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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5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漢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0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周漢榮犯如附表八編號1 至10所示之拾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10「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至七「偽造署押、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偽刻「蔡文雄」、「蔡侑勳」印章各壹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周漢榮自民國91年7 月31日起至101 年2 月2 日止,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公司)展業部清水區沙鹿通訊收費處,擔任組長職務,負責為新光人壽公司從事招攬保險、收取保險費、為保戶申請保險理賠、申請保單借款及申請解約等業務。詎周漢榮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各向附表一所示蔡文雄、蔡淑芬、蔡宜霈、蔡政穎等人,佯稱要收取保險費,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接續依周漢榮所指示之金額繳納保費,其中蔡文雄交付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郵局支票,面額分別為50萬元、80萬元)、蔡淑芬交付130 萬元(面額

100 萬元支票1 張、現金30萬元)、蔡宜霈交付121 萬6000元(面額100 萬元支票1 張、現金21萬6000元)、蔡政穎交付現金8 萬元予周漢榮。嗣因新光人壽公司仍持續按期自上述要保人之某金融帳戶,按期扣繳各期應繳保險費,經其等發現,向新光人壽公司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於附表二(起訴書誤載「編號6 、13除外」,參見偵查卷第135 頁)、三、四、五(編號1 、2 、3 除外,起訴書誤載為「編號1 、2 除外」,參見偵查卷第141 頁及其背面)、六、七所示之時間,在其所任職之新光人壽公司,於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私文書上,接續偽造各該私文書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後,持交新光人壽公司而行使上述附表備註欄所示私文書之目的,均足生損害於上述附表所示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公司,對於上述私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蔡文雄、蔡淑芬、蔡宜霈、蔡政穎、王國明、蔡侑勳委由沈泰基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周漢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蔡文雄、蔡淑芬、蔡宜霈、蔡政穎、王國明、蔡侑勳及告訴代理人沈泰基律師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

二、三、四、五、六、七所示私文書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

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係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乃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之上限,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偽造「蔡淑芬」署押之行為;於附表三所示之私文書偽造「王國明」署押之行為;於附表四所示之私文書偽造「蔡文雄」、「蔡政穎」、「蔡侑勳」署押,及偽造「蔡文雄」印章,並持以在附表四編號7 至20所示之私文書偽造「蔡文雄」印文之行為;於附表五所示之私文書偽造「蔡政穎」署押之行為;於附表六所示之私文書偽造「蔡侑勳」、「蔡浩翔」署押之行為,及偽造「蔡侑勳」印章,並持以在附表六編號8 至10所示之私文書偽造「蔡侑勳」印文之行為(詳見附表【偽造署押、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所示),均為其偽造如附表二至七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附表二至七所示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各該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蔡文雄」、「蔡侑勳」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針對附表一各該被害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及對附表二至七各該被害人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顯係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以相同手法,基於同一目的,先後接續實施,對於同一被害人各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不宜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被告所為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均與其詐欺各該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犯行有關,惟被告各於詐欺取財前、後,基於掩飾犯行之目的,而冒用各該要保人名義變更各該保單內容,應屬另行起意而併予處罰,尚無刑法修正前牽連犯或修正後想像競合犯規定使用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34 號判決同此意旨)。是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4 個詐欺取財罪(4個不同被害人),及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6 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審酌被告從事保險業務,擔任組長職務,竟無視於保戶對其長期信任、依賴之關係,僅因一己之私,藉機詐取財物,不僅詐騙總額非低,且犯罪時間更跨越長達6 年之久,而被告事前、後為求彌縫,不惜偽造文書而行使之以求掩飾,侵害保護權益,損及新光人壽公司內部管理秩序,所生危害非輕,自屬可議;惟另考量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蔡淑芬到庭陳述明確,又被告專科肄業,自陳未婚,家有兄姊,獨自在外居住,目前在工廠工作之智識、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固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即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然該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偽造如「偽造私文書名稱(卷頁出處)」欄所示之私文書,因已交付予新光人壽公司收執,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惟其在上揭私文書上「偽造署押、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偽造之署押及印文,皆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7 至20所示偽造之「蔡文雄」印章、附表六編號8 至10所示偽刻之「蔡侑勳」印章各1 個,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交付人│日期 │地點 │ 金額(新臺幣) │├──┼───┼──────┼─────┼────────────────┤│1 │蔡淑芬│96年5月3日 │蔡淑芬住家│100萬元 │├──┼───┼──────┼─────┼────────────────┤│2 │蔡淑芬│97年4月28日 │同上 │30萬元 │├──┼───┼──────┼─────┼────────────────┤│3 │蔡文雄│97年4月28日 │蔡文雄住家│80萬元 │├──┼───┼──────┼─────┼────────────────┤│4 │蔡文雄│97年4月28日 │同上 │50萬元 │├──┼───┼──────┼─────┼────────────────┤│5 │蔡宜霈│94年12月某日│蔡宜霈住家│3 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6萬元,││ │ │ │ │參見偵查卷第144頁背面】 │├──┼───┼──────┼─────┼────────────────┤│6 │蔡宜霈│95年12月某日│同上 │同上 │├──┼───┼──────┼─────┼────────────────┤│7 │蔡宜霈│96年12月某日│同上 │同上 │├──┼───┼──────┼─────┼────────────────┤│8 │蔡宜霈│97年12月某日│同上 │同上 │├──┼───┼──────┼─────┼────────────────┤│9 │蔡宜霈│98年12月某日│同上 │同上 │├──┼───┼──────┼─────┼────────────────┤│10 │蔡宜霈│99年12月某日│同上 │同上 │├──┼───┼──────┼─────┼────────────────┤│11 │蔡宜霈│94至99年某日│同上 │10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6萬元】 │├──┼───┼──────┼─────┼────────────────┤│12 │蔡政穎│97年4月28日 │蔡政穎住家│8萬元 │└──┴───┴──────┴─────┴────────────────┘附表二(告訴人蔡淑芬):

┌─┬────┬─────┬───────┬───────┬───────┐│編│偽造時間│保單號碼 │偽造私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印文│備註 ││號│ │ │(卷頁出處) │所在欄位及數量│ │├─┼────┼─────┼───────┼───────┼───────┤│01│97年4 月│2QBC7286 │保險單借款借據│要保人簽章欄「│申請日期空白,││ │7 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淑芬」署押1 │經辦人日期戳「││ │ │ │一第28頁) │枚、被保險人簽│97.4.7」。 ││ │ │ │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02│97年4 月│2DB09078 │保險單借款借據│要保人簽章欄「│申請日期空白,││ │9 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淑芬」署押1 │經辦人日期戳「││ │ │ │一第29頁) │枚、被保險人簽│97.4.9」。 ││ │ │ │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03│97年5 月│2DB09078、│戶籍暨收費地址│要保人簽章欄「│變更收費地址為││ │2 日 │2QBC7286、│變更申請書(刑│蔡淑芬」署押1 │被告住所。 ││ │ │2QB55795、│事陳報狀卷一第│枚 │ ││ │ │NCBB7540 │30頁) │ │ │├─┼────┼─────┼───────┼───────┼───────┤│04│98年3 月│A2QBC72860│保險單借款借據│要保人簽章欄「│申請日期空白,││ │6 日 │【起訴書誤│(刑事陳報狀卷│蔡淑芬」署押1 │經辦人日期戳「││ │ │載為2QBC72│一第31頁) │枚、被保險人簽│98.03.06」。 ││ │ │860】 │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 │ │ │ │ │ │├─┼────┼─────┼───────┼───────┼───────┤│05│97年12 │NCBB7540 │保險契約終止申│要保人簽章欄「│聯絡地址填載為││ │月30日 │ │請書(刑事陳報│蔡淑芬」署押1 │被告住所。 ││ │ │ │狀卷一第45頁)│枚 │ │├─┼────┼─────┼───────┼───────┼───────┤│06│94年3 月│QB02Q9Q0 │新光得意理財變│要保人簽章欄「│1 、保單帳戶價││ │15日 │ │額壽險要保書(│蔡淑芬」署押1 │值通知地址為「││ │ │ │刑事陳報狀卷一│枚、被保險人簽│台中縣清水鎮中││ │ │ │第53至54頁) │章欄「蔡淑芬」│華路92號1 樓」││ │ │ │ │署押1 枚 │。 ││ │ │ │ │ │2 、受益人欄填││ │ │ │ │ │載蔡康淑珠(無││ │ │ │ │ │此人)。 ││ │ │ │ │ │3 、保險業務:││ │ │ │ │ │林惠卿。 │├─┼────┼─────┼───────┼───────┼───────┤│07│96年6 月│QB02Q9Q0 │增額保費申請書│要保人簽章欄「│增額保費3 萬元││ │13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淑芬」署押1 │。 ││ │ │ │一第55頁) │枚 │ │├─┼────┼─────┼───────┼───────┼───────┤│08│96年6 月│QB02Q9Q0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增額保費4 萬元││ │29日 │ │險增額保費申請│蔡淑芬」署押1 │。 ││ │ │ │書(刑事陳報狀│枚 │ ││ │ │ │卷一第56頁) │ │ │├─┼────┼─────┼───────┼───────┼───────┤│09│94年11 │QB02Q9Q0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變更收費地址及││ │月21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淑芬」署押1 │保單帳戶價值通││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知地址為被告住││ │ │ │報狀卷一第57至│章欄「蔡淑芬」│所。 ││ │ │ │58頁) │署押1 枚 │ │├─┼────┼─────┼───────┼───────┼───────┤│10│96年3 月│QB02Q9Q0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淑芬」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59至│章欄「蔡淑芬」│ ││ │ │ │60頁) │署押1 枚 │ │├─┼────┼─────┼───────┼───────┼───────┤│11│96年4 月│QB02Q9Q0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9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淑芬」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61至│章欄「蔡淑芬」│ ││ │ │ │62頁) │署押1 枚 │ │├─┼────┼─────┼───────┼───────┼───────┤│12│94年3 月│8GB31027 │金順保險要保書│要保人簽章欄「│1 、要保人居所││ │15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淑芬」署押1 │地址填載被告住││ │ │ │一第65至66頁)│枚、被保險人簽│所。 ││ │ │ │ │章欄「蔡淑芬」│2 、受益人欄填││ │ │ │ │署押1 枚 │載蔡康淑珠(無││ │ │ │ │ │此人)。 │├─┼────┼─────┼───────┼───────┼───────┤│13│94年3 月│ │首期暨續期保險│要保人簽章欄「│ ││ │14日 │ │費及壽險貸款利│蔡淑芬」署押1 │ ││ │ │ │息信用卡付款授│枚 │ ││ │ │ │權書(刑事陳報│ │ ││ │ │ │狀卷一第67頁)│ │ │├─┼────┼─────┼───────┼───────┼───────┤│14│95年3 月│SYB01412 │富貴長紅終身壽│要保人簽章欄「│ ││ │21日 │ │險要保書(刑事│蔡淑芬」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70│枚、被保險人簽│ ││ │ │ │至71頁)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15│95年3 月│ │首期暨續期保險│要保人簽章欄「│ ││ │21日 │ │費及壽險貸款利│蔡淑芬」署押1 │ ││ │ │ │息信用卡付款授│枚、授權人簽章│ ││ │ │ │權書(刑事陳報│欄「蔡淑芬」署│ ││ │ │ │狀卷一第72頁)│押1 枚 │ │├─┼────┼─────┼───────┼───────┼───────┤│16│99年1 月│0000000000│長保安康終身壽│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13日 │ │險要保書(刑事│蔡淑芬」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 │陳報狀卷一第81│枚、被保險人簽│ ││ │ │ │至82頁)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17│99年1 月│ │綜合聲明書㈠(│要保人簽章欄「│ ││ │22日 │ │刑事陳報狀卷一│蔡淑芬」署押1 │ ││ │ │ │第83頁) │枚、被保險人簽│ ││ │ │ │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 │ │ │ │ │ │├─┼────┼─────┼───────┼───────┼───────┤│18│99年3 月│0000000000│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簽章欄「│ ││ │10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淑芬」署押1 │ ││ │ │ │一第84頁) │枚 │ │├─┼────┼─────┼───────┼───────┼───────┤│19│100 年3 │0000000000│保險契約內容變│要保人簽章欄「│年繳變更為月繳││ │月23 日 │ │更申請書(刑事│蔡淑芬」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85│枚、被保險人簽│ ││ │ │ │頁) │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起訴│ ││ │ │ │ │書漏載被保險人│ ││ │ │ │ │簽章欄「蔡淑芬│ ││ │ │ │ │」署押1 枚】 │ │└─┴────┴─────┴───────┴───────┴───────┘附表三(告訴人王國明):

┌─┬────┬─────┬───────┬───────┬───────┐│編│偽造時間│保單號碼 │偽造私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印文│備註 ││號│ │ │(卷頁出處) │所在欄位及數量│ │├─┼────┼─────┼───────┼───────┼───────┤│01│95年10月│JDBL0058 │新長安終身壽險│要保人簽章欄「│ ││ │26日 │ │要保書(刑事陳│王國明」署押1 │ ││ │ │ │報狀卷一第95至│枚、被保險人簽│ ││ │ │ │96頁) │章欄「王國明」│ ││ │ │ │ │署押1 枚 │ │├─┼────┼─────┼───────┼───────┼───────┤│02│97年2 月│ │戶籍暨收費地址│要保人簽章欄「│變更收費地址為││ │14日 │ │變更申請書(刑│王國明」署押1 │被告住所。 ││ │ │ │事陳報狀卷一第│枚 │ ││ │ │ │97頁) │ │ │├─┼────┼─────┼───────┼───────┼───────┤│03│100 年7 │0000000000│長期看護終身保│要保人簽章欄「│ ││ │月10日 │ │險要保書(刑事│王國明」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 ││ │ │ │100 至101 頁)│章欄「王國明」│ ││ │ │ │ │署押1 枚 │ │├─┼────┼─────┼───────┼───────┼───────┤│04│100 年7 │ │傳統型個人人壽│要保人簽章欄「│ ││ │月10日 │ │保險契約審閱期│王國明」署押1 │ ││ │ │ │間確認聲明書(│枚 │ ││ │ │ │刑事陳報狀卷一│ │ ││ │ │ │第102 頁) │ │ │├─┼────┼─────┼───────┼───────┼───────┤│05│100 年7 │ │傳統型保險商品│要保人簽章欄「│ ││ │月10日 │ │客戶投保確認函│王國明」署押1 │ ││ │ │ │(刑事陳報狀卷│枚 │ ││ │ │ │一第103 頁) │ │ │├─┼────┼─────┼───────┼───────┼───────┤│06│100 年8 │ │新光人壽保險單│要保人簽章欄「│ ││ │月4 日 │ │簽收回條(刑事│王國明」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 │ ││ │ │ │104 頁)【起訴│ │ ││ │ │ │誤載為「新光人│ │ ││ │ │ │壽保險單收回條│ │ ││ │ │ │」】 │ │ │└─┴────┴─────┴───────┴───────┴───────┘附表四(告訴人蔡文雄):

┌─┬────┬─────┬───────┬───────┬───────┐│編│偽造時間│保單號碼 │偽造私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印文│備註 ││號│ │ │(卷頁出處) │所在欄位及數量│ │├─┼────┼─────┼───────┼───────┼───────┤│01│95年11月│QB08S1A7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保單帳戶價值通││ │24日 │ │險要保書(刑事│蔡文雄」署押1 │知地址為「台中││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縣清水鎮西勢里││ │ │ │110 至111 頁)│章欄「蔡政穎」│中清路12巷7號 ││ │ │ │ │署押1 枚 │」即被告住家地││ │ │ │ │ │址。 │├─┼────┼─────┼───────┼───────┼───────┤│02│96年1 月│QB08S1A7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5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112 │章欄「蔡政穎」│ ││ │ │ │至113 頁) │署押1 枚 │ │├─┼────┼─────┼───────┼───────┼───────┤│03│96年1 月│QB08S1A7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9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114 │章欄「蔡政穎」│ ││ │ │ │至115 頁) │署押1 枚 │ │├─┼────┼─────┼───────┼───────┼───────┤│04│96年4 月│QB08S1A7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9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116 │章欄「蔡政穎」│ ││ │ │ │至117 頁) │署押1 枚 │ │├─┼────┼─────┼───────┼───────┼───────┤│05│96年7 月│QB08S1A7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9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118 │章欄「蔡政穎」│ ││ │ │ │至119 頁) │署押1 枚 │ │├─┼────┼─────┼───────┼───────┼───────┤│06│96年7 月│QB08S1A7 │保險契約終止申│要保人簽章欄「│ ││ │25日 │ │請書(刑事陳報│蔡文雄」署押1 │ ││ │ │ │狀卷一第120 頁│枚 │ ││ │ │ │) │ │ │├─┼────┼─────┼───────┼───────┼───────┤│07│95年12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1 、要保人居所││ │31日 │ │險要保書(刑事│蔡文雄」署押、│地址填載被告住││ │ │ │陳報狀卷一第 │印文各1 枚、被│所。 ││ │ │ │122 至123 頁)│保險人簽章欄「│2 、保單帳戶價││ │ │ │ │蔡政穎」署押1 │值之通知方式勾││ │ │ │ │枚 │選「同要保人居││ │ │ │ │ │所」。 │├─┼────┼─────┼───────┼───────┼───────┤│08│96年2 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7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24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25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09│96年3 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4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26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27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0│96年4 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0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28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29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1│96年7 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6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30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31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2│96年8 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5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32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33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3│96年10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2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34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35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4│96年11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2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36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37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5│96年11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3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 ││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 ││ │ │ │報狀卷一第138 │保險人簽章欄「│ ││ │ │ │至139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6│97年3 月│QB09MXL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1 、變更保單帳││ │13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文雄」署押、│戶住址為告訴人││ │ │ │申請書(刑事陳│印文各1 枚、被│住所。 ││ │ │ │報狀卷一第140 │保險人簽章欄「│2、變更印鑑。 ││ │ │ │至141 頁) │蔡政穎」署押1 │ ││ │ │ │ │枚 │ │├─┼────┼─────┼───────┼───────┼───────┤│17│96年8 月│QB0CUSH0 │金得意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1 、要保人居所││ │3 日 │ │壽險要保書(刑│蔡文雄」署押、│地址填載被告住││ │ │ │事陳報狀卷一第│印文各1 枚、被│所。 ││ │ │ │144 至145 頁)│保險人簽章欄「│2 、保單帳戶價││ │ │ │ │蔡政穎」署押1 │值之通知方式勾││ │ │ │ │枚【起訴書漏載│選「同要保人所││ │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 │ │ │ │「蔡文雄」署押│ ││ │ │ │ │1 枚】 │ │├─┼────┼─────┼───────┼───────┼───────┤│18│96年10月│QB0CUSH0 │金得意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6日 │ │壽險契約內容變│蔡文雄」署押、│ ││ │ │ │更申請書(刑事│印文各1 枚、被│ ││ │ │ │陳報狀卷一第 │保險人簽章欄「│ ││ │ │ │146 至147 頁)│蔡政穎」署押1 │ ││ │ │ │【起訴書誤載為│枚 │ ││ │ │ │「金得意理財變│ │ ││ │ │ │額壽險契約內容│ │ ││ │ │ │變更申請書」】│ │ │├─┼────┼─────┼───────┼───────┼───────┤│19│96年10月│QB0CUSH0 │金得意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6日 │ │壽險契約內容變│蔡文雄」署押、│ ││ │ │ │更申請書(刑事│印文各1 枚、被│ ││ │ │ │陳報狀卷一第 │保險人簽章欄「│ ││ │ │ │148 至149 頁)│蔡政穎」署押1 │ ││ │ │ │【起訴書誤載為│枚 │ ││ │ │ │「金得意理財變│ │ ││ │ │ │額壽險契約內容│ │ ││ │ │ │變更申請書」】│ │ │├─┼────┼─────┼───────┼───────┼───────┤│20│96年11月│QB0CUSH0 │金得意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2 日 │ │壽險契約內容變│蔡文雄」署押、│ ││ │ │ │更申請書(刑事│印文各1 枚、被│ ││ │ │ │陳報狀卷一第 │保險人簽章欄「│ ││ │ │ │150 至151 頁)│蔡政穎」署押1 │ ││ │ │ │【起訴書誤載為│枚 │ ││ │ │ │「金得意理財變│ │ ││ │ │ │額壽險契約內容│ │ ││ │ │ │變更申請書」】│ │ │├─┼────┼─────┼───────┼───────┼───────┤│21│97年3 月│QB0CUSH0 │投資型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1 、變更保單帳││ │27日 │ │壽險契約內容變│蔡文雄」署押1 │戶價值通知地址││ │ │ │更申請書(刑事│枚、被保險人簽│為告訴人住所。││ │ │ │陳報狀卷一第 │章欄「蔡政穎」│2、變更印鑑。 ││ │ │ │152 至153 頁)│署押1 枚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投資型變額壽│ │ ││ │ │ │險契約內容變更│ │ ││ │ │ │申請書」】 │ │ │├─┼────┼─────┼───────┼───────┼───────┤│22│97年7 月│QB0CUSH0 │投資型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變更收費及保單││ │7 日 │ │壽險契約內容變│蔡文雄」署押1 │帳戶價值通知地││ │ │ │更申請書(刑事│枚、被保險人簽│址為被告住所。││ │ │ │陳報狀卷一第 │章欄「蔡政穎」│ ││ │ │ │154 至155 頁)│署押1 枚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投資型變額壽│ │ ││ │ │ │險契約內容變更│ │ ││ │ │ │申請書」】 │ │ │├─┼────┼─────┼───────┼───────┼───────┤│23│97年4 月│QB0GN345 │金好意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 ││ │21日 │ │壽險要保書要保│蔡文雄」署押1 │ ││ │ │ │書(刑事陳報狀│枚、被保險人簽│ ││ │ │ │卷一第158 至 │章欄「蔡侑勳」│ ││ │ │ │159 頁) │署押1 枚 │ │├─┼────┼─────┼───────┼───────┼───────┤│24│97年7 月│QB0GN345 │投資型變額萬能│要保人簽章欄「│變更收費及保單││ │7 日 │ │壽險契約內容變│蔡文雄」署押1 │帳戶價值通知地││ │ │ │更申請書(刑事│枚、被保險人簽│址為被告住所。││ │ │ │陳報狀卷一第 │章欄「蔡侑勳」│ ││ │ │ │160 至161 頁)│署押1 枚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投資型變額壽│ │ ││ │ │ │險契約內容變更│ │ ││ │ │ │申請書」】 │ │ │└─┴────┴─────┴───────┴───────┴───────┘附表五(告訴人蔡政穎):

┌─┬────┬─────┬───────┬───────┬───────┐│編│偽造時間│保單號碼 │偽造私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印文│備註 ││號│ │ │(卷頁出處) │所在欄位及數量│ │├─┼────┼─────┼───────┼───────┼───────┤│01│94年1 月│EGB73478 │新長安終身壽險│ │要保人居所地址││ │18日 │ │要保書(刑事陳│ │填載被告住所。││ │ │ │報狀卷一第165 │ │ ││ │ │ │至166 頁) │ │ ││ │ │ │ │ │ │├─┼────┼─────┼───────┼───────┼───────┤│02│94年3 月│QB02NKE2 │新光得意理財變│ │1 、保單帳戶價││ │8 日 │ │額壽險要保書(│ │值通知地址為「││ │ │ │刑事陳報狀卷一│ │台中縣清水鎮西││ │ │ │第169 至170 頁│ │勢里中清路12巷││ │ │ │) │ │7 號」即被告住││ │ │ │ │ │家地址。 ││ │ │ │ │ │2 、受益人欄填││ │ │ │ │ │載蔡康淑珠(無││ │ │ │ │ │此人)。 │├─┼────┼─────┼───────┼───────┼───────┤│03│94年11月│QB02NKE2 │得意理財變額壽│ │投資標的變更。││ │間 │ │險契約內容變更│ │ ││ │ │ │申請書(刑事陳│ │ ││ │ │ │報狀卷一第172 │ │ ││ │ │ │至17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04│95年12月│QB02NKE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1 、變更後保險││ │26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政穎」署押1 │金額40萬元。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2 、投資標的變││ │ │ │報狀卷一第174 │章欄「蔡政穎」│更。 ││ │ │ │至175 頁) │署押1 枚【起訴│ ││ │ │ │ │書漏載被保險人│ ││ │ │ │ │簽章欄「蔡政穎│ ││ │ │ │ │」署押1枚 】 │ │├─┼────┼─────┼───────┼───────┼───────┤│05│96年4 月│QB02NKE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9 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政穎」署押1 │ ││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 ││ │ │ │報狀卷一第176 │章欄「蔡政穎」│ ││ │ │ │至177 頁) │署押1 枚【起訴│ ││ │ │ │ │書漏載被保險人│ ││ │ │ │ │簽章欄「蔡政穎│ ││ │ │ │ │」署押1枚 】 │ │├─┼────┼─────┼───────┼───────┼───────┤│06│96年6 月│QB02NKE2 │增額保費申請書│要保人簽章欄「│增額保費5 萬元││ │27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政穎」署押1 │。 ││ │ │ │一第171 頁) │枚【起訴書漏載│ ││ │ │ │ │被保險人簽章欄│ ││ │ │ │ │「蔡政穎」署押│ ││ │ │ │ │1枚 】 │ │├─┼────┼─────┼───────┼───────┼───────┤│07│97年3 月│QB02NKE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1、變更住址。 ││ │13日 │ │險契約內容變更│蔡政穎」署押1 │2 、勾選不需寄││ │ │ │申請書(刑事陳│枚、被保險人簽│發保單價值通知││ │ │ │報狀卷一第178 │章欄「蔡政穎」│書。 ││ │ │ │至179 頁) │署押1 枚【起訴│ ││ │ │ │ │書漏載被保險人│ ││ │ │ │ │簽章欄「蔡政穎│ ││ │ │ │ │」署押1枚 】 │ │├─┼────┼─────┼───────┼───────┼───────┤│08│97年8 月│JEBE3938 │新長安終身壽險│要保人簽章欄「│ ││ │31日 │ │要保書(刑事陳│蔡政穎」署押1 │ ││ │ │ │報狀卷一第181 │枚、被保險人簽│ ││ │ │ │至182 頁) │章欄「蔡政穎」│ ││ │ │ │ │署押1 枚 │ │├─┼────┼─────┼───────┼───────┼───────┤│09│99年6 月│0000000000│長期看護保險要│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11日 │ │保書(刑事陳報│蔡政穎」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 │狀卷一第187 至│枚、被保險人簽│ ││ │ │ │188 頁) │章欄「蔡政穎」│ ││ │ │ │ │署押1 枚 │ │├─┼────┼─────┼───────┼───────┼───────┤│10│100 年6 │0000000000│保險契約內容變│要保人簽章欄「│年繳變更季繳。││ │月22日 │ │更申請書(刑事│蔡政穎」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 ││ │ │ │189 頁) │章欄「蔡政穎」│ ││ │ │ │ │署押1 枚 │ │└─┴────┴─────┴───────┴───────┴───────┘附表六(告訴人蔡侑勳):

┌─┬────┬─────┬───────┬───────┬───────┐│編│偽造時間│保單號碼 │偽造私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印文│備註 ││號│ │ │(卷頁出處) │所在欄位及數量│ │├─┼────┼─────┼───────┼───────┼───────┤│01│94年6 月│EHB81685 │新長安終身壽險│要保人簽章欄「│1 、要保人居所││ │1 日 │ │要保書(刑事陳│蔡侑勳」署押1 │地址填載被告住││ │ │ │報狀卷一第202 │枚、被保險人簽│所。 ││ │ │ │至203 頁) │章欄「蔡侑勳」│2 、受益人欄填││ │ │ │ │署押1 枚 │載蔡康淑珠(無││ │ │ │ │ │此人)。 │├─┼────┼─────┼───────┼───────┼───────┤│02│95年10月│EHB81685 │戶籍暨收費地址│要保人簽章欄「│收費地址變更:││ │27日 │ │變更申請書(刑│蔡侑勳」署押1 │填載錯誤地址83││ │ │ │事陳報狀卷一第│枚 │號。 ││ │ │ │204 頁) │ │ │├─┼────┼─────┼───────┼───────┼───────┤│03│94年12月│EJB50037、│新長安終身壽險│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30日 │2RBG4346、│、真意終身還本│蔡侑勳」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DHBN2340 │保險、防癌健康│枚、被保險人簽│ ││ │ │ │終身保險要保書│章欄「蔡浩翔」│ ││ │ │ │(刑事陳報狀卷│署押1 枚、要保│ ││ │ │ │一第206 至207 │人或被保險人未│ ││ │ │ │頁) │成年者之法定代│ ││ │ │ │ │理人欄「蔡侑勳│ ││ │ │ │ │」署押1 枚 │ ││ │ │ │ │【起訴書漏載法│ ││ │ │ │ │定代理人簽章欄│ ││ │ │ │ │「蔡侑勳」署押│ ││ │ │ │ │1 枚】 │ │├─┼────┼─────┼───────┼───────┼───────┤│04│94年12月│ │批註條款及聲明│要保人簽章欄「│ ││ │30日 │ │事項(刑事陳報│蔡侑勳」署押1 │ ││ │ │ │狀卷一第208 頁│枚、被保險人簽│ ││ │ │ │) │章欄「蔡浩翔」│ ││ │ │ │ │署押1 枚、要保│ ││ │ │ │ │人或被保險人未│ ││ │ │ │ │成年者之法定代│ ││ │ │ │ │理人欄「蔡侑勳│ ││ │ │ │ │」署押1 枚【起│ ││ │ │ │ │訴書漏載法定代│ ││ │ │ │ │理人簽章欄「蔡│ ││ │ │ │ │侑勳」署押1 枚│ ││ │ │ │ │】 │ │├─┼────┼─────┼───────┼───────┼───────┤│05│95年5 月│2RBG4346 │戶籍暨收費地址│要保人簽章欄「│變更收費地址。││ │16日 │ │變更申請書(刑│蔡侑勳」署押1 │ ││ │ │ │事陳報狀卷一第│枚 │ ││ │ │ │211 頁) │ │ │├─┼────┼─────┼───────┼───────┼───────┤│06│98年7 月│ADHBN23400│保險契約內容變│要保人簽章欄「│1、保單補發。 ││ │28日 │AEJB500370│更申請書(刑事│蔡侑勳」署押1 │2、印鑑變更。 ││ │ │A2RBG43460│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 ││ │ │ │212 至213 頁)│章欄「蔡浩翔」│ ││ │ │ │ │署押1 枚、要保│ ││ │ │ │ │人或被保險人未│ ││ │ │ │ │成年者之法定代│ ││ │ │ │ │理人欄「蔡侑勳│ ││ │ │ │ │」署押1 枚【起│ ││ │ │ │ │訴書漏載法定代│ ││ │ │ │ │理人簽章欄「蔡│ ││ │ │ │ │侑勳」署押1 枚│ ││ │ │ │ │】 │ │├─┼────┼─────┼───────┼───────┼───────┤│07│99年5 月│0000000000│長保安康終身壽│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4 日 │ │險要保書(刑事│蔡侑勳」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 ││ │ │ │225 至226 頁)│章欄「蔡浩翔」│ ││ │ │ │ │署押1 枚、要保│ ││ │ │ │ │人或被保險人未│ ││ │ │ │ │成年者之法定代│ ││ │ │ │ │理人欄「蔡侑勳│ ││ │ │ │ │」署押1 枚【起│ ││ │ │ │ │訴書漏載法定代│ ││ │ │ │ │理人簽章欄「蔡│ ││ │ │ │ │侑勳」署押、印│ ││ │ │ │ │文各1 枚】 │ │├─┼────┼─────┼───────┼───────┼───────┤│08│99年5 月│ │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簽章欄「│ ││ │30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侑勳」署押1 │ ││ │ │ │一第227 頁) │枚、印文2 枚【│ ││ │ │ │ │起訴書誤載為印│ ││ │ │ │ │文1枚 】 │ │├─┼────┼─────┼───────┼───────┼───────┤│09│99年5 月│ │傳統型保險商品│要保人簽章欄「│ ││ │4 日 │ │客戶投保確認函│蔡侑勳」署押、│ ││ │ │ │(刑事陳報狀卷│印文各1 枚 │ ││ │ │ │一第228 頁) │ │ │├─┼────┼─────┼───────┼───────┼───────┤│10│100 年5 │ │保險契約內容變│要保人簽章欄「│1 、年繳變更季││ │月31日 │ │更申請書(刑事│蔡侑勳」署押、│繳。 ││ │ │ │陳報狀卷一第22│印文各1 枚、被│2 、變更通知方││ │ │ │9 頁) │保險人簽章欄「│式:tonny912@y││ │ │ │ │蔡浩翔」署押1 │ahoo.com.tw ││ │ │ │ │枚、要保人或被│ ││ │ │ │ │保險人未成年者│ ││ │ │ │ │之法定代理人欄│ ││ │ │ │ │「蔡侑勳」署押│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起訴書漏載法│ ││ │ │ │ │定代理人簽章欄│ ││ │ │ │ │「蔡侑勳」署押│ ││ │ │ │ │、印文各1 枚】│ │└─┴────┴─────┴───────┴───────┴───────┘附表七(告訴人蔡宜霈):

┌─┬────┬─────┬───────┬───────┬───────┐│編│偽造時間│保單號碼 │偽造私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印文│備註 ││號│ │ │(卷頁出處) │所在欄位及數量│ │├─┼────┼─────┼───────┼───────┼───────┤│01│96年3 月│QB052Y05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1 、變更保險金││ │13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額20萬元(變更││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前100萬元)。 ││ │ │ │狀卷一第252 至│章欄「蔡宜霈」│2 、變更保險費││ │ │ │253 頁) │署押1 枚 │(申請緩繳)。│├─┼────┼─────┼───────┼───────┼───────┤│02│97年3 月│QB052Y05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1 、變更收費及││ │13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保單價值通知地││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址為告訴人物誌││ │ │ │狀卷一第254 至│章欄「蔡宜霈」│所。 ││ │ │ │255 頁) │署押1 枚 │2 、勾選不需寄││ │ │ │ │ │發保單價值通知││ │ │ │ │ │書。 │├─┼────┼─────┼───────┼───────┼───────┤│03│95年9 月│JDBJ1292 │新長安終身壽險│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29日 │ │要保書(刑事陳│蔡宜霈」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 │報狀卷一第258 │枚、被保險人簽│ ││ │ │ │至259 頁) │章欄「蔡宜霈」│ ││ │ │ │ │署押1 枚 │ │├─┼────┼─────┼───────┼───────┼───────┤│04│96年6 月│JDBJ1292 │保險契約復效暨│要保人簽章欄「│ ││ │23日 │ │附加特約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 ││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 ││ │ │ │狀卷一第260 頁│章欄「蔡宜霈」│ ││ │ │ │) │署押1 枚 │ │├─┼────┼─────┼───────┼───────┼───────┤│05│95年12月│QB08VHQ2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保單帳戶價值通││ │3 日 │ │險要保書(刑事│蔡宜霈」署押1 │知地址為「台中││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縣清水鎮西勢里││ │ │ │263 至264 頁)│章欄「蔡宜霈」│中清路12巷7 號││ │ │ │ │署押1 枚 │」即被告住家地││ │ │ │ │ │址。 │├─┼────┼─────┼───────┼───────┼───────┤│06│96年1 月│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2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 ││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 ││ │ │ │狀卷一第265 至│章欄「蔡宜霈」│ ││ │ │ │266 頁) │署押1 枚 │ │├─┼────┼─────┼───────┼───────┼───────┤│07│96年1 月│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12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 ││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 ││ │ │ │狀卷一第267 至│章欄「蔡宜霈」│ ││ │ │ │268 頁) │署押1 枚 │ │├─┼────┼─────┼───────┼───────┼───────┤│08│96年1 月│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31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 ││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 ││ │ │ │狀卷一第269 至│章欄「蔡宜霈」│ ││ │ │ │270 頁) │署押1 枚 │ │├─┼────┼─────┼───────┼───────┼───────┤│09│96年4 月│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9 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 ││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 ││ │ │ │狀卷一第271 至│章欄「蔡宜霈」│ ││ │ │ │272 頁) │署押1 枚 │ │├─┼────┼─────┼───────┼───────┼───────┤│10│96年7 月│ │得意理財變額壽│要保人簽章欄「│投資標的變更。││ │9日 │ │險契約內變更申│蔡宜霈」署押1 │ ││ │ │ │請書(刑事陳報│枚、被保險人簽│ ││ │ │ │狀卷一第273 至│章欄「蔡宜霈」│ ││ │ │ │274 頁) │署押1 枚 │ │├─┼────┼─────┼───────┼───────┼───────┤│11│96年7 月│ │保險契約終止申│要保人簽章欄「│ ││ │26日 │ │請書(刑事陳報│蔡宜霈」署押1 │ ││ │ │ │狀卷一第275 頁│枚 │ ││ │ │ │) │ │ │├─┼────┼─────┼───────┼───────┼───────┤│12│96年8 月│ │支票更改聲明書│受領人簽章欄「│取消禁止背書轉││ │6 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宜霈」署押1 │讓、金額 ││ │ │ │一第276 頁) │枚【起訴書誤載│345,581元 ││ │ │ │ │為「要保人簽章│ ││ │ │ │ │欄」】 │ │├─┼────┼─────┼───────┼───────┼───────┤│13│98年11月│0000000000│新全心終身還本│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10日 │ │保險要保書(刑│蔡宜霈」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 │事陳報狀卷一第│枚、被保險人簽│ ││ │ │ │325 至326 頁)│章欄「蔡宜霈」│ ││ │ │ │ │署押1 枚 │ │├─┼────┼─────┼───────┼───────┼───────┤│14│99年10月│0000000000│保險契約內容變│要保人簽章欄「│年繳變更季繳。││ │29日 │ │更申請書(刑事│蔡宜霈」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 ││ │ │ │327 頁) │章欄「蔡宜霈」│ ││ │ │ │ │署押1 枚 │ │├─┼────┼─────┼───────┼───────┼───────┤│15│99年5 月│0000000000│新全意終身還本│要保人簽章欄「│要保人居所地址││ │27日 │ │保險要保書(刑│蔡宜霈」署押1 │填載被告住所。││ │ │ │事陳報狀卷一第│枚、被保險人簽│ ││ │ │ │329 至330 頁)│章欄「楊義雄」│ ││ │ │ │ │署押1 枚 │ │├─┼────┼─────┼───────┼───────┼───────┤│16│99年6 月│ │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簽章欄「│ ││ │20日 │ │(刑事陳報狀卷│蔡宜霈」署押1 │ ││ │ │ │一第331 頁) │枚 │ │├─┼────┼─────┼───────┼───────┼───────┤│17│99年5 月│ │傳統型保險商品│要保人簽章欄「│ ││ │27日 │ │客戶投保確認函│蔡宜霈」署押1 │ ││ │ │ │(刑事陳報狀卷│枚 │ ││ │ │ │一第332 頁) │ │ │├─┼────┼─────┼───────┼───────┼───────┤│18│100 年5 │ │保險契約內容變│要保人簽章欄「│年繳變更月繳。││ │月25日 │ │更申請書(刑事│蔡宜霈」署押1 │ ││ │ │ │陳報狀卷一第 │枚、被保險人簽│ ││ │ │ │333 頁) │章欄「楊義雄」│ ││ │ │ │ │署押1 枚 │ │└─┴────┴─────┴───────┴───────┴───────┘附表八:

┌──┬────────────────────────┬────────┐│編號│ 宣告刑 │ 備註 │├──┼────────────────────────┼────────┤│1 │周漢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欄一、㈠││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一編號1、2│├──┼────────────────────────┼────────┤│2 │周漢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欄一、㈠││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一編號3、4│├──┼────────────────────────┼────────┤│3 │周漢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欄一、㈠││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一編號5 至││ │ │11 │├──┼────────────────────────┼────────┤│4 │周漢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欄一、㈠││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一編號12 │├──┼────────────────────────┼────────┤│5 │周漢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犯罪事實欄一、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偽造署押、│即附表二 ││ │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 ││ │收之。 │ │├──┼────────────────────────┼────────┤│6 │周漢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犯罪事實欄一、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偽造署押、│即附表三 ││ │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 ││ │收之。 │ │├──┼────────────────────────┼────────┤│7 │周漢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犯罪事實欄一、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偽造署押、│即附表四 ││ │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 ││ │收之。附表四編號7 至20所示偽刻之「蔡文雄」印章壹│ ││ │個,沒收之。 │ │├──┼────────────────────────┼────────┤│8 │周漢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犯罪事實欄一、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偽造署押、│即附表五 ││ │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 ││ │收之。 │ │├──┼────────────────────────┼────────┤│9 │周漢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犯罪事實欄一、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六「偽造署押、│即附表六 ││ │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 ││ │收之。附表六編號8 至10所示偽刻之「蔡侑勳」印章壹│ ││ │個,沒收之。 │ │├──┼────────────────────────┼────────┤│10 │周漢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犯罪事實欄一、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七「偽造署押、│即附表七 ││ │印文所在欄位及數量」欄內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 ││ │收之。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