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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中簡字第 5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5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昆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昆廷犯違背查封效力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昆廷係種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下稱種籽公司)負責人。前因種籽公司對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因有勞工退休條例費用金額未清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於民國103年7月13日函送時,尚有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9萬9655元未清償),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而由執行署人員於103年3月17日至種籽公司現場執行,當場查封收銀機1台、分離式冷氣機1台,並將查封物交由陳昆廷負責保管。不料陳昆廷明知上開查封物品業經查封,其應善盡保管義務,竟任由上開查封物供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債權人取走以抵銷債務,而違背上開查封之效力。嗣陳昆廷未於103年6月30日依約交出上開查封物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陳昆廷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103年7月3日中執丑103年勞退費執字第00000000號函1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3年度勞退費執字第16817號執行案卷影本1份(含查封筆錄影本1份、法務部行政執行指封切結書影本1份、照片影本6張、現場訪查表影本1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3年6月13日中執丑103年勞退費執字第00000000號命令影本1份、詢問筆錄影本1份、臺中分署執行案件繳款狀況表影本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避行政執行而違背查封效力,藐視公權力,惡性非輕;被告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素行尚佳;被告犯罪之手段平和,所生之損害尚非鉅大,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