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全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全宏因疾病不能到庭,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全宏因酒後駕車導致昏迷,而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治療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之親屬周全福於本院104年5月5日準備程序中,亦就被告周全宏之狀況,陳稱:周全宏現在不知道人,有慶昇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與影本,現在周全宏要用呼吸器,周全宏於104年1月14日從豐原醫院轉到慶昇醫院,醫生說周全宏無意識,嘉義地院有聲請禁治產宣告等語,有卷附筆錄可參,復有慶昇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可證,另本院職權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調104年度監宣字第33號案件,卷內亦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另該院於104年3月4日於慶昇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人趙星豪醫生亦鑑定稱:相對人(即被告周全宏)因車禍腦傷,顱內出血,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8分,無自發性言語表達…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有卷附鑑定結文及筆錄可參,另本院另於104年1月5日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函詢被告周全宏之病情,據該院於104年1月19日以豐醫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被告周全宏因腦部損傷情況嚴重,雖暫無立即生命危險,但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意識等語,此有前揭公函1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本件復查並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