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1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振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緝字第1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振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87年10月間,偽稱經濟狀況良好,向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銀行)松山分公司申請萬事達(MASTER)信用卡消費後,簽約後同意依約清償帳款,致美國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供其消費。被告取得信用卡後,明知自己已無清償能力,自87年12月9 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至北信有限公司、東昇輪業行等處大量消費,致上開公司等陷於錯誤,如數交付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 萬5000元之商品,被告並在87年12月8 日,持信用卡向美國銀行預借現金,致銀行陷於錯誤,借貸其現金2 萬700 元。又於87年12月10日、87年12月29日、88年1 月22日持信用卡至「小龍女飲料店」等商店消費飲食共6 萬9700元,藉此取得不法之利益。被告於收到帳單後僅繳納2 萬元,復自88年2 月28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止,利用出國在飛機上購物之機會,持上開信用卡在如附表所列之飛機上刷卡大量購買機上免稅商品,致上開航空公司人員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如附表所列金額之煙、酒、化妝品等免稅商品共40餘萬元,被告連同前揭刷卡金額共達連續詐騙取得不法利益及財物共67萬4528元得手後則均分文未付且逃逸無蹤。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而其所犯上開詐欺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又所犯上開二罪名,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云云。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定。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83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
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而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規定諭知免訴;又免訴判決乃為實體判決,故而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依此,修正後之新刑法,既將第80條關於追訴時效之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當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 號、57年釋字第12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按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亦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於87年12月9 日起至88年4 月30日止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經檢察官於88年5 月13日開始偵查,因被告於偵查中逃匿,經檢察官於88年7 月12日以中檢茂莊緝字第1896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致偵查程序不能繼續,其追訴權時效因而停止進行;嗣被告於88年11月13日遭緝獲到案,經檢察官於88年11月23日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惟因被告逃匿,復經本院於90年5 月18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復依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共計為12年
6 月。惟自檢察官於88年5 月13日開始偵查至88年7 月12日第1 次發布通緝之2 月期間,加計88年11月13日第1 次通緝到案日至90年5 月18日第2 次發布通緝之1 年6 月又7 日,扣除檢察官自88年11月23日提起公訴至88年12月3 日案件繫屬本院之10日期間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應予以加計,是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其追訴權時效業於10
2 年6 月27日完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89年度偵字第4853號),該署檢察官認此部分與本件經提起公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既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即難認與移送併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由該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家瑜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 航空公司 │金額(元)│├──┼──────┼───────────┼─────┤│ 01 │88年2月28日 │QANTAS │ 14,858│├──┼──────┼───────────┼─────┤│ 02 │88年3月1日 │QANTAS │ 15,392│├──┼──────┼───────────┼─────┤│ 03 │88年3月2日 │NIHONAJUAKOKUU KIN │ 19,315│├──┼──────┼───────────┼─────┤│ 04 │88年3月2日 │NIHONAJUAKOKUU KIN │ 20,286│├──┼──────┼───────────┼─────┤│ 05 │88年3月2日 │NIHONAJUAKOKUU KIN │ 8,714│├──┼──────┼───────────┼─────┤│ 06 │88年3月3日 │TEZ000000000000 │ 4│├──┼──────┼───────────┼─────┤│ 07 │88年3月3日 │TEZ000000000000 │ -4│├──┼──────┼───────────┼─────┤│ 08 │88年3月3日 │TEZ000000000000 │ 165│├──┼──────┼───────────┼─────┤│ 09 │88年3月3日 │TEZ000000000000 │ -165│├──┼──────┼───────────┼─────┤│ 10 │88年3月3日 │TEZ000000000000 │ -4│├──┼──────┼───────────┼─────┤│ 11 │88年3月3日 │TEZ000000000000 │ -165│├──┼──────┼───────────┼─────┤│ 12 │88年3月4日 │NIHONAJUAKOKUU KIN │ 28,344│├──┼──────┼───────────┼─────┤│ 13 │88年3月5日 │EVA AIR │ 9,386│├──┼──────┼───────────┼─────┤│ 14 │88年3月7日 │BA INFLIGHT RETALL │ 20,964│├──┼──────┼───────────┼─────┤│ 15 │88年3月9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951│├──┼──────┼───────────┼─────┤│ 16 │88年3月10日 │NIHONAJUAKOKUU KIN │ 23,601│├──┼──────┼───────────┼─────┤│ 17 │88年3月10日 │NIHONAJUAKOKUU KIN │ 28,058│├──┼──────┼───────────┼─────┤│ 18 │88年3月10日 │NIHONAJUAKOKUU KIN │ 6,857│├──┼──────┼───────────┼─────┤│ 19 │88年3月11日 │QANTAS │ 12,385│├──┼──────┼───────────┼─────┤│ 20 │88年3月13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10,086│├──┼──────┼───────────┼─────┤│ 21 │88年3月13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6,926│├──┼──────┼───────────┼─────┤│ 22 │88年3月25日 │QANTAS │ 15,436│├──┼──────┼───────────┼─────┤│ 23 │88年3月29日 │TEZ000000000000 │ 9│├──┼──────┼───────────┼─────┤│ 24 │88年3月29日 │TEZ000000000000 │ 13│├──┼──────┼───────────┼─────┤│ 25 │88年3月29日 │TEZ000000000000 │ 26│├──┼──────┼───────────┼─────┤│ 26 │88年3月30日 │TEZ000000000000 │ 330│├──┼──────┼───────────┼─────┤│ 27 │88年3月17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10,002│├──┼──────┼───────────┼─────┤│ 28 │88年3月18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4,067│├──┼──────┼───────────┼─────┤│ 29 │88年3月19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5,401│├──┼──────┼───────────┼─────┤│ 30 │88年3月2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8,336│├──┼──────┼───────────┼─────┤│ 31 │88年3月19日 │EVA AIR │ 6,154│├──┼──────┼───────────┼─────┤│ 32 │88年3月19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8,336│├──┼──────┼───────────┼─────┤│ 33 │88年3月19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602│├──┼──────┼───────────┼─────┤│ 34 │88年3月2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4,802│├──┼──────┼───────────┼─────┤│ 35 │88年3月2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4,802│├──┼──────┼───────────┼─────┤│ 36 │88年3月2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7,335│├──┼──────┼───────────┼─────┤│ 37 │88年3月24日 │ANA IN-FLIGHT SELLING │ 38,783│├──┼──────┼───────────┼─────┤│ 38 │88年3月24日 │ANA IN-FLIGHT SELLING │ 6,657│├──┼──────┼───────────┼─────┤│ 39 │88年3月25日 │ANA IN-FLIGHT SELLING │ 28,220│├──┼──────┼───────────┼─────┤│ 40 │88年3月27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5,917│├──┼──────┼───────────┼─────┤│ 41 │88年3月27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2,393│├──┼──────┼───────────┼─────┤│ 42 │88年3月28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7,578│├──┼──────┼───────────┼─────┤│ 43 │88年4月3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554│├──┼──────┼───────────┼─────┤│ 44 │88年4月3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554│├──┼──────┼───────────┼─────┤│ 45 │88年4月3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487│├──┼──────┼───────────┼─────┤│ 46 │88年4月3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487│├──┼──────┼───────────┼─────┤│ 47 │88年4月6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5,573│├──┼──────┼───────────┼─────┤│ 48 │88年4月6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7,198│├──┼──────┼───────────┼─────┤│ 49 │88年4月6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487│├──┼──────┼───────────┼─────┤│ 50 │88年4月12日 │SINGAPOR RLINES LTD │ 13,720│├──┼──────┼───────────┼─────┤│ 51 │88年4月14日 │SINGAPOR RLINES LTD │ 9,724│├──┼──────┼───────────┼─────┤│ 52 │88年4月14日 │SINGAPOR RLINES LTD │ 4,396│├──┼──────┼───────────┼─────┤│ 53 │88年4月3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7,563│├──┼──────┼───────────┼─────┤│ 54 │88年4月3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7,531│├──┼──────┼───────────┼─────┤│ 55 │88年4月3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4,777│├──┼──────┼───────────┼─────┤│ 56 │88年4月30日 │CHINA AIRLINE INFLIG │ 9,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