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秉正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00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秉正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飼料添加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 20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104年度偵字第200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