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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中簡字第 13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安祐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052 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安祐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扣案之銷售紀錄光碟片壹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3 行至第6 行原記載「…偽農藥引丁酸

鉀開根粉IBA 、萘乙酸鈉NAA 植物生長調劑、赤霉素GA3(勃激素、吉具素)植物生長激素,竟基於販賣上揭偽農藥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10日,…」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偽農藥吲丁酸IBA 含量99%、萘乙酸鈉、赤霉素(920 ),竟基於反覆販賣偽農藥之犯意,自民國

103 年6 月8 日起至104 年3 月23日即為警查獲前止,…」等語。

⒉犯罪事實欄第9 行至第12行原記載「…,登刊引丁酸

鉀開根粉IBA 每包50公克售價新臺幣(下同)1,300 元、萘乙酸鈉NAA 植物生長調劑每包50公克售價1,000 元、赤霉素GA3 (同上)每包10公克售價550 元之販賣訊息…」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登刊『吲丁酸開根粉

IBA 扦插、插枝專用生長調節【50g 一包】含量99%,售價新臺幣(下同)1,300 元』、『萘乙酸鈉NAA 植物生長調劑50g 一包高純度99%【扦插、插枝必備】強力開根,售價1,000 元』、『赤霉素GA3 【勃激素、吉貝素】植物生長激素【打破種子休眠】一包10g 免運費,售價550 元』之販賣訊息…」等語。

⒊犯罪事實欄第14行至第18行原記載「…。嗣經法務部調

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依李安祐刊於網路販賣偽農藥訊息,於

103 年11月19日下單購買赤霉素GA3 (同上)後,送驗循線追查,並於李安祐處扣得引丁酸鉀開根粉IBA1包及載有其銷售紀錄之光碟1 片,始悉上情。」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員於

103 年11月19日依李安祐於上開拍賣網頁所刊登『赤霉素GA3 【勃激素、吉貝素】植物生長激素【打破種子休眠】一包10g 免運費,售價550 元』之販賣訊息下單購得後,送驗循線追查,復於104 年3 月23日中午12時10分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供上揭販賣偽農藥及記錄對外銷售資料所用之偽農藥吲丁酸IBA 含量99%1 包、銷售紀錄光碟片1 片,始悉上情。」等語。

㈡證據部分:

⒈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會員拍賣代號Z0000000000 基本資料

、會員代號Z0000000000 之拍賣物品及賣家管理商品網頁資料影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 年1月13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1 份(參見偵查卷宗第13頁、第15頁至第17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04 年8 月12日嘉市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1、12頁、第14頁至第17頁)。

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 行至第8 行原記載「…;復有於

被告處所扣得之引朵丁酸鉀開根粉IBA1包、驗餘之赤霉素

GA 3(同上)1 包及載有其銷售紀錄之光碟1 片在卷可稽。又被告所販賣之引朵丁酸鉀開根粉IBA 、奈乙酸鈉NAA植物生長調劑、赤霉素GA3 (同上),均為偽農藥,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 年3 月10日藥試殘第0000000000號函、104 年5 月7 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等語部分,應更正為「…;復有於被告上開住處所扣得之吲丁酸IBA 含量99%1 包、銷售紀錄光碟片1 片,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員於103 年11月19日依李安祐所刊登之上開拍賣網頁下單購得後,經送檢驗剩餘之赤霉素(920 )1 包在卷可稽。

…」等語。

㈢理由部分:

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3行至第16行原記載「…。查本件

被告自103 年10月10日起至查獲本件犯行止之販賣偽農藥犯行,應係基於同一犯意,且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實行之複次行為,應為集合犯。…」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是被告自103 年6 月8 日起至104 年3月23日為調查員查獲前止,販賣上揭偽農藥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偽農藥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未經刑罰權之訴追行使手段(如經犯罪偵查機關查獲),或有何積極事證(如先後行為之時間差距甚遠、期間曾在監在押等)顯示行為人上開反覆實行之犯意有所中斷,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等語。

⒉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 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391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即於103 年

6 月8 日起販賣偽農藥,農藥管理法第7 、48條雖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12月2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6日生效,然被告基於集合犯包括一罪之犯意為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偽農藥行為,其犯罪時間係自103 年6 月8 日起,雖係在農藥管理法於10

3 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前,然被告行為係持續至104 年3 月23日為調查員查獲前止,被告行為終了時既在該法於103 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依上揭說明,應即適用新修正農藥管理法,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⒊按所謂農藥,係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又所謂成品農藥

,係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㈠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㈡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㈢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另所謂農藥原體,係指用以加工前款各目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款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農藥管理法第5 條第1 、2 、3 款定有明文。

⒋又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藥

管理法第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至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抽換國內外產品。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而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超過有效期間。第1 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農藥管理法第6 條、第7 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凡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許可證而製造、加工或輸入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1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偽農藥。經查,①「吲丁酸鉀」、「萘乙酸鈉」等成分皆敘明用於植物生長調節,均屬農藥管理法第5 條第2 款第2 目所稱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成品農藥範疇,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 年1 月13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 份(參見偵查卷宗第17頁)附卷可參。②被告販賣之吲丁酸IBA 含量99%、萘乙酸鈉、赤霉素(920 )均係用於植物生長調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參見偵查卷宗第7 頁反面),另扣案之吲丁酸IBA 含量99%1 包、赤霉素(920 )1 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勃激素」、「吲丁酸」成分,均屬農藥生長調節劑之有效成分等情,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 年3 月10日藥試殘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該所品質規格實驗室104 年3 月5 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農藥檢驗報告、104 年5 月7 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該所品質規格實驗室104 年5 月6 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農藥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宗第19、20頁、第23頁至第25頁)。③依上開說明,被告販賣吲丁酸IBA 含量99%、萘乙酸鈉、赤霉素(920 )均屬偽農藥,應堪認定。

⒌證據並所犯法條第16行至第18行原記載「…。扣案引朵

丁酸鉀開根粉IBA1包及驗餘之赤霉素GA3 (同上)1 包,請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沒入之;…」等語部分,應予刪除。

⒍爰審酌被告販賣偽農藥予他人之行為,破壞主管機關對於

農藥管理之機制,且無視國家禁止使用偽農藥禁令而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所為誠值非難,惟另考量其無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考,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本案所查獲販賣偽農藥數量、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⒎按被告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而得宣告緩刑者,以該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要件,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係指凡在後案判決前已經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之條件,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及其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祇要前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54年臺非字第148 號判例要旨、同院89年度臺非字第7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無前科,平日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謹慎,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規定,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向公庫支付現金之負擔,以啟自新。

⒏按刑罰乃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其私人法益之手段,

所加之公法上制裁,其種類依刑法第33條、第34條之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主刑,及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從刑(特別刑法有關銷燬、發還等規定,仍屬沒收之性質),刑事判決自應受上開範圍之限制。刑罰復可分為一般刑罰與行政刑罰。前者,通常是就反社會性之犯罪行為,基於防衛社會與矯治教化為目的所施以之制裁;後者,則係基於行政政策上之考量,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以前揭刑法所定主刑及從刑之刑名加以制裁。此類處罰,均屬刑罰之性質,應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至行政秩序法(即狹義之行政罰),乃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本於維持行政秩序之目的,由該管主管機關以刑法刑名以外之方法予以處罰,其種類繁多,常見之拘留、罰鍰、罰役、沒入、勒令歇業、禁止發行、限期改善、勒令恢復原狀等皆屬之。一般刑罰及行政刑罰,屬於法院處斷之權限,由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裁判之。而行政秩序罰處罰之主體,通常為行政機關,僅少數例外,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影響人民權益較為重大之制裁如拘留及勒令歇業等,始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裁罰。足見刑罰(包括行政刑罰)與行政秩序罰(狹義之行政罰),二者性質有別,不容混淆。而農藥管理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 條第1 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既係規定「沒入」而非「沒收」,即屬行政罰而非行政刑罰之範疇,刑事法院殊無於判決內宣告「沒入」之餘地。倘刑事判決竟逾越而為「沒入」之諭知,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189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扣案之偽農藥吲丁酸IBA 含量99%1 包(含檢體殘樣)、檢驗剩餘之赤霉素(920 )1 包(含檢體殘樣),雖均係被告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物,依同條第2 項規定,係職權沒收,非義務沒收,且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復考量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主管機關為此另訂有「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相較於司法機關對此類刑事贓證物之沒收或銷燬,更具專業性及監督能力,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予以沒入,爰不一併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銷售紀錄光碟片1 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7 條第1 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24條第1 項第2 款或第3 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4052號被 告 李安祐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 ○0 號7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安祐明知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農藥加工、輸入及販賣許可證,不得加工、輸入及販賣農藥,然其為出清之前務農時經由網路向不詳之人購得之偽農藥引丁酸鉀開根粉IBA 、萘乙酸鈉NAA 植物生長調劑、赤霉素GA3 (勃激素、吉具素)植物生長激素,竟基於販賣上揭偽農藥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10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 ○0 號7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聯接上雅虎拍賣網站,再以其不知情之配偶張詠茜向該網站所申請之帳號Z0000000000號,登刊引丁酸鉀開根粉IBA 每包50公克售價新臺幣(下同)1,300 元、萘乙酸鈉NAA 植物生長調劑每包50公克售價1,000 元、赤霉素GA3 (同上)每包10公克售價550 元之販賣訊息並接受不特定客戶於網路下單訂購,李安祐再依客戶訂單內容分裝寄送上揭偽農藥,以此方式將上揭偽農藥販售予經由網路下單之林姿妤等不特定之多數人。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依李安祐刊於網路販賣偽農藥之訊息,於103 年11月19日下單購買赤霉素GA3 (同上)後,送驗循線追查,並於李安祐處扣得引丁酸鉀開根粉IBA1包及載有其銷售紀錄之光碟1 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安祐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姿妤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之調查筆錄相符;復有於被告處所扣得之引朵丁酸鉀開根粉IBA1包、驗餘之赤霉素GA3 (同上)1 包及載有其銷售紀錄之光碟1 片在卷可稽。又被告所販賣之引朵丁酸鉀開根粉IBA 、奈乙酸鈉NAA 植物生長調劑、赤霉素GA3 (同上),均為偽農藥,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 年3 月10日藥試殘第0000000000號函、104 年5 月7 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綜上所述,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之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其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3937號判決意旨)。查本件被告自103 年10月10日起至查獲本件犯行止之販賣偽農藥犯行,應係基於同一犯意,且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實行之複次行為,應為集合犯。扣案引朵丁酸鉀開根粉IBA1包及驗餘之赤霉素GA3 (同上)1 包,請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沒入之;扣案之載有被告銷售紀錄之光碟1 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檢察官 黃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龍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