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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敬智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被 告 李麗雲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被 告 陳云蘋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朱傳富被 告 謝福利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被 告 陳賢桂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敬智、李麗雲、陳云蘋、朱傳富、謝福利、陳賢桂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徐敬智、李麗雲、陳云蘋、朱傳富、謝福利、陳賢桂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上開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3 款加重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並予禁見。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 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