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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中簡字第 16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補充「李揚於民國8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於91年9月30日入監執行,於93年1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於94年9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李揚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罰金刑單位為新臺幣,應提高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罰金刑單位為新臺幣);被告幫助之正犯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罰金刑較重,並非有利於被告,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為上開幫助詐欺犯行,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擔任暐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暐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提供暐鴻公司向臺灣銀行申請之支票,最終由惡意之葉國南、林建誠二人取得,向告訴人王錞錞施用詐術為詐欺取財犯行,然尚非被告逕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以被告應僅係對於向告訴人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間接助力,乃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有前揭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幫助為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蓋幫助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幫助一人為幫助,幫助二人、三人仍為幫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研究意見參照)。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已有因詐欺、違反票據法、偽造文書、脫逃等犯罪科刑執行紀錄,素行不佳,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擔任暐鴻公司實際上負責人,竟提供該公司支票,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除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失外,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破壞商業秩序,誠屬不該,併衡酌其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