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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雯莉

陳帆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婚字第277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以被告莊雯莉、陳啟帆犯妨害家庭案件提起公訴,惟被告莊雯莉、陳啟帆是否涉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相姦罪,乃以被告莊雯莉與告訴人李登煌間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為前提,而被告莊雯莉已向本院家事法庭提出確認其與告訴人李登煌婚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家事法庭以104年度婚字第277號審理中,此有被告莊雯莉提出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起訴狀影本1份 (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 (見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稽。因被告莊雯莉與告訴人李登煌間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確有影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該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無由判斷,本院認為於該民事事件判決確定之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振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