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昱妏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700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昱妏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向李雨玹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即於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伍日前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伍日起,於每月拾伍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昱妏與李雨玹為朋友,自民國102年4月間起共同居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6-7樓,嗣於103年5月間起改同居在臺中市○○區○○○街○○巷○○號,至103年7月25日因感情生變,李雨玹始搬離上開居所。李雨玹因信任林昱妏,曾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交給林昱妏,並告知林昱妏提款卡密碼,請林昱妏代為處理轉帳繳交貸款事宜,並於轉帳完成後歸還李雨玹上開提款卡,林昱妏因而獲悉李雨玹該提款卡密碼。詎林昱妏於上開與李雨玹同居期間,為支付線上遊戲點數,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嗣李雨玹於103年7月13日晚上7時許發現錢包不見,並查詢合庫銀行帳戶交易紀錄,發覺有14筆不明轉出款項,經詢問林昱妏後,林昱妏均閃爍其詞,李雨玹乃於103年9月18日報警,而為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昱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
(二)告訴人李雨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104年3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0頁)、104年3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2頁)、被告與告訴人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見偵卷第42頁至47頁、第94頁至109頁)、被告手機翻拍照片(加入遊戲廠商為好友)(見偵卷第51頁)、告訴人所有之合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卷第48頁至50頁)、103年10月28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合金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3年4月9日至103年7月14日止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2頁至54頁)、103年12月8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偵卷第55頁)、103年12月18日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彰北屯字第00000000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一平)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卷第62頁至68頁)。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非法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之法定刑係規定:「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則規定:「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行均應適用修正前第339條之3第1項之規定論處。
四、查被告竊取上揭帳戶提款卡後,透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無故輸入告訴人之提款卡密碼登入後,並輸入不正指令將上開告訴人之帳戶存款轉帳至案外人劉一平所申設之帳戶以獲得網路遊戲點數,製作告訴人帳戶存款之喪失、變更紀錄而取得其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而線上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而係供人憑以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以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得利罪;被告如附表編號7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以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得利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於附表編號2、5、9所示之時地為上開電腦詐欺得利之犯行,而各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無加以割裂評價之必要,均屬於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9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罪及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法定刑較重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得利罪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其因與告訴人李雨玹感情生變,而利用告訴人先前對其之信任並告知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之機會,多次竊取告訴人之提款卡,並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喪失紀錄而轉出其帳戶之款項,以獲得網路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上開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所示,給付告訴人李雨玹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給付方法於104年12月15日前給付20萬元及餘款100萬元,自105年1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勵自新(倘被告未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而認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時,緩刑期間內告訴人即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3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之3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 間 │地 點 │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103年4月│臺中市北│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9日○○ ○區○○路│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146巷6號│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6-7樓居 │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手│紀錄得利罪,││ │ │所房間內│竊取李雨玹置於書桌前椅子上│處有期徒刑貳││ │ │ │包包內錢包中之合庫銀行帳號│月。 ││ │ │ │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得│ ││ │ │ │手,再於同日晚上9時14分許 │ ││ │ │ │,將上開提款卡插入前開房間│ ││ │ │ │個人電腦讀卡機內,利用個人│ ││ │ │ │電腦上網後,透過玉山銀行 │ ││ │ │ │WEBATM之程式,輸入李雨玹之│ ││ │ │ │提款卡密碼及轉入帳號、金額│ ││ │ │ │等不正指令,將李雨玹該帳戶│ ││ │ │ │內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 ││ │ │ │轉入不知情之劉一平彰化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內(另有15元手續費),製│ ││ │ │ │作財產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 ││ │ │ │路遊戲「公博特區麻將」遊戲│ ││ │ │ │點數5000點之不法利益。林昱│ ││ │ │ │妏使用完上開提款卡後,再趁│ ││ │ │ │李雨玹不知之時,將提款卡放│ ││ │ │ │回李雨玹錢包內,李雨玹因而│ ││ │ │ │未能即時察覺。 │ │├──┼────┼────┼─────────────┼──────┤│ 2 │103年4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13日某時│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 │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手│紀錄得利罪,││ │ │ │竊取李雨玹置於書桌前椅子上│處有期徒刑肆││ │ │ │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銀行│月。 ││ │ │ │提款卡1張得手,再接續於同 │ ││ │ │ │日晚上8時45分許、10時11分 │ ││ │ │ │許,分別將上開提款卡插入前│ ││ │ │ │開房間個人電腦讀卡機內,利│ ││ │ │ │用個人電腦上網後,透過玉山│ ││ │ │ │銀行WEBATM之程式,輸入李雨│ ││ │ │ │玹之提款卡密碼及轉入帳號、│ ││ │ │ │金額等不正指令,將李雨玹該│ ││ │ │ │帳戶內金額1萬5000元、2萬 │ ││ │ │ │1000元轉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 ││ │ │ │行帳戶內(各另有15元手續費│ ││ │ │ │),製作財產權喪失紀錄,以│ ││ │ │ │獲得網路遊戲「公博特區麻將│ ││ │ │ │」遊戲點數3萬6000點之不法 │ ││ │ │ │利益。林昱妏使用完上開提款│ ││ │ │ │卡後,再趁李雨玹不知之時,│ ││ │ │ │將提款卡放回李雨玹錢包內,│ ││ │ │ │李雨玹因而未能即時察覺。 │ │├──┼────┼────┼─────────────┼──────┤│ 3 │103年5月│臺中市太│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24日某時│平區長億│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六街79巷│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77號居所│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手│紀錄得利罪,││ │ │房間內 │竊取李雨玹置於電腦桌前椅子│處有期徒刑叁││ │ │ │上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銀│月。 ││ │ │ │行提款卡1張得手,再於同日 │ ││ │ │ │晚上8時9分許,將上開提款卡│ ││ │ │ │插入前開房間個人電腦讀卡機│ ││ │ │ │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後,透│ ││ │ │ │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輸│ ││ │ │ │入李雨玹之提款卡密碼及轉入│ ││ │ │ │帳號、金額等不正指令,將李│ ││ │ │ │雨玹該帳戶內金額1萬元轉入 │ ││ │ │ │劉一平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內(│ ││ │ │ │另有15元手續費),製作財產│ ││ │ │ │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路遊戲│ ││ │ │ │「公博特區麻將」遊戲點數1 │ ││ │ │ │萬點之不法利益。林昱妏使用│ ││ │ │ │完上開提款卡後,再趁李雨玹│ ││ │ │ │不知之時,將提款卡放回李雨│ ││ │ │ │玹錢包內,李雨玹因而未能即│ ││ │ │ │時察覺。 │ │├──┼────┼────┼─────────────┼──────┤│ 4 │103年6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3日某時 │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 │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手│紀錄得利罪,││ │ │ │竊取李雨玹置於電腦桌前椅子│處有期徒刑貳││ │ │ │上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銀│月。 ││ │ │ │行提款卡1張得手,再於同日 │ ││ │ │ │晚上8時49分許,將上開提款 │ ││ │ │ │卡插入前開房間個人電腦讀卡│ ││ │ │ │機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後,│ ││ │ │ │透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 ││ │ │ │輸入李雨玹之提款卡密碼及轉│ ││ │ │ │入帳號、金額等不正指令,將│ ││ │ │ │李雨玹該帳戶內金額8000元轉│ ││ │ │ │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內│ ││ │ │ │(另有15元手續費),製作財│ ││ │ │ │產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路遊│ ││ │ │ │戲「公博特區麻將」遊戲點數│ ││ │ │ │8000點之不法利益。林昱妏使│ ││ │ │ │用完上開提款卡後,再趁李雨│ ││ │ │ │玹不知之時,將提款卡放回李│ ││ │ │ │雨玹錢包內,李雨玹因而未能│ ││ │ │ │即時察覺。 │ │├──┼────┼────┼─────────────┼──────┤│ 5 │103年6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10日某時│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 │乘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紀錄得利罪,││ │ │ │手竊取李雨玹置於書桌前椅子│處有期徒刑叁││ │ │ │上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銀│月。 ││ │ │ │行提款卡1張得手,再接續於 │ ││ │ │ │同日晚上7時24分許、7時58分│ ││ │ │ │許,分別將上開提款卡插入前│ ││ │ │ │開房間個人電腦讀卡機內,利│ ││ │ │ │用個人電腦上網後,透過玉山│ ││ │ │ │銀行WEBATM之程式,輸入李雨│ ││ │ │ │玹之提款卡密碼及轉入帳號、│ ││ │ │ │金額等不正指令,將李雨玹該│ ││ │ │ │帳戶內金額1萬元、1萬5000元│ ││ │ │ │轉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行帳戶│ ││ │ │ │內(各另有15元手續費),製│ ││ │ │ │作財產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 ││ │ │ │路遊戲「公博特區麻將」遊戲│ ││ │ │ │點數2萬5000點之不法利益。 │ ││ │ │ │林昱妏使用完上開提款卡後,│ ││ │ │ │再趁李雨玹不知之時,將提款│ ││ │ │ │卡放回李雨玹錢包內,李雨玹│ ││ │ │ │因而未能即時察覺。 │ │├──┼────┼────┼─────────────┼──────┤│ 6 │103年6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11日某時│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 │乘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紀錄得利罪,││ │ │ │手竊取李雨玹置於電腦桌前椅│處有期徒刑叁││ │ │ │子上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月。 ││ │ │ │銀行提款卡1張得手,再於同 │ ││ │ │ │日晚上7時7分許,將上開提款│ ││ │ │ │卡插入前開房間個人電腦讀卡│ ││ │ │ │機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後,│ ││ │ │ │透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 ││ │ │ │輸入李雨玹之提款卡密碼及轉│ ││ │ │ │入帳號、金額等不正指令,將│ ││ │ │ │李雨玹該帳戶內金額1萬5000 │ ││ │ │ │元轉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行帳│ ││ │ │ │戶內(另有15元手續費),製│ ││ │ │ │作財產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 ││ │ │ │路遊戲「公博特區麻將」遊戲│ ││ │ │ │點數1萬5000點之不法利益。 │ ││ │ │ │林昱妏使用完上開提款卡後,│ ││ │ │ │再趁李雨玹不知之時,將提款│ ││ │ │ │卡放回李雨玹錢包內,李雨玹│ ││ │ │ │因而未能即時察覺。 │ │├──┼────┼────┼─────────────┼──────┤│ 7 │103年7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7日某時 │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 │乘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紀錄得利罪,││ │ │ │手竊取李雨玹置於電腦桌前椅│處有期徒刑貳││ │ │ │子上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月。 ││ │ │ │銀行提款卡1張得手,再於同 │ ││ │ │ │日晚上11時54分許,將上開提│ ││ │ │ │款卡插入前開房間個人電腦讀│ ││ │ │ │卡機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後│ ││ │ │ │,透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 ││ │ │ │,輸入李雨玹之提款卡密碼及│ ││ │ │ │轉入帳號、金額等不正指令,│ ││ │ │ │將李雨玹該帳戶內金額5000元│ ││ │ │ │轉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行帳戶│ ││ │ │ │內(另有15元手續費),製作│ ││ │ │ │財產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路│ ││ │ │ │遊戲「公博特區麻將」遊戲點│ ││ │ │ │數5000點之不法利益。林昱妏│ ││ │ │ │使用完上開提款卡後,再趁李│ ││ │ │ │雨玹不知之時,將提款卡放回│ ││ │ │ │李雨玹錢包內,李雨玹因而未│ ││ │ │ │能即時察覺。 │ │├──┼────┼────┼─────────────┼──────┤│ 8 │103年7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9日某時 │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許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 │ │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徒手│紀錄得利罪,││ │ │ │竊取李雨玹置於電腦桌前椅子│處有期徒刑叁││ │ │ │上包包內錢包中之上開合庫銀│月。 ││ │ │ │行提款卡1張得手,再於同日 │ ││ │ │ │晚上10時57分許,將上開提款│ ││ │ │ │卡插入前開房間個人電腦讀卡│ ││ │ │ │機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後,│ ││ │ │ │透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 ││ │ │ │輸入李雨玹之提款卡密碼及轉│ ││ │ │ │入帳號、金額等不正指令,將│ ││ │ │ │李雨玹該帳戶內金額1萬5000 │ ││ │ │ │元轉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行帳│ ││ │ │ │戶內(另有15元手續費),製│ ││ │ │ │作財產權喪失紀錄,以獲得網│ ││ │ │ │路遊戲「公博特區麻將」遊戲│ ││ │ │ │點數1萬5000點之不法利益。 │ ││ │ │ │林昱妏使用完上開提款卡後,│ ││ │ │ │再趁李雨玹不知之時,將提款│ ││ │ │ │卡放回李雨玹錢包內,李雨玹│ ││ │ │ │因而未能即時察覺。 │ │├──┼────┼────┼─────────────┼──────┤│ 9 │103年7月│同上 │林昱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林昱妏犯非法││ │13日晚上│ │有之竊盜及以電腦製作不實財│以電腦製作不││ │6時30分 │ │產權喪失紀錄得利等犯意,趁│實財產權喪失││ │許至7月 │ │李雨玹未能注意之際,先於 │紀錄得利罪,││ │14日晚上│ │103年7月13日晚上6時30分許 │處有期徒刑伍││ │8時59分 │ │至7時許間之某時許,徒手竊 │月。 ││ │許 │ │取李雨玹置於書桌前椅子上包│ ││ │ │ │包內COWA牌咖啡色錢包1個( │ ││ │ │ │內有李雨玹國民身分證、健保│ ││ │ │ │卡、上開合庫銀行提款卡、中│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郵局│ ││ │ │ │提款卡、安泰銀行信用卡各1 │ ││ │ │ │張及現金若干),再接續於同│ ││ │ │ │日晚上8時25分許、9時45分許│ ││ │ │ │、隔(14)日晚上8時23分許 │ ││ │ │ │、8時59分許,分別將上開提 │ ││ │ │ │款卡插入前開房間個人電腦讀│ ││ │ │ │卡機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後│ ││ │ │ │,透過玉山銀行WEBATM之程式│ ││ │ │ │,輸入李雨玹之提款卡密碼及│ ││ │ │ │轉入帳號、金額等不正指令,│ ││ │ │ │將李雨玹該帳戶內金額1萬 │ ││ │ │ │5000元、1萬5000元、2萬元、│ ││ │ │ │2000元轉入劉一平前開彰化銀│ ││ │ │ │行帳戶內(各另有15元手續費│ ││ │ │ │),製作財產權喪失紀錄,以│ ││ │ │ │獲得網路遊戲「公博特區麻將│ ││ │ │ │」遊戲點數5萬2000點之不法 │ ││ │ │ │利益。林昱妏至103年9月間某│ ││ │ │ │日某時許,始將上開錢包攜至│ ││ │ │ │李雨玹工作地點歸還李雨玹(│ ││ │ │ │錢包內物品除上開合庫銀行提│ ││ │ │ │款卡及現金剩下200元外,均 │ ││ │ │ │已歸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