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黃種煥特別代理人 黃士哲被 告 梁益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法 官 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