年1月起至103年2月18日止)、陳柔飛、陸英君(起訴書誤載為陸語涵)等女子,負責接聽男客電話,引導男客至上開五權路96號5、6樓之色情護膚店進行性交易,並製作日報表等工作,而媒介、容留郭曉媛(綽號「樂樂」)、石文齡(綽號「瑤瑤」)、劉淑娟(綽號「布丁」)、何慧英(綽號「千慧」)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等成年女子,在上址與江昆祐、楊嘉文、黃秋茂及其他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即小姐為男客手淫或口交至射精)或全套(即男客性器官插入女子性器官抽動至射精)之性交易。其消費方式為:每節50分鐘半套1700元,全套2700元,店家固定抽700元,其餘歸小姐所有,以此方式營利。
(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子○○(綽號「阿賓」,另結)、午○○、乙○○、戌○○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自102年5月間起,在臺中市○區○○街○○○○○號8樓經營無店招應召站,由子○○擔任實際負責人,且為避免查緝而將總機室設在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5,並以月薪2萬5千元至2萬8千元不等之代價,雇用午○○(自102年5月底起至103年2月18日止)、乙○○(自103年1月間起至103年2月18日止)、戌○○(自103年2月1日起至103年2月18日止)等人擔任總機小姐,負責接聽男客電話、安排應召女子,引導男客至文武店進行性交易,而媒介、容留綽號「牛奶」、「小希」等成年女子,分別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即男方之性器官插入女方之性器官內,並抽動射精,每50分鐘之費用為2700元)、半套(即以口交或以手按摩男子生殖器,至男子射精為止,每50分鐘之費用為1700元)之性交易服務,向小姐收取每次性交易所得中之700元,而據以營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丁文宏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本院103年度院保 ││ │ │字第1229號扣押物││ │ │品清單編號 │├──┼─────────────────┼────────┤│ 1 │①進班表16張 │17 ││ ├─────────────────┼────────┤│ │②進班表9張 │18 ││ ├─────────────────┼────────┤│ │③進班表11張 │19 ││ ├─────────────────┼────────┤│ │④進班表7張 │20 ││ ├─────────────────┼────────┤│ │⑤進班表13張 │21 ││ ├─────────────────┼────────┤│ │⑥進班表14張 │22 │├──┼─────────────────┼────────┤│ 2 │①帳單12張 │23 ││ ├─────────────────┼────────┤│ │②帳單10張 │24 │├──┼─────────────────┼────────┤│ 3 │①打卡表5張 │25 ││ ├─────────────────┼────────┤│ │②打卡表5張 │26 │├──┼─────────────────┼────────┤│ 4 │手寫資料2張 │27 │├──┼─────────────────┼────────┤│ 5 │①筆記本1本 │28 ││ ├─────────────────┼────────┤│ │②筆記本1本 │29 ││ ├─────────────────┼────────┤│ │③筆記本1本 │30 ││ ├─────────────────┼────────┤│ │④筆記本1本 │31 ││ ├─────────────────┼────────┤│ │⑤筆記本1本 │32 ││ ├─────────────────┼────────┤│ │⑥筆記本1本 │33 │├──┼─────────────────┼────────┤│ 6 │SAMSUNG GALAXY S4行動電話1支(含093│34 ││ │0000000號SIM卡1枚) │ │├──┼─────────────────┼────────┤│ 7 │手寫雜記2張 │44 │├──┼─────────────────┼────────┤│ 8 │SAMSUNG GALAXY S2手機1支(含0000000│45 ││ │108號SIM卡1枚及含充電器) │ │├──┼─────────────────┼────────┤│ 9 │APPLE行動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46 ││ │M卡1枚及充電器) │ │├──┼─────────────────┼────────┤│ 10 │隨身碟1個 │47 │├──┼─────────────────┼────────┤│ 11 │王品員工規章1本 │48 │├──┼─────────────────┼────────┤│ 12 │①筆記本1本 │49 ││ ├─────────────────┼────────┤│ │②筆記本1本 │50 ││ ├─────────────────┼────────┤│ │③筆記本1本 │51 ││ ├─────────────────┼────────┤│ │④筆記本1本 │52 ││ ├─────────────────┼────────┤│ │⑤筆記本1本 │53 ││ ├─────────────────┼────────┤│ │⑥筆記本1本 │54 ││ ├─────────────────┼────────┤│ │⑦筆記本1本 │55 ││ ├─────────────────┼────────┤│ │⑧筆記本1本 │56 ││ ├─────────────────┼────────┤│ │⑨筆記本1本 │57 ││ ├─────────────────┼────────┤│ │⑩筆記本1本 │58 ││ ├─────────────────┼────────┤│ │⑪筆記本1本 │59 │├──┼─────────────────┼────────┤│ 13 │①應召小姐考勤卡8張 │60 ││ ├─────────────────┼────────┤│ │②應召小姐考勤卡5張 │61 ││ ├─────────────────┼────────┤│ │③應召小姐考勤卡4張 │62 │├──┼─────────────────┼────────┤│ 14 │應召站及總機辦公室之電費收據6張 │63 │├──┼─────────────────┼────────┤│ 15 │記事本1本 │64 │├──┼─────────────────┼────────┤│ 16 │美容師規章1本 │65 │├──┼─────────────────┼────────┤│ 17 │接客資料及雜費支出6張 │66 │├──┼─────────────────┼────────┤│ 18 │王品員工規章1本 │67 │├──┼─────────────────┼────────┤│ 19 │接客資料42張 │68 │├──┼─────────────────┼────────┤│ 20 │美容師客服調查表14張 │69 │├──┼─────────────────┼────────┤│ 21 │行動電話8支: │70 ││ │①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541號SIM卡1枚) │ ││ │②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210號SIM卡1枚) │ ││ │③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732號SIM卡1枚) │ ││ │④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457號SIM卡1枚) │ ││ │⑤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191號SIM卡1枚) │ ││ │⑥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 ││ │ 4號SIM卡1枚) │ ││ │⑦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 ││ │ 7號SIM卡1枚) │ ││ │⑧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門 │ ││ │ 號SIM卡2枚) │ │├──┼─────────────────┼────────┤│ 22 │手機充電器4個 │71 │├──┼─────────────────┼────────┤│ 23 │平板電腦1個(型號:MTK-8312) │72 │├──┼─────────────────┼────────┤│ 24 │隨身碟1個 │73 │├──┼─────────────────┼────────┤│ 25 │夫力士愛鳥衛生套1盒 │125 │├──┼─────────────────┼────────┤│ 26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126 │├──┼─────────────────┼────────┤│ 27 │潤達人保險明潤滑劑廣告1張 │127 │├──┼─────────────────┼────────┤│ 28 │記事本1本 │128 │├──┼─────────────────┼────────┤│ 29 │雜記資料2張 │129 │├──┼─────────────────┼────────┤│ 30 │員工打卡資料11張 │130 │├──┼─────────────────┼────────┤│ 31 │員工輪休表1張 │131 │├──┼─────────────────┼────────┤│ 32 │電話資料4張 │132 │├──┼─────────────────┼────────┤│ 33 │紅米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35 ││ │及充電線1條) │ │├──┼─────────────────┼────────┤│ 34 │SAMSUNG S3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36 ││ │M卡1枚) │ │├──┼─────────────────┼────────┤│ 35 │①帳單18張 │37 ││ ├─────────────────┼────────┤│ │②帳單30張 │38 ││ ├─────────────────┼────────┤│ │③帳單22張 │39 ││ ├─────────────────┼────────┤│ │④帳單23張 │40 │├──┼─────────────────┼────────┤│ 36 │雜記3張 │42 │├──┼─────────────────┼────────┤│ 37 │名片2張 │43 │└──┴─────────────────┴────────┘
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本院103年度院保 ││ │ │字第1229號扣押物││ │ │品清單編號 │├──┼─────────────────┼────────┤│ 1 │①客戶資料1本 │74 ││ ├─────────────────┼────────┤│ │②客戶資料1本 │75 ││ ├─────────────────┼────────┤│ │③客戶資料1本 │76 ││ ├─────────────────┼────────┤│ │④客戶資料1本 │77 ││ ├─────────────────┼────────┤│ │⑤客戶資料1本 │78 ││ ├─────────────────┼────────┤│ │⑥客戶資料1本 │79 ││ ├─────────────────┼────────┤│ │⑦客戶資料1本 │80 ││ ├─────────────────┼────────┤│ │⑧客戶資料1本 │81 ││ ├─────────────────┼────────┤│ │⑨客戶資料1本 │82 ││ ├─────────────────┼────────┤│ │⑩客戶資料1個 │83 ││ ├─────────────────┼────────┤│ │⑪客戶資料1本 │84 ││ ├─────────────────┼────────┤│ │⑫客戶資料1本 │85 ││ ├─────────────────┼────────┤│ │⑬客戶資料1本 │86 ││ ├─────────────────┼────────┤│ │⑭客戶資料1本 │87 │├──┼─────────────────┼────────┤│ 2 │①接客紀錄1本 │88 ││ ├─────────────────┼────────┤│ │②接客紀錄1本 │89 ││ ├─────────────────┼────────┤│ │③接客紀錄1本 │90 ││ ├─────────────────┼────────┤│ │④接客紀錄1本 │91 ││ ├─────────────────┼────────┤│ │⑤接客紀錄1本 │92 ││ ├─────────────────┼────────┤│ │⑥接客紀錄1本 │93 ││ ├─────────────────┼────────┤│ │⑦接客紀錄1本 │94 ││ ├─────────────────┼────────┤│ │⑧接客紀錄1本 │95 │├──┼─────────────────┼────────┤│ │①美容師資料1本 │96 ││ ├─────────────────┼────────┤│ │②美容師資料1本 │97 │├──┼─────────────────┼────────┤│ 3 │廣告資料1包 │98 │├──┼─────────────────┼────────┤│ 4 │①員工出勤資料1本 │99 ││ ├─────────────────┼────────┤│ │②員工出勤資料1本 │100 │├──┼─────────────────┼────────┤│ 5 │電話帳單2張 │101 │├──┼─────────────────┼────────┤│ 6 │電話資料10張 │102 │├──┼─────────────────┼────────┤│ 7 │網路監控系統操作說明2張 │103 │├──┼─────────────────┼────────┤│ 8 │①公司規章資料1本 │104 ││ ├─────────────────┼────────┤│ │②公司規章資料1本 │105 │├──┼─────────────────┼────────┤│ 9 │①雜項文件資料1本 │106 ││ ├─────────────────┼────────┤│ │②雜項文件資料1本 │107 ││ ├─────────────────┼────────┤│ │③雜項文件資料1本 │108 │├──┼─────────────────┼────────┤│ 10 │①帳務資料1本 │109 ││ ├─────────────────┼────────┤│ │②帳務資料1本 │110 ││ ├─────────────────┼────────┤│ │③帳務資料1本 │111 │├──┼─────────────────┼────────┤│ 11 │計時器17個 │112 │├──┼─────────────────┼────────┤│ 12 │行動電話20支: │113 ││ │①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167號SIM卡1枚) │ ││ │②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851號SIM卡1枚) │ ││ │③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983號SIM卡1枚) │ ││ │④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849號SIM卡1枚) │ ││ │⑤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564號SIM卡1枚) │ ││ │⑥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191號SIM卡1枚) │ ││ │⑦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 ││ │ 號SIM卡1枚) │ ││ │⑧NOKIA廠牌行動電1支(含0000000000 │ ││ │ 號SIM卡1枚) │ ││ ├─────────────────┼────────┤│ │⑨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114 ││ │ 841號SIM卡1枚及充電器材) │ ││ ├─────────────────┼────────┤│ │⑩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115 ││ │ 584號SIM卡1枚) │ ││ │⑪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004號SIM卡1枚) │ ││ │⑫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699號SIM卡1枚) │ ││ │⑬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994號SIM卡1枚) │ ││ ├─────────────────┼────────┤│ │⑭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116 ││ │ 755號SIM卡1枚及充電器材1條) │ ││ ├─────────────────┼────────┤│ │⑮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門號S│117 ││ │ IM卡1枚) │ ││ │⑯Sony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⑰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⑱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⑲YAVI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⑳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門 │118 ││ │ 號SIM卡1枚及充電器材1條) │ │├──┼─────────────────┼────────┤│ 13 │不詳門號SIM卡2張 │119 │├──┼─────────────────┼────────┤│ 14 │電腦主機3台 │120 │├──┼─────────────────┼────────┤│ 15 │電腦螢幕3台 │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