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黃新洋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被 告 丁富庭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7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本件被告丁富庭係博斯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區○路○○○○ 號1 樓,下稱博斯公司)之負責人,其個人另以「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為名義,從事室內設計、裝修等業務之招攬。其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3D渲染設計圖,均為原告黃新洋所繪製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著作,且從未授權或同意被告自行將各該圖形著作之電子圖檔上傳登載於丁富庭個人所屬之網頁空間。丁富庭竟基於以非法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接續犯意,接續於民國102 年7 、8 月間(詳細日期見附表),將各該3D渲染設計圖檔上傳至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公開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且得任意下載存取之,足徵被告之行為顯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此等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9139號),並引用刑事案卷全部證據供參。
㈡查原告於100 年至102 年間辛苦設計之設計圖156 張受被告
前揭不法侵害,各該設計圖原係由被告向業主提案欲承攬造價數千萬元之設計案,原告身心痛苦之餘,猶需花時間蒐證,爰以原告及設計業界之收費標準,以每張設計圖新臺幣(下同)請求15,000元為基礎,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屬合理。
㈢爰聲明如下: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0,000 元及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以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此部分答辯引用刑事案件之答辯意旨(茲不贅載)。其次,原告所指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業界」之收費標準,惟所謂「業界」所指為何?依原告所提之證據僅為請款單及廣告網頁之列印資料,前者請款單內容與本案所涉設計案全然不同,而收費廣告部分更難認已舉證所謂設計業界之收費其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3D渲染設計圖,均為原告所繪製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著作,且從未授權或同意被告自行將各該圖形著作之電子圖檔上傳登載於被告個人所屬之網頁空間。被告竟基於以非法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接續犯意,將所取得原告僅供其參考設計風格如附表編號二、三之圖形著作圖檔擅自複製,及利用前往附表編號一拓樸科技公司施工現場之機會,擅自將現場施工人員參考所用如附表編號一之3D彩色列印圖加以拍攝為照片圖檔後,接續於102 年7 、8 月間(詳細日期見附表),將各該3D渲染設計圖檔上傳至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公開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且得任意下載存取之,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而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至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另有侵害附表編號四、五部分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則經本院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原告亦未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非有據。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亦有明文。再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363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民法第216 條所稱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稱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934號判例參照)。是以所謂實際上之損害,並不以積極損害為必要,倘係消極損害亦該當之。依此,被告既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㈢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之損害金額,雖係以每張設
計圖15,000元為計算基礎,且固提出請款單、網頁列印資料各1 張及收據7 張為證。然原告所舉證據,均係原告承攬其他設計案所得報酬之請款單據,然類此設計案之承攬契約報酬,往往因承攬工作物之規模、定作人(即坊間所指業主)與原告間之議價過程等有個案性之差異,實難悉以類比援用之;至網頁列印資料所載,猶屬廣告性質之內容,自不得據為原告受有損害之依據,足認本件有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茲審酌被告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圖形著作財產權,所刊載之網頁規模、侵權時間之長度非長,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因上開重製、公開傳輸原告圖形著作之侵權行為,獲致具體之商機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100,000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此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即104 年2 月17日)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104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所命給付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亦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亦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法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所引卷證均為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77號之偵查、審理卷)┌───┬────────┬─────┬─────────────┬─────┐│編號 │告訴人之3D渲染設│上傳日期 │ 被告上傳登載圖檔之網頁 │起訴書附表││ │計圖之圖形著作名│ │ (網頁卷證頁碼) │編號對照 ││ │稱(圖例之頁碼)│ │ │ │├───┼────────┼─────┼─────────────┼─────┤│一 │拓樸科技公司設計│102 年7 月│①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部落│編號1 ││ │圖10張 │22日 │ 格7 張(他字卷第120 -122│ ││ │(他字卷第第123 │ │ 頁) │ ││ │頁) ├─────┼─────────────┼─────┤│ │ │102 年8 月│②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臉書│編號2 ││ │ │3 日 │ facebook10張(他字卷第96│ ││ │ │ │ 頁下方) │ ││ │ ├─────┼─────────────┼─────┤│ │ │102 年8 月│③艾斯摩爾裝修-Google+ │編號5 ││ │ │13日 │ 博斯事業-Google+ │(起訴書漏││ │ │ │ 各10張 │載艾斯摩爾││ │ │ │ (他字卷第124頁) │裝修 ││ │ │ │ │-Google+)│├───┼────────┼─────┼─────────────┼─────┤│二 │向上遊戲公司設計│102 年8 月│博斯事業-Google+ 16張 │編號5 ││ │圖16張 │13日 │ (他字卷第113頁) │ ││ │(他字卷第112 頁│ │ │ ││ │) │ │ │ │├───┼────────┼─────┼─────────────┼─────┤│三 │銓育公司設計圖 │102 年8 月│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臉書 │編號4 ││ │45張(他字卷第 │11日 │facebook45張 │ ││ │144 -145頁) │ │(他字卷第146-160頁) │ ││ │ ├─────┼─────────────┼─────┤│ │ │102 年8 月│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部落 │編號6 ││ │ │22日 │格其中36張(他字卷第133 │ ││ │ │ │-143頁) │ │├───┼────────┼─────┼─────────────┼─────┤│四 │亞洲譯站設計圖12│102 年8 月│①艾斯摩爾裝修-Google+ │編號3 ││ │張(他字卷第115 │8日 │ 9張 │ ││ │頁) │ │(他字卷第114 頁即本院卷㈠│ ││ │ │ │第120頁) │ ││ │ ├─────┼─────────────┼─────┤│ │ │102 年8 月│②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臉書│編號7 ││ │ │29日 │ facebook12張 │ ││ │ │ │ (他字卷第116-118 頁即本 │ ││ │ │ │院卷㈠第137-140頁 ) │ ││ │ ├─────┼─────────────┼─────┤│ │ │102年8月間│③艾斯摩爾空間裝修工程部落│編號8 ││ │ │ │ 9張 │ ││ │ │ │ (本院卷㈠第146頁) │ │├───┼────────┼─────┼─────────────┼─────┤│五 │太子雲世紀集合住│102年8月間│艾斯摩爾裝修-Google+ 1張 │編號8 ││ │宅設計圖1張 │ │(本院卷㈠第143頁) │ ││ ├────────┼─────┼─────────────┼─────┤│ │移動旅館設計圖1 │102年8月間│艾斯摩爾裝修-Google+ │編號8 ││ │張 │ │(本院卷㈠第14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