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 保人 黃嗣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嗣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嗣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傳喚、拘提並囑託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