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 告 李昕穎特別代理人 李和喜被 告 廖春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