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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2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治維上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治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治維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