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坤彬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坤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坤彬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25年3月12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