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2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金雪
吳炳雄黃瑛裕何繡如黃合妃吳淑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676 、11659 、14583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82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金雪、吳炳雄、黃瑛裕、何繡如、黃合妃、吳淑娟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金雪、吳炳雄、黃瑛裕、何繡如、黃合妃、吳淑娟(以下合稱被告6 人)於民國101 年間所加入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按該投資案之上線組織成員吳志明、吳彩梅、陳秀慧、吳漢彬、吳漢忠及重要幹部劉文權、許書寧、童薏『原名童德月』等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以102 年度偵字第27461 號、103 年度偵字第5297號、第8024號提起公訴,以下簡稱前案),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有意申購之投資人須繳交人民幣69,800元(術語:21份額、1 球)予其經理或推薦人,以此取得招攬他人成為下線及發展組織之會員資格。每位會員僅限招攬3 名直屬下線(即第1 代下線),下線會員若招攬達55份額(若以投資21份額為例,即自己及2 名下線)則可升為「經理」階級,若招攬超過480 份額以上(若以投資21份額為例,即招攬下線會員23人)則可升為「老總」階級,若有下線成為「老總」時,則在該支線晉升為「2 代老總」,以此類推至「4 代老總」,之後便在該下線支線中出局,不得再分配該支線此後之獎金,而「4 代老總」為避免成為「出局老總」,會以人頭方式(行業術語:『架親子(情)線』)繼續留在組織中,以分得該支線後續之獎金;若在3 條下線支線均出局,則稱為「成功出局」,此後不得再從「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中分得任何獎金,然出局老總仍會在組織內繼續協助組織內之成員拓展純資本運作投資業務。又投資人除加入會員次月可獲取人民幣19,000元之「主任獎金」外,每名新投資人加入後,「1 代經理」可領取獎金人民幣14,516元,但若「推薦人」尚未成為「1 代經理」,則可領取獎金人民幣6,612 元,而「推薦人」上線之「1 代經理」則可領取獎金人民幣7,904 元;「2 代經理」可領取獎金人民幣2,394 元;「3 代經理」可領取獎金人民幣1,596 元,而「1 代老總」、「2 代老總」、「3 代老總」則可各領取獎金人民幣10,500元,「4 代老總」僅能領取人民幣1,050 元。被告6 人見有利可圖,明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由被告6 人及其等下線陸續邀約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鄭美惠等人及其餘不詳姓名之投資人前往廣西省南寧市,入住在被告黃瑛裕等人所租賃位在廣西省南寧市某處之公寓大樓內,並邀請其他老總級之成員前來介紹該投資案之獎金制度及經驗分享,以鼓吹在場之人員加入投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雖均知悉該「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仍決定加入,並依序將每球人民幣69,800元之款項,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法交付上線,以取得投資會員資格,確認資金到位後,即由該組織內之成員童薏計算各層級獎金之分配金額,製作「獎金分配表」(行業術語:業績提成表),將投資人款項用於下列分配:1.投資人款項約45%分配予吳志明組織體系中之「老總」層級之獎金,表上註記為「H (即1 代至3 代老總之獎金)」、「S (實際上係4 代老總之獎金,計算方式為:各階級經理獎金中超過3,500 元的部分乘以10%)」;
2.投資人款項約52%分配予吳志明組織體系中未達「老總」層級(即:主任或經理層級)之獎金;3.而表上註記「3 %」,即係自1 代老總至3 代老總之獎金內提撥3 %作為「維安費」,由吳志明、吳彩梅統一收取後,親自或透過童薏、劉文權繳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籍人士「王總」上繳予廣西省南寧市公安局作為通報查緝行動(行業術語:調控)之維安費;4.自每位投資人申購款項中提撥人民幣500 元購買1 套寢具或電話通話費用,供投資人赴陸期間使用,表上註記為「載體」;5.支付每份額人民幣14元予童薏,作為其處理帳務及製作獎金分配表(行業術語:業績提成表)之費用,表上註記為「帳21」。童薏於每月底將當月份獎金分配表製成交予吳彩梅後,吳彩梅即指示劉文權等人於廣西省南寧市進行獎金分配,即係依照獎金分配表,將人民幣匯入各階層於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帳戶中,合計主任、經理、1代老總至4 代老總之獎金、「3 %」、「載體」、「帳21」之金額後,即投資人當月繳交之投資款項總額(表上註記為「總69800 」),顯見投資人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行業之投資款,除「人民幣500 元載體」及「3 %維安費」外,其餘全數遭組織成員朋分殆盡。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4 年4 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蘇金雪、吳炳雄、黃瑛裕、何繡如、黃合妃之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因認被告6 人均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請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6 人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6 人之供述、證人鄭美惠、沈慶典、楊美玉、江慧娥、何束、馬冬梅、邱永順、陳貴美、何雅芳、陳鉦宗、徐芳蘭、張乙純、廖國男、施怡辰、康榮貴、吳榛如、康寶方、陳姿伶、陳秀慧、劉文權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組織圖、資金到位表、會員基本資料及如附表二之扣案物,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6 人固不否認上述「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之制度、獎金分配等內容及其等先後加入上述「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辯稱:在「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中,其等沒有積極拉其他人加入,也沒有在「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中參與任何決策,其等僅是單純之參加人,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稱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等語。
五、經查: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 年1 月29日公布施行,同法第39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嗣公平交易法於104 年2 月
4 日修正公布,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第35條第2 項「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均予刪除,而分別改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及第29條第1 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是被告6 人行為後,關於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刑罰法律已有變更,新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舊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構成要件於實質上並無重大變動,惟新法刑度較舊法提高,且公訴意旨以被告6 人涉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規定提起公訴,是本院為被告6 人有罪與否之認定時,仍應依被告6 人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審究,先予敘明。
(二)被告6 人先後加入上述「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且投資人即證人鄭美惠、沈慶典、楊美玉、江慧娥、何束、馬冬梅、邱永順、陳貴美、何雅芳、陳鉦宗、徐芳蘭、張乙純、廖國男、施怡辰、康榮貴、吳榛如、康寶方等人均有繳交入會金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成為其等下線或間接下線,而該投資案參加人之獲利,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收取入會款項而來,該組織未銷售或推廣任何商品或勞務等情,為被告6 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98至99頁),並經上開投資人即證人鄭美惠等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在卷(見他卷一第50至55、56至61、62至65、66至69、70至74、75至79、80至84、85至89、137 至138 、143 至146 頁,他卷二第53至59、116 至121 、133 至138 、155 至161 頁,他卷三第127 至133 頁,他卷六第34至40頁,偵卷三第3 至13頁;卷宗略稱詳卷宗名稱略稱一覽表),且有組織圖、帳戶開戶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見他卷一第37至47頁、他卷二第39頁至第41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6 人之行為是否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共同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說明:
1.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多層次傳銷」,顯然係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一種行銷手段,除應具有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之要件外,尚包括參加人因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等要件,且參加人並係因「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多層次傳銷之行銷方式,乃有別於傳統之單純販賣商品或服務即可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係由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因之於販賣商品或服務時,並得以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吸引他人加入銷售行列,藉由此多層複製之行銷網路,參加人因有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階層利益誘因,而勤於銷售商品、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於整體組織上則可提昇商品及服務之銷售業績。是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目標係在提高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即應係基於來自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倘「無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顯然即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規範之「多層次傳銷」(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60號、104 年度上易字第1923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889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377 號均同此見解)。
2.揆諸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之「多層次傳銷」,顯然包含合法應受行政監督之多層次傳銷及修正前同法第23條非法應受刑事制裁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即無論係合法之多層次傳銷或修正前同法第23條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二者均係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核其性質即有別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 項之「多層次傳銷」,即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 項之「多層次傳銷」有間。而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此亦持相同見解,認為: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前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必須具備透過參加人介紹他人參加,以建立多層級組織銷售網,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始足當之;是究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可依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是否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以及銷售商品是否虛化之虞等情為判斷;是倘制度上未有商品或勞務之推廣、銷售,而僅以獎金作為招徠參加人加入方式,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尚屬有間,亦難逕認有同法第23條之適用,此有該會104 年5 月29日公競字第1040007612號函附卷(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附卷足憑。
3.本案「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業經證人即投資人鄭美惠、沈慶典、楊美玉、江慧娥、何束、邱永順等人於偵訊時供述甚詳,且為被告6 人所是認,可知「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內容及制度目的顯在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利潤,並藉由此可能之巨額利潤吸引下線加入,使「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組織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而依其投資模式及獎金制度,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參加人,均須給付人民幣69,800元後,始得成為「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參加人,且依證人即投資人鄭美惠、沈慶典、楊美玉、江慧娥、何束、邱永順等人於偵訊時均證稱:沒有拉人,就沒有獎金等情(見偵卷三第4 至10頁),足認「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須藉由組織不斷有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是參加人之收入來源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勞務之合理市價,其招募方式必須由已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會員介紹,才能加入成為「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新會員。是以本案「廣西南寧純資本操作」之運作模式,雖有以多層次組織複製方式吸收參加人,並以階級區分決定分配利益之比例,惟既未銷售或推廣任何實體商品或勞務,純為邀集他人加入以吸收資金,依前揭說明,即非屬修正前同法第23條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而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處罰之範圍。從而,被告6 人縱有經由他人之招攬介紹而出資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嗣因投資人之加入而可分配取得佣金,惟該「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既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規範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自無從對被告6 人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加以處罰。至被告6 人是否涉有非法吸金行為,而另觸犯其他法律,既未經檢察官起訴,自非本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6 人所為,係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之範疇,而涉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共同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6 人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罪,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之說明: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05 年度偵字第28283 號)略以:被告黃瑛裕於101 年間所加入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制度及獎金分配均同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黃瑛裕見有利可圖,明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邀約張宗倫及其餘不詳姓名之投資人前往廣西省南寧市,入住在被告黃瑛裕等人所租賃位在廣西省南寧市某處之公寓大樓內,並於
104 年8 月上旬,邀請其他老總級之成員前來介紹該投資案之獎金制度及經驗分享,以鼓吹在場之人員加入投資。投資人張宗倫雖知悉該「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仍決定加入,並依序將每球人民幣69,800元之款項,於104 年8 月22日,以新臺幣26萬元現金交付被告黃瑛裕本人,以取得投資會員資格,確認資金到位後,即由該組織內之成員童薏計算各層級獎金之分配金額,製作「獎金分配表」(行業術語:業績提成表),將投資人款項以同本案起訴書所載之方式進行分配。被告黃瑛裕於上開時間、地點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實,與檢察官前以104年度偵字第10676 號、第11659 號、第14583 號提起公訴之事實,乃屬裁判上一罪,應移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經查,本案既就被告黃瑛裕所涉犯嫌諭知無罪判決,則檢察官此部分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無從由本院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卷宗名稱略稱一覽表】┌──┬───────────┬──────────┐│編號│ 卷宗名稱 │ 略稱 │├──┼───────────┼──────────┤│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卷 ││ │103 年度他字第2065號偵│ ││ │查卷宗(卷一至卷六) │ │├──┼───────────┼──────────┤│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卷 ││ │104 年度偵字第10676 號│ ││ │偵查卷宗(卷一至卷三)│ │├──┼───────────┼──────────┤│ 3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228│本院卷 ││ │號刑事一般卷宗 │ │└──┴───────────┴──────────┘【附表一:投資人一覽表】┌──┬───┬─────┬─────┬────┬───┬──────────┐│編號│投資人│投資日期 │交付金額 │交付方式│招攬人│備註 ││ │ │ │(人民幣)│ │ │ │├──┼───┼─────┼─────┼────┼───┼──────────┤│ 1 │鄭美惠│102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50-55 ││ │ │ │幣約35萬多│予被告黃│ │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元) │瑛裕 │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 │ │月29日偵訊筆錄 │├──┼───┼─────┼─────┼────┼───┼──────────┤│ 2 │沈慶典│101年間某 │69,800元(│以新臺幣│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幣│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56-61 ││ │ │ │約35萬元)│予被告黃│ │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 │瑛裕之配│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偶吳炳雄│ │月29日偵訊筆錄 │├──┼───┼─────┼─────┼────┼───┼──────────┤│ 3 │楊美玉│102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62-65 ││ │ │ │幣約30幾萬│予被告黃│ │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元) │瑛裕之配│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偶吳炳雄│ │月29日偵訊筆錄 │├──┼───┼─────┼─────┼────┼───┼──────────┤│ 4 │江慧娥│102年7月間│69,800元 │以新臺幣│何束 │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某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屬吳│第2065號卷一第66-69 ││ │ │ │幣約33萬元│予被告黃│炳雄支│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 │瑛裕 │線)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 │ │月29日偵訊筆錄 │├──┼───┼─────┼─────┼────┼───┼──────────┤│ 5 │何束 │101年至102│69,800元 │以新臺幣│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吳炳雄│第2065號卷一第70-74 ││ │ │ │幣約30幾萬│予被告黃│ │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元) │瑛裕 │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 │ │月29日偵訊筆錄 │├──┼───┼─────┼─────┼────┼───┼──────────┤│ 6 │馬冬梅│102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75-79 ││ │ │ │幣約30幾萬│予被告黃│ │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元) │瑛裕 │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 │ │月29日偵訊筆錄 │├──┼───┼─────┼─────┼────┼───┼──────────┤│ 7 │邱永順│102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陳貴美│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屬蘇│第2065號卷一第80-84 ││ │ │ │幣約33萬元│予陳貴美│金雪支│頁、本署104年度偵字 ││ │ │ │) │ │線) │第10676號卷三104年7 ││ │ │ │ │ │ │月29日偵訊筆錄 │├──┼───┼─────┼─────┼────┼───┼──────────┤│ 8 │陳貴美│102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蘇金雪│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85-89 ││ │ │ │幣約33萬元│予被告蘇│ │頁 ││ │ │ │) │金雪 │ │ │├──┼───┼─────┼─────┼────┼───┼──────────┤│ 9 │何雅芳│102年間某 │69,800元 │由何雅芳│陳貴美│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之母陳貴│ │第2065號卷一第86-94 ││ │ │ │幣約33萬元│美以新臺│ │頁 ││ │ │ │) │幣現金交│ │ ││ │ │ │ │付予被告│ │ ││ │ │ │ │蘇金雪 │ │ │├──┼───┼─────┼─────┼────┼───┼──────────┤│ 10 │陳鉦宗│102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黃合妃│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137 ││ │ │ │幣約30幾萬│予被告黃│ │-138頁、本署104年度 ││ │ │ │元) │合妃 │ │偵字第10676號卷三104││ │ │ │ │ │ │年7月29日偵訊筆錄 │├──┼───┼─────┼─────┼────┼───┼──────────┤│ 11 │徐芳蘭│101年間某 │69,800元 │以新臺幣│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一第143- ││ │ │ │幣約30幾萬│予被告黃│ │146頁、本署104年度偵││ │ │ │元) │瑛裕 │ │字第10676號卷三104年││ │ │ │ │ │ │7月29日偵訊筆錄 │├──┼───┼─────┼─────┼────┼───┼──────────┤│ 12 │張乙純│102年間某 │折合新臺幣│以新臺幣│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日 │20幾萬元 │現金交付│(屬黃│第2065號卷二第53-75 ││ │ │ │ │予被告康│瑛裕、│頁 ││ │ │ │ │寶方 │黃合妃│ ││ │ │ │ │ │支線)│ │├──┼───┼─────┼─────┼────┼───┼──────────┤│ 13 │廖國男│102年10月 │折合新臺幣│以新臺幣│邱永順│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間 │約28-29萬 │現金交付│(屬蘇│第2065號卷二第116 ││ │ │ │元 │予被告康│金雪支│-132頁 ││ │ │ │ │寶方 │線) │ │├──┼───┼─────┼─────┼────┼───┼──────────┤│ 14 │施怡辰│101年11月 │69,800元 │以新臺幣│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 ││ │ │間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屬黃│ 字第2065號卷二第 ││ │ │ │幣約30幾萬│予被告康│瑛裕、│ 133-154頁 ││ │ │ │元) │寶方 │黃合妃│?另以其配偶陳志榮名││ │ │ │ │ │支線)│ 義再購買1單位 │├──┼───┼─────┼─────┼────┼───┼──────────┤│ 15 │康榮貴│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以新臺幣│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50萬元 │現金交付│(屬黃│第2065號卷二第155 ││ │ │ │ │予被告康│瑛裕、│-132頁 ││ │ │ │ │寶方 │黃合妃│ ││ │ │ │ │ │支線)│ │├──┼───┼─────┼─────┼────┼───┼──────────┤│ 16 │吳榛如│102年7、8 │69,800元 │以新臺幣│黃合妃│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月間某日 │(折合新臺│現金交付│ │第2065號卷三第127 ││ │ │ │幣約35幾萬│予被告黃│ │-149頁 ││ │ │ │元) │合妃 │ │ │├──┼───┼─────┼─────┼────┼───┼──────────┤│ 17 │康寶方│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僅先交付│黃瑛裕│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新臺幣現│ │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金15萬元│ │頁 ││ │ │ │ │予黃瑛裕│ │ ││ │ │ │ │ │ │ ││ │ │ │ │ │ │ │├──┼───┼─────┼─────┼────┼───┼──────────┤│ 18 │郭亭吟│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由康寶方│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代為出資│(屬黃│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交予黃瑛│瑛裕、│頁 ││ │ │ │ │裕 │黃合妃│ ││ │ │ │ │ │支線)│ │├──┼───┼─────┼─────┼────┼───┼──────────┤│ 19 │郭欣諺│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由康寶方│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代為出資│(屬黃│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交予黃瑛│瑛裕、│頁 ││ │ │ │ │裕 │黃合妃│ ││ │ │ │ │ │支線)│ │├──┼───┼─────┼─────┼────┼───┼──────────┤│ 20 │邱庭瑄│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由康寶方│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代為出資│(屬黃│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交予黃瑛│瑛裕、│頁 ││ │ │ │ │裕 │黃合妃│ ││ │ │ │ │ │支線)│ │├──┼───┼─────┼─────┼────┼───┼──────────┤│ 21 │陳敬堯│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以新臺幣│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現金交予│(屬黃│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康寶方 │瑛裕、│頁 ││ │ │ │ │ │黃合妃│ ││ │ │ │ │ │支線)│ │├──┼───┼─────┼─────┼────┼───┼──────────┤│ 22 │黎蕙瑛│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以新臺幣│康寶方│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現金交予│(屬黃│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康寶方 │瑛裕、│頁 ││ │ │ │ │ │黃合妃│ ││ │ │ │ │ │支線)│ │├──┼───┼─────┼─────┼────┼───┼──────────┤│ 23 │張廖莉│101年至102│折合新臺幣│以新臺幣│郭亭吟│參見本署103年度他字 ││ │婷 │年間某日 │約30幾萬元│現金交予│(屬黃│第2065號卷六第34-66 ││ │ │ │ │康寶方轉│瑛裕、│頁 ││ │ │ │ │交予黃瑛│黃合妃│ ││ │ │ │ │裕 │支線)│ │├──┼───┼─────┼─────┼────┼───┼──────────┤│ 24 │陳梓文│101年間某 │69,800元 │以現金交│蘇金雪│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日 │ │予蘇金雪│ │第10676號卷一蘇金雪 ││ │ │ │ │ │ │之筆錄 │├──┼───┼─────┼─────┼────┼───┼──────────┤│ 25 │陳立琪│101年至102│69,800元 │以現金交│陳梓文│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予蘇金雪│(屬蘇│第10676號卷一蘇金雪 ││ │ │ │ │ │金雪支│之筆錄 ││ │ │ │ │ │線) │ │├──┼───┼─────┼─────┼────┼───┼──────────┤│ 26 │劉瑞玉│101年至102│69,800元 │以現金交│陳梓文│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予蘇金雪│(屬蘇│第10676號卷一蘇金雪 ││ │ │ │ │ │金雪支│之筆錄 ││ │ │ │ │ │線) │ │├──┼───┼─────┼─────┼────┼───┼──────────┤│ 27 │黃棟材│101年至102│69,800元 │由何繡如│黃瑛裕│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代為出資│ │第10676號卷一何繡如 ││ │ │ │ │ │ │之筆錄、卷二黃瑛裕之││ │ │ │ │ │ │筆錄 │├──┼───┼─────┼─────┼────┼───┼──────────┤│ 28 │黃冠唯│101年至102│69,800元 │由何繡如│何繡如│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代為出資│ │第10676號卷一何繡如 ││ │ │ │ │ │ │之筆錄 │├──┼───┼─────┼─────┼────┼───┼──────────┤│ 29 │蔡淑禎│101年間某 │69,800元 │以現金交│黃合妃│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日 │ │予黃合妃│ │第10676號卷一黃合妃 ││ │ │ │ │ │ │之筆錄、102年度偵字 ││ │ │ │ │ │ │第27461號卷三90至96 ││ │ │ │ │ │ │頁蔡淑禎之筆錄 │├──┼───┼─────┼─────┼────┼───┼──────────┤│ 30 │陳俊謀│101年間某 │69,800元 │由黃合妃│黃合妃│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日 │ │代為出資│ │第10676號卷一黃合妃 ││ │ │ │ │ │ │之筆錄 │├──┼───┼─────┼─────┼────┼───┼──────────┤│ 31 │吳佳罃│101年至102│69,800元 │由黃瑛裕│黃瑛裕│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代為出資│ │第10676號卷二黃瑛裕 ││ │ │ │ │ │ │之筆錄 │├──┼───┼─────┼─────┼────┼───┼──────────┤│ 32 │黃金來│101年至102│69,800元 │由黃瑛裕│黃瑛裕│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代為出資│ │第10676號卷二黃瑛裕 ││ │ │ │ │ │ │之筆錄 │├──┼───┼─────┼─────┼────┼───┼──────────┤│ 33 │吳宜諮│101年至102│69,800元 │由黃瑛裕│黃瑛裕│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代為出資│ │第10676號卷二黃瑛裕 ││ │ │ │ │ │ │之筆錄 │├──┼───┼─────┼─────┼────┼───┼──────────┤│ 34 │賴美雲│101年至102│69,800元 │以現金交│黃瑛裕│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予黃瑛裕│ │第10676號卷二黃瑛裕 ││ │ │ │ │ │ │之筆錄 │├──┼───┼─────┼─────┼────┼───┼──────────┤│ 35 │李香蘭│101年至102│69,800元 │以現金交│黃瑛裕│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予黃瑛裕│ │第10676號卷二黃瑛裕 ││ │ │ │ │ │ │之筆錄 │├──┼───┼─────┼─────┼────┼───┼──────────┤│ 36 │劉蓉琪│101年至102│69,800元 │不詳 │吳淑娟│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 │ │第10676號卷二黃瑛裕 ││ │ │ │ │ │ │之筆錄、本署104年度 ││ │ │ │ │ │ │偵字第11659號卷吳淑 ││ │ │ │ │ │ │娟之筆錄 │├──┼───┼─────┼─────┼────┼───┼──────────┤│ 37 │方明紅│101年至102│69,800元 │以現金交│吳炳雄│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予吳炳雄│ │第10676號卷二吳炳雄 ││ │ │ │ │ │ │之筆錄 │├──┼───┼─────┼─────┼────┼───┼──────────┤│ 38 │王春菊│101年至102│69,800元 │由吳淑娟│吳淑娟│參見本署104年度偵字 ││ │ │年間某日 │ │代為出資│ │第11659號卷吳淑娟之 ││ │ │ │ │ │ │筆錄 │└──┴───┴─────┴─────┴────┴───┴──────────┘【附表二:扣押物品一覽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編號 │├──┼───────────┼──┼─────┼──────┤│ 1 │蘇金雪護照 │1本 │蘇金雪 │ │├──┼───────────┼──┼─────┼──────┤│ 2 │蘇金雪臺灣居民來往大陸│1本 │蘇金雪 │ ││ │通行證 │ │ │ │├──┼───────────┼──┼─────┼──────┤│ 3 │廣西南寧投資筆記本 │1本 │蘇金雪 │ │├──┼───────────┼──┼─────┼──────┤│ 4 │筆記本(廣西南寧投資)│1本 │黃瑛裕 │2-1 ││ │ │ │吳炳雄 │ │├──┼───────────┼──┼─────┼──────┤│ 5 │電話簿(組織表內相關人│1本 │黃瑛裕 │2-2 ││ │) │ │吳炳雄 │ │├──┼───────────┼──┼─────┼──────┤│ 6 │筆記本(大陸電話號碼)│1本 │黃瑛裕 │2-3 ││ │ │ │吳炳雄 │ │├──┼───────────┼──┼─────┼──────┤│ 7 │筆記本(電話簿及記帳)│1本 │黃瑛裕 │2-4 ││ │ │ │吳炳雄 │ │├──┼───────────┼──┼─────┼──────┤│ 8 │廣西南寧投資相關文件 │8張 │黃瑛裕 │2-5 ││ │ │ │吳炳雄 │ │├──┼───────────┼──┼─────┼──────┤│ 9 │廣西南寧投資相關紙張 │4張 │黃瑛裕 │2-6 ││ │ │ │吳炳雄 │ │├──┼───────────┼──┼─────┼──────┤│ 10 │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影本 │4張 │黃瑛裕 │2-7 ││ │ │ │吳炳雄 │ │├──┼───────────┼──┼─────┼──────┤│ 11 │便條紙(花壇郵局帳簿)│1張 │黃瑛裕 │2-8 ││ │ │ │吳炳雄 │ │├──┼───────────┼──┼─────┼──────┤│ 12 │便條紙(大陸電話號碼)│4張 │黃瑛裕 │2-9 ││ │ │ │吳炳雄 │ │├──┼───────────┼──┼─────┼──────┤│ 13 │便條紙(記帳) │8張 │黃瑛裕 │2-10 ││ │ │ │吳炳雄 │ │├──┼───────────┼──┼─────┼──────┤│ 14 │便條紙 │2張 │黃瑛裕 │2-11 ││ │ │ │吳炳雄 │ │├──┼───────────┼──┼─────┼──────┤│ 15 │台胞證影本(黃美鈴) │1張 │黃瑛裕 │2-12 ││ │ │ │吳炳雄 │ │├──┼───────────┼──┼─────┼──────┤│ 16 │中國大陸名片 │4張 │黃瑛裕 │2-13 ││ │ │ │吳炳雄 │ │├──┼───────────┼──┼─────┼──────┤│ 17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帳號│1本 │黃瑛裕 │2-14 ││ │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18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帳號│1本 │黃瑛裕 │2-15 ││ │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19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1本 │黃瑛裕 │2-16 ││ │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0 │第七商業銀行存摺(帳號│1本 │黃瑛裕 │2-17 ││ │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1 │元大京華證券存摺(帳號│1本 │黃瑛裕 │2-18 ││ │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2 │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1本 │黃瑛裕 │2-19 ││ │853163號) │ │吳炳雄 │ │├──┼───────────┼──┼─────┼──────┤│ 23 │土地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0 ││ │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4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1 ││ │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5 │土地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2 ││ │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6 │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帳號│1本 │黃瑛裕 │2-23 ││ │0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7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4 ││ │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8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5 ││ │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29 │郵局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6 ││ │0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30 │華信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7 ││ │0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31 │土地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8 ││ │000000000000號)含便條│ │吳炳雄 │ ││ │紙1張 │ │ │ │├──┼───────────┼──┼─────┼──────┤│ 32 │台新銀行存摺(帳號 │1本 │黃瑛裕 │2-29 ││ │0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3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帳│1張 │黃瑛裕 │2-30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 │吳炳雄 │ ││ │號) │ │ │ │├──┼───────────┼──┼─────┼──────┤│ 34 │花旗銀行信用卡(帳號 │1張 │黃瑛裕 │2-31 ││ │0000000000000000號) │ │吳炳雄 │ │├──┼───────────┼──┼─────┼──────┤│ 35 │現金(新臺幣21萬7000元│ │黃瑛裕 │2-32 ││ │)與吳淑娟身分證影本及│ │吳炳雄 │ ││ │吳淑娟手寫有關廣西投資│ │ │ ││ │案信件資料 │ │ │ │├──┼───────────┼──┼─────┼──────┤│ 36 │人民幣7000元 │ │黃瑛裕 │2-33 ││ │ │ │吳炳雄 │ │├──┼───────────┼──┼─────┼──────┤│ 37 │現金新臺幣25萬元 │ │黃瑛裕 │2-34 ││ │ │ │吳炳雄 │ │├──┼───────────┼──┼─────┼──────┤│ 38 │何繡如郵政儲金簿(局號│50本│何繡如 │4-1 ││ │0000000;帳號0000000號│ │ │ ││ │) │ │ │ │├──┼───────────┼──┼─────┼──────┤│ 39 │黃棟材郵政儲金簿(局號│5本 │何繡如 │4-2 ││ │0000000號;帳號0000000│ │ │ ││ │號) │ │ │ │├──┼───────────┼──┼─────┼──────┤│ 40 │黃冠唯郵政儲金簿(局號│5本 │何繡如 │4-3 ││ │0000000號;帳號0000000│ │ │ ││ │號) │ │ │ │├──┼───────────┼──┼─────┼──────┤│ 41 │黃康捷郵政儲金簿(局號│4本 │何繡如 │4-4 ││ │0000000號;帳號0000000│ │ │ ││ │號) │ │ │ │├──┼───────────┼──┼─────┼──────┤│ 42 │何繡如臺灣銀行存摺(帳│1本 │何繡如 │4-5 ││ │號000000000000號) │ │ │ │├──┼───────────┼──┼─────┼──────┤│ 43 │何繡如臺中區中小企業銀│1本 │何繡如 │4-6 ││ │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 │ ││ │59號) │ │ │ │├──┼───────────┼──┼─────┼──────┤│ 44 │黃棟材臺中商業銀行存摺│1本 │何繡如 │4-7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45 │紅色筆記本 │1本 │何繡如 │4-8 │├──┼───────────┼──┼─────┼──────┤│ 46 │藍色NOKIA手機 │1支 │何繡如 │4-9 ││ │門號:0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47 │射手、愛發、維多利亞老│3張 │何繡如 │4-10 ││ │總紙條 │ │ │ │├──┼───────────┼──┼─────┼──────┤│ 48 │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及提款│1本 │黃合妃 │5-1 ││ │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 │ ││ │01020號) │ │ │ ││ │ │ │ │ │├──┼───────────┼──┼─────┼──────┤│ 49 │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及提款│1本 │黃合妃 │5-2 ││ │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 │ ││ │78262號) │ │ │ │├──┼───────────┼──┼─────┼──────┤│ 50 │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及提款│1本 │黃合妃 │5-3 ││ │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 │ ││ │14244號) │ │ │ │├──┼───────────┼──┼─────┼──────┤│ 51 │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及提款│2本 │黃合妃 │5-4 ││ │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 │ ││ │9041號) │ │ │ │├──┼───────────┼──┼─────┼──────┤│ 52 │黃合妃護照 │1本 │黃合妃 │5-5 │├──┼───────────┼──┼─────┼──────┤│ 53 │王秀滿護照 │1本 │黃合妃 │5-6 │├──┼───────────┼──┼─────┼──────┤│ 54 │梁耘榛台胞證 │1本 │黃合妃 │5-7 │├──┼───────────┼──┼─────┼──────┤│ 55 │王秀滿台胞證 │1本 │黃合妃 │5-8 │├──┼───────────┼──┼─────┼──────┤│ 56 │黃合妃台胞證 │2本 │黃合妃 │5-9 │├──┼───────────┼──┼─────┼──────┤│ 57 │行程表 │1張 │黃合妃 │5-10 │├──┼───────────┼──┼─────┼──────┤│ 58 │投資筆記 │1張 │黃合妃 │5-11 │├──┼───────────┼──┼─────┼──────┤│ 59 │通訊錄 │2張 │黃合妃 │5-12 │├──┼───────────┼──┼─────┼──────┤│ 60 │境外人員住宿登記本 │1張 │黃合妃 │5-13 │├──┼───────────┼──┼─────┼──────┤│ 61 │廣西南寧投資說明會出席│2張 │黃合妃 │5-14 ││ │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