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王祈鈞受 刑 人 王玄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祈鈞(原名:王玄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祈鈞(原名:王玄和)因受刑人王玄明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